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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償付能力測試

起源與引入

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ST)是此次改革最為人熟知的成果。其開發在新法通過之前便已開始。2002年秋,聯邦私營保險局啟動了一個關於重新調整保險監管方向的分析項目,隨後於2003年春與業界、諮詢公司和學術界合作啟動了SST項目。2004年夏數學模型完成後,選取十家保險公司進行了首次實地測試。2005年初夏又以四十五家公司進行了第二次實地測試。SST隨修訂後的監管法於2006年1月1日引入。1

引入是循序漸進的。保險公司有數年時間建立其模型和流程,直至2011年1月1日SST對所有適用的保險公司成為強制性要求。從一開始,瑞士監管機構便將該測試定位為具有雙重目標的工具:既應促進保險公司內部的良好風險管理,又應在可用資本低於風險所需水平時向監管機構發出預警。第一份情況說明強調,資本缺口並不意味著破產:“如果可用的風險承擔資本低於必要的目標資本,這並不導致企業破產。”2這一點具有實際意義。SST比率是觸發分級措施的監管信號,而破產仍是與資不抵債和缺乏流動性相關聯的法律概念。

運作機制:風險承擔資本與目標資本

SST以總資產負債表方法為基礎。在所有資產和負債均以與市場價格一致的方式估值後,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其可用資本即風險承擔資本,至少與其所需資本即目標資本一樣多。合併版《保險監管法》(VAG)將這一要求提升至法律層面:保險公司必須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當其風險承擔資本至少與其目標資本一樣多時即屬充足。2024年以前,SST主要規定於條例和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通函之中。將其提升至法律層面,是2022年修訂中較不顯眼但更為重要的內容之一。3

聯邦私營保險局於2006年發佈的技術文件將風險承擔資本定義為“資產的市場一致價值與負債的折現最佳估計值之間的差額”。目標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風險承擔資本在一年內的變動在99%置信水平下的預期短缺。第二部分是市場價值邊際,代表第三方在對該業務組合進行清償處理期間需要持有的監管資本的成本。選擇預期短缺而非風險價值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白皮書將預期短缺描述為更為審慎的度量,因為它衡量的是最差情形下的平均損失,包括超出這些情形起始閾值之後的損失嚴重程度。4

2023年修訂的《監管條例》(AVO)以平實的表述將保護水平重新界定為1%最差情景中的平均風險資本。該條例還規定了市場一致估值的原則,要求使用來自透明市場的最新數據和資訊,並授權FINMA為主要貨幣指定無風險利率曲線。FINMA將結果概括如下:SST採用以風險為本的總資產負債表方法和市場一致估值,模擬一年內可能發生的變化,並要求保險公司“即使在不利條件下,也能以適當高的概率”履行其義務。在其公開的情況說明中,該機構將此形象地表述為:即使面對百年一遇的負面事件,保險公司在財務上仍能安然無恙。5

標準模型與內部模型

保險公司可以使用FINMA規定的標準模型計算其目標資本;若標準模型不能充分反映其風險狀況,則可使用經該機構批准的內部模型。FINMA為人壽保險、非壽險和健康保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再保險以及自保保險公司維護標準模型。蘇黎世的大型集團使用內部模型。Zurich Insurance Group報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SST比率為259%,高於一年前的253%,並說明該比率是以集團內部模型計算的,該模型須經FINMA審查和批准。Swiss Re報告其2026年SST的SST比率為250%,此前2025年為257%,2024年為269%,同樣以經FINMA審查和批准的內部模型為基礎。6

中型集團通常使用經調整的標準模型。Baloise在與Helvetia合併之前,報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集團SST比率為204%,風險承擔資本為87.32億瑞士法郎,目標資本為42.74億瑞士法郎。該公司將其方法描述為一種過去經過多次變更的調整後標準模型。7這些公開數據表明,SST已在多大程度上從一項監管計算轉變為一項公開指標。分析師比較各集團的SST比率,評級機構研讀這些比率,董事會則設定目標區間,以此指導股息和股份回購政策。

