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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與利率:百分之五與蘇黎世信貸市場

以百分之五為公正利率

溫和學說的實際體現是最高利率。自十五世紀以來,5%一直是長期信貸的慣常利率。《瑞士歷史辭典》(HLS)關於資本市場的條目指出,改革家們將十五世紀以來長期信貸通行的5%視為公正利率。同一條目還指出,在近代早期,利率往往由當局確定。1關於利息的條目則更為具體:十六世紀,當聯邦各邦當局接管對Gülten(地租債券)市場的監督時,它們禁止實物地租,並將貨幣地租的利率定為5%,以保護借款人。2關於高利貸的條目證實,為保護債務人,貨幣利息的利率,特別是土地地租的利率,被定為5%。3

禁止實物地租這一點值得強調。以穀物或葡萄酒支付的地租,在歉收年份將價格波動的風險轉嫁給債務人,因為此時穀物價格上漲,地租的貨幣價值成倍增加。通過將地租轉換為貨幣併為貨幣利率設定上限,當局為債務人提供了可預期性,並保護其免受歉收所帶來的最嚴酷後果。與此同時,固定利率為債權人——其中包括城市自身的基金和公署——提供了穩定且具有法律保障的回報。因此,5%的上限既是一項社會保護措施,也是對信貸市場正當性的一種保障。

《瑞士歷史辭典》也記錄了這一政策的侷限。自十七世紀起,隨著資本積累以及企業資金流入Gülten市場,市場利率降至3%或更低。當局堅持5%的訓令被證明是無效的。4這一後來的發展屬於C部分的內容,它表明5%的利率在十六世紀起到了上限的作用,而在資本充裕之後則更接近於一個約定俗成的參考點。它還表明,蘇黎世的信貸道德經濟為市場設定了框架,同時為市場的變動留有餘地。

這一數字的持久性令人矚目。1800年以後,各州起初保留了舊有的反高利貸規則和5%的利率上限。《瑞士歷史辭典》補充說,瑞士保留了Gülten5%和商業信貸6%的歷史上限。5即使在今天,《瑞士債務法》(CO)仍將無約定時的約定利息利率和遲延利息利率均定為5%。6茨溫利和布林格的同時代人視為公正的這一數字,存續於瑞士債法的法定預設利率之中。

布林格在市議會面前:作為公共問題的高利貸

布林格並沒有將利息的規範停留在抽象的教導上。在他向蘇黎世市議會提交的正式陳述,即所謂的Fürträge中,有一些文本在1534年以及1558年再次將高利貸問題作為一個社會經濟問題提出。這些文本於2006年由Hans Ulrich Bächtold、Ruth Jörg和Christian Moser編入一部收錄二十六篇著作的文集,題為Schriften zum Tage。該文集還收錄了關於貧困和乞討(1558年和1572年)、關於風化訓令的實施和擴展(1560年和1566年)以及關於創辦拉丁語學校和德語學校(1537年和1556年)的陳述。7關於這一活動的權威研究仍是Bächtold的專著Heinrich Bullinger vor dem Rat,該書通過布林格的干預,考察了1531年至1575年間蘇黎世國家的構建和管理。8

這一時間順序意義重大。第一份關於高利貸的陳述出現在1534年,距布林格在卡佩爾之役後的艱難局勢中就任僅兩年,當時教會在市議會和農村中的地位仍然脆弱。布林格選擇高利貸作為其早期干預的主題之一,表明他將農村人口的信貸關係視為頭等重要的牧靈問題。第二份陳述是在1558年,正值全歐洲物價上漲和人口壓力增大的時期,農村窮人的債務負擔以及穀物和信貸投機商人的做法再度變得尖銳。同年,布林格還就貧困和乞討問題向市議會提交了陳述。9

這些干預的形式與其內容同樣重要。Fürtrag是一種正式陳述,由首席牧師——通常有同僚陪同——向市議會陳明教會的關切。它是教會與國家之間一種制度化的協商渠道,有別於佈道和私人信件。市議會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行動,但它將牧師們的勸誡作為其審議的一部分加以接受。在信貸領域,其結果是一種典型的蘇黎世模式:教會界定道德界限,市議會將其轉化為訓令和利率,法院則執行這些訓令。這種角色分工與茨溫利的兩種公義完全對應:傳道人為神的公義代言並呼喚良心,官長執掌人的公義並制定可強制執行的規則。

道德權威與公共監管者之間的這種協商模式,以及對適度、穩定和可管理之規則的強烈偏好,是蘇黎世金融史中最深層的連續性之一。它以十六世紀的語言預示了自律性專業團體、監管機構和立法者之間的現代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倫理期望在對話中形成,然後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規範。

