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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使大宗商品和貨物在生產商、貿易商和買家之間順暢流轉。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跟單信用證與嚴格相符原則、出口前融資與預付款融資、對在途貨物和倉儲貨物的擔保、應收賬款轉讓,以及日內瓦和楚格專門從事貿易融資的銀行所發揮的作用。文章還探討貿易融資失敗的案例、貸款人從2020年的損失中汲取的教訓,以及電子貿易單據和代幣化應收賬款如何開始改變這一業務。

為在途貨物融資

從購入一批貨物到買家付款,其間往往相隔數週,貿易商必須在此期間為貨物提供資金。貿易融資通過跟單信用證、預付款、借款基數融資和貨物擔保來彌補這一缺口,而日內瓦和楚格的銀行是全球領先的貿易融資提供者之一。

對於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貿易商而言,能否獲得貿易融資往往決定了他們能承接多大規模的交易。銀行以貨物價值和單據質素為基礎發放貸款,使資產負債表規模有限的新興貿易公司也能處理遠超其自有資本所能支撐的貨物。獲得這種融資的代價是就交易對手、貨運和資金流向保持透明。

貸款人關注什麼

為一批貨物提供融資的銀行希望了解買賣雙方是誰、貨物在何處儲存和運輸,以及貨款將如何迴流至帳戶。銀行依賴提單、倉單、檢驗證書和保險單據,並期望這些單據彼此一致,且與基礎買賣合同相符。

跟單信用證通常受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 600)約束。在談判買賣合同之前了解這些規則的貿易商,可以避免導致付款延誤的不符點,並能合理安排擔保、保險和對沖,使銀行的要求與商業條款相互契合。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跟單信用證與嚴格相符原則、一批原油如何融資、貸款人從2020年欺詐案中汲取的教訓,以及日內瓦中世紀集市上的匯票如何奠定了這一業務的基礎。

非洲 · 數碼資產

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

在非洲與中國之間的貿易中,以穩定幣付款已成為常見做法。無法從本國銀行獲得足夠美元的非洲進口商以代幣付款,而中國出口商也接受這種付款。這一做法基本上處於法律框架之外,給所有參與方都帶來風險,因而需要審慎地進行架構設計。 根據已公開的行業分析,撒哈拉以南非洲約43%的加密交易量為穩定幣交易;據報道,2025年尼日利亞的穩定幣交易額約為220億美元。其推動因素是外匯短缺:進口商無法從銀行獲得足夠的美元額度,於是轉而使用代幣。中國出口商接受此類付款,尤其是在經由廣州和義烏進行的貿易中。 202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確將其加密業務禁令擴展至穩定幣和現實世界資產的代幣化,並正式確立了對人民幣計價穩定幣的禁止。因此,在內地接受代幣的中國出口商,其行為處於許可框架之外。 自2025年8月1日起,香港依據《穩定幣條例》對穩定幣發行人實行發牌制度。2026年3月2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了首批兩張牌照,分別授予滙豐銀行和由渣打銀行牽頭的合資企業Anchorpoint Financial。在約三十六家申請者中,最初只有這兩家獲發牌照,這表明該制度的適用相當嚴格。首隻受監管的港元穩定幣於2026年8月推出市場。 2025年6月30日,新加坡推出了針對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的發牌制度,該制度也涵蓋僅從新加坡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2023年公佈的穩定幣框架正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予以落實,相關修訂已於2026年進行諮詢。該框架規定了全額儲備支持,並禁止支付利息。 在瑞士,適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24年的指引,據此,穩定幣的發行原則上應視為接受公眾存款。聯邦委員會已將《金融機構法》(FinIA)的修訂草案付諸諮詢,該修訂將涵蓋穩定幣和加密服務提供商;截至本文撰寫時,向議會提交的諮文尚未通過。對於權利的代幣化,可以採用《瑞士債務法》(CO)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 在歐盟,MiCA的穩定幣規則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結束。在美國,2025年7月的GENIUS Act建立了聯邦框架。其實施細則草案已於2026年8月公佈,其中包括面向外國發行人的途徑。 中國內地的禁令、香港的發牌制度與非洲的實際使用之間存在落差,這正是需要專業意見之處。以下四種架構是可行的。 自2026年10月1日起,就此類架構提供諮詢,只要涉及公司的設立或管理,其本身即受經修訂的《反洗錢法》(AMLA)約束。屆時,審查代幣付款的資金來源將成為核心義務。關於透明度登記冊和經修訂的《反洗錢法》的文章說明了新規則。 楚格是此類架構的天然所在地。約715家加密和數碼資產領域的公司設在當地,稅務機關熟悉這一領域,且該州自2021年起接受以比特幣繳稅。關於瑞士的加密和數碼資產的文章概述了瑞士的相關框架。 我審查並設計涉及穩定幣和代幣化大宗商品頭寸的支付流程,起草供應合同中的付款條款,並就瑞士、香港和新加坡的監管狀況提供諮詢。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合同與爭議

