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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罪名

詐騙、侵佔與刑事背信

瑞士經濟刑法中並不存在單一的“經濟犯罪”罪名。它依賴《瑞士刑法典》(SCC)中的一般財產犯罪規定,並輔以金融市場立法中的特別條款。核心罪名是《瑞士刑法典》第146條(SCC)規定的詐騙罪。凡意圖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通過虛構或隱瞞事實欺騙他人,或故意強化他人既有的錯誤認識,且其方式具有 arglistig(狡詐)性質,從而致使受騙者實施損害其本人或他人財產的行為的,即構成詐騙罪。刑罰為五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職業性詐騙(gewerbsmässiger Betrug)可處十年以下監禁刑。1

Arglist 要件(通常譯為“欺詐”或“詭計”)是瑞士詐騙罪的顯著特徵。聯邦最高法院發展出了被害人共同責任原則(Opfermitverantwortung),據此,如果被害人只需盡最低限度的注意即可識破欺騙,則該欺騙不構成 arglistig。該原則對於專業投資者和銀行提出的指控尤為重要。一家銀行如果在發放貸款時未進行其內部規則所要求的審查,可能會發現借款人的謊言無論多麼明目張膽,都不構成詐騙。另一方面,在涉及散戶投資者的投資詐騙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謊言架構、虛假文件或特殊的信任關係,法院通常會認定存在 Arglist。2

另有兩項罪名對於追訴管理他人資產者的不當行為至關重要。《瑞士刑法典》第138條(SCC)規定的侵佔罪(Veruntreuung),適用於意圖獲得不法利益,將受託的動產據為己有,或為本人或他人利益非法使用受託資產的行為人。刑罰為五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如果行為人以機關成員、公職人員、監護人、職業資產管理人的身份,或在從事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職業、行業或營業過程中實施該行為,刑罰則提高至十年以下。3該加重情形明確列出了職業資產管理人,這使該條款在金融中心具有特殊分量。

《瑞士刑法典》第158條(SCC)規定的刑事背信罪(ungetreue Geschäftsbesorgung)是對侵佔罪的補充。該罪適用於依法律、官方委託或合同受託管理他人財產或監督此類管理的人,違反其義務,造成或放任該財產遭受損害的情形。基本刑為三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如果行為人意圖獲得不法利益,則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刑。第二種形式涵蓋意圖獲利而濫用代理權的行為。4該罪適用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在蘇黎世若干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中,包括 Swissair 審判和 Vincenz 案,該罪都是主要指控。由於該罪要求存在義務違反和財產損失,法院不得不對商業決策進行詳細審查。Swissair 案的無罪判決表明,如果某項決策在作出時是站得住腳的,蘇黎世法院會給予管理人員相當大的裁量空間。

偽造文書

《瑞士刑法典》第251條(SCC)規定的偽造文書罪在瑞士經濟刑法中所起的作用,常常令外國執業者感到意外。該罪不僅涵蓋製作虛假文書,也涵蓋製作作者真實而內容虛假的文書(Falschbeurkundung),前提是該文書具有更高的公信力。聯邦最高法院已認可,依法定會計規則編制的商業賬目具有此種更高的公信力。5因此,虛假的受益所有人聲明會使客戶面臨偽造文書罪的指控,而明知而接受此類聲明的員工則可能作為共犯承擔責任。在洗錢案件中,偽造文書罪的指控經常與洗錢指控本身相伴而來。對於國際客戶而言,實際教訓在於:出於合規目的向瑞士銀行提供的文件,在瑞士刑法中並不僅僅被視為私人文書。

賄賂公職人員與私人腐敗

瑞士的賄賂法分兩步進行了全面現代化。第一步於2000年生效,與瑞士批准《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相關,引入了賄賂瑞士公職人員罪(《瑞士刑法典》第322ter條)、受賄罪(第322quater條)、給予和接受利益罪(第322quinquies條和第322sexies條)以及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第322septies條)。6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可處五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該罪也是根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SCC)可直接追究公司責任的罪名之一,這解釋了為何外國賄賂在下文討論的公司案件中佔據突出地位。

第二步涉及私人腐敗。2016年以前,私營部門的賄賂屬於《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UWG)項下的犯罪,只能經告訴才予追訴,且僅限於扭曲競爭的情形。2016年7月1日生效的修訂將私人賄賂作為第322octies條(行賄)和第322novies條(受賄)納入《瑞士刑法典》,使其成為依職權追訴的犯罪,並取消了扭曲競爭的要件。只有輕微案件仍須經告訴才予追訴。該修訂還將賄賂公職人員罪擴展至向第三方給予利益的情形。7其國際背景是圍繞總部設在瑞士的國際體育聯合會的腐敗醜聞,該醜聞暴露了舊制度的薄弱之處。8

對蘇黎世而言,私人腐敗在兩種情形下具有實際重要性。第一種是私營公司之間的採購和商業關係,包括採購部門員工可能索要的回扣。第二種是金融業本身,向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的員工付款以獲取委託或影響投資決策的行為,屬於新條款的適用範圍。由於私人賄賂未列入《瑞士刑事訴訟法》第24條(StPO),此類案件通常歸蘇黎世檢察機關管轄,一般由第三檢察署(Staatsanwaltschaft III)負責。