作為債權人的國家

宗教改革通過將大量地租組合轉入公共手中,改變了蘇黎世信貸市場的結構。隨著宗教改革,除大教堂(Grossmünster)外,蘇黎世領地內的所有修道院和教會基金均被解散,而康斯坦茨主教在蘇黎世領地內的教會權利則移交給市議會。地方教會財產仍歸堂區所有,用於支付牧師薪俸以及資助學校和濟貧。10修道院曾是Gülten和什一稅的最大持有者之一。它們的收入由新的公署管理,用於資助濟貧、學校和教會(見第B.II章)。該城由此成為其自身領地內最大的債權人之一。

這一發展對利息倫理產生了兩方面的後果。一方面,國家如今在執行地租義務方面有了直接利益,這強化了茨溫利關於債務必須償還的主張。另一方面,作為債權人的國家同樣受到它強加於私人債權人的道德界限的約束:它不可能一邊要求他人節制,一邊剝削自己的債務人,否則便無法令人信服。同樣適用於公共和私人地租的5%上限,同時服務於這兩個目的。更廣泛地說,《瑞士歷史辭典》指出,瑞士各州在十六和十七世紀進入了資本市場上的債權人地位。11《瑞士歷史辭典》還補充說,改革宗城市發展出了不受教會法限制的信貸體系,而天主教城市則務實地通過國庫和兌換所規避了這一禁令。12

蘇黎世從債務國向債權國的轉變始於中世紀晚期對領主領地的購買(見A部分),並通過在宗教改革中吸收教會財富而得到鞏固。它為十八世紀的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屆時國家的盈餘資金將通過一個後來成為Leu & Co.銀行的公共機構投資於國外(見C部分)。13約束利息的道德傳統與積累公共資本的財政實踐是共同成長起來的。

註釋

  1. Altorfer和Mazbouri,“Kapitalmarkt”,《瑞士歷史辭典》(HLS)(見前引)。 ↩
  2. Dubler,“Zinsen”,HLS(見前引),“Zinssätze”一節。 ↩
  3. Gilomen和Dubler,“Usura”,《瑞士歷史辭典》意大利文版(DSS)(見前引):“Per tutelare i debitori, i tassi per gli interessi in denaro, spec. per le rendite fondiarie, vennero fissati al 5%.” ↩
  4. Dubler,“Zinsen”,HLS(見前引),“Zinssätze”一節。 ↩
  5. Gilomen和Dubler,“Usura”,DSS(見前引);Dubler,“Zinsen”,HLS(見前引),“Zinssätze”一節。 ↩
  6. Dubler,“Zinsen”,HLS(見前引),援引《瑞士債務法》(CO)第73條和第104條。 ↩
  7. Daniel Timmerman,對Heinrich Bullinger,Schriften zum Tage(Hans Ulrich Bächtold、Ruth Jörg和Christian Moser編,Studien und Texte zur Bullingerzeit 3,楚格:Achius,2006年)的書評,載於Theologische Literaturzeitung第133期(2008年),第5號,http://www.thlz.com/artikel/8914/?inhalt=heft%3D2008%23r231。 ↩
  8. Hans Ulrich Bächtold,Heinrich Bullinger vor dem Rat. Zur Gestaltung und Verwaltung des Zürcher Staatswesens in den Jahren 1531 bis 1575(Zürcher Beiträge zur Reformationsgeschichte 12),伯爾尼:Peter Lang,1982年;書目資訊依據蘇黎世大學瑞士宗教改革史研究所Hans Ulrich Bächtold的出版物目錄,https://www.uzh.ch/cmsssl/irg/dam/jcr:196fae8d-2678-4ed8-b9ee-0af09395b11f/Hans%20Ulrich%20B%C3%A4chtold.pdf。 ↩
  9. Timmerman,對Schriften zum Tage的書評(見前引)。 ↩
  10. Meinrad Suter,“Zürich (Kanton)”中的“Reformation und Staatskirche”一節,HLS,2017年8月2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7381/2017-08-24/。 ↩
  11. Altorfer和Mazbouri,“Kapitalmarkt”,HLS(見前引)。 ↩
  12. Dubler,“Zinsen”,HLS(見前引)。 ↩
  13. 蘇黎世當局於1755年設立、用於投資公共資金的利息委員會(Zinskommission),即後來的Leu & Co.,將在本卷C部分論述。關於其於1755年作為蘇黎世城市國家的國家銀行而創立、並以其首任主席市長約翰·雅各布·洛伊命名,參見Finanzmuseum(蘇黎世),關於跨大西洋奴隸貿易的博客系列,第3部分,https://www.finanzmuseum.ch/en/home/blog/transatlantic-slavetrade-part3.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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