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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哥達之爭與條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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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引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前那段時期最強烈的民眾抗議運動之一。其批評者——主要在法語區瑞士——認為,這些運價優惠是為了三國同盟中兩個大國的利益而對瑞士國家鐵路主權的永久限制。一份由116,000名公民簽署的請願書要求聯邦議會拒絕批准該公約。1聯邦委員會建議批准;經過多年辯論,聯邦議會於1913年4月批准了該公約。由於當時國際條約不受全民公決約束,人民無法推翻這一決定。

這場爭議產生了持久的憲法後果。沃州的一個委員會發起了一項人民倡議,要求對無限期或期限超過十五年的國際條約,在30,000名選民或八個州提出要求時,舉行任擇性全民公決。該倡議因戰爭而推遲,於1921年1月30日付諸表決,以71.4%的贊成票獲得通過。只有烏里州和圖爾高州予以否決,而日內瓦州的贊成率高達98.7%。2條約全民公決制度——現規定於《聯邦憲法》第141條第1款d項,並隨著時間推移擴展至規定加入國際組織或包含重要立法性條款的條約——正是起源於戈特哈德公約。3此後關於瑞士與歐洲之間條約的每一次辯論,從1992年的歐洲經濟區到雙邊協定,再到2024年和2025年與歐盟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議,都是在這樣一套規則下進行的,而這套規則的最初版本正是對戈特哈德公約的回應。

二十世紀的公約

1909年的公約不僅僅是一樁歷史奇聞。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瑞士援引該公約第3條(該條允許對某些貨物運輸加以限制),為其對德國和意大利之間過境運輸施加的限制提供依據;而保持該線路對過境運輸開放的一般義務,則左右了德國和意大利的運煤及貨運列車經由戈特哈德線通行這一頗具爭議的問題。4《瑞士歷史辭典》指出,該條約至今仍然有效。5對於現代讀者而言,它是投資法和基礎設施法中一種常見模式的早期範例:為私營項目提供資金的國家會在其中獲得一種權益,這種權益在原有結構終結後依然存續;而重新談判這種權益則需要給予補償,補償往往採取監管讓步的形式。

常見誤解。1909年戈特哈德鐵路的國有化有時被視為組建瑞士聯邦鐵路過程中一個純粹的國內步驟。實際上,它需要一項國際協定,因為德國和意大利主張它們的補貼使其對該線路享有權利。1909年10月13日的戈特哈德公約以在瑞士整個過境運輸網上給予運價優惠為代價,換取了兩國的同意。對該公約的抗議得到了一份116,000人簽名的請願書的支持,直接促成了1921年對國際條約實行任擇性全民公決制度的引入。

註釋

  1. HLS,詞條“Gotthardvertrag”(同上),關於116,000人簽名的請願書。techno-science.net(同上),關於聯邦委員會1909年11月9日的建議及1913年4月的批准;HLS,詞條“Gotthardvertrag”(同上),關於1913年4月的批准。 ↩
  2. Swissvotes,第85號表決簡介(1921年1月30日),https://swissvotes.ch/vote/85.00/kurzbeschreibung-de.pdf。 ↩
  3.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141條第1款d項,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1/10/101-141-174.html(條約“are of unlimited duration and may not be terminated”、“provide for accession to an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或“contain importa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r whose implementation requires the enactment of federal legislation”)。1921年倡議與戈特哈德公約之間的關聯見HLS,詞條“Gotthardvertrag”(同上)。 ↩
  4. HLS,詞條“Gotthardvertrag”(同上),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第3條的援引。德意之間經戈特哈德線的煤炭過境問題由瑞士–第二次世界大戰獨立專家委員會(Bergier委員會)研究。參見第D.I章。 ↩
  5. HLS,詞條“Gotthardvertrag”(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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