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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

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

瑞士是最早為加密資產提供明確法律框架的國家之一,楚格已成為該行業的中心。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法)與登記簿證券、權利和大宗商品頭寸的代幣化、破產情形下的加密資產託管、FINMA的監管、穩定幣的處理,以及企業和個人加密資產的稅務問題。文章還探討穩定幣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以及香港、新加坡、歐盟和美國對數碼資產的監管。

“加密谷”及其他

瑞士很早就為加密資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楚格由此成為一個行業的中心,如今這一行業涵蓋交易所、託管機構、代幣化平台和專業銀行。2021年的《DLT法》使代幣化證券具有法律效力,並在託管機構破產時保護其持有的加密資產,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確定性。

對於來自海外的企業家和投資者而言,瑞士的做法提供了在制定時即考慮到區塊鏈技術的規則,以及一個公開其監管實踐的監管機構。FINMA於2018年發佈的首次代幣發行指引闡明瞭代幣的分類方式,至今仍影響著項目的規劃方式以及向銀行和投資者展示項目的方式。

新進入者面臨的實務問題

外國創始人在起步階段通常面臨相同的問題。代幣是否構成證券、支付手段或功能型代幣?業務是否需要牌照,或是否需要為反洗錢目的加入自律組織?哪家瑞士銀行會為持有或處理加密資產的公司開立帳戶?

銀行和服務提供商對加密業務適用《反洗錢法》的方式與對傳統金融中介機構大致相同,並期望對資金來源和錢包歷史有清晰的記錄。私人投資者需要了解其所持資產在財富稅和所得稅方面如何處理,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是以私人投資者還是職業交易者的身份行事。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DLT法》、FINMA如何對代幣和穩定幣進行分類、加密業務需要哪些牌照、加密資產如何徵稅、項目為何選擇楚格、如何追蹤和追回加密資產,以及穩定幣如何用於非洲與中國之間的貿易。

數碼資產 · 糾紛

瑞士的加密糾紛與資產追回

加密資產可以在幾分鐘內轉移到世界各地,但它們會在區塊鏈上留下永久的痕跡,而且該行業相當一部分交易所、託管機構和發行人設在瑞士或與瑞士存在關聯。對於欺詐受害人、破產交易所的客戶以及商業糾紛的當事人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追蹤、凍結和追回加密資產的有效工具,前提是他們迅速行動並選擇正確的程序。 第一步是查明資產的去向。區塊鏈分析從受害人的錢包出發,經由中間地址追蹤交易,直至資產到達某一交易所、託管機構或其他可識別的服務提供商。在這一節點上,資產往往可以與某一帳戶持有人相關聯,法律措施也正是在此發揮作用。由專業人士出具的追蹤報告,同時也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的依據。 如資產系通過欺詐取得,向瑞士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往往是最快捷的途徑。檢察官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3條,命令交易所或託管機構凍結帳戶並扣押資產,並可從受反洗錢規則約束的瑞士服務提供商處獲取帳戶持有人的資訊。受害方可以作為私人原告參加訴訟程序,並請求將被扣押的資產返還或分配給自己。 對在瑞士交易所或託管機構持有加密資產的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申請財產查封,詳見關於《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項下的財產查封的文章。民事法院也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以防止加密資產在糾紛未決期間被轉移。申請中必須儘可能準確地指明相關資產以及持有該資產的服務提供商,這正是追蹤必須先行的原因。 當加密交易所或託管機構陷入破產時,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客戶的資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債務人為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如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確定的共有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可予以取回。客戶應及時提出取回請求並記錄其持有情況,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加密行業企業之間的糾紛,例如有關代幣銷售協議、託管合同、做市安排或合資企業的糾紛,由瑞士法院或通過仲裁裁決。依據《瑞士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使當事人能夠選擇具備技術和金融專業知識的仲裁員,詳見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瑞士的判決和仲裁裁決可以針對瑞士境內的資產執行;在境外,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獲得執行,判決則可依據《盧加諾公約》在歐洲獲得執行。 在加密案件中,時間決定結果。受害人應保全所有交易數據和通信記錄,委託進行追蹤分析,並在查明資產所在之後立即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資產未被凍結的時間越長,其被兌換、混合或轉移至難以追回的司法管轄區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代理加密欺詐的受害人和破產交易所的客戶,協調區塊鏈追蹤工作,提起刑事告訴以及財產查封和臨時措施申請,並辦理涉及加密資產的訴訟和仲裁。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楚格

