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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與控股架構

集團與控股架構

許多跨國集團通過一家瑞士公司持有其子公司、知識產權或融資業務。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瑞士控股公司如何納稅、哪種法律形式和哪個州適合控股、許可或融資公司、股息和利息如何從瑞士匯出,以及全球最低稅對大型集團帶來哪些變化。文章還涵蓋轉讓定價、瑞士公司在實踐中所需的實質、公司住所遷入瑞士、法律要求的居民董事,以及為何僅依賴瑞士地址的架構已不再可行。

跨國集團的中心

瑞士控股公司往往是跨國集團的中心:它持有子公司、收取子公司的股息併為其提供融資。控股公司設在何處、如何注資以及具備多少實質,決定了集團利潤中有多少能夠到達股東手中。

自2020年廢除原有的州級控股優惠以來,瑞士控股公司按其所在州的普通稅率納稅。不過,通過參股減免,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在很大程度上仍可免稅;參股減免適用於持股比例至少為10%或市值至少為一百萬瑞士法郎的參股。

實質、資本與治理

在適用稅收協定時,銀行和外國稅務機關越來越多地追問控股公司是否真正在瑞士管理。因此,真實的決策、合格的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會議的妥善記錄具有實際重要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居住在瑞士、能夠代表公司的人員,有限責任公司也須滿足類似要求。

法律形式的選擇也會影響資本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至少為10萬瑞士法郎,有限責任公司至少為2萬瑞士法郎。股東超出名義資本投入的資本,日後一般可以免徵預扣稅返還,因此,集團如何為其瑞士控股公司融資是一個值得在起步時就解決的問題。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瑞士控股公司的稅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AG)與有限責任公司(GmbH)之間的選擇、非洲項目中使用的瑞士載體、為何僅有瑞士地址的住所公司已成為過去,以及專業居民董事的作用。

居留 · 許可

歐洲以外企業家和員工的工作及居留許可

對於在瑞士設立機構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誰能夠在瑞士公司工作,往往與公司本身同樣重要。瑞士法律僅在嚴格條件下並在年度配額範圍內,允許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進入勞動力市場。能為瑞士經濟帶來實際價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企業家可以獲得許可,但申請必須精心準備,時間表也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好規劃。 根據《外國人與融入法》,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在其從事有收入工作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時,可以獲准入境就業(第18條)。僱主必須證明無法在瑞士或歐盟及 EFTA 境內找到合適的員工(第21條),並且必須提供當地及該行業慣常的薪酬和工作條件(第22條)。只有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其他合格員工才能獲准(第23條)。 此類員工的短期許可(L 許可)和居留許可(B 許可)受聯邦委員會確定並在各州之間分配的年度配額限制。僱主向州勞動力市場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由其就勞動力市場條件作出決定,且該許可須經國家移民秘書處批准。該程序通常需要數週時間,在配額已用完的州可能耗時更長。 希望在瑞士創辦企業並在其中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動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且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條件,可以作為自僱人士獲准(第19條)。各州會審查商業計劃、投資金額、創造的就業崗位以及預期的稅收收入。同時受僱於其自有瑞士公司的創始人被視為僱員,適用有關僱員的條件。 企業集團可以將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從境外集團公司調派至瑞士子公司。此類調派仍受配額以及資質和慣常薪酬要求的約束,但如果調派有助於集團內部高管和專業人員的國際交流,本地員工優先原則的適用會更加靈活。 居留許可持有人如果與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共同生活、擁有合適的住房和充足的經濟來源且不依賴社會救助,可以將其接到瑞士(第44條)。家庭成員可以在瑞士就業。相關規則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由於關鍵員工的許可需要時間且取決於配額,申請應與公司設立和銀行開戶同步準備,具體見影片設立瑞士公司:五個步驟。在創始人和管理人員的許可尚在辦理期間,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代表公司,具體見關於專業董事服務的文章。 我為企業家、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準備許可申請,將其與瑞士公司的設立相協調,並就居留和家庭團聚為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楚格

