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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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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多年後離開瑞士的人,必須決定其已積累的繳費和養老金權利如何處理。養老金日後能否在國外發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籍,以及瑞士是否與當事人的本國締結了社會保障協定。來自無此類協定國家的公民,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繳費;而遷往歐洲以外地區的瑞士公民及歐盟/EFTA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可通過自願保險維持保障。本文介紹截至2026年的相關規則以及通常影響這一選擇的考量因素。

離境時AHV權利的處理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規定的強制保險以在瑞士有住所或從事有收入活動為前提(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當事人二者均放棄時,強制保險即告終止,但已完成的繳費年度仍記錄在個人帳戶中。完成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後,即產生養老金請求權(AHVG第29條第1款);由於全額養老金通常須具備44個繳費年度(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例如在瑞士工作十年的人,將相應享有部分養老金權利,其金額詳見我們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在國外領取養老金

出發點是AHVG第18條第2款: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外國公民僅在其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方可領取養老金。在實踐中,由此形成三類群體。

  • 瑞士公民無論居住在何處,均可領取AHV養老金。
  • 歐盟和EFTA國家的公民受《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和《EFTA公約》協調規則的覆蓋,可在國外領取養老金。
  • 與瑞士締結了協調給付的雙邊社會保障協定之國家的公民,同樣可依該協定的條款在國外領取養老金。

瑞士已與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另與魁北克簽有單獨協定)、智利、中國、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土耳其、英國、烏拉圭和美國等國,以及若干西巴爾幹國家和聖馬力諾締結了雙邊協定。但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僅限於確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這對派遣尤為重要(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這些協定並不協調養老金給付。因此,來自無任何協定國家的公民,或來自所籤協定不涵蓋給付之國家的公民,一旦居住在瑞士境外,即無法領取AHV養老金;對他們而言,退還繳費便成為相關途徑。

退還繳費

AHVG第18條第3款及其實施法規《AHV繳費退還條例》(RV-AHV)允許無社會保障協定國家的公民申請退還其已繳納的AHV繳費。為此須滿足若干條件:繳費須已繳納至少一個完整年度,且不產生養老金請求權(RV-AHV第1條第1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5歲的子女須已永久離開瑞士(RV-AHV第2條)。起決定作用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國籍(RV-AHV第1條第2款),這意味著日後入籍一個簽有協調給付協定的國家,可能會改變其法律地位。

退還範圍涵蓋僱員和僱主實際繳納的繳費(AHVG第18條第3款結合第5條和第13條),因此包括僱主應繳部分。退還不計利息(RV-AHV第4條第1款)。由於退還完全了結當事人與保險之間的關係,此後對AHV或殘疾保險(IV)不再享有任何權利(RV-AHV第6條);這也包括家庭成員的遺屬給付。

申請應向位於日內瓦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entrale Ausgleichsstelle,ZAS)提出(RV-AHV第8條)。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退還的權利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方告消滅(RV-AHV第7條),因此不再有必須在離境後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壓力。

根據ZAS的說明,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和烏拉圭的公民,在符合各該協定條件的前提下,亦可申請退還繳費。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核查所適用的協定。AHV繳費不能轉入外國養老金或社會保障制度;向個人退還是其價值離開瑞士制度的唯一形式。

不向國外發放的給付

即使養老金本身可以在國外發放,某些給付仍與在瑞士居住掛鉤。依據AHVG第43bis條發放的無助津貼,2026年根據無助程度為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僅向居民發放,不向國外發放。補充性給付(Ergänzungsleistungen)亦是如此,它為居住在瑞士的人補足較低的養老金。依賴這些給付的退休人員在移居國外前應考慮這一點。

自願AHV/IV保險

遷往歐盟/EFTA地區以外定居的瑞士公民以及歐盟或EFTA國家公民,可參加自願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AHVG第2條)。他們須在離境前緊接著至少連續五年參加強制保險,且須在退出強制保險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該期限十分嚴格,因此最好在離境前或離境後不久作出決定。

根據現有最新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就業人員繳納其收入的10.1%(AHV 8.7%,IV 1.4%),無業人士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每年繳納1,010瑞士法郎至25,25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未繳納繳費者將被排除在自願保險之外。自願保險的價值在於避免繳費缺口,並在旅居國外期間維持殘疾和遺屬保障。

退還繳費還是保留權利

對於可以選擇的人而言,並不存在適合所有人的答案,應綜合權衡若干因素。年齡很重要:較年輕的人距離參考年齡可能還有許多年,或許更希望現在就能動用這筆資金;而臨近退休的人往往更看重終身養老金。繳費年數同樣重要,因為在瑞士的職業生涯較短只能產生少量的部分養老金,較長的職業生涯則可提供可觀的終身收入。重返瑞士的可能性也同樣相關:退還將消滅所有權利,因此日後返回瑞士的人須重新積累其繳費記錄。最後,退還不計利息,且配偶和子女所失去的遺屬和殘疾保障的價值不應被忽視。由於請求權不再在固定期限後失效,通常有時間審慎作出這一決定。

實務清單

  • 確認您的國籍使您有權在國外領取養老金,抑或僅有權申請退還繳費。
  • 申請個人帳戶摘錄,以確認所記錄的繳費年度。
  • 如您持有僅涉及繳費的協定國家的國籍,請在申請退還前核查該協定的條件。
  • 遷往歐洲以外地區的瑞士公民及歐盟/EFTA公民應考慮參加自願保險,並遵守一年的申請期限。
  • 須注意無助津貼和補充性給付不向國外發放。
  • 將AHV相關決定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資產的處理以及新居住國的稅務諮詢相互協調。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離開瑞士的海外個人和家庭就離境對AHV權利的影響、退還繳費申請以及自願保險提供諮詢,並與其在新居住國的顧問協同合作。歡迎在您離境前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繳費退還條例》(SR 831.131.12);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自願保險的第10.02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瑞士補償基金(zas.admin.ch)公佈的資訊。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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