楚格與“加密谷”:公司、基金會與生態系統

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在楚格成立;短短幾年間,這個小州便成為歐洲最知名的區塊鏈企業所在地。如今,約有715家從事加密資產、區塊鏈和數碼資產業務的企業落戶於此。原因十分務實:適中的稅負、熟悉這一領域的主管機關、由專業律師、審計師和銀行組成的網絡,以及自2021年以來為該行業提供法律確定性的法律框架。 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於2014年選擇楚格,以支持以太坊協議的開發,眾多協議項目隨後紛紛效仿。2016年,楚格市開始接受以比特幣支付小額市政費用;自2021年起,楚格州接受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繳納稅款。圍繞這些早期項目,逐漸形成了一個生態系統,如今涵蓋交易所、託管機構、資產管理人、代幣化平台、軟件開發商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顧問。擁有眾多銀行和瑞士證券交易所的蘇黎世,距此僅約半小時車程。 許多協議項目採用《瑞士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瑞士基金會。基金會沒有所有者或股東;其財產專用於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例如開發和推廣某一開源協議。這適合那些希望表明網絡並非由追求股東利潤的公司所控制的項目。 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該局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基金會理事會必須據此組織基金會、妥善記賬並接受審計。基金會可以擁有運營公司並持有知識產權,但不得向其創立人分配利潤。 交易所、託管機構、軟件開發商和服務提供商等經營性業務,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據《DLT 法》作為登記簿證券發行,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加密資產作為實物出資繳付,但須遵守有關估值的規則並取得審計師的確認。企業是否需要金融市場牌照取決於其業務活動,詳見關於加密企業牌照的文章。 2026年,楚格市的實際利潤稅稅率為11.71%,位列瑞士最低水平之列。州稅務管理部門在加密企業和代幣方面經驗豐富,關於代幣發行、質押或加密資產估值的預先稅務裁定可以迅速取得。一般規則詳見關於加密資產稅務處理的文章。 我就在楚格設立事宜為區塊鏈項目和加密企業提供諮詢:在基金會與公司之間的選擇、設立與章程、監管分析、稅務裁定以及銀行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

瑞士加密資產的稅務處理

瑞士依據其普通稅法對加密資產徵稅,聯邦稅務局已在一份於2019年首次發佈、此後不斷更新的工作文件中闡明瞭其實踐做法。對於私人個人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應稅財產的一部分,而只要持有人不被視為職業交易者,其資本利得仍然免稅。對於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普通的經營資產。投資者、礦工或代幣發行人是否納稅以及納稅多少,取決於具體細節。 瑞士居民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州財富稅。主要加密資產按聯邦稅務局公佈的年末匯率估值,其他加密資產則按認可交易所的收盤價或取得價值估值。財富稅稅率由各州確定,在國際比較中處於適中水平。加密資產必須像其他資產一樣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申報應以錢包和交易所對賬單為依據。 在瑞士,出售動產類私人資產所得的收益免稅,這同樣適用於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如持有人被視為職業證券交易者,則該免稅待遇終止。稅務機關適用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中的標準,例如持有期少於六個月、交易量大、使用借入資金或衍生品,以及收益在持有人收入中佔比較高。符合上述標準的人,其收益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並須就此繳納社會保險費。 來自加密資產的收入須納稅,包括質押獎勵、出借加密資產所得利息,以及作為服務對價而獲得的空投。挖礦如以營業方式進行,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否則作為其他收入徵稅。 對於瑞士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經營資產的一部分,相關損益計入其應稅利潤。根據瑞士會計法,加密資產通常按成本或較低的市場價值計量;如存在可觀察的市場價格,公司可以按該價格計量。利潤稅稅率因州而異,詳見關於楚格與“加密谷”的文章。 代幣發行所得款項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代幣的分類。支付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的發行所得,通常被視為發行人的應稅收入,並可扣減項目成本。代表債權的資產型代幣可被視為債券,其利息支付適用35%的瑞士預扣稅;賦予發行人參與權的代幣,其分配可能須繳納預扣稅,並可能須繳納發行印花稅。建議在任何發行之前申請預先稅務裁定,銀行也經常要求提供此類裁定。 就增值稅而言,支付型代幣被視為支付手段。支付型代幣與法定貨幣或其他支付型代幣之間的兌換免徵增值稅,以其付款則視同以貨幣付款。與其他代幣相關的服務,則根據其內容進行評估。 加密資產日益被納入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的範圍。瑞士已承諾實施 OECD《加密資產報告框架》,該框架將自動資訊交換擴展至加密服務提供商,是對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補充,後者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未申報的加密資產可以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詳見關於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的文章。 我就瑞士加密資產的稅務問題為個人和公司提供諮詢,為代幣發行和加密企業申請稅務裁定,並協助就未申報的加密資產進行自願披露。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實務

