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覆蓋,首先取決於瑞士國內法,而瑞士國內法將參保與住所和工作地點掛鉤。瑞士已締結國際協定的,由該協定決定適用哪國法律,並允許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同時仍在本國參保。本文介紹適用於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地區的規則、雙邊協定、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籤協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協定時的情形,最後為向瑞士派遣員工或從瑞士外派員工的企業集團提出實務步驟。
出發點:住所和工作地點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瑞士法律採用屬地原則:觸發參保義務的是通過居住或工作與瑞士形成的實際聯繫,而非當事人的國籍或僱主的所在地。外國高管在楚格或蘇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時在當地工作,原則上自第一天起即須繳納瑞士繳費;繳費費率和僱主義務詳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
該法規定了少數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不參保,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人員亦不參保(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除上述情形外,僅適用國內法往往會導致雙重參保,而國際協定正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設。
歐盟和EFTA:依據《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進行協調
在與歐盟成員國的關係上,瑞士通過《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適用歐盟社會保障協調規則;對於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則通過《EFTA公約》適用相應規則。這些文件為每個人確定單一的適用法律,並協調相關國家之間的給付。從一國臨時派遣至另一國的僱員,可在派出國繼續參保最長24個月,前提是派遣有A1證明作為憑證。沒有該證明的,接收國有權將該僱員視為依其本國法律參保,因此應在派遣開始前取得A1證明。
雙邊社會保障協定
在歐盟/EFTA地區以外,瑞士已與下列國家締結雙邊社會保障協定(AHV/IV第890.e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
- 阿爾巴尼亞、澳大利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加拿大(另與魁北克簽有單獨協定)、智利
- 中國、印度、以色列、日本、科索沃、黑山、北馬其頓
- 菲律賓、聖馬力諾、塞爾維亞、韓國、突尼斯、土耳其
- 英國、烏拉圭、美利堅合眾國
這些協定大多既確定適用法律,又協調給付,並各自規定了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
中國、印度和韓國:僅涉及適用法律
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對本網站讀者具有特別重要的實際意義;這些協定的範圍比大多數其他協定更窄,因為它們只規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而不包含關於保險期間累計或養老金給付協調的規則。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間的雙重繳費,為此規定了相對較長的派遣期限,最長可達72個月。
對於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國、印度或韓國高管而言,這意味著只要派遣經過適當證明,他或她可在協定允許的期限內繼續在本國參保,而瑞士實體在此期間無須就該工資繳納AHV繳費。派遣一旦結束或轉為本地僱傭,即全面適用瑞士保險。屆時,任何瑞士繳費年度均僅依瑞士法律評估: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在中國、印度或韓國完成的期間不予計入。由於這些協定不協調給付,來自這些國家的外國公民須適用國內法規則,即養老金僅在領取人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發放(AHVG第18條第2款)。這些國家的公民在離開瑞士時,可能可以依據各該協定規定的條件申請退還繳費;詳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反方向亦適用同樣的邏輯。瑞士僱主向中國、印度或韓國派遣員工的,可在派遣期間使其繼續在瑞士參保,否則將適用東道國的本國制度。
最長派遣期限
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如下:
| 最長期限 | 國家 |
|---|---|
| 72個月 | 中國、印度、韓國 |
| 60個月 | 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魁北克、日本、科索沃、突尼斯(受僱人員)、美國 |
| 36個月 | 智利 |
| 24個月 | 歐盟/EFTA國家、英國及其他協定國 |
| 12個月 | 聖馬力諾 |
自僱人士
在多個國家從事自僱活動的企業家應注意,若干協定對其規定了專門規則。根據與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賓、韓國和美國所簽訂的協定,在兩國之一居住的自僱人士僅在該國繳費。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時在韓國經營業務的韓國創業者,原則上僅就該活動在瑞士參保。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自僱人士,須分別審查國內法規則和相應協定;瑞士關於自僱人士的繳費規則,詳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一文。
無協定:適用瑞士保險
瑞士與本國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僱員自始即依據AHVG第1a條第1款參保,不論其是否仍在本國參保,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扣繳並匯繳繳費。這可能導致雙重繳費,來自無協定國家的企業集團應將這一成本因素納入規劃。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補救。為瑞士僱主在境外工作並由其支付薪酬的僱員,經僱主同意,可繼續在瑞士參保(AHVG第1a條第3款第a項)。這種延續參保可避免瑞士繳費記錄出現缺口,但並不免除僱員依東道國法律承擔的任何義務。
企業集團實務清單
- 在任何跨境派駐之前,確定本國和東道國是否受《人員自由流動協定》、《EFTA公約》或雙邊協定覆蓋,以及適用的最長派遣期限。
- 在派遣開始前申請參保證明(歐盟/EFTA派遣為A1證明),並備妥以供瑞士或外國主管機關查驗。
- 記錄允許派遣期限的屆滿日期;自該日起通常適用東道國法律。
- 對於來自中國、印度或韓國的僱員,應在開始時說明瑞士繳費年度單獨計算,且養老金和退還繳費適用不同規則。
- 不存在協定的,應自第一天起為瑞士繳費編列預算,並考慮依據AHVG第1a條第3款第a項為外派員工延續瑞士保險。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外國企業集團、高管和企業家就派遣至瑞士或從瑞士外派的社會保險問題提供諮詢,包括適用法律的選擇和僱傭安排的設計。我與客戶的本國顧問協同合作,以確保瑞士和外國方面的立場保持一致。歡迎聯繫我,就擬議的派駐安排進行商討。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關於社會保障協定的第890.e號資料單;瑞士與歐盟《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EFTA公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as.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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