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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國際家族:婚姻財產約定、繼承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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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家族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夫妻雙方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子女可能居住在國外,資產可能分佈在多個大洲。當這樣的家族移居瑞士時,瑞士國際私法決定由哪國法律調整其夫妻財產、遺產以及可能發生的離婚。瑞士國際私法還允許他們選擇適用法律,這使得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可避免讓在世配偶和繼承人遭遇意外。

夫妻財產

在沒有婚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居住在瑞士的夫妻適用所得參與制(《民法典》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婚姻解除時,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夫妻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的婚姻財產約定選擇其他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84條)。

對於國際夫妻,由《國際私法》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未作選擇,通常適用夫妻雙方同時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夫妻可以選擇雙方均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國際私法》第52條)。在本國訂立的婚姻財產約定應在移居之前進行審查,因為其在瑞士的效力並不總是符合夫妻的預期。

繼承

最後住所在瑞士之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國際私法》第90條第1款)。但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之一的法律(第90條第2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有關此類法律選擇以及與外國機關關係的規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對於來自繼承法與瑞士法律存在根本差異的國家的家族而言,這一選擇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之一。

特留份制度改革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法律賦予遺囑人更大的自由。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降至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在世配偶的特留份仍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遺囑人如今可以自由處分一半的遺產,這使其更容易將家族企業留給一位繼承人,或資助一家基金會。

離婚

如被告在瑞士擁有住所,或原告在瑞士擁有住所已滿一年或為瑞士國民,瑞士法院對夫妻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國際私法》第59條)。外國離婚判決如系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國、慣常居所地國或國籍國作出,通常在瑞士獲得承認(第65條)。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的分割由瑞士法院管轄,應儘早加以考慮。

提前規劃

移居瑞士的國際家族應當將其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持股架構一併審查,因為夫妻財產、繼承和稅務相互影響。持有家族資產的信託和基金會詳見關於離岸信託與基金會和列支敦士登架構的文章,移居的稅務方面詳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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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國際家族在其本國的律師合作,就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繼承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其繼承規劃與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的協調,為國際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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