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禁令與年金購買(Rentenkauf)
教會法學說
中世紀教會譴責借貸收取利息。12世紀和13世紀的教會法學家和神學家依據《舊約》中禁止向弟兄放貸取息的規定、《路加福音》6:35中基督的話(“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以及亞里士多德關於金錢不能生殖的論點,將出借人在借貸(mutuum)本金之外索取的任何款項均定義為高利貸(usura)。《瑞士歷史辭典》對這一學說作了簡明的概括:道德神學和教會法將“借貸的任何利息都視為高利貸”而加以譴責。儘管羅馬法註釋學者僅認為過高的利率才應受指摘,這一學說在整個中世紀始終未變。1放高利貸者被排斥於聖事和基督教葬禮之外,其遺囑則須承擔返還義務。2
這一學說的實際影響遠遠超出了學術論著的範圍。它塑造了商人、地主和城市所使用的合同形式,決定了誰可以公開以營利為目的放貸,並催生出一套精細的決疑論,用以區分被禁止的利息與被允許的補償。教會法學家承認對債權人實際遭受的損失(damnum emergens)給予補償,並較為審慎地承認對所失利益(lucrum cessans)給予補償,同時也承認遲延付款的違約罰金(poena conventionalis)。他們還認為,投資人分擔虧損風險的合夥(societas)並非借貸,可以合法地取得利潤。3上述每一項學說都打開了一扇門,使利息得以改頭換面地進入經濟生活。
在蘇黎世,其中兩扇門最為重要。第一扇是土地質押。《瑞士歷史辭典》指出,教皇亞歷山大三世於1163年禁止了帶息質押,即債權人收取質押土地的收益而不從本金中扣除的做法(即所謂Satzung),這一禁令往往促使信貸轉向其他形式。4第二扇門則重要得多,即Rentenkauf,也就是年金購買。
年金購買(Rentenkauf)
年金購買是理解中世紀晚期蘇黎世乃至整個德語歐洲信貸的關鍵。在法律上,它是一種買賣。債權人向一塊土地的所有人或向一座城市購買一項權利,據此每年收取一筆固定的款項(Zins、Gült或Rente),以貨幣或實物支付,而價款則一次性以現金付給出賣人。按照法律分析,這筆年度款項是買受人所取得之物——即年金——的孳息。依此觀點,該交易並不包含任何可以產生利息的借貸。《瑞士歷史辭典》正是以這樣的措辭來描述Gült的:債權人向地主購買一項年金,該年金成為財產上的負擔,並以一份債務憑證即Gültbrief加以記載。由於這種安排不被歸類為借貸,它提供了一條規避教會高利貸禁令的途徑。5從經濟上看,這一交易當然是一筆以土地為擔保的借貸,年金即利息,購買價款即本金。
《瑞士歷史辭典》將Rente或Gült作為一種重要信貸工具的出現追溯至12世紀晚期,並將該交易描述為出借人以預付資本換取一項以借款人不動產為擔保的收入。6年金的最古老形式是永久年金(Ewigrente、ewige Gült),根本不能贖回:土地永遠承受負擔,而收取年金的權利則通過買賣或繼承從一個持有人轉至下一個持有人。14世紀和15世紀的決定性發展是可贖回年金——Wiederkaufsrente或ablösige Gült——的普及,它允許債務人通過償還購買價款而買回年金。《瑞士歷史辭典》將回購條款描述為一項關鍵創新:它引入了標準化的資本化比率,通常為1:20,即每年5%,並使永久年金轉變為一種類似現代債券的可流通工具。7
可贖回年金在神學上的正當性並非毫無爭議,因為它與一筆可由債務人隨意償還的借貸極為接近。整個14世紀,教會法學家都在爭論其是否可被允許。直到1425年,教皇馬丁五世才宣佈以財產為擔保、附有贖回權的年金是允許的。89通常附有兩個條件。其一,贖回權僅屬於債務人,債權人不得強迫其償還資本。其二,年金必須以一項能生孳息之物為擔保,原則上為土地,其收益使該筆款項具有正當性。第一個條件體現在《瑞士歷史辭典》的如下觀察中:Gülten通常僅可由債務人單方贖回,而不能由債權人贖回,儘管後來的某些形式允許雙方終止。10
蘇黎世州檔案館的一份文書摘要可以讓人了解其運作機制和利率。1401年8月20日,蘇黎世的市長、議會和市民以63鎊的價格轉售了一項金額為3鎊15先令蘇黎世便士的Gült。11由於3鎊15先令即3.75鎊,年金略低於價款的6%,比率約為1:17。該文件還表明,這座城市是此類權利的活躍交易者,將買入和轉售年金作為其資產管理的一部分。
終身年金
終身年金——Leibrente、Leibgeding,或按蘇黎世史料的用語稱為Lybding——與永久年金或可贖回年金的不同之處在於,年度款項隨受益人死亡而終止。由於資本不予償還,買受人實際上是以一筆金錢換取一項終身收入。《瑞士歷史辭典》將終身年金描述為14世紀至16世紀中葉一種受歡迎的養老工具,年度款項一般約為資本的10%。較高的比率補償了資本因受益人死亡而消滅的損失,並視壽命長短而帶有一定的投機成分。12教會法對終身年金的疑慮較少,因為其中的風險因素,即付款期限的不確定性,使其類似於一種射幸合同,從而有別於借貸。
對城市而言,終身年金是一種頗具吸引力的借款手段。資本從不償還,而義務隨年金受領人的生命終結而終止。買受人往往是寡婦、神職人員、退休手工業者以及城中的宗教機構,他們寧願從城市獲得穩定的收入,而不願承擔私人放貸的風險。據《瑞士歷史辭典》記載,巴塞爾在15世紀和16世紀成為瑞士最重要的年金市場,而伯爾尼則通過向約二十個城鎮的買受人出售年金來為其債務融資。13城市發行的永久年金和終身年金以發行人的全部公共收入為擔保。據《瑞士歷史辭典》記載,各城市發行此類以公共收入為擔保的年金來彌補赤字。14蘇黎世既作為賣方也作為買方參與了這一市場,下文第七節將對此加以說明。
公開的利息:持許可放貸人收取的利率
除這些變相的利息形式外,中世紀晚期的城市還容忍某些特定群體公開進行有息放貸,這些群體或處於基督教共同體之外,或依特權經營:猶太人、倫巴第人和卡奧爾人。《瑞士歷史辭典》指出,儘管教會將利息譴責為高利貸,諸侯和城市自13世紀起仍為這一普遍受到鄙視並被禁止的行業授予特權,而從事該行業的主要就是這三個群體。15利率很高。《瑞士歷史辭典》記載,猶太和倫巴第放貸人依諸侯特權經營,14世紀的利率高達每年43⅓%,而在瑞士某些城市則較低,為22%至32½%。16
