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瑞士如何對待
許多國際家族通過設在澤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離岸中心的信託、基金會或公司持有財富,而管理這些架構的銀行、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則往往位於瑞士。瑞士承認外國信託,按照明確的規則對其徵稅,並對其適用國際資訊交換。持有或計劃設立此類架構的家族,或在此類架構存續期間移居瑞士的家族,應當了解這些規則如何相互作用。
為何在境外設立架構
瑞士法律並未規定信託的設立,而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員的教育和扶養(《民法典》第335條)。因此,希望擁有一種靈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資產的家族,往往採用澤西、根西、英格蘭或庫克群島法律項下的信託,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項下的基金會,並從瑞士對其進行管理。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自身優勢:海峽群島悠久的信託傳統、列支敦士登的大陸法系基金會,或庫克群島的資產保護立法。
依據《海牙信託公約》的承認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根據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有效設立的信託在瑞士獲得承認:信託財產構成獨立的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受託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記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信託糾紛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詳見關於信託與遺產糾紛的文章。
瑞士居民的稅務處理
瑞士依據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發佈的一份通函對信託徵稅,該通函對不同類型的信託加以區分。可撤銷信託具有透明性:其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具有固定權益的不可撤銷信託,按照受益人的權益歸屬於受益人。對於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是否為瑞士居民。如是,該信託通常歸屬於委託人。如否,信託財產在瑞士不予徵稅,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則作為收入徵稅,但由原始投入資本或資本利得構成的部分除外。
這些規則使得攜現有信託移居瑞士成為可以規劃的事項,但架構和信託契據應當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後進行審查。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也以類似方式,根據其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創立人和受益人的權利進行評估。
資訊交換與申報
由專業受託人或銀行管理的信託、基金會和公司,均屬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範圍。受託人或銀行會將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資訊報告給其居住國的稅務機關,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為隱匿資產而設立的架構已無法再實現這一目的,未申報的資產應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
瑞士銀行和受託人的期待
持有離岸架構資產的瑞士銀行,會要求提供信託契據或基金會文件、委託人或創立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資產的來源。瑞士受託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並接受監管,詳見關於《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項下的財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備、申報正確的架構很容易被接受。如離岸公司不僅由瑞士持有,而且實際在瑞士經營管理,則該公司將成為瑞士納稅人;相關後果詳見關於住所公司與擁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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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