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定額稅:按支出徵稅
移居瑞士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人,在大多數州可以按其支出而非全球收入和財富納稅。這種通常被稱為定額稅(按支出徵稅)的制度,使家族能夠獲得事先與州政府商定、可預期的稅負,並免於詳細申報境外收入和資產。該制度有明確的條件和最低金額,並非在瑞士各地都適用,因此州的選擇以及裁定的準備工作決定了它的實際價值。
適用對象
按支出徵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在瑞士取得稅務居所或離開瑞士至少十年後重新取得稅務居所、且不在瑞士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個人(《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管理個人自有的私人資產不屬於有收入活動,但在瑞士為瑞士或外國僱主工作,或者從瑞士經營企業,則不適用該制度。配偶共同生活的,雙方均須符合條件。
稅額如何計算
稅基為納稅人每年在全球範圍內的生活支出,包括其所供養家庭成員的支出,但不得低於一定的最低金額。就聯邦直接稅而言,稅基至少應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一是法定最低額,最初為400,000瑞士法郎,並定期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二是納稅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各州自行設定最低金額,且往往更高。隨後對該稅基適用普通稅率,並根據州法律,以支出稅基的一定倍數為基礎徵收財富稅。
對照計算可確保稅額不低於對某些瑞士來源收入和資產(例如瑞士不動產、瑞士證券和瑞士養老金)以及申請享受雙重徵稅協定優惠的境外收入按普通稅制計算的稅額。
哪些州提供該制度
大多數州提供按支出徵稅,但蘇黎世州、沙夫豪森州、外阿彭策爾州、巴塞爾鄉村州和巴塞爾城市州已將其廢除。在提供該制度的州之間,最低金額、實務做法和稅率差異相當大,對家庭而言重要的學校、住房和機場條件也各不相同。日內瓦州、沃州、楚格州、施維茨州、盧塞恩州、提契諾州以及各山區州是常見的選擇。
取得裁定
在遷居之前,家族應當從州稅務機關取得書面裁定,確認稅基及由此產生的稅額。申請中應說明家庭情況、擬定住所、預期支出以及瑞士來源的收入和資產。裁定通常與居留許可協調辦理,因為對於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而言,居留許可本身取決於該州的財政利益,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協定問題
一些國家不向按支出納稅的人士提供協定優惠,或者僅在對照計算包含相關收入時才提供。擁有來自此類國家的大額收入的家族,在作出決定之前,應同時測算定額稅和普通稅制下的稅負,具體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的文章。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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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