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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人工智能監管思路

聯邦委員會2025年2月12日的決定

多年來,瑞士一直關注歐盟《人工智能法》(EU AI Act)的進展,但並未承諾制定一部本國的橫向立法。為此,聯邦委員會委託編制了一份可能的監管路徑概覽,由聯邦通信局(OFCOM)牽頭編寫。由此形成的分析涵蓋瑞士的法律狀況、已有的行業監管以及與其他國家的比較,包括EU AI Act和歐洲委員會《人工智能框架公約》的影響。2025年2月12日,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瑞士將批准歐洲委員會的該公約,並對瑞士法律作出必要修訂。聯邦委員會傾向於儘可能採取針對具體行業的修訂,而一般性的跨行業規則則應限於數據保護等與基本權利相關的領域。這一方針將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與自我聲明、行業解決方案等非約束性措施相結合。1

聯邦委員會提出了三項目標:鞏固瑞士作為創新地的地位,保護包括經濟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以及增強公眾對人工智能的信任。2它責成聯邦司法和警察部(FDJP)會同負責通信和外交事務的部門,於2026年底前擬訂一份徵求意見草案。該草案將在透明度、數據保護、不歧視和監督等領域實施該公約。非約束性措施的方案也應在同一日期前制定完成。2025年3月27日,聯邦委員Albert Rösti代表瑞士在斯特拉斯堡簽署了該公約。3

截至2026年9月的工作進展

截至2026年9月,徵求意見草案尚未公佈。2026年春季,聯邦委員會在答覆國民院的一項議會質詢時確認,FDJP正在擬訂草案,以便於2026年底前提交。聯邦委員會解釋說,對於私人行為者,它依靠約束性措施與非約束性措施相結合的方式。它還表示,其追求三項同等重要的目標,即保護基本權利、公眾信任和瑞士創新的競爭力,併力求達到與歐洲聯盟同等的保護水平。42026年2月,聯邦委員會的“數字瑞士”諮詢委員會討論了實施問題,重點是媒體和能源行業的自我監管。聯邦委員Rösti強調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而與會者指出,此類立法項目通常需要數年時間。5

歐洲委員會的該公約主要適用於公共機關的活動。對於私營部門,各締約方可自行決定如何應對相關風險,既可直接適用公約規定的義務,也可採取其他適當措施。6正是這種靈活性使瑞士得以推行其分行業的方針。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意味著瑞士最重要的人工智能規則很可能仍是金融市場法、數據保護法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實踐中的規則,並輔以即將出台的法案可能引入的透明度或不歧視條款。

EU AI Act對瑞士企業的意義

EU AI Act,即第2024/1689號條例(EU),於2024年8月1日生效。其對不可接受做法的禁令自2025年2月2日起適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義務自2025年8月2日起適用。7由於瑞士既非EU成員國,也非歐洲經濟區(EEA)成員,AI Act本身並不在瑞士境內適用。然而,其地域適用範圍仍通過兩種途徑延及瑞士企業。其一,它適用於在歐盟市場投放人工智能系統或在歐盟投入使用人工智能系統的提供者,無論提供者設立於何處。其二,它還涵蓋設立於第三國、但其人工智能系統所產生的輸出在歐盟境內使用的提供者和部署者。8

對於在德國、法國或意大利擁有客戶的蘇黎世銀行而言,第二種情形更為重要。在蘇黎世運行的信用評分模型,如其結果被用於決定向居住在歐盟的客戶發放貸款,則可能落入該法的適用範圍。附件三所列的高風險系統包括旨在評估自然人信用狀況或確定其信用評分的人工智能(用於欺詐檢測的除外),還包括用於自然人壽險和健康險風險評估和定價的人工智能,以及用於招聘和候選人甄選的人工智能。9因此,為歐盟境內投保人的壽險或健康險定價的蘇黎世保險公司,以及評估歐盟境內私人客戶信用狀況的銀行,都直接受到影響。

