瑞士再保險法
合同法:《瑞士保險合同法》第101條與《瑞士債務法》
1908年4月2日的《瑞士聯邦保險合同法》(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VVG,SR 221.229.1)中有一項簡短的條款,界定了瑞士整個再保險業的法律框架。《瑞士保險合同法》(VVG)第101條規定,該法不適用於再保險合同,亦不適用於不受監管的保險公司與其被保險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但有若干例外。對於由此被排除的法律關係,適用一般債法。1這一排除規定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VVG部分修訂後得以保留;該次修訂為消費者和小企業實現了法律的現代化,但未改變對再保險的處理。2
其理由很簡單。VVG包含大量保護投保人的條款,其中許多是強制性的:關於締約前資訊、未如實告知的後果、出險通知以及保險人追償權的規則。在兩家專業保險人之間,這種保護並無必要,甚至可能有害,因為它會限制當事人設計再保險所需的複雜合同的自由。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也採取同樣的做法。德國法在其《保險合同法》第209條(§ 209 VVG)中將再保險排除在外。Helmut Heiss指出,瑞士的第101條和德國的第209條是大陸法系法域的典型做法,即將再保險交由一般合同法和行業慣例調整。3
因此,受瑞士法管轄的再保險合同是《瑞士債務法》(CO)項下的無名合同。該法典的總則部分適用:關於合同成立、解釋、錯誤、履行和違約的規則。其解釋遵循聯邦最高法院就一般合同所發展出的原則,首先探求當事人真實且一致的意思,在無法確定時則適用信賴原則。填補漏洞的主要是再保險市場的慣例。最大誠信義務、再保險人追隨分出人命運的原則、再保險人查閱分出人記錄的權利,以及分出人在處理重大索賠時與再保險人合作的義務,均為再保險實務的標準特徵,儘管瑞士沒有任何成文法提及這些內容。
依賴慣例是有代價的。Heiss指出,大陸法系法域幾乎完全沒有關於再保險的判例,並引用了紐約上訴法院1990年將再保險描述為“分歧常常通過握手和公斷人解決的領域”的說法。普通法法院則沒那麼寬容。早在1915年,英國法官Eve就抱怨再保險合同措辭“由從若干先例中摘取的段落……拼湊而成,而未對其相互之間的一致性作任何準確的評估”。4在一個奉行“先成交,細節後議”準則的市場中,看似統一的條款可能因依紐約法還是英國法解讀而具有不同的含義。
《再保險合同法原則》
這種狀況催生了一個深深植根於蘇黎世的項目。2015年7月,一批學者和實務人士向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提議制定再保險合同法原則。該項目由蘇黎世大學的Anton K. Schnyder和Helmut Heiss領導,蘇黎世大學擔任牽頭機構,參與者還有維也納大學的Martin Schauer和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大學的Manfred Wandt。該項目由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德國研究基金會和奧地利科學基金資助,起草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巴西、歐洲、日本、新加坡、南非和美國的教授,諮詢小組則代表再保險人、原保險人和經紀人。5
《再保險合同法原則》(PRICL)第一版於2019年發佈,並在網上免費提供。它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相銜接,包含關於當事人相互義務的規則,包括最大誠信、保密、告知、保費支付、文件記錄、索賠通知和理賠,以及基於比例原則的違約救濟規則和按“事件”及“(共同)原因”累計損失的規則。6後續工作將該原則擴展至分攤、追隨命運與追隨賠付、索賠合作、時效和終止等其他議題。由Helmut Heiss和Manfred Wandt編輯的版本以2025年為出版日期發佈。7
該原則屬於軟法,僅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時才適用。Heiss解釋說,其全部效力取決於仲裁,因為諸如《羅馬條例I》(Rome I)等國家衝突法規則僅允許當事人以援引方式納入非國家規則,作為從屬於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合同條款。相比之下,在仲裁庭面前,當事人可以選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第28條第1款意義上的“法律規則”,從而使該原則可以管轄合同,僅受國際強制性規則和公共秩序的限制。8就以瑞士為仲裁地的情形而言,同樣的結果源自《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87條第1款,該款允許仲裁庭依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規則作出裁決。9對於蘇黎世的實務人士而言,在與來自不同法律傳統的交易對手訂立合約措辭時,將瑞士仲裁地、作為預設法律的瑞士法以及作為約定規則的PRICL結合起來,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
對再保險人的監管
儘管再保險合同不受VVG調整,但再保險人本身完全受審慎監管。2004年12月17日的《聯邦保險公司監管法》(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VAG,SR 961.01)和2005年11月9日的《保險監管條例》(Aufsichtsverordnung,AVO,SR 961.011)同樣適用於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情況並非一向如此。根據舊法,再保險人只需滿足一項在償付能力、組織和管理方面提供“必要保證”的一般要求,因此聯邦私人保險局(BPV)不得不通過最低資本要求等非正式標準來填補空白。2004年的VAG自2006年起生效,將再保險人納入涵蓋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責任精算師的全面制度。當時,聯邦私人保險局監管約70家再保險實體,其中約12家為專業再保險人,約58家為再保險自保公司;2004年在瑞士承保的再保險毛保費約為348億瑞士法郎,約佔瑞士全部保險保費的三分之一。10
瑞士保險監管的總體歷史是本編第四章的主題。對再保險人而言,現行法律的三個特徵尤為重要。第一是監管中的比例原則。由於再保險人的客戶全部是具備專業知識的保險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後VAG擴大了VAG第35條中再保險人可享有的監管減免。瑞士保險協會(SVV)對此的解釋是,再保險客戶所需的保護少於消費者。實施規則載於AVO第1d條,聯邦財政部在其2023年6月2日的解釋性報告中將該條描述為向“mit geringer Grösse und Komplexität”(規模和複雜程度較低)的再保險人給予簡化監管,前提是滿足法定最低要求。11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闡明瞭其實際後果。減免適用於監管類別4和5中的再保險人,前提是其遵守適當公司治理原則以及有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的監管要求,且未受到監管措施。符合條件的公司可在最多連續三年內享受瑞士償付能力測試項下的簡化報告、減少的披露義務、視個案減少的審計頻率和範圍,以及免於參加若干定期調查,其中包括關於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體系、自身風險與償付能力評估以及與自然相關的金融風險的調查。它們必須於每年4月30日前確認其符合相關條件。12瑞士再保險(Swiss Re)等屬於較高監管類別的大型再保險人,仍須受全面制度約束。
