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架構:面向私人客戶的基金會、信託和機構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於萊茵河與阿爾卑斯山之間的小鄰國,在當地被稱為 das Ländle,是歐洲最重要的私人財富架構所在地之一。它與瑞士共用瑞士法郎並組成關稅同盟,但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基金會法、信託法以及一系列專為持有家族財富而設計的公司形式。對於在瑞士開立銀行帳戶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構往往是順理成章的補充。
為什麼選擇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將大陸法傳統與對普通法信託的繼受結合在一起,近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財富的架構。作為歐洲經濟區成員,它可以進入歐洲單一市場;作為瑞士的夥伴,它使用瑞士法郎,並與瑞士銀行緊密相連。其法律專業人士、信託公司和銀行專注於私人客戶業務,並且該國自2016年起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基金會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Stiftung)是最為人熟知的架構,該部分法律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生效。與瑞士基金會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會為創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員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資產。家族基金會(Familienstiftung)以資助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為目的,是其最常見的形式。公益基金會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會也是可行的。
創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第552條第30節),並可以在附則中規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種條件下獲得分配。私益基金會通常不受國家監管;其設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設立通知書備案。公益基金會則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或由家族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基金會理事會。
信託與信託企業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據《人與公司法》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以普通法信託為藍本的信託(Treuhänderschaft)。依據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可以在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內、並在毗鄰瑞士銀行的地方提供信託架構。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是一種獨立法人實體,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
機構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34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機構(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獨有的法律形式。它沒有成員或股份;創始人權利由創始人或其繼任人持有,他們可以確定受益人。機構既可用於商業活動,也可用於持有資產,因而是持有參股和不動產的靈活工具。
管理與稅務
在列支敦士登不從事商業經營的法人實體,其理事會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依據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頒發的執照(《人與公司法》第180a條),因此各類架構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管理。僅持有和管理私人資產的基金會和公司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身份;獲得該身份後,它們每年只需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額,其收入不予徵稅。
對設立人、創始人和受益人的徵稅取決於其居住地。對於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適用關於離岸信託和基金會一文所述的瑞士規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將根據創始人保留的控制權進行評估。在每一個架構中,都必須考慮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以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信託、機構與瑞士或離岸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在遷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架構,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架構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