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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扣押與破產

刑事機關的追蹤與扣押

公共區塊鏈的透明性使加密資產比許多傳統資產更容易追蹤,前提是調查人員能夠將地址與具體的人對應起來。蘇黎世州的刑事機關為此建立了專門的能力。迄今為止最引人注目的案件於2025年12月1日公佈。11月下旬,蘇黎世第二檢察院、蘇黎世市警察和州警察、法蘭克福打擊網絡犯罪中央辦公室以及德國聯邦刑事警察局關閉了比特幣混幣器Cryptomixer.io的伺服器,該混幣器自2016年起在蘇黎世運營。他們扣押了作為該混幣器營運資金、價值約2300萬瑞士法郎的比特幣,以及其域名和12太字節的數據。據檢察機關稱,該混幣器清洗了來自暗網交易、勒索軟件、欺詐性網店和加密貨幣盜竊的贓款,金額超過10億瑞士法郎。Eurojust和Europol為瑞士和德國當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提供了支持。1

普通案件規模較小,也更具典型性。2026年5月,蘇黎世當局通報了一起婚戀詐騙案,溫特圖爾區的一名女子在該案中損失近20萬瑞士法郎。州警察將這筆資金追蹤至一個錢包,該錢包於2025年11月在一家總部位於塞舌爾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被凍結。這些資產連同其他涉嫌來源於犯罪的加密資產,價值超過80萬瑞士法郎,被轉入當局的官方錢包並予以扣押,隨後受害人通過蘇黎世第三檢察院全額追回了損失。2該案展示了典型的流程:區塊鏈分析,識別資金到達的交易所,向該交易所提出凍結請求,轉入當局控制的錢包,並依照刑事訴訟規則返還給受害人。與外國交易所的合作通常無需正式的司法協助即可進行,因為大型平台會回應經認可的當局提出的凍結請求。在需要正式協助的情況下,適用第I.V章所述的規則。

破產中的加密資產

加密資產託管人破產時,會產生一個問題:客戶能否取回其代幣,還是僅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債權。2021年之前,這一問題的答案並不確定,因為加密資產不是動產,而破產中的資產取回規則是為有形財產和證券設計的。《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通過《債務執行與破產法》新增的第242a條解決了這一問題,該條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如果破產債務人承諾隨時為客戶保留其所持有的加密資產,並且這些資產已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者以能夠明確每位客戶份額的方式歸屬於客戶群體,則這些加密資產將為該客戶的利益從破產財產中取回。取回的費用由客戶承擔。新增的第242b條賦予依法律或合同對破產財產所持數據享有權利的第三方訪問或交付該數據的權利。3銀行法中的平行規則以同樣的方式保護銀行客戶的加密資產。4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將這一原則適用於質押(staking)。在2023年12月20日發佈的第08/2023號指引中,FINMA指出,在立法機關或法院予以澄清之前,質押的加密資產應從破產財產中取回並返還給託管客戶,前提是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管理並作出充分披露。FINMA列舉了技術風險(例如故障或因驗證者不當行為而受到的懲罰)、託管委託給境外時的交易對手風險,以及鎖定期帶來的市場風險。5

這些規則首次受到重大考驗,源於一場國際性的崩盤。2022年11月FTX集團倒閉後,其負責歐洲業務的瑞士控股公司FTX Europe AG申請了瑞士債務延期償付。一家瑞士法院於2023年4月11日予以批准,並任命了一名管理人。其目的是依照美國破產法院批准的競價程序促成業務出售,FTX Europe AG同時也是特拉華州第11章程序中的債務人。6這家在塞浦路斯持牌的歐洲子公司後來被出售給Backpack Exchange,該公司由FTX和Alameda Research的前員工創立。7該案表明,瑞士控股公司可能會被捲入一場全球性的破產之中。它還說明,瑞士的資產取回規則只有在瑞士實體本身依照法定條件託管資產時才能保護客戶,而在國際集團中情況往往並非如此。

註釋

  1. Kanton Zürich,“Schlag gegen Krypto-Geldwäscherei: Server im Kanton Zürich stillgelegt, mehrere Millionen in Bitcoin beschlagnahmt”,新聞稿,2025年12月1日,https://www.zh.ch/de/news-uebersicht/medienmitteilungen/2025/12/251201f_crypto.html。↩
  2. Kanton Zürich,“Sicherstellung von Krypto-Vermögenswerten”,新聞稿,2026年5月26日,https://www.zh.ch/de/news-uebersicht/medienmitteilungen/2026/05/260526r_kryptosicherstellung.html。↩
  3. MME,“Aussonderung kryptobasierter Vermögenswerte und Zugang zu Daten im Konkurs”,https://www.mme.ch/de-ch/magazin/artikel/aussonderung-kryptobasierter-vermoegenswerte-und-zugang-zu-daten-im-konkurs。該文指出,如果客戶保留對資產的直接訪問權(例如通過多重簽名安排),則無需取回。↩
  4. 《銀行法》(BankG)第16條第1bis項和第37d條,SR 952.0,經2020年9月25日《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電子登記技術發展的聯邦法》修訂,最終表決文本見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19/20190074/Schlussabstimmungstext%201%20NS%20D.pdf。該法於2021年8月1日全面生效: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 brings DLT Act fully into force”,2021年6月18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gov/en/start/documentation/media-releases.msg-id-84035.html。↩
  5. FINMA,“FINMA publishes guidance on staking services”,新聞稿,2023年12月20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3/12/20231220-meldung-am-staking/。↩
  6. PR Newswire,“FTX Europe AG Files Petition for a Swiss Moratorium Proceeding”,2023年4月12日,https://www.prnewswire.com/news-releases/ftx-europe-ag-files-petition-for-a-swiss-moratorium-proceeding-301795509.html。該新聞稿未指明法院名稱。↩
  7. The Block,“FTX EU acquired by Backpack Exchange, an exchange founded by previous FTX and Alameda employees”,2025年1月7日,https://www.theblock.co/post/333308/ftx-eu-acquired-by-backpack-exchange-an-exchange-founded-by-previous-ftx-and-alameda-employees。↩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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