第二個特徵是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SST自2011年1月1日起具有約束力,對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同樣採用基於風險的整體資產負債表方法。在以市場一致的方式對資產和負債進行估值之後,所需資本根據資產負債表在一年內可能發生的變化推導得出。FINMA為再保險人(包括自保再保險人)提供標準模型,但大型再保險人使用經FINMA批准的內部模型。13對於一家全球再保險人而言,正是在內部模型中,第八節所述的分散化經濟原理被轉化為監管資本。瑞士再保險報告的截至2026年1月1日的集團SST比率為250%,這意味著其風險承擔資本是所需目標資本的2.5倍。
第三個特徵是國際認可。歐盟委員會通過2015年6月5日的《授權決定(EU)2015/1602》,認定瑞士的償付能力和審慎監管制度在第2009/138/EC號指令第172條(再保險)、第227條(集團償付能力)和第260條(集團監管)項下與償付能力II(Solvency II)完全等效。這是償付能力II項下的第一項等效決定。其對再保險人的實際意義在於第172條:歐盟(EU)監管機構必須以對待與歐盟再保險人所訂立的再保險合同相同的方式,對待與瑞士再保險人訂立的再保險合同。14對於一個客戶大多在瑞士境外的再保險中心而言,這一認可是市場準入的關鍵要素,否則歐洲分出人在向蘇黎世分出業務時將面臨更高的資本要求或擔保要求。
註釋
- Art. 101 VVG (SR 221.229.1),2024年有效文本,轉載於swissrights.ch,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101-VVG-2024-DE.php。官方文本可在Fedlex上查閱: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4/719_735_717/de。 ↩
- 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Bundesrat setzt revidiert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in Kraft”,2020年11月11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81093,據此修訂後的VVG於2022年1月1日生效。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部分修訂對照表(“Änderung vom 19. Juni 2020”),https://svv.ch/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2020-06/20200619_Synopse%20Teilrevision%20VVG%20Schlussabstimmung_de.pdf。前一腳註所引swissrights.ch轉載的VVG第101條顯示,該條在2004年之後未作任何修訂。 ↩
- Helmut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Helmut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引用了紐約上訴法院(1990年)和Eve法官(1915年)的表述。 ↩
- UNIDROIT, “Reinsurance Contracts”, https://www.unidroit.org/work-in-progress/reinsurance-contracts/。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UNIDROIT, “Reinsurance Contracts”, https://www.unidroit.org/work-in-progress/reinsurance-contracts/。 ↩
- Helmut Heiss and Manfred Wandt (eds.),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2025 (Rome: UNIDROIT, 2025), https://www.pricl.org/s/PRICL-2025.pdf。該版本涵蓋的議題包括損失分攤、損失累計、追隨賠付與追隨命運、理賠處理以及合同的期限和提前終止等。 ↩
-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 瑞士仲裁協會(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PILA第12章英文譯本(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文本),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21/05/20210129-Chapter-12-PILA_Translation_English.pdf,第187條第1款:“仲裁庭應依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規則裁決爭議;當事人未作選擇的,依與爭議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裁決。” ↩
- Bundesamt für Privatversicherungen (BPV), “Die Aufsicht über die Rückversicherer”,存檔於FINMA網站,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themen/00504/00604/index.html?lang=de。 ↩
- Schweizerischer Versicherungsverband (SVV), “Was ändert sich mit dem revidierten VAG?”, https://www.svv.ch/de/was-aendert-sich-mit-dem-revidierten-vag。Eidgenössisches Finanzdepartement, Erläuternder Bericht zur Änderung der Aufsichtsverordnung (AVO),伯爾尼,2023年6月2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79175.pdf。 ↩
- FINMA, “Relief for reinsurers”, 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small-insurers-regime-and-relief-for-insurers/relief-for-reinsurers/。 ↩
- FINMA, “Swiss Solvency Test (SST)”, 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cross-sectoral-tools/swiss-solvency-test-sst/。 ↩
- CMS, “European Commission recognises the Swiss insurance supervision system as equivalent to the Solvency II Directive”, https://cms.law/en/che/publication/european-commission-recognises-the-swiss-insurance-supervision-system-as-equivalent-to-the-solvency-ii-directive。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