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設立、創立人權利與稅務
家族基金會是列支敦士登最負盛名的架構。它作為獨立法律實體持有家族財富,遵循創立人在基金會文件中訂明的指示,並在數代人中為家族成員提供支持。對於在瑞士開展銀行業務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種大陸法系架構,既靠近其往來銀行,又處於一個同樣使用瑞士法郎的穩定法律體系之下。
什麼是家族基金會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受《列支敦士登人與公司法》(PGR)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規管,相關條文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施行。基金會是沒有成員或股東的法律實體:創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資產,這些資產即歸基金會本身所有,並用於其文件所訂明的宗旨。家族基金會是一種私益基金會,其宗旨是為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費用、維持其生活水平或為其提供養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會不能以這種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許家族基金會用於教育和困難救助等嚴格限定的目的,這也是瑞士家族傳統上藉助列支敦士登實現此類目的的原因。
設立與文件
基金會通過基金會設立文書(Stiftungsurkunde)設立,其中載明基金會的名稱、住所、宗旨、初始捐贈資產和組織架構。最低資本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歐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細節,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規則,通常訂明於附屬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該附屬章程無需向任何機關提交。
私益基金會不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設立通知為準,司法局會審查基金會是否依法設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會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並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
創立人的權利
創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PGR第552條第30節)。憑藉這些權利,創立人在世期間可保持對該架構的控制,並在家族情況發生變化時作出調整。這些權利專屬於創立人本人,因此基金會文件必須對創立人去世後該架構的安排作出規定。
保留權利的影響不限於列支敦士登。創立人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和法院,以及對該架構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和繼承人,都會追問這些資產是否真正脫離了創立人的控制。創立人保留的權利越多,基金會被視為其個人財產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項保留權利都應結合稅務和繼承狀況審慎選擇。
受益人與治理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會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會理事會、創立人或其他機構依據附屬章程所訂規則確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會情況的知情權;如果創立人保留了撤銷權,或者基金會設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監督的監察機構,該知情權可受到限制。許多家族會委任保護人或設立家族委員會,以監督基金會理事會,並讓下一代參與其中。
基金會理事會負責管理資產並進行分配。理事會中至少須有一名成員持有《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規定的執照(PGR第180a條),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會都須與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託公司合作。基金會還必須向司法局所設的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申報其受益所有人,其往來銀行也會要求提供相同資訊。
列支敦士登的稅務
僅持有和管理資產的家族基金會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獲得該地位後,基金會每年僅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無需納稅。作為交換,基金會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其資產管理也相應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因此,有關基金會帳戶、其創立人及受益人的資訊會報送至這些人所在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家族基金會只能用於在本國已申報的財富。
為居住在瑞士的家族設立的家族基金會
如果創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會的稅務處理由瑞士稅法決定。如果創立人可以撤銷基金會或保留決定性影響力,瑞士稅務機關會將基金會的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創立人,相關資產和收入仍須繳納其財富稅和所得稅。如果基金會不可撤銷且具有獨立性,資產的轉移可能觸發州贈與稅,而對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則作為其收入納稅。離岸信託與基金會一文對這些規則有更詳細的說明。
因此,計劃移居瑞士的家族應在移居之前對其基金會進行審查,因為一個為沒有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國家而設立的架構,一旦創立人成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導致沉重的稅務負擔。
Ressos Legal 能提供哪些幫助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是否適合家族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與家族共同起草附屬章程中的創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基金會,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