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委員會的定期報告
根據《瑞士銀行法》(BankA)第52條每兩年提交一次的報告,構成了該制度的制定者對其所作的持續評述。按順序閱讀,這些報告呈現出一種模式。每份報告都確認瑞士模式從根本上是健全的,無需改變方向,同時指出需要調整的具體缺口。2015年2月的報告促成了2016年的重新校準。2017年6月的報告促成了針對國內銀行的持續經營失敗(gone-concern)要求。第三份報告(2019年7月3日)和第四份報告討論了母銀行資本、減免制度和流動性要求。第四份報告得出結論認為,瑞士的做法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無需作根本性調整。報告認定,瑞士符合國際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最低標準,而且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定期評估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可處置性,並自2020年起就此公開報告。1
回顧起來,這些報告所表現出的信心令人矚目。它們以國際標準衡量該制度,認定其比大多數制度更為嚴格,這確屬事實。它們較少衡量的是,在一家問題集中於其戰略、公司治理和母公司實體的銀行發生危機的具體條件下,該制度能否奏效。議會調查委員會(PUK)後來得出結論認為,2015年之後,當局過於看重銀行業對監管嚴格程度的關切。2這一判斷對起草這些報告的官員是否公允,尚有爭論餘地。但顯而易見的是,這些報告撰寫於一個主要風險似乎在於過度監管的時期。該制度的設計者曾假定,下一場危機將與上一場相似,是一場資產質素危機,資本將是起決定作用的約束。而正如下一節討論的官方審查所清楚表明的,2023年的危機首先是一場信心和流動性危機。
註釋
- 聯邦委員會,Bericht zu den systemrelevanten Banken(同上),第2頁(其中提及2019年7月3日的第三份報告),以及第7頁、第11頁和第13至15頁(關於第四份報告的結論)。 ↩
- Blick,“Die zehn wichtigsten Erkenntnisse der PUK zum Ende der Credit Suisse”(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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