楚格與“加密谷”:公司、基金會與生態系統

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在楚格成立;短短幾年間,這個小州便成為歐洲最知名的區塊鏈企業所在地。如今,約有715家從事加密資產、區塊鏈和數碼資產業務的企業落戶於此。原因十分務實:適中的稅負、熟悉這一領域的主管機關、由專業律師、審計師和銀行組成的網絡,以及自2021年以來為該行業提供法律確定性的法律框架。 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於2014年選擇楚格,以支持以太坊協議的開發,眾多協議項目隨後紛紛效仿。2016年,楚格市開始接受以比特幣支付小額市政費用;自2021年起,楚格州接受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繳納稅款。圍繞這些早期項目,逐漸形成了一個生態系統,如今涵蓋交易所、託管機構、資產管理人、代幣化平台、軟件開發商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顧問。擁有眾多銀行和瑞士證券交易所的蘇黎世,距此僅約半小時車程。 許多協議項目採用《瑞士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瑞士基金會。基金會沒有所有者或股東;其財產專用於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例如開發和推廣某一開源協議。這適合那些希望表明網絡並非由追求股東利潤的公司所控制的項目。 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該局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基金會理事會必須據此組織基金會、妥善記賬並接受審計。基金會可以擁有運營公司並持有知識產權,但不得向其創立人分配利潤。 交易所、託管機構、軟件開發商和服務提供商等經營性業務,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據《DLT 法》作為登記簿證券發行,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加密資產作為實物出資繳付,但須遵守有關估值的規則並取得審計師的確認。企業是否需要金融市場牌照取決於其業務活動,詳見關於加密企業牌照的文章。 2026年,楚格市的實際利潤稅稅率為11.71%,位列瑞士最低水平之列。州稅務管理部門在加密企業和代幣方面經驗豐富,關於代幣發行、質押或加密資產估值的預先稅務裁定可以迅速取得。一般規則詳見關於加密資產稅務處理的文章。 我就在楚格設立事宜為區塊鏈項目和加密企業提供諮詢:在基金會與公司之間的選擇、設立與章程、監管分析、稅務裁定以及銀行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選址

非洲項目與貿易主體:楚格還是日內瓦

對於從事非洲業務的瑞士公司而言,州的選擇取決於公司的類型。擁有自己交易員的貿易平台,需要貿易融資、深厚的人才資源以及與法語區大宗商品走廊的聯繫,這些都指向日內瓦。項目、控股、許可或融資主體,需要較低的運營成本、高效的主管機關、適中的稅負以及能夠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會成員,這些都指向楚格。 對於貿易公司而言,關鍵在於貼近貿易融資、勞動力市場的深度,以及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科特迪瓦和馬里等以法語為主的大宗商品走廊的語言聯繫。2024年瑞士大宗商品貿易創造的192億瑞士法郎增加值中,58.4%來自日內瓦,27.0%來自楚格。對於這類公司,日內瓦仍是正確的選擇。 對於項目主體,起決定作用的是其他因素:公司運營成本、主管機關的效率、稅負、能否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會成員,以及是否貼近負責記賬、編制賬目和納稅申報的服務提供商。楚格在上述每一項上都處於領先地位。 2026年,楚格的實際利潤稅負為11.71%,日內瓦為14.70%,而瑞士平均水平為14.43%。以300萬瑞士法郎的利潤計算,2.99個百分點的差額每年約合9萬瑞士法郎。 對於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集團,全球最低稅框架下的瑞士補充稅會使兩個州的稅率均達到15%。由於利潤率較低,貿易集團較早達到這一門檻。對於利潤適中的項目主體,楚格的優勢則完全有效。 項目、控股、供貨、許可和融資主體最好設在楚格,因為那裡兼具較低的稅負、更快的行政效率以及集中的受託服務和董事資源。擁有自己交易員的運營型貿易平台,一旦其年交易量足以支撐成本,就應設在日內瓦;根據模型測算,這一門檻約為2.5億美元。 三大主要商業區位的總體比較,請參閱簡短影片蘇黎世、日內瓦還是楚格:哪個州適合您的業務?;各類主體的介紹,請參閱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一文。 我就集團內每個主體的所在州選擇提供諮詢,申請稅務裁定,並在楚格、日內瓦或蘇黎世設立公司。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
非洲 · 公司結構

