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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SA與FinIA的起源和架構

從自律到成文法

在2019年之前,瑞士法律中並無針對金融服務的一般行為準則。銀行或資產管理人對客戶所負的義務源自《瑞士債務法》(CO)第394條及以下各條的委託合同法,該法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職責,報告賬目,並交付與委託有關的一切所得。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將這些義務發展為一套分級的告知、諮詢和警示制度,其內容取決於關係的類型:僅執行、諮詢或全權委託管理。原《證券交易所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商行為義務、瑞士銀行家協會的指引以及獨立資產管理人協會的守則,對私法起到了補充作用。體現這一私法影響範圍的最明顯例子,是對回扣(retrocessions)的處理。在2012年10月30日的兩項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擔任投資組合管理人的銀行必須就其從基金提供方收取的分銷費向客戶報賬,因為此類費用會產生可能與客戶利益相沖突的激勵。這一義務甚至適用於在同一集團內部收取的款項,且不論這些費用是否符合市場水平。1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要求銀行告知客戶其權利之後,許多機構在隨後幾年中支付了可觀的款項,或通過談判取得了客戶的棄權。

有兩方面的發展使立法變得不可避免。2008年的金融危機暴露出,瑞士的零售投資者購買結構性產品(尤其是Lehman Brothers發行的產品)時所依據的諮詢,其質素和記錄參差不齊。與此同時,歐盟正在制定經修訂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 II),該指令將以第三國公司本國監管的等效性作為其進入歐洲市場的條件。因此,聯邦委員會提出了一項全面改革,並於2015年11月以諮文形式提交議會。2草案最初設想制定一部單獨的監管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併為零售客戶設立專門的訴訟基金。議會刪除了最具爭議的程序性內容,並於2018年6月15日通過了這兩部法律。3在就條例進行兩輪徵求意見之後,聯邦委員會於2019年11月6日決定,這兩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其結果是一個雙層體系。《金融服務法》(FinSA)適用於所有金融服務提供者,無論是銀行、證券公司、投資組合管理人、提供投資產品的保險公司,還是為瑞士客戶提供服務的外國公司。它是一部行為法,界定金融服務、對客戶進行分類,並規定在與每一客戶的關係中必須做什麼。《金融機構法》(FinIA)是一部許可法。它為投資組合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建立了統一的牌照等級體系,並確定了各自必須滿足的組織和財務要求。銀行仍依據《銀行法》(BankA)獲得許可,FinIA並不取代該法,但FinSA的行為規則完全適用於銀行。這兩部法律由《金融服務條例》(FinSO,FIDLEV)、《金融機構條例》(FinIO,FINIV)以及《FINMA金融機構條例》加以補充;後者由FINMA於2020年11月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生效。4

立法技術

這兩部法律在概念上遵循歐洲法的結構,但在規範密度上並非如此。MiFID II及其授權條例長達數百頁的詳細要求,而FinSA則依賴一般性原則,其內容由條例和實踐加以充實。由於立法者明確允許行業自律對規則作出具體規定,瑞士銀行家協會和各資產管理協會發布了關於實施FinSA的指引,作為參照標準。5儘管如此,歐洲模式還是在術語上留下了印記。客戶分類、適合性與適當性、關鍵資訊文件以及招股說明書制度在歐洲都有對應規定,同時在歐盟經營的瑞士機構往往可以在兩個市場使用相同的流程。

選擇歐洲模式的較輕版瑞士方案,對實踐產生了影響。瑞士機構必須達到一個與MiFID II明顯相似的標準,這便利了它們與歐洲客戶的業務往來,也便利了其文件在境外獲得認可。與此同時,瑞士規則留有更大的判斷空間,尤其是在誘因(inducements)的處理和文件的形式方面。因此,在與來自歐盟的私人客戶的關係中,許多蘇黎世銀行自願適用更嚴格的歐洲標準,因為統一的流程比兩套並行的流程成本更低,而且客戶關係無論如何都可能適用外國法。

註釋

  1. CapLaw,“Accounting to Clients for Trailer Fees and Inducements – The Decision of the Swiss Supreme Court 4A_127/2012 and 4A_141/2012 of 30 October 2012 and its Regulatory Consequences”,https://www.caplaw.ch/2012/accounting-to-clients-for-trailer-fees-and-inducements-the-decision-of-the-swiss-supreme-court-4a_1272012-and-4a_1412012-of-30-october-2012-and-its-regulatory-consequences/。該判決以《瑞士債務法》第400條為依據。FINMA隨後於2012年11月26日發佈第41/2012號通訊作出回應,要求銀行調整其做法並告知受影響的客戶。 ↩
  2. 聯邦委員會,2015年11月4日關於《金融服務法》(FinSA)和《金融機構法》(FinIA)的諮文,BBl 2015 8901,見2018年6月15日《金融服務法》序言所引,https://www.lexfind.ch/tolv/207925/de。 ↩
  3. Bär & Karrer,Peter Hsu,“FinSA: Scope, Client Segmentation And Rules Of Conduct”,Mondaq,2018年11月9日,https://www.mondaq.com/fund-management-reits/753002/finsa-scope-client-segmentation-and-rules-of-conduct。該文概述了議會通過的這兩部法律。 ↩
  4. FINMA,“FINMA adopts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FinSA and FinIA”,新聞稿,2020年11月12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0/11/20201112-medienmitteilung-folgeregulierung-fidleg-finig/。FINMA條例規範的事項包括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的職業責任保險以及最低門檻的計算。 ↩
  5. 瑞士銀行家協會於2019年和2020年發佈了其“FinSA/FinIA guidelines”及示範文件。經FINMA認可為最低標準的自律規範,與僅反映行業慣例的指引具有不同的地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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