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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方面:稅收、居留與社會保障

蘇黎世的普通徵稅

在蘇黎世州定居的德國人自抵達之日起,即須就聯邦直接稅以及州稅和市鎮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由於該州自2010年1月1日起廢除了按支出徵稅,他須就其實際全球所得和全球淨財富納稅。外國不動產和外國常設機構免稅,但在確定稅率時予以考慮。蘇黎世的廢除僅涉及州稅和市鎮稅。聯邦層面的定額稅(按支出徵稅)原則上仍然可用。但對於州稅按普通方式核定的人士而言,它沒有任何用處,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在瑞士從事有收益活動的人士均不得適用。1因此,希望按支出納稅的德國企業家必須選擇另一個州,例如施維茨、楚格或格勞賓登,這些州在聯邦最低條件範圍內保留了這一工具。

對於曾在德國擔任僱員或總經理的德國人而言,最重大的變化在於稅收結構。在蘇黎世,與瑞士所有州一樣,財富稅每年按納稅人的淨資產徵收,其中包括其德國公司的股份,按瑞士關於非上市證券的規則估值。對於公司價值數億瑞士法郎的企業家而言,在分配較少的年份,財富稅可能超過所得稅。因此,外國非上市公司在瑞士財富稅中的估值幾乎是每一位德國企業主遷居時都會遇到的實際問題,並且經常成為預先裁定的對象。未持有定居許可的瑞士僱主的僱員,其工資須源泉扣稅;當其所得超過某一門檻時,隨後進行普通核定。這一程序涉及許多在蘇黎世頭幾年的德國專業人士。

依人員自由流動協定取得居留

德國公民享有1999年6月21日《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瑞士聯邦關於人員自由流動的協定》賦予的自由流動權利,該協定於2002年6月1日生效。在蘇黎世從事至少一年僱傭工作的德國人可獲得為期五年的B類居留許可。不從事有收益活動的人士,例如退休企業家,如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和全面的醫療保險,亦有權獲得居留許可。2在正常居留五年後,德國公民依據瑞士與德國之間的雙邊定居協定獲得C類定居許可。在蘇黎世州,這些許可由該州移民局辦理。3

人員自由流動協定一直是瑞士激烈政治辯論的主題。旨在終止該協定的“適度移民”人民倡議於2020年9月27日被選民否決。自2024年起與歐盟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定將進一步更新該協定。對德國居民而言,這些辯論迄今沒有產生任何實際影響。只要該協定繼續有效,德國公民在蘇黎世的居留權便是有保障的。實際手續僅限於在市鎮登記和申請許可。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遵循歐盟的規則,人員自由流動協定將這些規則延伸適用於瑞士。自2012年4月1日起,關於協調社會保障制度的第883/2004號條例(EC)適用於瑞士與各成員國之間的關係。根據該條例,在一國受僱的人士僅受該國立法管轄。在多國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動的相當一部分在居住國進行(定義為至少25%的工作時間或報酬),則受其居住國立法管轄。4對於居住在蘇黎世但仍擔任其德國公司總經理的德國企業家而言,該條例可能產生令人意外的結果。如果他在兩國工作,且其工作的相當一部分在瑞士完成,他須就其全部報酬(包括德國工資)參加瑞士社會保障。德國公司隨後必須繳納瑞士社會保險費。這同樣適用於在瑞士居家為德國僱主工作的僱員。瑞士和德國已簽署一項依該條例第16條訂立的框架協議。該協議允許跨境遠程工作者在其於居住國的遠程工作少於其工作時間一半的情況下,繼續在僱主所在國參保。5

瑞士老年和遺屬保險(AHV)的資金來源於對全部勞動所得徵收的繳費,且沒有上限,而給付則設有上限。因此,對於高收入者而言,繳費具有稅收的性質。不從事有收益活動的人士按其財富和養老金所得繳費,對於富裕的退休人士而言,繳費可能達到法定最高額。退休後遷居蘇黎世的德國企業家常常對這一義務感到意外,因為德國並無此項義務。

註釋

  1.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4/642.11-14-17.html:按支出徵稅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或在離開至少十年後承擔無限納稅義務、且不在瑞士從事有收益活動的人士。蘇黎世的廢除及其對定額納稅人數量的影響在本書H部分中有所介紹。 ↩
  2.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ther,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of 21 June 1999(SR 0.142.112.681),附件一,第6條和第24條。國家移民秘書處(SEM),“Ausweis B EU/EFTA (Aufenthaltsbewilligung)”,https://www.sem.admin.ch/sem/de/home/themen/aufenthalt/eu_efta/ausweis_b_eu_efta.html: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要求從事至少365天或無固定期限的僱傭工作。不從事有收益活動的人士必須證明擁有充足的財務資源,並投保醫療和意外保險。 ↩
  3. 蘇黎世州移民局,Migration im Kanton Zürich: Zahlen und Fakten 2025,前引,該文獻報告了該州持有居留許可和定居許可的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公民人數。 ↩
  4. Regulation (EC) No 883/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第11條至第13條,以及Regulation (EC) No 987/2009第14條第8款,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09R0987:“a share of less than 25 % in respect of the criteria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an indicator that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activities is not being pursued in the relevant Member State”。根據經聯合委員會第1/2012號決定修訂的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這兩項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適用於瑞士。 ↩
  5. Framework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6(1) of Regulation (EC) No 883/2004 in cases of habitual cross-border telework,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瑞士和德國均為簽署國。聯邦社會保險局,“Telearbeit”,https://www.bsv.admin.ch/de/telearbeit(“Bei Telearbeit unter 50 % bleibt die Zuständigkeit ab dem 1. Juli 2023 im Verhältnis zu Staaten, welche die multilaterale Vereinbarung unterzeichnet haben, unverändert”,德國列於這些國家之中)。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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