一個項目,多家公司: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

瑞士公司在非洲業務中以兩種形式出現:一是作為貿易公司,在非洲生產商與亞洲買方之間承擔價格、信用和履約風險;二是作為項目或控股主體,負責持股、締約、融資或許可。這兩類公司在目的、成本和選址上各不相同,而一個大型項目在其存續期間通常會設立多家第二類公司。 貿易公司向非洲生產商採購,向中國或其他亞洲買方銷售,併為其間的頭寸提供融資。它承擔價格風險、雙方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及一方不履約的風險。為此,它需要自己的交易員、運營人員、貿易融資額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這使得貿易平台成本高昂。根據對一家擁有七名全職員工、具備獲得協定待遇和銀行准入所需實質的瑞士貿易公司的模型測算,該公司只有在年交易量約達2.5億美元、淨利潤率為1.5%時才能覆蓋其成本。股本需求約為800萬美元外加流動性儲備,實際約為800萬至1200萬瑞士法郎,並應預計兩年內累計產生200萬至300萬瑞士法郎的啟動虧損。一筆800萬美元頭寸上的單一交易對手違約,就會抹去約兩年的利潤,因此信用保險、信用證和收益轉讓從一開始就應納入該模式。 項目主體負責持有股權、訂立合同、提供融資或授予許可。它不僱用交易員,其收益來自其合同地位、持股、許可或融資。其運營成本維持在五位數範圍內,因此只要持有一份合同,就具有經濟合理性。 在其生命週期內,一個大型項目通常會設立以下主體: 在八至二十年的項目週期中,上述每家公司在設立、管理、會計、稅務和諮詢方面都有各自的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AG)是常見的形式,對於純粹的控股和許可主體,有限責任公司(GmbH)也同樣適用。這兩種形式均為中國和非洲交易對手所熟悉。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718條第4款,公司必須能夠由一名居住在瑞士、擔任董事會成員或董事的人士代表;對國籍或多數並無要求。在瑞士沒有居民人員的外國發起人無法自行滿足這一要求。專業董事職務一文介紹了可供選擇的方案。 瑞士法律並無成文的實質規則。然而,為獲得協定待遇並避免利潤被歸屬於境外,實務中仍要求公司具備辦公場所、擁有決策權的員工、在瑞士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以及自身的成本結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對職能和風險的合同分配,前提是瑞士實體實際控制其所承擔的風險。 對於項目主體而言,這意味著其配置比貿易平台更為精簡:一個運作正常且決策有書面記錄的董事會、獨立的賬目、獨立的資金流,以及不止於信箱地址的辦公場所。 瑞士適用OECD轉讓定價指南,但並無法定的轉讓定價規則,也沒有編制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義務。有兩項判決塑造了實務。2024年,楚格州行政法院否定了在利潤率測試中使用多年平均值的做法,要求嚴格按各期間分配。對於成本加成法,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以完全成本為基礎,其中包括所得稅以及按股本5%計算的名義回報。 對於許可與技術主體,轉移至瑞士公司的技術訣竅的估值是關鍵所在,且應在轉移之前完成。 我為非洲項目搭建從最初的開發公司到運營公司的各個主體:法律形式和所在州、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實質、供貨、工程、許可與融資的分離,以及集團公司之間的合同。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
公司法務 · 董事職務

