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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與非洲國家的稅收協定和投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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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參與非洲項目的瑞士公司,會從東道國收取股息、利息、許可費和服務費,並向其中國或其他外國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筆款項被預扣多少稅款,取決於瑞士與相關國家之間的協定。對許多項目而言,投資保護協定更為重要,因為它們為針對東道國提起投資仲裁提供了途徑。

從瑞士流出的款項

瑞士對普通貸款(包括集團內部貸款)的利息不徵收預扣稅(債券利息和瑞士銀行存款利息適用35%的稅率),對許可費也不徵收預扣稅。股息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在集團內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達到10%或以上的,可適用申報程序,從而無需先繳納再申請退還。與中國的協定將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5%,與香港的協定則將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零。具體內容見關於與中國及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的文章。

與非洲國家的稅收協定

瑞士與阿爾及利亞、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亞、加納、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贊比亞簽有全面的雙重徵稅協定。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肯尼亞、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亞之間沒有全面的協定;與安哥拉的協定已經草簽,但尚未生效。

在沒有協定的國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許可費和利息所涉及的當地預扣稅,必須從一開始就計入價格和財務模型。協定狀況會隨時間變化,因此在確定架構之前,應核查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最新清單。

投資保護協定

雙邊投資協定的網絡更為密集。瑞士與約三十六個非洲國家之間有生效的協定,其中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加納、幾內亞、肯尼亞、莫桑比克、尼日利亞和坦桑尼亞。對於項目載體而言,這種保護往往比稅收減免更有價值,因為一旦東道國徵收項目、吊銷許可或不公平地對待投資者,瑞士公司即可訴諸國際投資仲裁。

瑞士與安哥拉或幾內亞比紹之間沒有協定;與贊比亞的協定可追溯至1994年。與布基納法索、馬里、尼日爾和盧旺達的協定訂立於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現代保護標準。與稅收協定一樣,在決定控股架構之前,應以瑞士經濟事務國務秘書處(SECO)的最新清單為準。

控股公司設於何處

協定保護附屬於持有投資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應直接持有當地項目公司的股權,應在投資作出之前即已設立,並應具備足以援引協定的實質。關於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載體的文章說明了這種實質的具體要求。

架構中的中國一側

瑞士與中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自2014年起生效。關於其升級的談判已於2026年8月20日結束,根據升級後的協定,瑞士對華出口的99.8%將實現零關稅。協定尚待簽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應按2027年或2028年進行規劃。

《瑞士投資審查法》於2025年12月19日獲得通過,預計於2027年生效。該法適用於受外國國家控制的投資者收購關鍵行業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國國有企業通常屬於這一類別。因此,此類投資者收購股權,應在該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將持股安排在相關門檻以下。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審查擬議架構的協定狀況,從流出非洲東道國的款項,一直到流入中國、香港或其他地區母公司的股息,並將控股公司設在能夠提供最佳稅收和投資保護的地點。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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