瑞士加密企業的牌照

瑞士並不存在單一的加密牌照。加密企業需要取得與其實際業務相對應的牌照:兌換和轉移加密資產、為客戶託管加密資產、吸收存款、從事代幣化證券交易或運營交易場所。牌照的範圍從加入《反洗錢法》項下的自律組織,直至取得完整的銀行牌照;在起步階段就選準合適的層級,可以在業務擴張時節省時間和成本。 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代客戶轉移加密資產,或在擁有處分權的情況下託管加密資產的企業,通常屬於《反洗錢法》第2條第3款意義上的金融中介。該企業必須加入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認可的自律組織;如其持有金融市場牌照,則須直接接受 FINMA 監管。企業必須識別客戶身份、確定受益所有人、在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中查明資金來源,並向 MROS 報告可疑情況,詳見關於向 MROS 報告的文章。 FINMA 對加密交易嚴格適用反洗錢規則。加密資產兌換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須識別客戶身份;FINMA 於2019年發佈的關於區塊鏈支付的指引要求,機構之間的轉賬須隨附匯款人和收款人的資訊,且不設起點金額。向外部錢包轉出或自外部錢包轉入的款項,須查明該錢包由誰控制。 《銀行法》第1b條為吸收不超過1億瑞士法郎公眾存款的企業設立了一種牌照,前提是企業既不將存款用於投資,也不支付利息。以集合託管方式持有的加密資產可適用這一制度。其要求比銀行寬鬆:最低資本為存款的3%,且不少於30萬瑞士法郎;該牌照不納入存款保障機制。對於許多託管和支付類企業而言,金融科技牌照是合適的過渡階段。 希望吸收超出金融科技牌照限額的存款、發放貸款或提供全面服務的企業,需要取得銀行牌照。自2019年起,FINMA 已向專門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銀行發放牌照,這些銀行在全面的銀行監管下提供託管、交易和借貸服務。以自營或代客方式專業從事具有證券屬性的代幣交易的企業,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證券公司牌照。 運營代幣化證券多邊交易的平台,需要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取得 DLT 交易設施牌照,或取得證券交易所或多邊交易設施牌照。DLT 交易設施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並將交易、結算和託管合而為一,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為客戶管理加密投資組合的管理人,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對加密資產的集合投資受《集體投資計劃法》規管。…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知識

