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的蘇黎世機構
檢察官、法院與銀行
本章所述案件表明,決定性的步驟往往是在蘇黎世邁出的。基亞索事件在刑事層面上是提契諾州的事務,但管理層面的後果、救助安排以及1977年協議的起草都發生在蘇黎世——瑞士信貸銀行(Kreditanstalt)、瑞士聯合銀行和瑞士國家銀行的第二所在地都位於此地。科普事件圍繞的是一家蘇黎世貿易公司和一名蘇黎世律師。在馬科斯案中,蘇黎世區檢察官和蘇黎世高等法院(Obergericht)作出了導向《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BGE)123 II 595 判決的其中兩項決定。在蒙特西諾斯案中,一名蘇黎世預審法官主持了調查,蘇黎世當局就沒收和返還作出了決定。最後,聯邦銀行委員會的阿巴查報告將若干蘇黎世機構列入缺失最為嚴重的銀行之中。
這種集中有其結構性原因。蘇黎世是各大銀行以及眾多私人銀行的總部所在地,這意味著規模最大的帳戶和最重要的合規決定都集中在這裡。
蘇黎世各法院以另一種方式作出了貢獻。由於該州高等法院及其刑事庭必須就扣押的可受理性以及文件和資產的移交作出裁決,它們在銀行保密、司法協助與帳戶持有人權利之間的關係問題上形成了大量判例。蘇黎世高等法院1997年2月20日在馬科斯案中作出的決定拒絕提前釋放資產,後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這表明州法院並非簡單地追隨檢察官。1州法院、聯邦當局與外國政府之間的摩擦,是瑞士形成一套連貫的資產返還理論的過程的一部分。
合規職能的興起
在銀行內部,新的法律催生了一個職業。1977年以前,瑞士銀行中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合規部門。法務部門處理合同和訴訟,稽核部門檢查內部控制。盡職調查協議創造了第一項需要客戶身份識別規則專門知識的經常性任務。1990年的刑法條款提高了風險,因為未能識別受益所有人如今可能導致員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1997年的《反洗錢法》和銀行委員會2002年的條例使這一職能制度化: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反洗錢部門,向高級管理層彙報,並審查異常交易和高風險業務關係。2
三十年下來,其結果是形成了歐洲最大的合規專業知識集聚地之一。蘇黎世的銀行、保險集團、資產管理人和貿易公司僱用了大量合規官、反洗錢分析師和制裁專家。該市的諮詢公司、律師事務所和軟件公司圍繞這些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業務線。在蘇黎世設有住所的自律組織對其成員進行培訓和審計。該市的大學和專業院校開設了合規與金融犯罪方面的專門課程。上世紀90年代由銀行法務部門的一名員工就能回答的問題,如今要牽涉一整條專家鏈,從一線客戶經理到金融犯罪合規負責人,再到外部審計師。這一切在1977年以前都不存在。
這一發展也有其兩面性。規則的數量和合規成本不斷增長,而負擔不成比例地落在較小的機構身上。批評者還認為,形式化的“打勾”文化可能取代對客戶的真正判斷。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2016年的評估提出了相關觀點,認定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的報告仍不一致。3瑞士反洗錢法後來的許多改革(在第I部分論述)都可以理解為一種嘗試:在不使合規機制更加官僚化的前提下,使其更加有效。
同行評估下的瑞士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瑞士多次接受 FATF 的評估。FATF 自己列出的瑞士文件清單記載了:2005年10月14日的相互評估報告、2009年11月27日的後續報告、2011年11月7日的首次兩年期更新、2016年12月通過並於2016年12月6日公佈的相互評估報告,以及2020年2月12日和2023年10月19日的後續報告。42005年的評估依據的是2003年修訂的建議,FATF 在2001年9月11日襲擊事件之後增加了關於恐怖主義融資的特別建議,從而擴展了這些建議。5瑞士的回應是於2003年在《瑞士刑法典》第260quinquies條中將資助恐怖主義規定為犯罪。6
2016年的評估依據2012年修訂的《四十項建議》對瑞士進行了評估。FATF 認為瑞士的制度在技術上是穩健的,並肯定其取得了良好成果,特別是在調查導致資產遣返的重大腐敗案件以及司法協助方面。評估指出的薄弱環節包括:可疑交易報告的一致性、制裁的相稱性和威懾效果,以及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在技術合規方面,大多數建議被評為“大部分合規”。7對資產追回的積極評價,是對自馬科斯案以來逐步形成的實踐的直接認可。這表明,那些最初令人難堪的獨裁者資金案件,已經成為瑞士國際聲譽的一部分。
註釋
- BGE 123 II 595(同上),案件事實部分。 ↩
- 聯邦銀行委員會,了解你的客戶(KYC)工作組報告,2002年6月(同上),關於基於風險的方法、政治公眾人物的處理以及全球風險管理。 ↩
- FATF,Measure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proliferation in Switzerland,2016年12月通過的相互評估報告,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mutualevaluations/documents/mer-switzerland-2016.html。 ↩
- FATF,國家頁面“Switzerland”,https://www.fatf-gafi.org/en/countries/detail/Switzerland.html。 ↩
- FATF,“History of the FATF”(同上),關於2001年的《八項特別建議》、2003年的修訂以及2004年的第九項特別建議。 ↩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G,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同上)。 ↩
- FATF,關於瑞士的相互評估報告(2016年)(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