43⅓%這一數字並非隨意得出。它源於每鎊每週兩便士的慣常周利率:240便士收取兩便士即資本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五十二週累計即為43⅓%。蘇黎世恰好有這一利率的記載。根據Marco Anzidei為Schauplatz Brunngasse項目所作的分析,13世紀蘇黎世的猶太人和卡奧爾人可向蘇黎世市民收取每鎊每週兩便士,即每年約43%,而對外來者則允許收取更高的利率。到1423年,允許的利率已降至22%。17按周計息反映了這一行業的性質:大多數貸款是以典當物為擔保的小額、短期消費貸款或營運資金貸款,相對於貸款金額而言,放貸人的管理成本和風險都很高。
這兩種制度並存——年金市場上5%至10%的變相利息與典當業中20%至43%的公開利息——反映了信貸市場的分割。年金需要以土地或公共收入為擔保,適合長期融資,服務於地主、城市和宗教機構。典當貸款則服務於那些沒有土地可供質押或急需用錢的人:手工業者、遭遇歉收的農民、準備出征的騎士,有時也包括面臨緊急狀況的城市。高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是放貸人在道德和法律上處於邊緣地位的代價,他們承擔著債權被政治當局取消以及人身遭受暴力的風險。
註釋
- 《瑞士歷史辭典》(HLS),“Wucher”,中世紀部分,Hans-Jörg Gilomen撰,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7472/2014-11-18/。↩
- 第三次拉特蘭公會議(1179年),第25條教規:臭名昭著的放高利貸者“不得領受祭台聖餐,若死於此罪中,亦不得獲基督教葬禮”,Papal Encyclicals Online,https://www.papalencyclicals.net/councils/ecum11.htm;第二次里昂公會議(1274年),第27條憲章,在作出返還或承諾返還之前拒絕給予教會葬禮,並宣佈放高利貸者以其他方式訂立的遺囑無效,https://www.papalencyclicals.net/councils/ecum14.htm。維埃納公會議(1311年)將相信存在放高利貸權利的信念定為異端(“Usury”,英文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Usury)。↩
- Arthur Vermeersch,“Usury”,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第15卷(紐約,1912年),https://www.newadvent.org/cathen/15235c.htm,其所列補償的外在名義包括實際損失、利潤喪失、資本滅失的風險以及遲延付款的“約定罰金”;維基百科,“Usury”,https://en.wikipedia.org/wiki/Usury,關於Hostiensis在13世紀所列的包括lucrum cessans在內的清單,以及關於分享利潤的投資人必須作為合營者分擔風險的規則。↩
- HLS,“Wucher”(同上),其中指出亞歷山大三世(1163年)禁止了帶息抵押。↩
- HLS,“Gült”,Anne-Marie Dubler撰,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25980/2007-03-13/。↩
- HLS,“Kredit”,Martin Körner和Richard Schwertfeger撰,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893/2011-11-10/。↩
- HLS,“Renten”,Anne-Marie Dubler撰,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13706/2011-12-23/。↩
- HLS,“Wucher”(同上)。↩
- Paolo Astorri,“Early Modern Lutheran Theologians and the Redeemable Census”,Studia Historica. Historia Moderna(2022年),https://revistas.usal.es/uno/index.php/Studia_Historica/article/download/29424/28433:馬丁五世(1425年)和加理多三世(1455年)的兩份教諭(Extrav. Com. 3.5.1和3.5.2)“承認了不動產年金的合法性”,並允許出賣人享有贖回權。↩
- HLS,“Gült”(同上),其中將典型的Gült描述為“僅可由債務人單方贖回,而不能由債權人贖回”。↩
- Urkundenregesten des Staatsarchivs des Kantons Zürich,第4卷:1401–1415,Urs Amacher和Peter Niederhäuser編(蘇黎世:Staatsarchiv,1999年),第4506號(1401年8月20日),https://archives-quickaccess.ch/attachments/URStAZH_Band_4_1401_1415.pdf。↩
- HLS,“Kredit”(同上);“Kapitalmarkt”條目,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3913/2010-02-18/,同樣指出終身年金賦予“das Recht auf eine lebenslängliche Zinszahlung, in der Regel 10% des Kapitals”。↩
- HLS,“Kredit”(同上)。↩
- HLS,“Renten”(同上)。↩
- HLS,“Kredit”(同上)。↩
- HLS,“Wucher”(同上)。↩
- Anzidei,“Zürich, die Juden und das Gel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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