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者視角
遺留結構
對蘇黎世的執業者而言,過去十五年的轉型仍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遺留結構仍經常出現在諮詢工作中,無論是在繼承案件中、在審查數十年前設立的信託和基金會時,還是在收購家族企業的盡職調查中。典型的例子包括:持有從未在受益所有人所在國申報的銀行帳戶的離岸公司;其委託人或受益人居住在將此類結構視為透明體的國家的全權信託;以及經濟所有人不明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這些結構中有許多在自願披露的那些年里完成了合規化。另一些則在未經合規化的情況下被解散,還有一些至今仍然存續,其稅務歷史並不明確。
自動資訊交換並未使此類結構變得無關緊要。共同申報準則(CRS)要求金融機構對消極實體進行穿透,識別其控制人,而信託則連同其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一併申報。然而,當繼承人發現一個舊帳戶、當外國機關根據所收到的數據展開調查,或當某項交易要求清白的稅務歷史時,資產在以往年度是否已申報這一歷史問題仍可能浮現。在此類情況下,顧問必須確定由哪些法律體系規範稅務後果、時效是否已經屆滿、是否仍可進行自願披露,以及客戶的瑞士銀行或受託人面臨哪些風險。
顧問的刑事風險
美國案件表明,風險並不侷限於客戶。截至2013年8月,美國司法部已就離岸帳戶起訴了三十多名銀行從業人員,若干瑞士銀行家和顧問後來在出境旅行時被捕。1其中數人認罪,Julius Bär和Zürcher Kantonalbank的案件即為例證。其他國家也採取了同樣的做法。德國檢察機關對瑞士銀行的員工以協助和教唆逃稅為由提起訴訟,而法國針對UBS洗白稅務欺詐所得的訴訟則持續了多年。2因此,繼續為外國客戶提供服務的瑞士顧問,除瑞士法律外,還需要考慮客戶居住國的刑法。就瑞士法律本身而言,由於情節嚴重的稅務犯罪已被列為洗錢的上游犯罪,明知而處理源自此類犯罪的資產,會使銀行家和顧問在瑞士承擔刑事責任。
《瑞士刑法典》第271條和第273條
問題的另一面在於瑞士的阻斷條款。《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條處罰任何未經授權、在瑞士領土上為外國國家實施本應由機關實施之行為的人。第273條處罰經濟間諜行為,其中包括向外國機關或組織提供商業秘密。3這兩項條款至今仍限制著瑞士銀行及其員工和顧問與外國機關的合作。它們解釋了為什麼在2013年銀行能夠向美國司法部提交資訊之前,聯邦委員會必須依據第271條給予授權,也解釋了為什麼客戶數據只能通過行政協助途徑到達美國。對Hervé Falciani以加重經濟間諜罪提起的追訴表明,第273條仍是一項實際發揮作用的工具。
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宗源於美國稅務爭議的案件中確認了第271條的適用範圍。一家瑞士財富管理公司的董事長未經授權,通過U盤向美國司法部傳送了109份客戶檔案。在2021年11月1日第6B_216/2020號判決中,法院認定,該項禁止通過防止規避官方協助渠道來保護國家主權。可識別第三方身份的非公開資訊不得自由處置,必須通過官方渠道傳送。如果數據是從瑞士傳送出去的,那麼這些數據是否可能已存在於境外並不重要。4對於在境外自願披露、外國訴訟程序或受外國機關委託的內部調查中協助客戶的顧問而言,這一判例要求審慎行事。客戶可以披露其本人的數據。傳送有關第三方的資訊,例如其他客戶、員工或中間人的資訊,則可能需要獲得主管聯邦部門的授權,或者使用官方渠道。
因此,在實踐中,蘇黎世的顧問是在兩個提出相反要求的法律秩序之間開展工作。外國國家期望全面合作和透明,而瑞士法律禁止在官方程序之外進行某些形式的合作。要應對這種張力,需要熟悉依據第271條申請授權的程序、行政協助和司法協助的規則,以及外國機關的實踐。跨境委託的經驗表明,如果將客戶本人的披露與涉及第三方的資訊仔細區分開來,並且及早讓瑞士銀行參與進來,以便其規劃自身的申報義務,許多問題都可以避免。
註釋
- 美國司法部,“United States and Switzerland Issue Joint Statement Regarding Tax Evasion Investigations”(見上注)。 ↩
- 2019年,巴黎刑事法院以非法銀行招攬和加重洗白稅務欺詐所得罪判決UBS有罪,並處以37億歐元罰款。2021年,上訴法院將總處罰降至18億歐元。2023年,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維持了定罪,但認定沒收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有誤。2025年9月,UBS以8.35億歐元的和解了結了該訴訟,從而無需就處罰問題重新審理:blue News,“France: UBS verse 835 millions d’euros pour régler un litige fiscal”,2025年9月23日,https://www.bluewin.ch/fr/infos/economie/france-ubs-verse-835-millions-d-euros-pour-r-gler-un-litige-fiscal-li.2884876。 ↩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71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1-334.html,以及第27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3-336.html。第273條處罰任何向外國官方機構、外國組織、私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提供製造秘密或商業秘密的人。 ↩
- Dominique Müller、Flavio Delli Colli和Susanne Brütsch,“Klarere Konturen für Art. 271 Ziff. 1 StGB?”,GesKR 2022/1,第115–119頁,https://www.lenzstaehelin.com/fileadmin/user_upload/MUELLER_DELLI_COLLI_BRUETSCH_GesKR_01_2022_Klarere_Konturen_fuer_Art._271_Ziff._1_StGB_115-119.pdf。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