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立法:《銀行法》第7條至第10a條
從諮詢程序到最終表決
聯邦委員會行動迅速。2010年10月13日,它責成財政部起草諮詢草案,並於2010年12月22日啟動諮詢程序。1致議會的法案說明於2011年4月提交。Widmer-Schlumpf在介紹該說明時強調了瑞士的特殊處境:在瑞士,單單一家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規模就超過了全國全年的經濟產出。社會民主黨、綠黨和工會支持法案的方向,但希望走得更遠;瑞士人民黨則稱其失衡且不完整。自由黨和基督教民主黨支持政府。2
議會程序歷時不到六個月,對於《瑞士銀行法》(BankA)的一次重大修訂而言,這一速度相當驚人。聯邦院在2011年夏季會期首先審議該法案。辯論暴露出若干分歧。左翼提議明確規定相當於未加權資產5%至10%的槓桿率,並限制自營交易,兩項提議均被否決。社會民主黨關於將浮動薪酬上限定為薪酬總額50%的提議同樣未獲通過;綠黨提出的仿照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實行銀行業務分離的提議亦告失敗。議會拒絕要求銀行進行預防性的結構重組,而選擇以具有約束力的應急計劃作為其工具。議會中提出的兩項修改產生了持久的制度影響:認定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權力由聯邦委員會移交給瑞士國家銀行(SNB),且實施條例在首次頒佈時須經議會批准。經過數輪分歧消除程序和一次協調會議,兩院於2011年9月30日通過了該法案。3
聯邦委員會以2012年2月15日的決定,使修訂後的條款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與此同時,印花稅立法也作了修改,以促進從瑞士發行或有可轉換債券(CoCos):取消了對債務資本徵收的發行印花稅,並對CoCos轉換為股本免徵印花稅。4委員會所指出的第二個障礙,即預扣稅,則在另一個單獨步驟中予以處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某些“大而不能倒”(TBTF)工具的利息免徵聯邦預扣稅。該豁免有時間限制,並已多次延長。最近一次延長於2025年12月19日獲議會批准,將其延至2031年底。聯邦委員會已宣佈,希望在其未來的銀行穩定立法中使該豁免成為永久性規定。5
新條款的結構
新條款作為單獨一章插入《瑞士銀行法》,標題為“系統重要性銀行”。第7條將系統重要性銀行定義為:一旦倒閉將對瑞士經濟和瑞士金融體系造成重大損害的銀行、金融集團和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綜合集團。該條還闡明瞭這些條款的目的:降低此類銀行對金融體系穩定構成的風險,確保具有經濟重要性的職能得以延續,並避免國家援助。6穩定、職能延續和避免公共支持這三重目標,是解釋整章的關鍵。此後的每一項措施,從槓桿率到自救(bail-in),都可以理解為調和這三項目標的嘗試。
第8條規定了系統重要性的標準和認定程序。決定性因素是銀行的職能對瑞士經濟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國內存貸款業務和支付交易方面,以及這些職能難以在短期內被替代。相關標準包括:銀行的規模,其與金融體系和經濟的關聯程度,其服務的可替代性,超出存款保障機制資源的受保護存款數額,其總資產與瑞士國內生產總值之比,以及其風險狀況——而風險狀況又取決於商業模式、資產負債表結構、資產質素、流動性和槓桿。瑞士國家銀行在徵詢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意見後,認定哪些銀行具有系統重要性,以及其哪些職能具有系統重要性。7
第9條列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必須滿足的特別要求。它們必須持有高於其他銀行所需、且質素更好的資本,以便能夠吸收損失。它們必須持有足以使其比其他機構更好地抵禦衝擊的流動性。它們必須分散風險,使其集中度風險(包括對其他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風險敞口)保持有限。最後,它們必須備有應急計劃,確保在面臨破產時其系統重要性職能得以延續。8這些要求按系統重要性的程度分級,具體內容由聯邦委員會在實施條例中確定。累進要素——即要求隨規模和市場份額增加而提高——從一開始就是該制度的組成部分。它反映了委員會的觀點:隱性補貼隨銀行規模的擴大而不成比例地增長。
第10條涉及這些要求對個別銀行的適用。FINMA以正式裁決確定被認定銀行必須滿足的具體要求。銀行必須證明其在面臨破產時能夠維持其系統重要性職能。若不能證明,FINMA即下令採取必要措施。9正是在這一條款中,該制度具有了強制性。應急計劃起初是由銀行編制的文件,但銀行負有證明其可行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明失敗,FINMA可以下令改變其法律結構、組織或集團內部關係。在該制度實施的最初幾年,這一條款還是FINMA在銀行將其可處置性提高到法定最低標準以上時給予資本要求折扣的法律依據。
