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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框架:1971年協定及其議定書

協定及其修訂

兩國稅收關係的核心文件是1971年8月11日簽訂的《瑞士聯邦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收錄於瑞士法規分類彙編,編號SR 0.672.913.62。該協定經1989年10月17日、1992年12月21日、2002年3月12日、2010年10月27日和2023年8月21日的議定書修訂。其中最後一份議定書於2025年11月27日生效。1協定附有換文、照會、談判紀要和相互協商協議,兩國的條約實踐均將其視為解釋協定的權威輔助材料。對執業者而言,其結果是:僅憑協定文本本身很少能回答問題。必須同時查閱各議定書以及兩國主管當局之間達成的相互協商協議。

1971年協定談判之時,德國條約談判代表已將瑞士視為尋求逃避德國稅收的德國資本和納稅人的目的地。這一關切解釋了該協定最具特色之處,即第4條中允許德國繼續對已成為瑞士居民的某些人徵稅的一系列規則。德國的其他雙重徵稅協定均不包含影響範圍與之相當的條款。因此,該協定記錄了前一章所追溯的兩國之間的歷史張力,而且時至今日仍在反映這種張力。

2023年議定書

2023年8月21日議定書對協定進行了現代化修訂,但未改變徵稅權的基本分配。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於2025年11月28日宣佈該議定書生效,並表示其原則上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根據該公告,議定書明確了跨境自僱活動的處理,並引入了新的爭議解決程序。它還採納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於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標準,並實施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的最低標準,其中包括一項基於安排或交易主要目的的反濫用條款。2議定書還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各條中,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取代了“收款人”一詞。它在第26條相互協商程序中增加了強制仲裁程序,並在第24條中插入一項澄清,即依據OECD項目第二支柱通過的國內最低稅規則仍然適用。3

對於在蘇黎世的德國家庭而言,最切實的變化涉及受僱所得。評論者指出,議定書將主管當局此前就跨境通勤者規則達成的若干相互協商協議納入了條約。按照他們的解讀,議定書還引入了以實際工作日為基礎分配工資的規則,並明確了公職報酬的處理。4聯邦稅務局(ESTV)設有一個國別頁面,彙集了該協定、各議定書和相互協商協議,其中包括關於跨境通勤者居家辦公以及關於減免德國預扣稅的協議。5

註釋

  1. Fedlex, SR 0.672.913.62, Abkommen vom 11. August 1971 zwischen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 und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zur Vermeidung der Doppelbesteuerung auf dem Gebiete der Steuern vom Einkommen und vom Vermögen,2025年11月27日合併版本,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1972/3075_3128_2910/20251127/de/pdf-a/fedlex-data-admin-ch-eli-cc-1972-3075_3128_2910-20251127-de-pdf-a.pdf。標題腳註列出了各修訂議定書及其生效日期:1990年11月30日(1989年議定書)、1993年12月29日(1992年議定書)、2003年3月24日(2002年議定書)、2011年12月21日(2010年議定書)以及2025年11月27日(2023年議定書,AS 2025 791)。 ↩
  2. Staatssekretariat für internationale Finanzfragen (SIF), “Inkrafttreten des Änderungsprotokolls zum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mit Deutschland”,2025年11月28日,https://www.sif.admin.ch/de/inkrafttreten-des-aenderungsprotokolls-zum-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mit-deutschland。SIF強調,該議定書未改變兩國之間現有的徵稅權分配。 ↩
  3. 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併版本,同上引,第10條至第12條、第24條和第26條(2023年8月21日議定書文本)。 ↩
  4. LawMedia Redaktion, “DBA Deutschland – Schweiz: Änderungen aufgrund des Revisionsprotokolls vom 21.08.2023”, LAWNEWS,2024年6月6日,https://law.ch/lawnews/2024/06/dba-deutschland-schweiz-aenderungen-aufgrund-des-revisionsprotokolls-vom-21-08-2023/。該文還報道,議定書確認了集團內部股息免稅所需的365天持有期,且該持有期不因合併、分立或法律形式變更而中斷。 ↩
  5.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 (ESTV), “Deutschland”, https://www.estv.admin.ch/de/deutschland,所列文件中包括2022年12月19日關於德國預扣稅減免程序的相互協商協議、2023年4月6日關於第15條第4款的相互協商協議,以及關於跨境通勤者居家辦公的協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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