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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州的追訴機關

首席檢察院與各地區檢察院

蘇黎世檢察機關是州行政機構的一部分,隸屬於司法和內政局。其最高層是首席檢察院(Oberstaatsanwaltschaft),負責對整個組織進行監督、規劃、領導和調控。其下設五個分佈於全州的地區檢察院(市區內的蘇黎世-利馬特檢察院和蘇黎世-錫爾檢察院、位於溫特圖爾的溫特圖爾/下區檢察院、位於烏斯特的湖區/高地檢察院,以及位於迪蒂孔的利馬特山谷/阿爾比斯檢察院),一個處理大量輕微犯罪的分流檢察院(Entlastungs-Staatsanwaltschaft),以及三個具有專門管轄權的州級檢察院。嚴重暴力犯罪屬於第一檢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的職責領域。第二檢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I)負責重點犯罪、網絡犯罪和特別偵查。最後,第三檢察院(Staatsanwaltschaft III)負責“嚴重經濟犯罪和國際司法協助”。1

檢察機關的規模反映了該州及其經濟的規模。截至2025年底,蘇黎世檢察機關共有532名工作人員。在這一年中,它登記新收案件43548件,辦結42629件,並進行了13229次詢問。2 這些案件中的絕大多數涉及從商店盜竊到交通違法等日常犯罪,由各地區檢察院以簡易處罰令方式處理。範圍有限的普通經濟犯罪,例如個別欺詐案件或小型受託服務機構挪用客戶資金的案件,也由各地區檢察院處理。如果案件需要會計、公司法或金融市場方面的特殊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國際因素,則由專門檢察院介入。

檢察機關的領導既體現於制度層面,也體現於個人層面。在其2025年年度報告中,檢察機關由首席總檢察長Susanne Leu介紹,而David Zogg則是負責各州級檢察院的總檢察長。3 首席檢察院發佈載有案件數據和各部門簡介的年度報告,這一事實本身就是一個更廣泛趨勢的標誌。瑞士檢察機關變得更加公開透明,也更願意向公眾解釋其工作重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經濟犯罪案件經常引起媒體關注和政治批評。

第三檢察院:嚴重經濟犯罪與司法協助

第三檢察院是蘇黎世的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其管轄範圍涵蓋複雜的經濟犯罪、收到和發出的國際司法協助請求,以及對腐敗和公職人員犯罪的偵查。2025年,該院登記新案641件,結案735件。4 該院以同一名稱存續已久。正是第三檢察院在瑞士國家航空公司倒閉後,在Swissair案中提起了公訴。2007年9月,同一檢察院決定不對全體被告人被判無罪一事提起上訴,因為它認為勝訴的可能性過低。5

年度報告將經濟刑事訴訟描述為在多個方面都非同尋常。這類訴訟需要深入掌握會計、工商管理和法律知識,並且越來越需要在數字證據和加密資產方面具備相當的技術專長。在弄清資金流向之前,往往必須先釐清層層嵌套的國際結構。報告還以一宗涉及基金的案件說明了訴訟程序的實際侷限:2021年9月扣押的數據在四年半多之後仍處於封存狀態,這意味著檢察官無法接觸核心證據,訴訟程序也無法結束。6 這個例子解釋了檢察機關為何如此重視封存制度改革,同時也反過來說明了辯護律師為何將封存視為經濟案件中最重要的程序保障。

將經濟犯罪與司法協助合併於同一檢察院,是蘇黎世的典型做法。瑞士收到的司法協助請求中,有相當比例涉及蘇黎世的銀行帳戶和公司。執行這些請求的檢察官由此對外國犯罪者所使用的結構有了細緻的了解。反過來,國內針對欺詐或洗錢的偵查也經常需要來自國外的證據。因此,第三檢察院處於國內經濟犯罪追訴與第I.V章所述國際合作的交匯點上。

網絡犯罪、洗錢與數碼化案件

經濟犯罪與網絡犯罪之間的界限已變得模糊。投資欺詐如今通過虛假交易平台實施,商業電郵詐騙使企業付款被轉移,勒索軟件攻擊則從公司勒索加密資產。蘇黎世的應對措施是賦予第二檢察院網絡犯罪方面的專門管轄權。在其2025年年度報告中,檢察機關特別提到關閉了一個自2016年起在蘇黎世運營的比特幣混幣服務。據報道,該服務的交易量超過價值10億瑞士法郎的比特幣,約2300萬瑞士法郎的運營資金被扣押。7

該案說明了經濟犯罪偵查性質的轉變。20世紀90年代的檢察官要處理的是銀行對賬單、公司登記簿和往來信函。21世紀20年代的檢察官還必須分析區塊鏈交易,追蹤經由交易所和混幣器流轉的資產,並獲取存儲在境外伺服器或雲端的數據。對金融中心而言,蘇黎世機關追蹤加密資產的能力在兩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它保護了瑞士在數碼資產領域建立起來的中心聲譽,從楚格的“加密谷”到蘇黎世各銀行的代幣化項目,概莫能外。它還使加密貨幣欺詐的受害者有現實的希望,即經由瑞士中介機構流轉的資產能夠被追蹤和凍結——第I.V章將再次討論這一主題。

蘇黎世法院與經濟案件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將移送一審法院,在蘇黎世即相關地區的地區法院(Bezirksgericht)。負責蘇黎世市的蘇黎世地區法院是十二個地區法院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審理大多數重大經濟案件。根據所求刑罰的不同,由獨任法官或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出裁決。8 對一審判決的上訴由蘇黎世州高等法院(Obergericht des Kantons Zürich)審理,該法院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此後,還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刑事上訴,但聯邦最高法院對事實的審查僅限於是否存在恣意。