高風險系統的時間表在2026年發生了變化。《人工智能數字綜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於2026年7月24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它將附件三所列高風險系統規則的適用日期從2026年8月2日推遲至2027年12月2日。對於嵌入附件一所規管產品中的人工智能,適用日期推遲至2028年8月2日。其餘透明度義務仍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但在該日期之前投放市場的系統可在2026年12月2日前完成合成內容標識的合規。10對瑞士機構而言,推遲帶來了時間,但並未改變未來要求的實質內容。對許多蘇黎世集團來說,在全集團範圍內適用AI Act的分類和文檔方法是務實之舉,因為為歐盟業務和非歐盟業務分別維持不同標準成本高昂,而且FINMA自身在清單、分類和測試方面的期望也指向同一方向。

兩種制度之間的關係還具有戰略層面的意義。聯邦委員會追求同等保護水平的目標,旨在防止瑞士框架成為市場準入的障礙。對於一個其機構大多依據各國跨境制度向歐盟提供服務的金融中心而言,一部與AI Act相兼容的瑞士人工智能法可以降低合規成本。反之,一部比AI Act走得更遠的瑞士法律,將削弱瑞士提供更寬鬆監管環境這一論點。日內瓦是國際電信聯盟(ITU)的所在地,並自2017年起主辦由瑞士共同召集的“AI for Good”全球峰會,為瑞士在國際上展示這一方針提供了外交舞台。11蘇黎世則提供了研究和工業用戶,使這一方針具有實質內容。

註釋

  1. 聯邦通信局(OFCOM/BAKOM),“Künstliche Intelligenz”,https://www.bakom.admin.ch/de/kuenstliche-intelligenz(2026年9月訪問)。 ↩
  2. 瑞士聯邦委員會,“KI-Regulierung: Bundesrat will Konvention des Europarats ratifizieren”,2025年2月12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de/nsb?id=104110。 ↩
  3. 瑞士聯邦委員會,“Switzerland signs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2025年3月27日,https://www.admin.ch/en/nsb?id=104646。 ↩
  4. 瑞士聯邦議會,Curia Vista,第26.3414號質詢“Umsetzung der KI-Konvention des Europarates in der Schweiz”,附聯邦委員會的答覆,http://ws-old.parlament.ch/affairs/20263414(2026年9月訪問)。 ↩
  5. 瑞士聯邦委員會,“Beirat Digitale Schweiz: Massnahmen zur Umsetzung der KI-Konvention des Europarats”,2026年2月10日,https://www.admin.ch/de/newnsb/5oOec_8ZQEV1X-55waGOg。 ↩
  6.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CETS No. 225),第3條第1款a項和b項,文本見https://rm.coe.int/1680afae3c。第1款a項涵蓋公共機關或代表其行事的私人行為者的活動,第1款b項則要求各締約方以符合公約目的和宗旨的方式應對私人行為者活動所產生的風險。 ↩
  7. Gibson Dunn, “EU AI Act Omnibus Agreement — Postponed high-risk deadlines and other key changes”,2026年5月,https://www.gibsondunn.com/eu-ai-act-omnibus-agreement-postponed-high-risk-deadlines-and-other-key-changes/。 ↩
  8. 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第2條第1款a項和c項,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rticle/2/(2026年9月訪問)。 ↩
  9. 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附件三第4點a項、第5點b項和c項,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annex/3/(2026年9月訪問)。 ↩
  10. Lewis Silkin, “The Digital Omnibus on AI enters into force today”,2026年7月27日,https://www.lewissilkin.com/insights/2026/07/27/the-digital-omnibus-on-ai-enters-into-force-today-102nedo。 ↩
  11. 聯邦外交部,“AI for Good Global Summit 2026”,2026年7月8日,https://www.europa.eda.admin.ch/en/newnsb/CLgBwa65JwN9DjD02EOI9。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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