FINMA如何對代幣進行分類:支付型、功能型和資產型代幣

在瑞士發行代幣是否受證券法、銀行法或反洗錢規則約束,取決於該代幣的功能。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早在2018年2月發佈的首次代幣發行指引中就回答了這一問題,其著眼點是每種代幣的經濟功能,而非其技術形式。由此形成的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之分,至今仍在塑造瑞士的實踐;此後,FINMA又專門就穩定幣發佈了指引,每一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都應了解。 FINMA依據代幣的經濟功能及其可轉讓性對其進行評估,並著眼於具體個案,而非發行人所選擇的名稱。因此,同一種技術上的代幣,可能因其所附權利和發售方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對待。許多代幣兼具多種功能;對於這類混合型代幣,FINMA會適用與其各項功能相應的全部規則。 支付型代幣旨在用作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手段或用於價值轉移,且不賦予持有人對發行人的任何請求權。比特幣是典型例子。FINMA不將支付型代幣視為證券,但其發行和轉讓受《反洗錢法》(AMLA)約束,因此發行人、交易所和託管人以金融中介機構身份行事,必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功能型代幣提供對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提供的應用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只要訪問功能是該代幣的唯一目的,且該應用在代幣發行時已可投入使用,FINMA就不將其視為證券。如果該代幣還具有投資目的,或者相關服務尚不存在、購買者實際上是在為其開發提供資金,則該代幣可能被視為資產型代幣。 資產型代幣代表諸如對發行人的債權或股權、未來利潤或資本流的份額,或對實物資產的權利等資產。如果這類代幣是標準化的並適合大規模交易,FINMA便將其視為證券。此時,除非適用豁免,發行人必須遵守《金融服務法》(FinSA)的招股說明書規則,而從事該代幣交易的中介機構可能需要取得證券公司牌照。如果代幣是依據《分佈式賬本技術法》作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發行的,則還適用關於《分佈式賬本技術法》的文章所說明的民法規則。 FINMA於2019年9月在其指引中補充了關於穩定幣的章節,並於2024年7月發佈了進一步的指引。其方法同樣遵循經濟實質:以某種貨幣為支持並可按面值贖回的穩定幣,通常被視為存款,因此發行人需要銀行牌照;而以其他資產為支持的穩定幣,則可能被視為集合投資計劃或衍生工具。如果由銀行為持有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穩定幣可以在沒有銀行牌照的情況下發行,但FINMA已明確表示,該擔保必須單獨保護每一位持有人,並覆蓋全部金額。在任何情況下,發行人都必須依據反洗錢規則識別所有持有人。 中國、香港、新加坡、歐盟和美國對穩定幣的國際監管,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 如果代幣的分類存在不確定性,發行人可以在發行前向FINMA提交請求。該請求應說明項目情況、代幣所附權利、其技術設計、發售方式以及募集資金的用途。FINMA的答覆可提供法律確定性,而且銀行在為發行人開立帳戶之前,常常期待看到這一答覆。 我依據瑞士金融市場法分析代幣項目,準備向FINMA提交的分類請求,併為代幣發行和穩定幣項目設計架構,確保在推出之前已取得所需的牌照或豁免。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基礎知識

《分佈式賬本技術法》:瑞士法中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與加密資產

2021年,瑞士通過一部聯邦法律,使其民法、破產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該法通常被稱為《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自此以後,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可以以代幣形式發行和轉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託管的加密資產在託管人破產時受到保護;代幣化證券的交易場所也可以獲得牌照。對於希望通過瑞士將資產代幣化或持有加密資產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這些規則構成了法律基礎。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0年9月25日由議會通過。對《瑞士債務法》(CO)和《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的修訂於2021年2月1日生效,其餘條款於2021年8月1日生效。該法並未另立一部單獨的加密法,而是在區塊鏈技術引發新問題之處修訂現行法律,因此相關規則分散於《瑞士債務法》、《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銀行法》(Bank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和《反洗錢法》(AMLA)之中。 核心創新是《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Registerwertrecht)。一項權利可以記錄於分佈式登記冊中,使其只能通過該登記冊主張和轉讓,正如紙質證書只能通過交付來轉讓一樣。各方在登記協議中就此作出約定。 根據《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第2款,該登記冊必須滿足四項要求:必須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債權人(而非發行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權;其完整性必須受到保護,免遭未經授權的更改;權利內容、登記冊的運作方式和登記協議必須記錄於登記冊或與之關聯的附隨數據中;債權人必須能夠查閱與其相關的資訊和記錄。善意從登記冊所示之人處取得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的人,受法律保護(《瑞士債務法》第973e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參與證書、債券、基金份額和合同債權均可以這種形式發行。對於股份,公司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 在《分佈式賬本技術法》出台之前,客戶能否從破產託管人處取回加密資產並不明確。現在,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如果債務人為客戶持有加密資產,且這些資產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的共同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這些資產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對於銀行和證券公司,《銀行法》第16條第1bis項將此類加密資產視為託管資產,不屬於銀行的破產財產。 這種保護取決於託管的架構。因此,客戶和託管人應當核查錢包和內部記錄是否能夠在任何時候將資產歸屬於各個客戶。 該法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中設立了一種針對DLT交易設施的新牌照。此類設施不僅可以接納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還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並可在一張牌照下將DLT證券的交易、結算和託管結合起來。這使得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下,於瑞士建立一個代幣化股份和債券的一體化市場成為可能。 一家希望將其股份代幣化或發行代幣化債券的公司,只要登記協議、登記冊以及(就股份而言)公司章程起草得當,即可在瑞士法下以法律上確定的方式實現這一目標。同樣的規則也允許將大宗商品頭寸和貿易應收賬款代幣化,作為融資的基礎,詳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從代幣分類到牌照申請的監管方面,見關於FINMA如何對代幣進行分類和加密業務牌照的文章。 我就將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代幣化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提供諮詢,起草登記協議和公司章程,並審查託管架構的破產保護。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數碼資產

