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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黎世比較:競爭中心的語言制度

日內瓦與法語

與日內瓦——即姊妹卷的主題——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同一國家內部兩種不同的語言基礎設施模式。日內瓦的官方語言是法語,法語將這座城市與法國、法語非洲、馬格里布和黎凡特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外交世界聯繫在一起。日內瓦金融中心的身份認同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這一法語網絡之上,其大宗商品貿易和私人銀行業務所服務的客戶,以法語作為商業和法律的自然語言。2012年10月14日州憲法第5條宣佈法語為官方語言,並規定州有義務推廣和捍衛法語。1英語在日內瓦的地位與在蘇黎世同樣突出,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貿易和國際組織中。差異在於腹地。日內瓦的法語將其與一個規模龐大但經濟狀況參差不齊的法語世界相連,而蘇黎世的德語則將其與歐洲最大的經濟體,以及德國和奧地利稠密的家族企業、基金會和富裕家庭網絡相連。

兩個中心還共享同一部聯邦法律,因此日內瓦律師和蘇黎世律師以各自的官方語言閱讀相同的法律,而每一語言版本具有同等約束力。2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兩種語言在兩地之間流通。實踐中,兩個中心相互補充。需要法語諮詢或需要與法語世界建立聯繫的客戶前往日內瓦,需要德語諮詢或需要與德語世界建立聯繫的客戶前往蘇黎世,而兩地都向其他所有人提供英語服務。

新加坡與香港:英語和中文

新加坡和香港展示了另一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英語既是法律語言,也是國家語言。《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153A條承認四種官方語言,即馬來語、英語、華語和泰米爾語,其中馬來語為國語,而英語則是政府部門和法院等正式場合的主要語言。3由於新加坡法律源自英國普通法,其法律體系完全以英語運作。外國投資者閱讀新加坡法律時,讀到的就是作準文本。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於2015年作為高等法院普通庭的一個分庭設立,由本地和國際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案件,並允許已註冊的外國律師在特定情況下代表當事人。4因此,新加坡為國際商業提供了一套沒有語言障礙的法律基礎設施。

香港《基本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5《法定語文條例》就立法和法院方面進一步落實了這一原則。6香港法例以兩種語文制定,兩種文本同等作準,這使香港擁有一套比其他任何亞洲中心都更接近瑞士模式的雙語法律體系。香港法院可以任一語文進行訴訟,適用自殖民地時期繼承而來、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繼續有效的普通法傳統。這一比較表明,蘇黎世的多語言立法並非獨一無二。香港同樣以兩種作準語文版本運作,其中之一——英語——正是國際金融的語言。蘇黎世缺乏這一優勢,因為英語在瑞士聯邦法律中沒有官方地位。

迪拜:阿拉伯語和英語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提供了第三種模式,它將國家語言與一塊“飛地”的語言分離開來。根據阿聯酋憲法第7條,阿拉伯語是聯邦的官方語言,因此聯邦法院和各酋長國法院以阿拉伯語工作。相比之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和阿布扎比國際金融中心(ADGM)是金融自由區,擁有自己的民商事法律,這些法律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或者如ADGM那樣直接適用英國普通法。兩者各有自己的法院,以英語進行訴訟。7飛地模式使阿聯酋能夠在不改變國家語言的情況下,為國際商業提供一套英語法律體系。其缺點在於飛地與國家之間的邊界:每當判決須在自由區以外執行,或糾紛涉及本土法律時,這一邊界便會顯現。

瑞士從未採用飛地模式。瑞士的做法是在現有法院和機關內部增加英語作為一種選項,《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129條的修訂即為例證。蘇黎世國際商事法院如按計劃設立,將是普通商事法院的一個審判庭,適用瑞士程序法,並以英語作為可選的訴訟語言。這一差異反映了兩國的憲制文化。瑞士將新語言融入現有機構,而阿聯酋則為一種新語言創設了新機構。

