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貿易政策:作為保險的自由貿易協定
面對世界貿易的碎片化,瑞士的應對之策是通過雙邊或在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框架內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使其市場準入多元化。其協定網絡涵蓋與歐盟以外夥伴簽訂的三十多項協定,其中三項對巴塞爾的生命科學行業尤為重要。1瑞士與中國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於2013年簽署,自2014年7月起生效,使瑞士成為最早簽訂此類協定的歐洲大陸國家之一。該協定分階段降低了瑞士藥品和化工產品出口的關稅,幷包含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章節。2關於協定升級的談判在2023年後啟動。其進展,包括有關知識產權和監管合作的任何條款,應予核查。現狀有待核實。
EFTA國家與印度之間的《貿易與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EPA)於2024年3月簽署,並於2025年10月1日生效。3該協定將關稅削減與投資促進章節相結合;根據該章節,EFTA國家力求在十五年內大幅增加對印度的外國直接投資,並輔以審查機制。對製藥業而言,該協定較為敏感,因為印度作為全球最大的仿製藥生產國,一直抵制超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知識產權條款。據瑞士政府稱,該協定在某些方面改善了知識產權保護,但並未引入印度所拒絕的藥品數據獨佔權。4這一結果表明,在知識產權與大型新興經濟體的產業政策發生衝突時,瑞士的談判籌碼是有限的。
EFTA國家與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之間的協定於2025年結束談判,並於2025年9月簽署,在本文撰寫時尚待批准。5瑞士農業界反對該協定,正如其此前反對與農產品出口國簽訂的協定一樣;而化工和製藥業則支持該協定,視之為降低其對巴西和阿根廷出口關稅的手段。其他談判,包括與泰國、馬來西亞和越南的談判,以及在2025年11月框架基礎上與美國達成協定的可能性,都屬於同一戰略。6其共同邏輯在於保險:自2019年12月上訴機構停止運作以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陷入癱瘓;一個無法依賴這一多邊體系的國家,便通過密集的雙邊規則網絡來確保市場準入。
這種保險的價值不應被高估。自由貿易協定可以降低關稅並帶來法律確定性,但對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的措施幾乎沒有保護作用;大多數協定都依據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二十一條為藍本的條款,將此類措施排除在外。7美國在2025年和2026年採取的措施部分是依據緊急狀態和安全權力作出的,無論根據哪一項貿易協定都難以提出質疑。因此,對巴塞爾製藥業而言,這一協定網絡是有益的補充,但無法替代與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重要市場的良好關係。
註釋
- 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瑞士自由貿易協定概覽;1960年1月4日《建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公約》,經2001年6月21日《瓦杜茲公約》修訂。協定數量有待核實。 ↩
- 2013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SR 0.946.292.492。有待核實。 ↩
- EFTA國家與印度之間的《貿易與經濟夥伴關係協定》,2024年3月10日於新德里簽署,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參見EFTA與印度2025年10月1日的聯合公報。有待核實。 ↩
- 關於EFTA—印度TEPA的知識產權章節以及其中未包含藥品數據獨佔權條款的情況,參見聯邦委員會關於批准該協定的諮文(2024年)以及非政府組織的評論。有待核實。 ↩
- EFTA國家與南方共同市場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於2025年7月2日結束談判,2025年9月16日在里約熱內盧簽署;尚待批准。現狀有待核實。 ↩
- 關於瑞士及EFTA與泰國、馬來西亞、越南及其他夥伴的談判進展,參見SECO網站上有關正在進行的自由貿易談判的頁面。現狀有待核實。 ↩
-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一條(安全例外);關於WTO專家組在 Russia – Measures Concerning Traffic in Transit 案(DS512,2019年)中的報告以及關於安全例外可訴性的討論,參見WTO文件和相關文獻。有待核實。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