瑞士的專業董事職務

每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和有限責任公司(GmbH)都必須能夠由至少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對於所有人和管理層均居住在境外的亞洲、中東或非洲集團而言,這意味著需要找到一位值得信賴的瑞士居民董事。我可以作為非執行專業董事承擔這一職責;如公司需要為其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持續的法律支持,我會將其引薦給一支經驗豐富、提供此類服務的瑞士團隊。 《瑞士債務法》(CO)規定,AG必須能夠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該人士可以是董事會成員或經理(《瑞士債務法》第718條第4款);GmbH同樣適用(《瑞士債務法》第814條第3款)。商業登記機關不會為不符合這一要求的公司辦理登記;如居民董事卸任,登記機關會要求公司指定新的簽字人。 居民董事並不只是一種形式。瑞士銀行期望有一名能夠在瑞士見面的簽字人。稅務機關會審查公司實際在何處管理,而在瑞士開會並作出決策的董事會,有助於支持公司的瑞士稅務居民身份及其享受雙重徵稅協定的資格。交易對手和審計師也更青睞熟悉瑞士法律和實務的董事會成員。 瑞士法律賦予AG董事會一系列不可轉授的職責:公司的整體管理、公司組織、財務控制和財務規劃、管理層的任命和監督、年度報告,以及在資不抵債時通知法院(《瑞士債務法》第716a條)。董事會成員因違反職責造成損害的,須承擔個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754條)。因此,專業董事會認真對待這一職務:他會閱讀文件、提出問題,並且只簽署自己理解的內容。 我是常駐蘇黎世的瑞士律師,曾在一家總部位於日內瓦的化工行業大宗商品貿易公司擔任董事近十年。我可以擔任瑞士公司以及外國集團瑞士子公司的非執行專業董事,尤其是: 日常業務仍由貴公司的管理層負責。我的職責是監督、提供瑞士法律方面的把關,以及可靠的簽字。在接受委任之前,我會像瑞士銀行一樣對集團、其所有人及其業務進行同樣的審查,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委任範圍、簽字規則、我所獲得的資訊以及費用。作為律師,我受職業保密義務的約束。 外國集團的瑞士子公司,或沒有自設法務部門的瑞士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往往不止一名居民董事,還需要為其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持續的法律與合規支持。針對這類公司,我與一支成熟的瑞士團隊合作,該團隊由律師、一名公證人和稅務顧問組成,成員長期擔任董事會成員,經驗豐富,我樂於為客戶進行引薦。其服務包括: 團隊成員本身擁有多年擔任董事會成員的經驗,如公司需要更多獨立董事,也可出任董事會職務。 如果您正在尋找一位瑞士董事,或為您的董事會尋求可靠的法律支持,一次簡短的交談即可表明哪種方案適合貴公司。 閱讀全文
公司結構 · 實務

