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洲訂立合同:出口配額、加工要求與國家參股
與十年前相比,非洲各國政府正更加積極地利用本國礦產資源。它們設定出口配額,要求在當地加工,並在採礦項目中持有更大的股份。通過瑞士公司訂立的供應和包銷合同必須反映這些措施;而在選擇準據法、仲裁地和執行策略時,也必須考慮到合同相對方往往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這一事實。
三種監管模式
目前有三種模式影響著合同起草。
- 原材料出口管制:剛果民主共和國通過配額分配鈷的出口。2026年和2027年的年度配額為87,000噸,另加9,600噸的戰略儲備,未使用的配額將被收回。津巴布韋禁止出口鋰原礦及其他未經加工的礦產,並將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出口鋰精礦。
- 加工要求:幾內亞計劃終止鋁土礦原礦出口,目標是到2030年擁有六座氧化鋁精煉廠。若干國家將採礦權與當地加工掛鉤。
- 國家參股與合同修訂:尼日爾於2025年6月將Somaïr鈾礦收歸國有,馬里則修訂了礦業法典,以提高國家在採礦項目中的持股比例。
由此產生的合同條款
因此,包銷合同和供應合同項下的供貨義務需要對出口配額作出明確保留,需要一項涵蓋政府措施的不可抗力條款,還需要一項在被施加加工要求時適用的價格調整機制。如果項目依賴於某項配額或許可,合同應明確由誰申請、由誰承擔被拒絕或被撤銷的風險,以及貨物無法出口時預付款如何處理。
此外,往往還需要在東道國設立一家當地子公司。它可以滿足本地成分要求,並可享受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而瑞士公司本身無法享受這些優惠。
準據法
瑞士法適合作為瑞士項目載體所訂合同的準據法。對於供應和融資合同,若融資方有此要求,則常選擇英國法。兩者均為中國和非洲當事方所接受。
仲裁
在爭議解決方面,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是自然的選擇。瑞士仲裁中心在2025年受理了創紀錄的125宗新案件,平均爭議金額略高於5,000萬瑞士法郎。該中心於2024年與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提升了其在中國當事方中的認可度。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說明了相關法律框架。
國家豁免與執行
如果合同相對方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審查國家豁免問題以及可供執行的資產所在地。實踐中,將銷售收益轉讓至東道國境外的帳戶,比取得一份須在東道國本身執行的仲裁裁決或判決,更能保護瑞士公司。位於瑞士的資產可以通過扣押予以保全,詳見關於依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DEBA)實施扣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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