內部模型的審批和持續審查是FINMA在保險領域最耗費資源的任務之一。在其2025年年度報告中,該機構介紹了涉及深入分析內部模型的實質性審查,以及對標準模型是否正確應用的檢查。2025年間,FINMA還根據全面的行業數據審查了損失標準模型的參數設定。同一報告指出,所提交的SST報告顯示償付能力數據大多保持穩定,而健康保險公司由於通脹和退保率假設的更新而出現小幅下降。兩家小型保險公司報告了償付能力缺口,均已通過增資解決。8

干預閾值與低利率時期

FINMA使用基於SST比率的預設干預閾值,以便及時發現償付能力問題並要求採取糾正措施。當風險承擔資本低於目標資本時,FINMA要求保險公司採取措施,例如降低其風險或將其業務組合轉讓給另一家保險公司。比率越低,此類措施的力度越大。80%的閾值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因為2023年修訂的條例將其作為一級資本工具轉換或減記的觸發條件。9

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的極低利率和負利率時期對這一機制構成了考驗。擁有長期保證的壽險公司,其SST比率大幅下降,因為隨著利率下降,其負債的市場一致價值上升。2012年9月,FINMA提議給予臨時性寬免。在三年內,保險公司可以使用基於風險的曲線而非無風險曲線對某些義務進行折現;對於SST比率在80%至100%之間的公司,FINMA在一定條件下將不禁止其派發股息。比率高於60%的公司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繼續承保新業務。10批評者認為這一寬免弱化了作為SST核心的經濟原則。支持者則視之為務實的過渡措施,既避免了資產的被迫出售,又使保險公司得以調整其業務模式。這一事件表明,市場一致的監管體制恰恰在市場走勢不利於行業之時承受壓力。

2015年、2017年和2024年的修訂

SST已經過多次修訂。2015年7月1日生效的《監管條例》修訂,為瑞士監管獲認可為與歐盟Solvency II(償付能力II)等效做好了準備。隨後,FINMA於2016年和2017年發佈了一系列通函。第2017/3號通函重新構建了SST的計算方法。市場價值邊際此後從風險承擔資本中扣除,而此前是加入目標資本,由此得出更高的SST比率,並使瑞士方法更接近Solvency II。11

2024年的修訂再次改變了規則的架構。聯邦委員會2023年修訂的條例將SST的關鍵原則納入條例,而FINMA則將關於SST、限定資產、技術準備金以及壽險公司透明度的技術性規定從通函移入其自身的條例。FINMA宣佈將廢止五份通函,並全面修訂其他通函,包括第2016/6號通函“Life insurance”和第2017/3號通函“SST”。最終文本於2024年7月公佈,並於2024年9月1日生效。修訂後的條例還重新安排了對風險吸收資本工具的認可。它以一級(Tier 1)和二級(Tier 2)結構取代了原來的上層和下層附加資本;在該結構中,一級工具必須為永續工具,並在SST比率跌破80%時轉換或減記。12

