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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權利

職業特權

在蘇黎世,每一位被指控犯有經濟犯罪的人都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自警方首次訊問起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以及參與取證的權利。在經濟案件中,證據主要由文件和數據構成,因此最重要的程序保障是對特權材料的保護。《瑞士刑事訴訟法典》(StPO)第264條第1款規定,以下物品不得扣押,無論其位於何處、製作於何時:被告人與其辯護律師之間往來的文件;在保護人格利益優先於追訴利益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個人記錄和通信;被告人與依據StPO第170條至第173條有權拒絕作證者之間往來的物品和文件;以及其他人與其律師之間往來的物品和文件。最後一類僅限於依據《聯邦律師自由執業法》有權在瑞士法院代理當事人的律師。1

將保護限於在瑞士獲准執業或依據《律師法》有權在瑞士執業的律師,這對國際公司具有相當重要的實際意義。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之間的通信不受保護。與無權在瑞士法院代理當事人的外國律師之間的通信,也可能不在第264條第1款d項的保護範圍之內,不過來自歐盟(EU)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的律師通常可以依據自由流動規則在瑞士執業。2 因此,一家通過其總法律顧問或通過沒有瑞士執業律師的律師事務所開展敏感內部調查的美國或亞洲公司,不應想當然地認為,一旦瑞士檢察官搜查其蘇黎世子公司,由此形成的文件會受到保護。

該特權還僅限於律師職業的典型活動。律師以董事、資產管理人、受託人或金融中介的身份行事時,相關通信不受保護。這一區分在蘇黎世尤為重要,因為當地律師歷來擔任住所公司的董事和外國客戶的受託人。利用律師作為中介開設銀行帳戶的做法,曾是瑞士私人銀行的標誌之一,其起源在F部分中有所描述,如今這種做法已無法提供任何針對刑事調查的保護。

修訂後法律下的封存

保護特權的程序機制是封存(Siegelung)。被扣押記錄或物品的持有人主張因拒絕作證權或其他原因而不得對其進行搜查或扣押時,有關機關必須將其封存。在強制措施法院就檢察官的啟封申請作出裁決之前,有關機關不得查看其內容。法院可以指定專家審查其內容。3

2024年的修訂在若干方面改變了這一機制。持有人必須在三日內申請封存。可以申請封存的人員範圍已擴大至對保密具有正當利益的“權利人”。檢察官須在二十日內申請啟封,此後權利人有十日時間(不得延長)對封存申請加以論證。2025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確認,即使在涉及大量數據的複雜案件中,該期限也不得延長。4 在2024年11月15日的另一項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根據修訂後的法典,只有StPO第264條窮盡列舉的理由才能支持封存申請。商業秘密、營業秘密、製造秘密和銀行秘密本身不再構成封存理由。一旦援引了第264條規定的有效理由,啟封法官還必須審查附帶異議,例如嫌疑不足或措施不相稱。5

將銀行保密排除在獨立的封存理由之外,是瑞士金融中心歷史上值得注意的一刻。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瑞士銀行法》(BankA)第47條保護客戶數據免受私人當事方和外國機關的獲取,但從未能對抗瑞士刑事檢察官。在2024年之前的實踐中,銀行至少可以援引其客戶的保密利益來拖延數據的調取。根據修訂後的法典,持有客戶數據的銀行只能以第264條所列理由(主要是職業特權)反對在刑事訴訟中使用這些數據。這一變化在刑事訴訟領域完成了銀行保密從一項準憲法原則向一項普通保密義務的轉變,G部分將在稅務合作和監管領域追溯這一轉變。

內部調查與特權

內部調查已成為蘇黎世銀行和公司應對不當行為嫌疑的標準做法。一家銀行如果發現某位客戶經理接受了政治公眾人物的資金,或者一家公司得知某代理人行賄,通常會委託外部律師事務所查明事實、評估法律後果,並就報告和補救措施提供建議。由此形成的報告、訪談記錄和往來信函是否免於扣押,已成為聯邦最高法院一系列裁決的主題。

在2016年9月22日的一項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如果律師事務所實質上是在履行銀行根據《反洗錢法》(AMLA)承擔的監控、澄清和記錄等法定義務,則開展反洗錢調查的外部律師的工作成果不受保護。銀行不能通過將合規義務委託給律師來使其免受檢方追查。6 法院在2023年3月2日涉及一家日內瓦銀行(其一名員工侵吞了客戶資金)的裁決中完善了這一做法。法院認定,特權僅涵蓋律師職業的典型活動,不延伸至協助銀行履行其強制性反洗錢義務。如果一項委託同時包含法律諮詢和合規工作,律師事務所必須將通信、備忘錄、訪談報告及其他文件區分開來。法院甚至建議律師事務所考慮由兩個獨立團隊分別開展工作。如果文件同時涉及兩類內容,則由銀行負責證明其享有特權。7

一篇關於2023年裁決的評論區分了三類文件。發送給律師的銀行內部文件不享有特權,除非其僅為獲取法律意見或辯護之目的而製作。律師事務所將事實認定與法律分析相結合的報告受到保護。純事實性報告不享有特權,無論其作者是誰。8 該裁決未明確同樣的要求是否適用於金融業以外、不受《反洗錢法》約束的公司所開展的內部調查。在實踐中,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如今在組織內部調查時,會將監管合規與法律諮詢分為不同的工作流程,仔細記錄每項委託的目的,並限制訪談備忘錄的傳閱範圍。對於預計將與檢方合作的公司而言,選擇主動披露哪些內容、保護哪些內容,已成為須在調查之初作出的戰略決策。