蘇黎世的兩場審判既展示了這一體系的能力,也暴露了它的侷限。第一場是Swissair案,發生在這家國家航空公司於2001年10月停飛之後。對十九名前董事和高管的審判在比拉赫地區法院進行,因為該航空公司的住所位於該區。指控包括通過減少資產損害債權人、刑事不當管理以及對商業事項作虛假陳述。2007年6月7日,法院宣判全體被告人所有罪名均不成立,並判給他們約300萬瑞士法郎的費用補償。9 這一結果表明,要證明在危機壓力下作出的商業決策中存在犯罪故意是何等困難。它還在蘇黎世的執業律師中留下了一個持久的印象:法院不會將失敗的商業戰略轉化為犯罪。

第二場審判涉及Raiffeisen集團前首席執行官Pierin Vincenz及其商業夥伴Beat Stocker。指控涉及他們在一些公司中未披露的持股——這些公司後來被與Raiffeisen相關的實體以虛高價格收購——以及將私人開支計入僱主賬目。2022年4月,蘇黎世地區法院判決Vincenz犯有侵佔、刑事不當管理和偽造文件等罪,判處其三年零九個月監禁,Stocker則被判處四年監禁。10 隨後,州高等法院以程序理由撤銷了該判決,認為長達356頁的起訴書不必要地冗長和瑣細,並指出該起訴書沒有為其中一名被告人完整翻譯成法語。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該起訴書可予受理,並將案件發回重審,州高等法院的上訴庭審終於得以在2026年8月開始。11 因此,截至2026年9月,該案在上訴審中仍未判決,而聯邦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預計還需數年。

Vincenz案已成為瑞士關於經濟刑事訴訟時長之爭論中的一個參照點。其歷程表明,檢察官模式本身並不能保證速度。程序異議、封存爭議,以及起訴書既須精確描述每一行為、又不得使辯方負擔過重的要求,每一項都可能使訴訟延長數年。對於一個以法律確定性為賣點的金融中心而言,此類案件的持續時間本身就是一個聲譽問題,最後一節將再回到這一點。

註釋

  1. Kanton Zürich, “Standorte der Staatsanwaltschaften”,https://www.zh.ch/de/direktion-der-justiz-und-des-innern/staatsanwaltschaft/standorte-der-staatsanwaltschaften.html。三個專門檢察院和首席檢察院的地址均為Güterstrasse 33, 8010 Zürich。 ↩
  2. Kanton Zürich, “Staatsanwaltschaft”,https://www.zh.ch/de/direktion-der-justiz-und-des-innern/staatsanwaltschaft.html。相關數字為2025年概覽頁面上公佈的數字。 ↩
  3. Staatsanwaltschaft des Kantons Zürich, Jahresbericht 2025,https://www.zh.ch/content/dam/zhweb/bilder-dokumente/themen/sicherheit-justiz/strafverfahren/jahresbericht-2025/Staatsanwaltschaft%20Jahresbericht%202025.pdf。 ↩
  4. Staatsanwaltschaft des Kantons Zürich, Jahresbericht 2025(見上引),關於第三檢察院的部分。該報告將該院的工作描述為針對影響蘇黎世金融中心地位的複雜欺詐計劃。 ↩
  5. Kanton Zürich,新聞稿“Staatsanwaltschaft III: keine Berufung im ‘Fall Swissair’”,2007年9月7日,https://www.zh.ch/de/news-uebersicht/medienmitteilungen/2007/09/224_sairkber.html。檢察機關指出,法院在評估複雜經濟事項時較為審慎,尤其是在無法證明存在獲取不正當利益之故意的情況下。 ↩
  6. Staatsanwaltschaft des Kantons Zürich, Jahresbericht 2025(見上引)。該報告還提到第三檢察院內設有一個專門的反洗錢部門,並指出蘇黎世檢察機關每年扣押的犯罪所得達數千萬瑞士法郎。 ↩
  7. Staatsanwaltschaft des Kantons Zürich, Jahresbericht 2025(見上引),關於第二檢察院的部分。該院2025年登記新案557件,結案706件。 ↩
  8. 《瑞士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b項(StPO)允許聯邦和各州規定由獨任法官審理,但檢察機關要求判處兩年以上自由刑的除外,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2.0-19-22.html。蘇黎世對這一選項的運用範圍更窄:根據蘇黎世州《法院與機關組織法》(GOG)第27條第1款,獨任法官審理重罪和輕罪,除非檢察機關要求(除其他情形外)判處一年以上自由刑,文本引自humanrights.ch,https://www.humanrights.ch/cms/upload/pdf/2020/200806_GOG_ZH.pdf。 ↩
  9. swissinfo.ch, “Swissair-Prozess: Freisprüche für alle Angeklagten”,2007年6月7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demografie/swissair-prozess-freisprueche-fuer-alle-angeklagten/5935984。檢察機關曾要求對前首席執行官Mario Corti判處二十八個月監禁,其中六個月為不附緩刑的實刑。 ↩
  10. SRF, “Pierin Vincenz vor Gericht – eine unendliche Geschichte”,2026年8月10日,https://www.srf.ch/news/wirtschaft/ex-raiffeisen-chef-auftakt-zum-prozess-die-unendliche-geschichte-im-fall-vincenz。該報道稱,涉案開支超過56萬瑞士法郎,其中超過20萬瑞士法郎與娛樂場所有關。Stocker的刑期見下一註釋所引的Bilanz文章。 ↩
  11. Bilanz, “Justizkrimi um Ex-Raiffeisen-Chef wird in Zürich neu aufgerollt”,2026年8月,https://www.bilanz.ch/justizkrimi-um-ex-raiffeisen-chef-wird-in-zuerich-neu-aufgerollt/826l2y3。該報道稱州高等法院的撤銷判決作出於2024年2月,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作出於2025年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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