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年《瑞士債務法》與公司法
從州公司法到聯邦統一
交易所只能交易法律允許創設的證券。1883年以前,公司法屬於州法。《瑞士歷史辭典》(Historisches Lexikon der Schweiz,HLS)中由Roland Ruedin撰寫的公司法條目解釋道,海爾維第共和國本有統一公司法的權限,卻未加行使;1803年後,各州發展出各自的立法。瑞士西部各州採用或改編了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東部各州則走了不同的道路:伯爾尼在其1824年至1830年的民法典中納入了關於合夥的規則;蘇黎世1853年至1855年的私法典載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盧塞恩於1857年、格勞賓登於1862年、沙夫豪森於1864年先後予以採納。一些州規定公司設立須經國家批准。1由約翰·卡斯帕·布倫奇利(Johann Caspar Bluntschli)起草的蘇黎世法典,即《私法典》(Privatrechtliches Gesetzbuch),是瑞士德語區最具影響力的私法法典之一。2
各州公司法的拼湊局面,是全國性證券市場的一大障礙。在某一州設立的鐵路公司或銀行所發行股票的法律性質取決於該州法律,而其他州的投資者則面對著在責任、表決和轉讓方面陌生的規則。正如《瑞士歷史辭典》中Lukas Gschwend撰寫的債務法條目所指出的,1848年後,制定統一的聯邦商法和票據法的需求日益迫切。31848年《聯邦憲法》並未賦予聯邦必要的權限。直到1874年修訂的《聯邦憲法》,才賦予聯邦立法者對債務法(包括商法和票據法)的立法權。
1881年《債務法》
法典編纂工作早在1874年之前便已開始。伯爾尼大學教授瓦爾特·蒙青格(Walther Munzinger)以法國和德國的範本為基礎起草了一部商法典,並於1864年提出首份草案。到1871年,該草案已擴展為一部一般債務法。1873年蒙青格去世後,蘇黎世教授海因里希·菲克(Heinrich Fick)對草案進行了修訂。《瑞士債務法》(Obligationenrecht,OR)於1881年6月14日由聯邦議會通過,並於1883年1月1日生效。4該法典涵蓋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各類有名合同、商事公司、商業登記、商號以及有價證券(Wertpapiere)。由此,瑞士獲得了一部不區分民法與商法的統一商事法,《瑞士歷史辭典》將這一進路列為瑞士法典編纂的特色之一。
對交易所而言,該法典最重要的部分是其公司法。《瑞士歷史辭典》將1881年的公司法描述為自由主義的:它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須經國家批准,並給予廣泛的合同自由。5任何符合法定要求的發起人團體,均可通過在商業登記處登記而設立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聯邦商業登記及其官方公報《瑞士商業公報》(Schweizerisches Handelsamtsblatt,自1883年開始出版),使公眾能夠獲知每家公司的基本情況。6股東、債權人和交易所此時可以依賴一套統一的聯邦規則,涵蓋公司組織、股東權利及其賬目的公佈。
《債務法》與上市證券的供給
1881年自由主義的公司法,恰與1884年蘇黎世開始國家授權交易同時發生。這兩項發展共同創造了此後數十年市場得以成長的法律框架。銀行、保險公司、電力企業、機械製造商和紡織企業此時均可依據一部統一的聯邦法律組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上市則使它們得以擴大投資者範圍。該法典還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商法、票據法和有價證券法,使得在交易所交易的工具無論發行人住所在何處,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7
自由主義的進路也有其代價。1881年的公司法幾乎沒有關於發行時向投資者披露資訊的規則,對招股說明書也未作後來證券法所要求的詳細規範。防範誤導性發行的保護,主要依賴於一般合同法和侵權法、承銷銀行的聲譽以及州對中介的監管。自由主義的聯邦公司法與州對交易所的監管相結合,形成了一種延續至二十世紀末的分工:聯邦規範發行人,各州規範市場。直到1995年的聯邦《證券交易所法》,才在聯邦層面將這兩條脈絡合而為一。關於現行法的學術評註至今仍指出,《證券交易所法》為上市公司創設了一套特別制度,使瑞士法更接近美國公司法與證券法相區分的模式。8
1911年的修訂
1881年的法典施行了近三十年。在準備1907年《瑞士民法典》時,債務法經修訂後被納入其中,作為其第五編。修訂法為1911年3月30日的聯邦法律,與《民法典》一同於1912年1月1日生效。9此次修訂集中於總則和各類有名合同。據《瑞士歷史辭典》記載,1881年的大多數公司法規則原封不動地進入了1911年的版本。公司法的根本改革則要等到1936年的修訂。10因此,對於1914年以前的蘇黎世交易所而言,在本章所涵蓋的整個時期內,上市公司的法律框架始終是1881年的框架。
註釋
- HLS,Roland Ruedin,“Gesellschaftsrecht”,2006年1月30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 ↩
- Heinrich Mitteis,“Bluntschli, Johann Caspar”,Neue Deutsche Biographie 2(1955),第337–338頁,https://www.deutsche-biographie.de/sfz4832.html,該文稱布倫奇利自1853年起施行的法典為一部傑作,是《瑞士民法典》的先驅。Kurt Siehr,“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OR)”,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Private Law,https://max-eup2012.mpipriv.de/index.php/Swiss_Code_of_Obligations_(OR),將1853/55年的法典描述為其他各州的範本。 ↩
- HLS,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9611.php。 ↩
- Kurt Siehr,“Schweizerisches Obligationenrecht”,載於Handwörterbuch des Europäischen Privatrechts(2009),網絡版,https://hwb-eup2009.mpipriv.de/index.php/Schweizerisches_Obligationenrecht。 ↩
- HLS,Ruedin,“Gesellschaftsrecht”,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 ↩
- E-Periodica,“Schweizerisches Handelsamtsblatt = Feuille officielle suisse du commerce = Foglio ufficiale svizzero di commercio (1883–2001)”,https://www.e-periodica.ch/digbib/volumes?UID=sha-001。 ↩
- HLS,Lukas Gschwend,“Obligationenrecht (OR)”,2009年8月14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9611/2009-08-14/,關於將商法、票據法、有價證券法及商業登記法納入於1883年生效的該法典。 ↩
- Manuel Ulrich和Rolf Röllin,“Die Schweizerische Aktiengesellschaft”,載於Lukas Gschwend和Martin Löhnig(主編),Wirtschaft und Recht im Spannungsfeld(聖加侖大學),第28頁,https://www.alexandria.unisg.ch/server/api/core/bitstreams/8e35e410-1e0c-4c96-8657-5a1aef08c35b/content。 ↩
- Sebastian Weber,Die Revision des schweizerischen Obligationenrechts von 1911/1912(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23),試讀樣章,https://www.duncker-humblot.de/_files_media/leseproben/9783428587841.pdf。Weber指出(第15頁),舊《債務法》(OR)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已亟需改革。 ↩
- HLS,Ruedin,“Gesellschaftsrecht”,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27305/2006-01-30/。1936年的修訂以歐根·胡貝爾(Eugen Huber)1919年的草案和阿圖爾·霍夫曼(Arthur Hoffmann)1923年的提案為基礎,還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Gmb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