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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中央銀行的漫長道路

一個擁有三十六家發鈔銀行的國家

瑞士法郎由1850年的聯邦鑄幣法引入,從一開始就實行統一的聯邦鑄幣,而紙幣則仍由銀行負責。本書前面各章已經介紹過,各州立銀行和私營商業銀行(其中包括Zürcher Kantonalbank)如何先依據州法規、後在聯邦監督下發行各自的銀行券。這一體系起初只有少數幾家機構。據《瑞士歷史辭典》(HLS)記載,1850年共有八家發鈔銀行,而到1879年,其數量已增至三十六家。1881年的一部聯邦法律對銀行券的發行、兌付和金屬準備規定了統一規則,但並未廢除發鈔機構的多元格局。1

對於這一分散體制運作得如何,當時的人和後來的經濟學家一直爭論不休。它是一種受監管的自由銀行制度;近年發表的研究發現,在某些方面,它的運作比批評者所說的要好。然而,每逢危機,它的弱點便暴露無遺。由於發鈔銀行有動機將金屬準備保持在法律允許的最低水平,在市場緊張時,銀行券便紛紛迴流要求兌付,硬幣遭到囤積,經濟恰恰在最需要流動性的時候苦於支付手段短缺。2 瑞士法郎對法國法郎的匯率也往往低於平價,因為瑞士缺少一個能夠通過提高中央貼現率來捍衛匯率的機構。這些問題加上19世紀80年代的通貨緊縮,使越來越多的政界人士相信,分散化已經走到了盡頭。

1891年的憲法條款

賦予聯邦銀行券發行壟斷權的第一次嘗試以失敗告終。為此提交的一項人民倡議在1880年10月31日的投票中被否決。十年之後,聯邦議會提出了修訂後的《聯邦憲法》第39條,並於1891年10月18日獲得人民和各州的通過。新條款規定,發行銀行券及其他同等貨幣工具的權利專屬於聯邦。聯邦可以通過一家國家銀行,或通過一家由其參股並受其監督的中央股份制銀行來行使這一壟斷權,且淨利潤的至少三分之二應歸各州所有。該條款以59.3%的得票率和多數州的支持獲得通過。支持率最高的是沙夫豪森州,達87.6%;最低的是日內瓦,僅有8.0%投了贊成票。3

日內瓦的投票結果值得在本書中稍加關注,因為本書另有一部關於日內瓦的姊妹卷。這座羅訥河畔的城市擁有自己的私人銀行傳統和一家根基穩固的州立發鈔銀行,因此其選民將壟斷視為伯爾尼對幾代人以來一直在本地解決的事務的干涉。法語區的金融中心幾乎一致反對聯邦銀行券壟斷,而工業小州沙夫豪森則幾乎一致贊成,這說明貨幣問題與地區認同和聯邦主義情感之間的聯繫是何等緊密。後來將國家銀行的所在地分設於伯爾尼和蘇黎世的決定,也必須放在這種地區競爭的背景下來理解。

1891年條款的措辭將決定性的問題懸而未決。它雖然允許設立國家銀行或股份制銀行,但對所在地、治理結構以及各州在資本中所佔份額隻字未提。Richli回顧立法史時指出,通向《國家銀行法》的議會程序歷時將近十五年,正是因為上述每一點都使全國意見分裂。4

1897年夭折的聯邦銀行

第一部實施法律選擇了允許範圍內最具中央集權色彩的方案。《關於設立瑞士聯邦銀行的聯邦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richtung der schweizerischen Bundesbank)規定設立一家由聯邦所有的純國家銀行。議會以國民院的較大多數和聯邦院的微弱多數通過了該法,在聯邦院的表決結果為20票對17票。反對者發起了全民公決。在1897年2月28日的全民投票中,投票率為64.6%,該法僅獲得43.3%的贊成票,遭到否決。5

Swissvotes的分析將這次否決解讀為與激進派和社會主義者的一次清算,其標題準確地捕捉到了當時的政治氣氛。反對陣營既包括天主教保守派各州中擔心聯邦權力進一步擴張的聯邦主義者,也包括不信任一家由聯邦官員領導、易受議會壓力左右的銀行的自由派銀行家和工商界人士。即將失去銀行券業務的州立銀行也持懷疑態度,因為一家由聯邦所有的國家銀行幾乎不能給予它們任何回報。對蘇黎世而言,所在地問題又增加了一層維度。一家國家銀行幾乎必然會設在聯邦首都,而蘇黎世的工商界和金融界則期望中央銀行設在貨幣市場實際運作的地方。

1905年的妥協

1897年失敗之後,聯邦委員會和議會致力於尋找一個能夠經受住全民公決的方案。其結果是一家依特別聯邦法設立、採取股份公司法律形式的中央銀行,瑞士國家銀行(SNB)至今仍以這種方式組織。各州、原發鈔銀行和私人投資者成為股東,而聯邦本身不持有任何股份。各州因喪失銀行券發行收入而獲得的補償,是參與銀行的資本和利潤。根據瑞士國家銀行自己的歷史敘述,談判圍繞三個問題展開:銀行的法律結構、所在地以及各州的財政利益。妥協方案給予該行伯爾尼和蘇黎世雙重所在地。6