瑞士的住所公司:為何帶有瑞士地址的BVI公司已經過時

數十年來,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資者慣用一種結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一家公司,從蘇黎世、日內瓦或楚格的辦公室實際經營,在瑞士銀行開立帳戶,信箋上印著由某家瑞士受託機構“轉交”(c/o)的地址。這種結構成本低廉、低調隱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卻已變得代價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毫無意義,因為瑞士的稅法、商業登記法和反洗錢法如今都會穿透境外空殼,直接著眼於公司實際經營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業務,合適的載體是一家瑞士公司。 這一術語在瑞士有三種不同含義,圍繞這一話題的諸多混亂,正是源於將這幾種含義混為一談。 在稅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設有註冊住所、但在當地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態是由受託機構以“c/o”地址代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據《聯邦直接稅與州及市鎮稅協調法》(StHA)規定的州特殊稅收地位(原第28條第3款和第4款StHA),對此類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稅率徵稅。該優惠已由《聯邦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自此以後,瑞士住所公司與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樣納稅。 在反洗錢法上,這一概念的範圍更廣。《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將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義為不從事貿易、製造或其他以商業方式經營之業務的法人、公司、基金會、信託及類似結構(AMLO-FINMA第2條a項)。一家持有銀行帳戶、投資組合或股權、但沒有自己的員工和場所的BVI公司,無論其註冊住所位於何處,都屬於此種意義上的住所公司。 最後,在日常用語中,“住所公司”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並未在該處設立辦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從20世紀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當長的時間裡,從瑞士經營的離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託機構的標準產品。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在羅德城設有註冊代理人和註冊辦事處。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託人以名義董事身份擔任,銀行帳戶開在瑞士,往來信函則寄往蘇黎世、日內瓦或盧加諾的某個地址,並註明由該受託機構“轉交”。BVI不對公司利潤徵稅,公司無需提交賬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現在任何公開登記冊中,而對於一家在紙面上屬於外國的公司,瑞士稅務機關也很少過問。 這一結構建立在一個簡單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註冊地法律管轄,且註冊地同時決定公司在何處納稅。瑞士國際私法確實接受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據以組建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前提是該公司滿足該法律關於公示或登記的要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54條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認為BVI公司。然而,這一前提的後半部分從來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這後半部分讓該結構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的法律實體,均須在其註冊住所地擁有一個可以聯繫到它的地址,註明街道、門牌號、郵政編碼和地點(《商業登記條例》(CRO)第117條第2款)。如該實體在該地沒有自己的辦公室,登記內容還必須載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這一資訊在登記冊和公司信箋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轉交”(c/o)的形式出現(CRO第117條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託機構、律師事務所或商務中心,須書面聲明同意該公司以其地址作為法定住所。登記機關可要求就該住所提供進一步資訊,特別是該地址的在場人員情況(CRO第117條第4款);與事實不再相符的登記內容可通過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債務法》(CO)第938條)。向登記機關作出虛假聲明,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騙取虛假證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條(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種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眾、法院和各主管機關表明:可以通過受託機構的地址聯繫到該公司,但公司在該處並無自己的場所。對於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兩種情形下具有意義: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辦公室的情況下在商業登記處登記瑞士分支機構;二是(遠為常見的情形)公司在沒有任何瑞士登記的情況下,直接在發票、合同和銀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為營業地址。第二種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絕大部分風險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註冊住所或實際管理地位於瑞士,即在瑞士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聯邦直接稅而言,見《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0條;就州稅和市鎮稅而言,見StHA第20條第1款)。實際管理地是指日常經營決策實際作出的地點。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蘇黎世、在蘇黎世開會並從那裡經營業務,或者實際上由瑞士受託人作出決策,那麼該BVI公司就是瑞士納稅人,須就其全球利潤納稅,與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並且必須提交瑞士納稅申報表,保存符合瑞士標準的賬目。 同一原則也適用於35%的預扣稅。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實際管理並在瑞士從事經營活動,即在預扣稅方面被視為瑞士居民(《聯邦預扣稅法》(WTA)第9條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須繳納瑞士預扣稅,儘管從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過這些股息。在增值稅方面,在瑞士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公司一旦營業額超過起徵點即須辦理登記,不論其註冊地在何處(《增值稅法》第10條)。 由此可見,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在稅收方面並不能從其BVI註冊中獲得任何好處。它無論如何都會成為瑞士納稅人,而境外註冊只會額外帶來第二套申報義務、第二個註冊代理人,以及一種會受到審計師、銀行和投資者本國稅務機關質疑的稅務身份。如公司未申報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未結年度可能面臨補繳稅款、滯納利息以及逃稅罰款。 瑞士國際私法中有一條規則,恰恰是為這種結構而設。如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業務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則代表該公司行事之人的責任受瑞士法律管轄(PILA第159條)。因此,擔任名義董事的瑞士受託人、居住在瑞士的經理人,以及從蘇黎世發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須就BVI公司的行為承擔瑞士法律標準下的責任。BVI公司面紗本應提供的保護,遠比許多所有人所設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過常設機構在瑞士開展業務,則必須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一家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受瑞士法律管轄,且至少須有一名有權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條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條及以下各條)。對於一家真實的外國經營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機構是完全正當的載體。而對於一個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實質的BVI空殼而言,它只不過是在公開登記冊中記錄下這家公司實際上屬於瑞士。 《法人透明度聯邦法》(TJPG)及其實施條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們設立了一個聯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記冊,該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但可供主管機關和金融中介機構查閱。登記範圍涵蓋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蓋在瑞士登記了分支機構、在瑞士實際管理或擁有瑞士不動產的外國法律實體。外國法律實體須在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進行首次申報,即最遲於2027年3月底。因此,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必須向瑞士聯邦登記冊披露其受益所有人,這使該結構曾經提供的最後一個支持匿名性的現實理由也不復存在。關於透明度登記冊與修訂後的《反洗錢法》的文章對新的義務作了詳細說明。 根據《反洗錢法》(AMLA)和瑞士銀行家協會《盡職調查行為準則》(CDB 20),瑞士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必須識別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並對此類業務關係給予特別審慎的處理。實踐中,銀行會要求提供由董事簽署、載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經認證並加註海牙認證(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註冊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證明,以及關於資金來源和所從事業務的合理一致的說明。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於2025年6月將英屬維爾京群島列入“加強監控司法管轄區”名單,以及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2月將該地區列入歐盟高風險第三國名單以來,許多銀行對BVI實體實施強化盡職調查,或作為政策一律拒絕。此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已於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 在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框架下,瑞士銀行將沒有積極經營業務的BVI公司歸類為消極非金融實體,並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國報告這些控制人的資訊。瑞士與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海灣國家以及其他一百多個司法管轄區交換資訊。該結構過去在所有人本國稅務機關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隱秘性,如今都已不復存在。關於瑞士如何對待私人客戶持有的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請參閱關於離岸結構的文章。 我們關於可銀行性以及為您的公司開立瑞士銀行帳戶的文章,更詳細地說明了瑞士銀行審查的內容。 英屬維爾京群島本身也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其規則。自2019年起,《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要求每一家從事“相關活動”(例如控股、融資、分銷和服務中心、總部或知識產權業務)的BVI公司,須證明其在BVI具有足夠的實質,或證明其在其他地方為稅務居民。主張在瑞士為稅務居民的公司,必須以瑞士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據支持這一主張,例如稅務核定書、已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居民身份證明。由此,BVI規則恰恰要求公司證明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而這正是該結構往往旨在規避的。… 閱讀全文
公司架構 · 概覽