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

在非洲與中國之間的貿易中,以穩定幣付款已成為常見做法。無法從本國銀行獲得足夠美元的非洲進口商以代幣付款,而中國出口商也接受這種付款。這一做法基本上處於法律框架之外,給所有參與方都帶來風險,因而需要審慎地進行架構設計。 根據已公開的行業分析,撒哈拉以南非洲約43%的加密交易量為穩定幣交易;據報道,2025年尼日利亞的穩定幣交易額約為220億美元。其推動因素是外匯短缺:進口商無法從銀行獲得足夠的美元額度,於是轉而使用代幣。中國出口商接受此類付款,尤其是在經由廣州和義烏進行的貿易中。 202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確將其加密業務禁令擴展至穩定幣和現實世界資產的代幣化,並正式確立了對人民幣計價穩定幣的禁止。因此,在內地接受代幣的中國出口商,其行為處於許可框架之外。 自2025年8月1日起,香港依據《穩定幣條例》對穩定幣發行人實行發牌制度。2026年3月2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了首批兩張牌照,分別授予滙豐銀行和由渣打銀行牽頭的合資企業Anchorpoint Financial。在約三十六家申請者中,最初只有這兩家獲發牌照,這表明該制度的適用相當嚴格。首隻受監管的港元穩定幣於2026年8月推出市場。 2025年6月30日,新加坡推出了針對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的發牌制度,該制度也涵蓋僅從新加坡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2023年公佈的穩定幣框架正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予以落實,相關修訂已於2026年進行諮詢。該框架規定了全額儲備支持,並禁止支付利息。 在瑞士,適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24年的指引,據此,穩定幣的發行原則上應視為接受公眾存款。聯邦委員會已將《金融機構法》(FinIA)的修訂草案付諸諮詢,該修訂將涵蓋穩定幣和加密服務提供商;截至本文撰寫時,向議會提交的諮文尚未通過。對於權利的代幣化,可以採用《瑞士債務法》(CO)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 在歐盟,MiCA的穩定幣規則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結束。在美國,2025年7月的GENIUS Act建立了聯邦框架。其實施細則草案已於2026年8月公佈,其中包括面向外國發行人的途徑。 中國內地的禁令、香港的發牌制度與非洲的實際使用之間存在落差,這正是需要專業意見之處。以下四種架構是可行的。 自2026年10月1日起,就此類架構提供諮詢,只要涉及公司的設立或管理,其本身即受經修訂的《反洗錢法》(AMLA)約束。屆時,審查代幣付款的資金來源將成為核心義務。關於透明度登記冊和經修訂的《反洗錢法》的文章說明了新規則。 楚格是此類架構的天然所在地。約715家加密和數碼資產領域的公司設在當地,稅務機關熟悉這一領域,且該州自2021年起接受以比特幣繳稅。關於瑞士的加密和數碼資產的文章概述了瑞士的相關框架。 我審查並設計涉及穩定幣和代幣化大宗商品頭寸的支付流程,起草供應合同中的付款條款,並就瑞士、香港和新加坡的監管狀況提供諮詢。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數碼資產 · 概覽

瑞士的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

瑞士是最早使其民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的國家之一。企業可以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發行代幣化股份和債券,其客戶的加密資產在託管機構倒閉時也受到保護。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1年分階段生效。該法引入了登記簿證券:即記錄於分佈式賬本中、只能通過該賬本行使和轉讓的權利(《瑞士債務法》(OR)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由此,股份、債券及其他權利可以作為代幣發行和交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為客戶託管的加密資產,如在任何時候均可歸屬於個別客戶,則在託管機構破產時予以分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42a條)。對銀行適用同一原則(《銀行法》(BankA)第16條)。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區分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並根據每個項目的經濟功能進行評估。資產型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支付型代幣適用《反洗錢法》;任何以商業方式兌換或轉讓支付型代幣者,必須加入自律組織或接受FINMA監管。DLT證券交易設施須取得牌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第73a條及以下各條)。 楚格州及其周邊地區聚集了大量區塊鏈基金會、加密銀行和服務提供商。該州接受以特定加密貨幣繳納稅款,楚格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託管和交易服務。 實踐中值得做的事 在發行前與FINMA澄清代幣分類;取得一項裁定的成本低於日後的執法程序。 選擇依DEBA第242a條分離資產的託管機構。 不要忽視稅務方面: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財富稅,職業性交易則按所得徵稅。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