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信託與遺產糾紛
信託和遺產糾紛很少侷限於一個國家。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受託人位於離岸中心,繼承人分佈在三大洲,而遺囑又是依據另一國法律起草的。在許多此類糾紛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因既在於資產位於瑞士,也在於瑞士國際私法就管轄權和準據法規定了明確的規則。
針對受託人的請求
信託受益人可以就違反信託義務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賬目和資訊,在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申請撤換受託人。瑞士的信託糾紛由《聯邦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信託契據可以指定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託所在地或被告受託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轄權。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的準據法確定。
向瑞士銀行獲取資訊
繼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瑞士銀行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誰取得。根據瑞士判例,繼承人作為概括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被繼承人帳戶的資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進行交易的資訊。正如關於《銀行法》第47條的文章所述,銀行客戶保密並不能使被繼承人對抗其本人的繼承人。資產已成為休眠資產的,適用關於休眠資產一文所述的程序。
撤銷遺囑和繼承契約
如果立遺囑人欠缺行為能力,遺囑或繼承契約系在錯誤、欺詐或脅迫影響下訂立,或者其內容或形式違法,該遺囑或繼承契約可被撤銷(《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和第520條)。訴訟必須在請求人知悉該處分及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第521條)。
特留份請求
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瑞士民法典》第522條及以下各條)。該訴訟也可涵蓋某些生前贈與,包括向信託和基金會的轉移。該請求權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後消滅,且無論如何在遺囑開啟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後消滅(第533條)。正如關於跨國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經降低。
資產保全
在糾紛審理期間,可以通過臨時措施或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實施扣押,對位於瑞士的資產進行保全,具體見關於扣押的文章。在繼承事務中,主管機關還可以下令對遺產加封、編制遺產清單,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遺產。
外國判決與仲裁
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裁判,如果系由與該遺產或信託具有充分聯繫的國家作出,即可根據《聯邦國際私法》在瑞士獲得承認;仲裁裁決則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信託契據中越來越多地訂有仲裁條款,而依據《瑞士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這正是家族在此類糾紛中所看重的。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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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