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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稅務處理

瑞士稅務會議的通函

由於瑞士私法不承認信託,瑞士稅法同樣不承認信託。《聯邦直接稅法》和《稅收協調法》均未提及信託。信託的稅務處理完全依據行政實踐,即各州稅務管理機關的聯合組織瑞士稅務會議(SSK)在其2007年8月22日關於信託徵稅的第30號通函中所確立的規則。聯邦稅務局(ESTV)在其2008年3月27日的第20號通函中,就聯邦直接稅採納了相同原則,該通函覆述了稅務會議通函的文本。1該通函是對瑞士批准《海牙公約》的回應。自2007年起,它規範著包括蘇黎世在內所有州的信託徵稅,並且在2026年9月仍然有效。

通函的出發點是:信託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根據信託的類型,其資產和收入或歸屬於委託人,或歸屬於受益人。通函區分了三種類型。在可撤銷信託中,委託人保留撤銷信託並取回資產的權利,因此不發生最終的財產讓渡。在不可撤銷的固定權益信託中,信託契據確定受益人及其應得份額,受託人對收入或本金的分配沒有裁量權。在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中,契據僅指定受益人類別,由受託人決定誰獲得什麼,因此受益人僅享有期待。2這種三分法是一種行政上的構建。英國信託法有多得多的變體,瑞士顧問需要花費大量精力來判斷某一具體契據屬於哪一類別。

可撤銷信託與不可撤銷信託

對於可撤銷信託,其後果很簡單。資產和收入繼續歸屬於委託人,委託人就此納稅,如同信託不存在一樣。向受益人的分配被視為委託人的贈與,在適用的情況下須繳納州贈與稅。對於不可撤銷的固定權益信託,資產和收入按受益人的應得份額歸屬於受益人。當期分配構成受益人的應稅收入。設立信託本身則是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3

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形式,在稅務上也最為微妙。其處理取決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的居住地。如果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居住在瑞士,通函不承認他已最終讓渡了資產。資產和收入繼續歸屬於他,後果與可撤銷信託相同。通函以《瑞士民法典》第335條以及反避稅原則為這一規則提供依據。瑞士居民不能通過外國信託實現瑞士法律禁止他通過瑞士家族基金會實現的目的。如果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居住在國外,則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資產既不歸屬於委託人,也不歸屬於受益人。向瑞士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在收到時作為收入徵稅。不過,受益人可以證明某項分配屬於委託人最初投入的本金,該本金在設立信託時已被視為贈與,因此免稅。舉證責任由納稅人承擔。信託實現的資本利得在分配時不保留其免稅性質。4

對蘇黎世實踐的影響

這些規則影響著每一個攜既有信託移居蘇黎世的外國家庭的規劃。如果信託是在委託人居住國外期間設立的,並且確屬全權信託,那麼原則上在移居之後可以繼續保留。委託人無須就信託資產納稅,瑞士居民受益人僅就收入和收益的分配納稅。此時,在信託賬目中將本金與收入仔細區分就具有了實際的財務意義,因為只有對原始本金的分配才能免繳所得稅。因此,管理有瑞士居民受益人的信託的受託人會保存能夠在多年間追溯本金的記錄。如果委託人保留了使信託接近可撤銷信託的權力,分析就會改變。稅務機關會審視委託人控制的實際情況,包括意願書、保護人的身份和獨立性以及分配的歷史。

對於已經居住在蘇黎世的委託人而言,新設全權信託並不帶來稅務優勢。資產仍歸屬於委託人,而最終的分配視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可能引發贈與稅或遺產稅。蘇黎世對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因此對於核心家庭而言,信託在稅務上是中性的,儘管它仍可服務於資產保護、治理或傳承的目的。5在這一領域,預先稅務裁定很常見,在設立或變更具有瑞士關聯的信託關係之前,通常會向蘇黎世州稅務局申請。

另一個問題涉及預扣稅。瑞士公司對股息和利息扣繳35%的預扣稅。信託無法申請退還該稅款,因為它不是納稅主體。通函規定,在實際分配之前,全權信託不能獲得預扣稅退稅。6對於持有大量瑞士股票的信託而言,這會產生實際成本,顧問在決定瑞士股票應由信託直接持有還是通過底層公司持有時,會將此考慮在內。

註釋

  1. 聯邦稅務局(ESTV),第20號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8年3月27日,https://www.estv.admin.ch/dam/de/sd-web/oFjV8C0p36UV/dbst-ks-2008-1-020-dv-de.pdf。 ↩
  2. 瑞士稅務會議(SSK),第30號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第3.7.1–3.7.3節,https://www.ssk-csi.ch/fileadmin/dokumente/kreisschreiben/KS_30_d.pdf。 ↩
  3. SSK,第30號通函(2007年),第5.1.2節和第5.2.2節,網址同上。 ↩
  4. ESTV,第20號通函(2008年),第5.2.3節,網址同上。對於設立信託時居住在瑞士的委託人,資產和收入“werden … weiterhin dem Settlor zugerechnet”,併產生“die gleichen Steuerfolgen wie bei einem Revocable Trust”。 ↩
  5. ESTV,“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1. Januar 2025)”,其中蘇黎世州的表格顯示生存配偶以及子女、孫子女和曾孫子女免繳遺產稅和贈與稅,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d-erbschaft-schenkung-de.pdf。詳情見第H.V章。 ↩
  6. ESTV,第20號通函(2008年),第7.2.3節,網址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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