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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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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員工的瑞士公司必須從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繳費,並轉交其補償基金。公司未履行該義務且日後無力支付的,補償基金可以向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個人追償。本文介紹該責任在《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52條中的法律依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指導性判例以及相關刑事規定,最後為本人擔任瑞士公司董事或委任代名董事的外國股東提出實務建議。

這對外國股東為何重要

在瑞士設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的海外企業家,常常親自擔任董事,或委任一名信任的人士(通常是擔任代名董事的當地專業人士)以滿足公司法的要求。然而,對於未繳納的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瑞士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高管須承擔個人的補充責任。由於工資繳費數額可觀(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欠費可能迅速累積;一位對公司工資發放不甚關注的董事,可能在公司破產後發現自己須就欠缺部分被個人追償。

僱主的扣繳和匯繳義務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AHVG第14條第1款)。為此,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即州補償基金或行業協會設立的補償基金。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規定了繳費節奏。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可按季度支付(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繳費在繳費週期結束後十日內到期(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須支付每年5%的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僱員應繳部分尤其值得關注,因為這是公司代表社會保險制度從員工處代扣的款項。

AHVG第52條規定的責任

根據第1款,僱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定規則、從而給保險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該損害(AHVG第52條第1款)。因此,僅有輕微過失尚不足以構成責任,而較長時間未繳費通常至少會被視為重大過失。

第2款將該責任延伸至僱主為法人時的自然人。在此情況下,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參與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員承擔補充責任,且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補充責任意味著補償基金首先向公司追償;連帶責任則意味著,一旦高管須承擔責任,補償基金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損害賠償。

該請求權的時效適用《債務法》(OR)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AHVG第52條第3款)。補償基金以正式裁決(Verfügung)的方式主張其請求權(AHVG第52條第4款),當事人可向僱主住所地的州保險法院對該裁決提起上訴(AHVG第52條第5款)。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例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指導性判例界定了該責任的範圍。在BGE 126 V 237中,法院認定GmbH的正式和事實上的管理人員與AG的機關承擔同樣的責任,而僅為GmbH成員(股東)的人員,並不僅因此身份而承擔責任(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26 V 237)。在BGE 129 V 11中,法院確認其關於機關責任的既定實踐在《社會保險法總則聯邦法》(ATSG)生效後繼續適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29 V 11)。

BGE 132 III 523涉及事實機關以及多名責任人之間的追償權,這在一名董事已支付全部損害賠償並向其他人尋求分擔時具有意義(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32 III 523)。最後,在BGE 134 V 401中,法院認定前任機關成員可在損害賠償程序中對基礎繳費請求的金額提出異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34 V 401),這對在繳費核定時已不再參與公司事務的董事具有實際意義。

對外國股東而言,關於事實機關的論述是關鍵所在。從境外實際操控公司的人,例如指示當地管理人員支付哪些款項,即使未經正式委任,也可能被納入責任人範圍;而擔任正式職位的代名董事,無論其實際影響力多麼有限,仍然面臨風險。

刑事規定

除民事責任外,AHVG還包含刑事規定。AHVG第87條將若干行為列為輕罪,可處最高180個日額罰金單位的罰金。這包括逃避繳費義務和不清繳繳費等行為,尤其是僱主從工資中扣除僱員繳費後挪作他用的情形(AHVG第87條)。AHVG第88條將提供虛假資訊、隱瞞資訊以及妨礙審查列為違警行為,可處罰款(AHVG第88條)。

實務中的典型風險情形

以下內容系基於經驗的實務考量,並非判例表述。最常見的風險出現在流動性危機中:公司為留住員工仍支付淨工資,卻寄希望於業務好轉而推遲轉交繳費。與此相關的另一種情形是,管理層決定優先支付供應商或其他債權人,因為其配合對業務存續似乎更為緊迫,而讓補償基金等待。由於僱員應繳部分已被扣除,這樣的決定可能對作出或容忍該決定的高管同時產生民事和刑事後果。

另一項風險涉及居住在境外、完全依賴當地員工、受託人或會計師處理工資事務的董事。將行政工作委託他人是允許且常見的,但董事會仍負有監督義務;一位從不過問繳費是否已支付的董事,很難主張自己並無重大過失。

董事實務清單

  • 確認公司已加入一家補償基金,且所有員工均已登記。
  • 定期監督繳費是否按時支付、是否有欠費或催繳通知未處理,例如在每次董事會會議上聽取簡要報告。
  • 對所獲取的資訊和所採取的措施留存書面記錄,包括向當地員工或服務提供商發出的指示。
  • 在流動資金短缺時,於付款決策中適當重視已扣除僱員繳費的匯繳,並及早尋求諮詢。
  • 如退出董事會,應依規辭任,確保辭任已登記於商業登記簿,並記錄當時的繳費支付狀況。
  • 委任代名董事時,應事先明確工資資訊如何傳達給他,以及他如何核實付款情況。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瑞士公司的外國股東、董事及代名董事就其在社會保險繳費方面的義務、工資監督的組織安排以及補償基金依據AHVG第52條提出的請求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初步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例BGE 126 V 237、BGE 129 V 11、BGE 132 III 523及BGE 134 V 401。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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