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的稅務處理

聯邦稅務局的工作文件

稅法是瑞士當局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必須為加密資產尋找答案的第二個領域。聯邦稅務局(ESTV)於2019年8月27日發佈了一份關於加密貨幣以及首次代幣發行的工作文件,並於2021年12月14日以修訂版取而代之。該文件涉及財富稅、所得稅、預扣稅和印花稅。它採用了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首次代幣發行(ICO)指引中的分類,區分支付型代幣、資產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1 在稅法中使用監管分類法,為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了共同的術語體系,儘管稅務分析並非在每一個細節上都遵循監管分類。

私人投資者:財富稅與免稅資本利得

對於將加密資產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個人而言,瑞士的規則簡單明瞭,且從國際比較來看較為有利。比特幣等支付型代幣被視為動產,按其在納稅年度末的市場價值繳納州財富稅。聯邦稅務局在其價格表中公佈主要加密貨幣的年末價值,沒有當前市場價格的代幣則按其折算為瑞士法郎的原始購買價格估值。買賣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支付型代幣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原則上屬於免稅的資本利得或不可扣除的資本損失。挖礦收入應予徵稅,在滿足相關活動標準的情況下,屬於自僱收入。通過質押池獲得的質押獎勵被視為動產資本收入,按收取時的價值估值;而運營自己的驗證節點則可能構成自僱活動。2

私人資本利得的免稅地位,是使瑞士對富裕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持有人具有吸引力的特點之一。但必須將其與財富稅結合起來看:財富稅每年按持有資產的全部價值徵收,在市場上漲時,對大額持倉而言可能相當可觀。對於代幣大幅增值的創始人而言,即使沒有任何出售,財富稅也可能成為最重要的稅負。因此,各州關於非流動性代幣以及受鎖定安排約束的代幣的估值實踐,在個案中至關重要。

職業交易

如果納稅人被視為職業證券交易者,則私人資本利得的免稅待遇不予適用。聯邦稅務局將其關於職業證券交易的第36號通函中的標準適用於加密資產。符合這些標準的,收益作為自僱收入徵稅,並須繳納社會保險費。3 該通函規定了安全港標準,涉及持有期、交易量與年初所持財富的比例、資本利得在納稅人收入中所佔比例、借入資金的使用以及衍生品的使用。4 各州稅務機關適用類似的標準。例如,圖爾高州發佈了關於證券、黃金、外匯和加密貨幣商業交易的實務說明。5

對於活躍交易者而言,這一定性具有決定性意義。交易頻繁、使用槓桿或主要收入來自加密收益的投資者,面臨多年收益被重新核定為應稅收入的風險,並須補繳利息和社會保險費。因此,蘇黎世的顧問建議有大量加密活動的客戶記錄其投資策略,儘可能將交易保持在安全港標準之內,或考慮通過公司開展相關活動。在邊界情形下,州稅務管理部門的稅務裁定可提供法律確定性。

代幣發行人

對於發行人,工作文件按代幣類型加以區分。通過發行功能型代幣和具有合同性質的資產型代幣所募集的資金,原則上屬於發行人的應稅收入,但發行人可就其開發項目的義務計提準備金。通過具有參與權性質的資產型代幣所募集的資金屬於出資,無須繳納利潤稅,但會觸發發行印花稅,且就其支付的股息須繳納預扣稅。債務型代幣按債券處理:利息對發行人可予扣除,並須繳納預扣稅。支付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既不觸發預扣稅,也不觸發印花稅。6

這些規則影響了繁榮時期代幣銷售的結構設計。許多項目傾向於通過低稅州的基金會或公司發行功能型代幣,並事先與稅務機關確認開發義務準備金。工作文件同樣涉及的空投以及硬分叉的稅務處理,則形成了較為多樣的州級實踐。聯邦稅務局已在其稅務資訊專題資料中發佈了關於加密貨幣當前稅務問題的進一步資訊。7

註釋

  1. 瑞士聯邦稅務局(ESTV),“Arbeitspapier 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2021年12月14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2.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見前注),關於財富稅、所得稅、挖礦和質押的章節。該文件援引了《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6條第3款、第18條第1款和第20條第1款。 ↩
  3.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關於職業交易的章節,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4. 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Gewerbsmässiger Wertschriftenhandel”,2012年7月27日,第3節,由巴塞爾鄉村州稅務管理部門轉載於https://kanton.baselland.ch/finanz-und-kirchendirektion/steuerverwaltung-kurzmitteilungen/2012/476/downloads-1/476_beilage.pdf。滿足以下全部標準的納稅人被視為私人投資者:持有期至少六個月;年交易量不超過納稅期初證券和現金持有量的五倍;已實現資本利得低於淨收入的50%;無債務融資(或應稅投資收益超過可歸屬的債務利息);以及僅為對沖自身頭寸而使用衍生品。 ↩
  5. 圖爾高州,Steuerpraxis,“StP 20 Nr. 2 Gewerbsmässiger Handel mit Wertschriften, Gold, Devisen oder Kryptowährungen”,https://steuerpraxis.tg.ch/steuerpraxis/2023-10/stp-20-nr-2-gewerbsmassiger-handel-mit-wertschrift。 ↩
  6. ESTV,2021年12月14日工作文件,關於發行人層面ICO和ITO稅務處理的章節,https://www.estv.admin.ch/dam/estv/de/dokumente/dbst/kryptowaehrungen/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download.pdf/dbst-arbeitspapier-kryptowaehrungen-de.pdf。 ↩
  7. ESTV,“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https://www.estv.admin.ch/de/kryptowaehrungen-besteuerung。該頁面概述了支付型、資產型和功能型代幣的處理方式,並提供了加密稅務問題的聯繫地址。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