最後,第10a條涉及薪酬問題。如果系統重要性銀行或其母公司從聯邦資金獲得國家支持,聯邦委員會可以在支持期間限制浮動薪酬的發放,並下令調整薪酬制度。10這一條款是對瑞銀(UBS)獲救後公眾對獎金的強烈憤怒所作的唯一讓步。它只適用於實際接受國家援助的銀行,並賦予聯邦委員會裁量權。該條款在2023年3月具有了實際意義:聯邦委員會在為收購Credit Suisse而提供國家支持時援用了這一條款,此事屬於下一章的內容。
條例及其議會批准
資本要求的細節規定在對《資本充足率條例》和《銀行條例》的修訂中。由於議會保留了在實施條例首次頒佈時予以批准的權利,聯邦委員會的文本於2012年重新提交兩院。2012年9月18日,國民院作為第二院以128票贊成、40票反對、5票棄權批准了該條例。條例於2013年1月1日生效,但銀行獲准在2018年之前全面滿足資本要求。國民院的辯論表明,2011年的共識並未深化。一名社會民主黨議員稱該條例令人失望,一名綠黨發言人則表示其僅包含最低限度的內容。自由黨方面則強調,瑞士是危機後第一個採用更嚴格規則的國家。條例為兩大銀行確定的槓桿率為4.56%,左翼批評者將這一數字與要求達到10%的呼聲相比較。11
支持者和批評者都使用的“瑞士附加”(Swiss finish)一詞,概括了該制度的精神。瑞士將遵循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標準,但在其之上再加一層國家性要求。其政治理由在於兩家銀行相對於瑞士經濟而言規模異常龐大,這是其他規模相當的國家所未曾在同等程度上面臨的。“瑞士附加”的經濟成本——表現為銀行融資成本上升及貸款可能減少——成為銀行業遊說的一個反覆出現的主題。到這個十年的中期,辯論已從原則問題轉向校準問題。
註釋
- 關於2010年10月13日的決定,見Ambühl and Lewrick(同上);關於2010年12月22日啟動的諮詢程序,見Année politique Suisse,“Teilrevision des Bankengesetzes (‘Too big to fail’-Vorlage; BRG 11.028)”,https://politchronik.swiss/de/prozesse/15184-teilrevision-des-bankengesetzes-too-big-to-fail-vorlage-brg-11-028。 ↩
- swissinfo.ch,“Gesetz gegen künftiges ‘too big to fail’”(同上)。 ↩
- Année politique Suisse,“Teilrevision des Bankengesetzes (‘Too big to fail’-Vorlage; BRG 11.028)”(同上)。該編年記錄還記載了聯邦院否決一項對CoCos利息給予五年預扣稅豁免的提議,該提議後來以不同形式重新出現。 ↩
- G. Kuhn Rechtsberatung Treuhand,“Ab 01.03.2012: Neues Bankengesetz tritt in Kraft (‘Too big to Fail’-Bestimmungen)”,https://gkuhn.ch/ab-01032012-neues-bankengesetz-tritt-in-kraft-qtoo-big-to-failq-bestimmungen/。該文概述了聯邦委員會2012年2月15日的新聞稿。 ↩
- 聯邦財政部,“Verlängerung der Ausnahmebestimmungen für Too-big-to-fail-Instrumente bei der Verrechnungssteuer bis Ende 2031”,2026年4月30日,https://www.egris.admin.ch/de/newnsb/N4Z_L86thMG7IPkagZIAm。該豁免涵蓋自救債券和減記債券等工具的利息。 ↩
- 《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7條,採用KPMG Switzerland發佈的英文譯本,截至2024年1月1日的版本,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sites/ch/pdf/ch-banking-act-en.pdf。官方彙編文本發佈於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51/117_121_129/de)。 ↩
- 《銀行法》第8條,KPMG譯本(同上)。 ↩
- 《銀行法》第9條,KPMG譯本(同上)。 ↩
- 《銀行法》第10條,KPMG譯本(同上)。 ↩
- 《銀行法》第10a條,KPMG譯本(同上)。 ↩
- swissinfo.ch,“‘Swiss finish’ für Banken kann in Kraft treten”,2012年9月18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swiss-finish-fuer-banken-kann-in-kraft-treten/33540966。該文給出兩大銀行的資本要求範圍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4%至19%。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