洗錢

洗錢是與瑞士金融中心國際形象聯繫最為緊密的經濟犯罪。《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處罰任何實施足以妨礙查明資產來源、追查或沒收資產之行為的人,只要其明知或應當推定該資產來源於重罪或加重稅務輕罪。基本犯可處三年以下監禁刑或罰金刑。在嚴重情形下,特別是行為人作為犯罪組織或團伙成員行事,或以職業方式行事的,刑罰提高至五年,並處最高500個日額單位的罰金刑。如果上游犯罪發生在境外,只要該行為在犯罪地同樣應受處罰,本罪亦適用。9

將加重稅務輕罪列為上游犯罪,是該條款歷史上最重大的變化之一。根據第1bis款,加重稅務輕罪是指逃漏稅款每個納稅期超過30萬瑞士法郎的某些特定形式的稅務欺詐。該規定為實施2012年修訂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0對於蘇黎世的銀行而言(其接受未申報外國資產的歷史見F部分和G部分),這一變化完成了向這樣一種制度的過渡:在該制度下,嚴重稅務犯罪的所得已不再可能在毫無刑事風險的情況下被接受。

洗錢也是大多數公司追訴案件所圍繞的罪名。該罪既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即負有作為義務的銀行員工未報告或凍結可疑資產;也可以間接故意(dolus eventualis)實施,即行為人認為資產可能來自犯罪並接受這種可能性。關於這些問題的判例塑造了蘇黎世每一家金融中介機構的合規實踐。其監管層面的對應內容,即《瑞士反洗錢法》第9條(AMLA)規定的報告義務,見第I.III章。

市場濫用與金融市場犯罪

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是《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項下的刑事犯罪,專屬聯邦管轄。聯邦檢察署(OAG)對其追訴以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將其作為監管違規進行的平行處理,在H部分關於 SIX 和瑞士資本市場的章節中加以論述。11此處只需指出,這些犯罪與洗錢和腐敗案件遵循相同的聯邦程序,證據通常來自 SIX 和 FINMA 的市場監控。《瑞士刑法典》以外的大量金融市場犯罪,從未經許可從事銀行業務到違反重大持股披露規則,使這一圖景更為完整。其中大多數由聯邦財政部(FDF)依據上文所述的行政刑法予以追訴。

註釋

  1. 《瑞士刑法典》第146條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46-180.html。 ↩
  2. 2016年3月8日 BGE 142 IV 153,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42153.html:如果受騙者只需盡最低限度的注意(“mit einem Mindestmass an Aufmerksamkeit”)即可避免錯誤,則排除 Arglist,這要求受騙者忽視了最基本的防範措施;法院並確認了被害人共同責任這一既定原則。 ↩
  3. 《瑞士刑法典》第138條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38-169.html。 ↩
  4. 《瑞士刑法典》第158條第1–2款(SCC),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158-194.html。如果犯罪系針對親屬或家庭成員實施,則僅經告訴才予追訴(第3款)。 ↩
  5. 《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251條第1款,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1.0-251-293.html(“eine rechtlich erhebliche Tatsache unrichtig beurkundet oder beurkunden lässt”);1997年4月14日 BGE 123 IV 61,第5b項考量,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4123061.html,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賬目中的虛假記載構成 Falschbeurkundung。 ↩
  6. 聯邦司法局,“Korruption (OECD-Konvention)”,https://www.bj.admin.ch/de/korruption-oecd-konvention:“Der Bundesrat setzt die schärferen Strafbestimmungen gegen Korruption auf den 1. Mai 2000 in Kraft”,且《經合組織公約》於2000年5月31日獲批准。 ↩
  7. 瑞士聯邦委員會,新聞稿“Privatbestechung wird wirksamer bekämpft”,2016年4月20日,https://www.admin.ch/de/nsb?id=61415。 ↩
  8. SWI swissinfo.ch,“‘Lex FIFA’ gets thumbs up”,2015年9月10日,https://www.swissinfo.ch/eng/business/lex-fifa_-lex-fifa-gets-the-thumbs-up/41654166,報道了議會批准關於私人賄賂的修正案,該修正案針對 FIFA 及其他總部設在瑞士的國際體育聯合會,被稱為“Lex FIFA”。 ↩
  9.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droit-bilingue.ch 所載德文和英文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10.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1bis項(SCC),由2014年12月12日實施2012年修訂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的聯邦法律第I 4項增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AS 2015 1389;BBl 2014 605),門檻為每個納稅期30萬瑞士法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11. 《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fraG,即 FMIA,SR 958.1)第154條(“Ausnützen von Insiderinformationen”)、第155條(“Kursmanipulation”)及第156條第1款(“Verfolgung und Beurteilung der Handlungen nach den Artikeln 154 und 155 unterstehen der Bundesgerichtsbarkeit.”),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8.1-156-165.html。上述條款在本書第H.I章中有詳細論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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