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錢戰略”、自願披露與國內保密
清白資金戰略
隨著銀行保密的防線一道接一道地失守,聯邦委員會試圖為金融中心制定一項積極的綱領。2009年12月,它通過了瑞士金融市場政策的戰略方向,將質素、穩定和誠信列為目標。在隨後幾年中,Weissgeldstrategie,即清白資金戰略,這一術語開始用來描述瑞士銀行只應管理已依法納稅資產的目標。聯邦委員會2012年12月的金融市場政策報告指出,該戰略建立在加強金融中介機構盡職調查義務的基礎之上,旨在防止銀行保密被濫用於隱匿未納稅資產或犯罪資產。1
該戰略包含若干法律組成部分。為落實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2012年修訂的建議,2014年通過的反洗錢立法修訂將嚴重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的上游犯罪。銀行如果接受或保留其明知或應推定來源於加重稅務欺詐的資產,銀行及其員工即面臨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受到追訴的風險。2原計劃就新資產稅務合規性設定的額外盡職調查義務,並未作為單獨的法律頒佈。銀行通過自身政策實施稅務合規審查,並輔之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期望以及自動資訊交換帶來的實際後果。
瑞士國內外的自願披露
第二個組成部分是對過去的規範。對於瑞士納稅人,聯邦推出了一項有限的稅務赦免,即所謂的kleine Steueramnestie(小額稅務赦免),於2010年1月1日生效。首次自行申報本人逃稅的納稅人可免於處罰,只需補繳稅款和滯納利息,前提是稅務機關尚未知悉該逃稅行為,且納稅人予以充分配合。披露已故者逃稅行為的繼承人可享受三年的縮短追繳期。3聯邦財政部強調,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一生只能使用一次。對於通過自動資訊交換報告的境外帳戶,聯邦稅務局(FTA)推定自2018年9月30日起已知悉相關課稅要素,因此在該日期之後對此類帳戶的披露不再被認定為自願披露。4
對於外國客戶,規範是依據其本國法律進行的。美國國稅局(IRS)的自願披露計劃、德國的Selbstanzeige(自首申報)、英國的披露機制以及法國、意大利和其他國家的類似程序,消化了數以萬計的案件。瑞士銀行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約從2012年起,許多蘇黎世銀行要求外國客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稅務合規證明,否則即終止業務關係。5終止本身也受規則約束。銀行必須避免為未申報資金轉移至其他保密司法管轄區提供便利,因為此類轉賬會出現在離開者名單以及美國當局審查的記錄中。以現金或貴金屬形式進行的轉移,在反洗錢規則下尤其令人擔憂。
國內銀行保密的存續
針對外國客戶的銀行保密的終結,並未延及瑞士居民。國內銀行保密在這一時期基本完好無損地保留下來,因為在普通逃稅案件中,瑞士稅務機關在普通稅款核定程序中仍無法從銀行獲取銀行資訊。聯邦委員會曾準備一項稅務刑法修訂,使各州稅務機關在涉嫌逃稅的案件中能夠更好地獲取銀行資訊。作為回應,瑞士人民黨於2013年5月17日發起了“對保護隱私說是”人民倡議,旨在將金融隱私保護寫入憲法。該倡議於2014年10月23日提交,獲得117596個有效簽名。6
聯邦委員會建議否決該倡議,認為它將危及稅款的正常徵收。國民院同時支持該倡議和一項直接反提案,而聯邦院則對兩者均予否決。在議會最終放棄引發該倡議的稅務刑法修訂之後,發起人於2018年1月9日撤回了倡議,並表示該倡議作為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已經達到了目的。7這一結果是瑞士在這一領域政治的典型特徵。瑞士接受了對外國的深遠透明度,因為它別無現實選擇,同時卻維持了本國公民與本國稅務機關之間的傳統關係。因此,在瑞士擁有帳戶的瑞士居民,與擁有相同帳戶的外國居民仍處於不同地位。迄今為止,這種差異在政治上被證明是穩定的。
註釋
- 聯邦委員會,Bericht zur Finanzmarktpolitik des Bundes(見上注)。該報告還提及與英國商定的列支敦士登披露機制(Liechtenstein Disclosure Facility),將其作為規範過去的範例。 ↩
-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1bis項,由2014年12月12日實施2012年修訂的FATF建議的聯邦法律增設,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就直接稅而言,加重稅務犯罪是以每個納稅期逃稅額超過30萬瑞士法郎為標準界定的。 ↩
- Kantonales Steueramt Zürich,“Merkblatt des kantonalen Steueramtes zur straflosen Selbstanzeige und zur vereinfachten Nachbesteuerung von Erben”,Zürcher Steuerbuch No. 241a.1,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treuhaender/steuerbuch/steuerbuch-definition/zstb-241a-1.html。 ↩
- 聯邦財政部,“Straflose Selbstanzeige und vereinfachte Erben-Nachbesteuerung”,https://www.efd.admin.ch/de/straflose-selbstanzeige-vereinfachte-erben-nachbesteuerung。 ↩
- 各銀行的做法不盡相同。2013年11月,Credit Suisse為其德國和法國客戶設定了2013年底的期限,要求其規範稅務狀況,否則將終止業務關係;UBS則給予至2014年底的期限,Julius Bär也奉行類似政策:swissinfo.ch,“Nur weisses Geld aus Deutschland und Frankreich”,2013年11月29日,https://www.swissinfo.ch/ger/wirtschaft/nur-weisses-geld-aus-deutschland-und-frankreich/37436280;另見moneycab,“Schweizer Banken drängen deutsche Kunden zu Steuerehrlichkeit”,2013年4月27日,https://www.moneycab.com/?p=1095499。 ↩
- Année politique suisse / Politchronik,“Volksinitiative ‘Ja zum Schutz der Privatsphäre’”,https://politchronik.swiss/de/prozesse/15258-ja-zum-schutz-der-privatsphare。 ↩
- 同上。該倡議在議會中作為第15.057號議案處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