1905年10月6日的《瑞士國家銀行聯邦法》於1906年1月16日生效。7 用Jakob Tanner在《瑞士歷史辭典》中的話說,這一漫長且充滿衝突的立法過程就此以妥協告終。Tanner指出,瑞士在歐洲國家中是後來者:法國於1800年設立中央銀行,奧地利於1816年,德國於1875年,意大利於1893年。8 該行百年史的主要作者Harold James曾將瑞士國家銀行與1913年設立的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相比較:二者都是姍姍來遲的產物,都是因應人們對市場失靈的認識而構想,旨在使一個聯邦制國家的支付體系合理化。9

這一法律架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於該行是一家有股東的公司,它設有股東大會、由各地區和工商界代表組成的銀行理事會,以及由聯邦委員會任命的職業中央銀行家組成的管理委員會(Direktorium)。利潤分配規則有利於各州,各州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最大的股東。如今,其股本為2500萬瑞士法郎,分為10萬股記名股,每股面值250瑞士法郎,其中約55%由各州、州立銀行及其他公法機構持有,股息上限為股本的6%。10 swissinfo關於該行創立的報道簡明扼要地道出了這一架構的邏輯:之所以選擇私營公司形式,是為了安撫正在喪失貨幣主權的各州和州立銀行,使它們成為多數股東,並將年度利潤的三分之二分給它們。11

註釋

  1. Peter Püntener,“Notenbanken”,載: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 (HLS),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6/。該文描述了從復興時期若干公營和私營發鈔銀行到1879年的36家機構的發展過程、1881年的聯邦法律,以及舊發鈔機構在1910年之前完成銀行券業務清算的情況。另見:Püntener,“Notenbanken”(HLS),關於19世紀80年代的通貨緊縮、法郎匯率的不穩定以及由此推動的集中化,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6/。 ↩
  2. swissinfo.ch,“Erst die Nationalbank hat den Franken ‘nationalisiert’”,https://swissinfo.ch/ger/erst-die-nationalbank-hat-den-franken--nationalisiert-/5939048。該文指出,1907年以前私營商業銀行和州立銀行各自發行銀行券,經濟的貨幣化速度快於黃金儲備的增長,危機中硬幣遭囤積阻礙了經濟運行。 ↩
  3. Christian Bolliger,“Banknotenausgabe: Ein Bundesmonopol mit Fragezeichen”,載:Handbuch der eidgenössischen Volksabstimmungen 1848–2007(2010),對1891年10月18日投票的分析,見https://swissvotes.ch/attachments/ea57b4ae34f16ca2222dbde977a9c3f401e11f3b8b4c1ce044ee2ede2ffccaa3。該分析還提及1880年失敗的倡議以及1874年和1881年的監管嘗試。 ↩
  4. Paul Richli,“Der Schweizer Franken und sein Wert – ein juristischer Aufreger erster Güte”,盧塞恩大學Dies Academicus慶典演講,2013年11月7日,Luzerner Universitätsreden Nr. 26,第12頁,https://www.unilu.ch/fileadmin/universitaet/unileitung/dokumente/universitaetsreden/Unireden_26.pdf。Richli引用了1891年條款的文本,提到1897年2月28日失敗的投票,並描述了將總部分設於伯爾尼和蘇黎世的妥協方案。 ↩
  5. Swissvotes,第50號投票,“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richtung der schweizerischen Bundesbank”,1897年2月28日,https://swissvotes.ch/vote/50.00。該記錄列出了議會表決結果(國民院83票對49票,聯邦院20票對17票)、64.60%的投票率和43.33%的贊成率。隨附分析的標題為“Das Nein zur Bundesbank als Abrechnung mit Radikalen und Sozialisten”。 ↩
  6. 瑞士國家銀行,“How long has the Swiss National Bank existed?”(SNB explained: History),https://www.snb.ch/en/snb-explained/history。該頁面將法律結構、所在地和各州的財政利益列為爭議焦點,並將解決方案描述為一家在伯爾尼和蘇黎世設有總部的“依特別法設立的股份公司”。 ↩
  7. 瑞士國家銀行,“The SNB as a joint-stock company”,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snb-joint-stock-company;1905年10月6日這一日期亦見於Wikipedia,“Swiss National Bank”,https://en.wikipedia.org/wiki/Swiss_National_Bank。 ↩
  8. Jakob Tanner,“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 (SNB)”,載:HLS,2015年6月29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747/2015-06-29/。該文將SNB描述為一傢俱有特殊地位的股份公司,列出了歐洲各國中央銀行的成立日期,並指出1905年的法律以妥協結束了一個漫長且充滿衝突的立法過程。 ↩
  9. Harold James,在紀念出版物“The Swiss National Bank 1907–2007”發佈會上的講話,蘇黎世,2007年6月21日,https://www.snb.ch/public/publication/en/www-snb-ch/publications/communication/speeches/2007/ref_20070621_hja/publications0_en/ref_20070621_hja.en.pdf。 ↩
  10. 瑞士國家銀行,“The SNB as a joint-stock company”,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snb-joint-stock-company,關於股本、記名股、公共及私人股東、聯邦不持有任何股份以及6%的股息上限。 ↩
  11. swissinfo.ch,“Erst die Nationalbank hat den Franken ‘nationalisiert’”,https://swissinfo.ch/ger/erst-die-nationalbank-hat-den-franken--nationalisiert-/5939048。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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