註釋

  1. 聯邦私營保險局(FOPI),White Paper of the Swiss Solvency Test,2004年11月,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ownload/e/WhitePaperSST_en.pdf。該白皮書列明FOPI的Philipp Keller為聯繫人,並列出了參與首次實地測試的諮詢公司。FOPI,“Risk-based supervision – the Swiss Solvency Test (SST)”,情況說明,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ownload/e/FactSheSST_e.pdf,其中載明瞭兩次實地測試的日期、參與者數量以及2006年1月1日的引入。 ↩
  2. FINMA,“Swiss Solvency Test (SST)”,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insurers/cross-sectoral-tools/swiss-solvency-test-sst/,其中說明SST於2006年引入,自2011年1月1日起成為強制性要求。FOPI,“Risk-based supervision – the Swiss Solvency Test (SST)”(前引)。 ↩
  3. VAG,截至2024年9月1日的合併版本(前引),第9條:“Ein 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muss über eine ausreichende Solvabilität verfügen. Die Solvabilität ist ausreichend, wenn das risikotragende Kapital mindestens so gross ist wie das Zielkapital.” 瑞士保險協會(SVV),“Was ändert sich mit dem revidierten VAG?”,https://www.svv.ch/de/was-aendert-sich-mit-dem-revidierten-vag,其中提及償付能力規定(包括SST)在VAG第9條中獲得法律層面的確立。 ↩
  4. FOPI,Technical document on the Swiss Solvency Test,2006年10月2日版本,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bpv/download/e/sst_techdok_061002_e_wo_li_20070118.pdf。該文件還介紹了市場風險(含74個風險因子)、信用風險(以巴塞爾II標準法為基礎)和保險風險的標準模型。FOPI,White Paper of the Swiss Solvency Test(前引),關於選擇預期短缺作為風險度量、一年期限以及資產和負債的市場一致估值。 ↩
  5. 聯邦財政部(EFD),關於修訂《監管條例》(AVO)的解釋性報告,伯爾尼,2023年6月2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79175.pdf,其中對SST規定、估值原則以及FINMA設定無風險曲線的權力作了評述。FINMA,“Swiss Solvency Test (SST)”(前引)。FINMA,情況說明“Swiss Solvency Test (SST)”,2024年1月1日,https://www.finma.ch/en/~/media/finma/dokumente/dokumentencenter/myfinma/faktenblaetter/faktenblatt-schweizer-solvenztest-sst.pdf。 ↩
  6. FINMA,“Swiss Solvency Test (SST)”(前引),其中列出了各標準模型,以及內部模型須單獨記錄和驗證的要求。Zurich Insurance Group,2026年4月29日關於2025年財務狀況報告的新聞稿,https://www.zurich.com/media/news-releases/2026/2026-0429-01。Swiss Re,“Solvency”,https://www.swissre.com/investors/solvency-ratings/solvency.html。Swiss Re指出,其SST比率在不同報告日之間可能大幅波動。 ↩
  7. Baloise Group,“Swiss Solvency Test as at 31 December 2024 – at a glance”,https://www.baloise.com/dam/jcr:453e6c43-1f0d-47e8-992f-a0dfdde74453/SST-YE-2024-At-a-glance.pdf。 ↩
  8. FINMA,Annual Report 2025,“Measures for promoting stability”,https://report.finma.ch/2025/en/finmas-core-tasks/measures-for-promoting-stability,關於SST審查、標準模型的參數設定以及兩家小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缺口。 ↩
  9. FINMA,“Swiss Solvency Test (SST)”(前引),關於預設干預閾值。FINMA,情況說明“Swiss Solvency Test (SST)”,2024年1月1日(前引),其中以降低風險和轉讓業務組合作為FINMA可要求採取的措施的示例。Hansjürg Appenzeller和Vanessa Isler,“Update on Risk-Absorbing Capital Instruments under the Revised Insurance Regulations”,CapLaw-2023-57,https://caplaw.ch/2023/update-on-risk-absorbing-capital-instruments-under-the-revised-insurance-regulations/,關於修訂後AVO第37條以及作為觸發條件的80% SST比率。 ↩
  10. FINMA,新聞稿“FINMA schlägt temporäre Erleichterungen beim Schweizer Solvenztest vor”,2012年9月1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12/09/mm-rs-2013x-sst-erleichterung-20120920。該寬免擬自2013年1月1日起納入一份補充第08/44號通函“SST”的新通函。 ↩
  11. Petra Ginter,“Equivalence with Solvency II: Revision of FINMA Regulations for (Re-)Insurers”,CapLaw-2017-25,https://caplaw.ch/2017/equivalence-with-solvency-ii-revision-of-finma-regulations-for-re-insurers/。該文還涉及自身風險與償付能力評估(第2016/3號通函)、集團監管(第2016/4號通函)和公開披露(第2016/2號通函)。 ↩
  12. FINMA,新聞稿“La FINMA révise son ordonnance et ses circulaires dans le domaine de l’assurance”,2023年8月22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3/08/20230822-mm-anh-avo-finma/。FINMA,新聞稿“FINMA publishes revised ordinance and circular affecting the insurance sector”,2024年7月10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4/07/20240710-mm-finma-folgeregulierung-vag-avo/。Appenzeller和Isler,CapLaw-2023-57(前引),關於修訂後AVO第37條下的一級和二級分類以及第198d條的集團層面規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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