瑞士的集團與控股架構

通過瑞士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幾乎不繳或完全不繳瑞士稅款的情況下收取子公司的股息,並將其再投資於收益最高之處。州一級的特殊控股地位雖已取消,但參股扣除仍然保留,而且發揮著主要作用。 大多數控股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瑞士債務法》第620條及以下(OR))的形式,最低股本為10萬瑞士法郎(CO第62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GmbH;OR第772條及以下)只需2萬瑞士法郎(CO第773條),但不太適合外部投資者,因為其成員的姓名會登載於商業登記簿。自2023年起,股本也可以美元等外幣計價(CO第621條第2款)。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均須至少有一名有權代表公司且居住在瑞士的人員(CO第718條第4款;CO第814條第3款)。 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通過參股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免於利潤稅。如參股佔資本至少10%或其市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即屬合格參股(《聯邦直接稅法》第69條(DBG));處置收益如所持股份至少為10%且持有至少一年,亦屬合格(DBG第70條第4款)。各州適用相同原則(《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28條(StHG))。原有的州控股優惠已根據《聯邦稅制改革與AHV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除。 瑞士股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b項(VStG))。有三條途徑可以減輕這一負擔。從資本出資儲備中進行的分配免徵預扣稅(VStG第5條第1bis款)。雙重徵稅協定可為外國母公司降低稅率;參見雙重徵稅協定。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設在歐盟的母公司可享受零稅率。 合併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集團須承擔15%的最低實際稅率。瑞士自2024年1月1日起徵收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並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收入納入規則(《最低稅條例》)。對於較小的集團,一切不變;對於大型集團,補足稅留在瑞士,而不是流向其他國家。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實質。在瑞士擁有真實管理的控股公司會得到協定夥伴國和銀行的認可;空殼公司則不然。 資本出資儲備。從一開始就規範記錄股東的出資;日後這些出資可以免預扣稅返還。 州的選擇。利潤稅、資本稅以及稅務機關的態度因州而異。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