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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慈善基金會:設立、監督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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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擁有數以千計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他們希望自己的慈善事業建立在穩定、中立且監管完善的基礎之上。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資助教育、衛生、研究、文化或發展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瑞士捐贈人向其作出的捐贈也可以稅前扣除。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創立人應當了解基金會如何設立、由誰監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權利。

設立

依據《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自此以後不屬於任何人:無論是創立人還是理事會成員都不擁有它。捐助章程規定基金會的目的、初始財產和基本組織架構,通常還輔以理事會可以較為靈活地修改的規章。

法律並未規定最低資本,但監督機關會審查財產是否足以實現其目的;實踐中,基金會應至少擁有5萬瑞士法郎,如需以財產收益實現其目的,則應擁有遠高於此的財產。

監督

慈善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超出一個州範圍的基金會,尤其是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其他基金會則由州監督機關監督。監督機關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目,並可在理事會未履行職責時進行干預。

創立人的權利

自2024年1月1日起,創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僅變更基金會目的、而且變更其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這使創立人比以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據不斷變化的需要調整基金會。

免稅與扣除

專門且不可撤銷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及相應的州規定)。其目的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眾,而非服務於諸如創立人家族之類的封閉群體,且基金會機構的工作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義務性質。免稅待遇由州稅務機關依申請授予,建議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就捐助章程達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贈人向免稅基金會作出的捐贈,在聯邦所得稅上可扣除的額度最高為其淨收入的20%,大多數州也允許類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贈最高為其淨利潤的20%。

家族基金會及其替代方案

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和扶養費用(《民法典》第335條),因此並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財富的工具。希望將私人目的與慈善目的相結合的家族,往往採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詳見關於列支敦士登架構和離岸信託與基金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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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在瑞士設立慈善基金會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諮詢,起草捐助章程和規章,取得免稅待遇和監督機關的批准,並就治理和投資問題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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