舉報

許多經濟犯罪案件始於內部人士的舉報。然而,瑞士法律並未為私營部門的舉報人提供專門的法定保護。聯邦委員會於2013年11月向議會提交了一項法案,該法案本將規定員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僱主、機關或公眾報告違規行為,而不違反《瑞士債務法》(CO)規定的忠誠義務。2018年9月又提交了一份補充諮文。2020年3月5日,國民院第二次否決了該法案,立法項目就此終結。9 兩年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反賄賂工作組曾建議緊急立法以保護私營部門舉報人。

缺乏法定框架並不意味著舉報人毫無保護。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善意地先在內部提出問題、再向主管機關報告的員工,通常受到保護,免遭濫用性解僱。另一方面,向媒體或外國機關報告則具有相當大的風險。銀行員工受銀行保密刑事條款的約束,而向外國機關傳遞資訊則可能落入《瑞士刑法典》第271條(SCC)(代表外國從事非法行為)或《瑞士刑法典》第273條(SCC)(工業間諜)的範圍。10

Julius Bär集團前員工Rudolf Elmer的案件,既說明了風險,也說明了刑事責任的界限。Elmer曾在該集團位於開曼群島的信託公司工作,後來將客戶數據交給了媒體、WikiLeaks和瑞士稅務機關。在經過蘇黎世地區法院和蘇黎世高等法院(Obergericht)的審理之後,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10月10日以三票對兩票認定,他沒有違反瑞士銀行保密規定,因為他受僱於一家開曼公司,而非瑞士銀行。他因對前同事實施脅迫和威脅而被判處十四個月緩刑,該定罪被維持。11 Elmer案至今仍是蘇黎世關於舉報問題討論的參照,這首先是因為該舉報人所經歷的長達數年的刑事訴訟。

註釋

  1. StPO,第264條第1款a–d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2.0-264-268.html。第3款規定,權利人以拒絕作證權或其他原因反對扣押的,有關機關按照封存規則處理。 ↩
  2. 《瑞士刑事訴訟法典》(SR 312.0),第264條第1款d項,雙語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2.0-264-268.html(僅在律師“nach dem Anwaltsgesetz vom 23. Juni 2000 zur Vertretung vor schweizerischen Gerichten berechtigt ist”時提供保護);《聯邦律師自由執業法》(BGFA,SR 935.61),第8條第1款d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3/935.61-8-11.html,根據該項規定,註冊律師只能受僱於本身已註冊的人,這排除了企業內部法律顧問;以及第21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3/935.61-21-25.html,關於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律師在自由提供服務的框架下在瑞士法院代理當事人的權利。 ↩
  3. StPO,第248條,droit-bilingue.ch上公佈的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2.0-248-252.html。該網站上的文本反映的是2024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版本。修訂後的程序概述見第I節所引用的Pestalozzi簡報。 ↩
  4. Andrew M. Garbarski和Adam Zaki,“Swiss Supreme Court clarifies that the deadline for opposing an unsealing request cannot be extended”,Bär & Karrer,2025年7月14日,https://www.baerkarrer.ch/en/publications/swiss-supreme-court-clarifies-that-the-deadline-for-opposing-an-unsealing-request-cannot-be-extended,討論2025年6月10日第7B_1264/2024號和第7B_1422/2024號判決。法院還要求權利人在期限內具體說明據稱受保護文件的所在位置,例如列明相關律師的姓名。 ↩
  5. Abdul Carrupt和Andrew M. Garbarski,“Swiss Federal Supreme Court clarifies the grounds for sealing data and the competence of the unsealing judge under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Code”,Bär & Karrer,2024年12月10日,https://www.baerkarrer.ch/en/publications/swiss-federal-supreme-court-clarifies-the-grounds-for-sealing-data-and-the-competence-of-the-unsealing-judge-under-the-revised-criminal-procedure-code,討論2024年11月15日第7B_950/2024號和第7B_976/2024號判決。 ↩
  6. Anne-Catherine Hahn,“Legal Privilege in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Concern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Obligations: a Swiss View”,Global Compliance News(Baker McKenzie),2017年,https://www.globalcompliancenews.com/2017/04/04/legal-privilege-internal-investigations-switzerrland-20170404/,討論聯邦最高法院2016年9月22日第1B_85/2016號判決。 ↩
  7. Adam El-Hakim和Simone Nadelhofer,“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Further supreme court clarification on obligations for law firms conducting internal investigations”,LALIVE,2023年3月31日,https://www.lalive.law/attorney-client-privilege-further-supreme-court-clarification-on-obligations-for-law-firms-conducting-internal-investigations/,討論聯邦最高法院2023年3月2日第1B_509/2022號判決。 ↩
  8. Katia Villard,“Internal investigation within a bank: The scope of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CDBF),日內瓦大學,2023年4月11日,https://cdbf.ch/en/1279/。 ↩
  9. 聯邦司法局,“Kündigungsschutz / Whistleblowing”,https://www.bj.admin.ch/de/kuendigungsschutz-whistleblowing。 ↩
  10. 2001年3月30日BGE 127 III 310號判決,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3127310.html:在更高利益優先的情況下,員工可以披露違規行為,但必須首先向僱主提出,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告,只有在該機關不作為時方可公開;向電視台作出不相稱的披露構成即時解僱的正當理由。《瑞士刑法典》,第271條和第273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1-33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3-336.html。Frank和Markwalder(見上文引用)還指出,《瑞士刑法典》第271條(SCC)可能使通過外國舉報人計劃進行舉報的員工承擔刑事責任。 ↩
  11. swissinfo.ch,“Bundesgericht: Rudolf Elmer hat Bankgeheimnis nicht verletzt”,2018年10月10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bundesgericht-rudolf-elmer-hat-bankgeheimnis-nicht-verletzt/44464290。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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