法蘭克福:德語和英語

法蘭克福是蘇黎世在德語區內最接近的競爭對手,與蘇黎世有著相同的基本處境:一個德語金融中心,英語已成為其國際業務的工作語言。德國聯邦法律僅以德語制定,《法院組織法》(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GVG)第184條規定法院語言為德語。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在其許多工作領域接受英語,尤其是資本市場中的招股說明書。8德國在法庭使用英語方面也有所推進。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的《加強德國司法地位法》(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允許各聯邦州在州高等法院設立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s),並在州地方法院設立商事審判庭,在其中可以英語進行訴訟。新法院審理爭議金額超過50萬歐元的企業間糾紛,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使用英語。9黑森州計劃於2025年7月1日前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 Frankfurt am Main)設立商事法院(Commercial Court),並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州地方法院(Landgericht Frankfurt am Main)設立商事審判庭(Commercial Chamber)。10

德國與瑞士改革之間的相似之處引人注目。兩國都通過了允許商事糾紛以英語進行訴訟的立法,並均於2025年生效:瑞士於1月1日,德國於4月1日。兩項改革都是對來自倫敦、新加坡、巴黎和阿姆斯特丹的同一競爭壓力的回應,這些城市此前已設立了英語商事法院或審判庭。11差異在於起點。法蘭克福作為歐元區的金融中心和歐洲中央銀行所在地參與競爭,可直接進入歐洲單一市場。蘇黎世則作為歐盟(EU)以外的中心參與競爭,擁有更深厚的私人銀行傳統、更靈活的法律體系以及三種作準語言版本的法律。對德國客戶而言,在法蘭克福和蘇黎世之間的選擇很少是語言上的選擇,因為兩地都講德語和英語。語言基礎設施是相似的。不同的是法律、財稅和政治基礎設施。

註釋

  1. Constitution de la République et canton de Genève du 14 octobre 2012 (rs/GE A 2 00),第5條,https://silgeneve.ch/legis/data/rsg_a2_00.htm。 ↩
  2. Universität Zürich, Zentrum für Rechtsetzungslehre,幻燈片第5張,前引(《聯邦官方出版物法》(PublG)第14條)。 ↩
  3. Wikipedia, “Languages of Singapor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nguages_of_Singapore,該詞條引用了《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153A條(“The national language shall be the Malay language …”)。 ↩
  4. Singapore Judiciar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https://www.judiciary.gov.sg/singapore-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 ↩
  5.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rticle 9, https://www.basiclaw.gov.hk/en/basiclaw/chapter1.html。 ↩
  6. “Official Languages Ordinance”,英文維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Official_Languages_Ordinance:《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宣佈中文和英文為具有同等地位的法定語文,要求條例以兩種語文制定和公佈,並允許司法人員在法院訴訟中使用任一語文。 ↩
  7. DIFC Courts, “DIFC Courts”, https://www.difccourts.ae/about/difc-courts,該網頁將依據經2011年第16號迪拜法律修訂的2004年第12號迪拜法律設立的該法院描述為審理民商事糾紛的“a unique common law, English language jurisdiction”,與DIFC無關聯但書面同意接受其管轄的當事人亦可訴諸該法院。 ↩
  8. 《證券招股說明書法》(Wertpapierprospektgesetz,WpPG)第21條,https://lxgesetze.de/wppg/21,承認德語和英語為歐盟第2017/1129號條例(Regulation (EU) 2017/1129)下招股說明書的語言,並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僅使用英語。GVG第184條第1句:“Die Gerichtssprache ist deutsch”,https://lxgesetze.de/gvg/184。 ↩
  9. Gleiss Lutz, “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 – Einführung von Commercial Courts und Englisch als Gerichtssprache”, https://www.gleisslutz.com/de/know-how/justizstandort-staerkungsgesetz-einfuehrung-von-commercial-courts-und-englisch-als-gerichtssprache,關於GVG第184a條及50萬歐元的門檻。 ↩
  10. UEPO.de, “Gerichtssprache Englisch: OLG Frankfurt richtet Commercial Court und Commercial Chamber ein”,2025年2月12日,https://uepo.de/2025/02/12/gerichtssprache-englisch-olg-frankfurt-richtet-commercial-court-und-commercial-chamber-ein/,該文亦指出《加強德國司法地位法》(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於2025年4月1日生效。 ↩
  11. Cour d’appel de Paris, “La chambre commerciale internationale de la cour d’appel de Paris”, https://www.cours-appel.justice.fr/paris/la-chambre-commerciale-internationale-de-la-cour-dappel-de-paris,其中提及“la création de la CCIP-CA en 2018”。De Rechtspraak,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https://www.rechtspraak.nl/English/NCC/Pages/default.aspx:“The Netherlands Commercial Court was created on 1 January 2019.”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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