在非洲訂立合同:出口配額、加工要求與國家參股

與十年前相比,非洲各國政府正更加積極地利用本國礦產資源。它們設定出口配額,要求在當地加工,並在採礦項目中持有更大的股份。通過瑞士公司訂立的供應和包銷合同必須反映這些措施;而在選擇準據法、仲裁地和執行策略時,也必須考慮到合同相對方往往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這一事實。 目前有三種模式影響著合同起草。 因此,包銷合同和供應合同項下的供貨義務需要對出口配額作出明確保留,需要一項涵蓋政府措施的不可抗力條款,還需要一項在被施加加工要求時適用的價格調整機制。如果項目依賴於某項配額或許可,合同應明確由誰申請、由誰承擔被拒絕或被撤銷的風險,以及貨物無法出口時預付款如何處理。 此外,往往還需要在東道國設立一家當地子公司。它可以滿足本地成分要求,並可享受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而瑞士公司本身無法享受這些優惠。 瑞士法適合作為瑞士項目載體所訂合同的準據法。對於供應和融資合同,若融資方有此要求,則常選擇英國法。兩者均為中國和非洲當事方所接受。 在爭議解決方面,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是自然的選擇。瑞士仲裁中心在2025年受理了創紀錄的125宗新案件,平均爭議金額略高於5,000萬瑞士法郎。該中心於2024年與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提升了其在中國當事方中的認可度。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說明了相關法律框架。 如果合同相對方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審查國家豁免問題以及可供執行的資產所在地。實踐中,將銷售收益轉讓至東道國境外的帳戶,比取得一份須在東道國本身執行的仲裁裁決或判決,更能保護瑞士公司。位於瑞士的資產可以通過扣押予以保全,詳見關於依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DEBA)實施扣押的文章。 我為非洲項目起草和談判包銷、預付款、供應及聯營合同,包括配額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和價格調整條款,並在仲裁和執行程序中代理客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概覽

中國、非洲與瑞士:為何非洲項目需要一個中立的瑞士層級

2025年,中非貿易額達到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約為2040億美元。與此同時,中國對非洲的國家貸款已降至二十年來的最低水平,大型項目如今通過預付款、包銷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信貸獲得融資。這些融資形式需要一個為各方銀行、保險人和交易對手所接受的締約主體,而瑞士公司往往正是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主體。 中非雙邊貨物貿易額從2024年的2956億美元增至2025年的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增長24%。中國對非出口約四分之三為資本品和中間品:機械、電氣設備、車輛和船舶。非洲則供應原油、銅、鈷、鐵礦石和鋁土礦。 自2026年5月1日起,與中國建交的全部53個非洲國家均享有進入中國市場的零關稅待遇。2026年5月和6月,中國自非洲進口增長23.5%。對於未被列為最不發達國家的二十個國家,該優惠起初僅在有限期限內給予,因此與這些國家買方簽訂的多年期供貨合同,需要設置價格調整條款,以應對優惠失效的情形。 202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向非洲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合計僅為21億美元,為2005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同期,中國企業在非洲的“一帶一路”倡議承包工程合同額持續增長,2025年達到612億美元,其中尼日利亞以246億美元居首,剛果共和國以231億美元次之。 國家貸款不斷收縮而項目規模持續增長,二者之間的缺口由預付款協議、包銷合同、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貸款人來填補。每一種工具都需要一個交易對手,其所適用的法律、法院和所有權結構均能為融資方所評估,這正是瑞士主體發揮作用之處。 以下項目展示了正在推進中的項目規模。 純粹的中國內地或香港主體,越來越多地遭遇歐洲銀行、出口信用機構、再保險人以及非洲公共部門客戶的牴觸。自2026年11月10日起再次適用的美國“關聯方規則”(Affiliates Rule)進一步加大了這一壓力,因為該規則將出口限制擴展至被列名實體持股50%或以上的公司。一家瑞士中間公司能夠在不改變其上層中國集團結構的情況下化解這些顧慮:瑞士法律為融資方所熟悉,瑞士法院和仲裁庭為雙方所接受,而且瑞士與非洲國家之間擁有稅收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網絡。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文章: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楚格與日內瓦之間的選擇、瑞士與非洲國家簽訂的協定以及美國製裁與關聯方規則。 工廠建設和基礎設施項目需要聯合體協議、EPC合同、變更與索賠管理、保函與擔保結構,以及設備供貨與施工工程之間的清晰劃分。將供貨與工程分別置於兩個獨立的締約主體中,決定了出口信用機構能否為供貨提供保險,以及供貨在出口管制法下如何處理。 能源項目還需要電力或天然氣的包銷協議、東道國的特許經營與許可法律,以及穩定條款。大宗商品業務需要包銷與預付款協議、對在途和倉儲貨物的擔保權益、出口配額保留條款以及價格調整機制。與非洲國家訂立合同一文闡述了現行非洲立法所要求的各項條款。 我為中國、亞洲和非洲集團在其非洲項目中設置瑞士公司提供諮詢:結構和所在州的選擇、主體的設立、供貨、聯合體、許可和預付款協議,以及制裁與出口管制審查。我在香港和新加坡執業逾15年,並與您本國的律師協同工作。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
大宗商品融資 · 概覽

瑞士的大宗商品融資

大宗商品貿易商以大交易量賺取微薄利潤。決定其盈利的是能否以合適的價格獲得融資,而日內瓦、楚格、盧加諾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了其中很大一部分。 動產質押要求質權人取得佔有(《瑞士民法典》第884條第1款(CC));只要出質人仍對貨物保有排他性控制,質權即不成立(CC第884條第3款)。因此,銀行會使用倉單、提單和擔保品管理人。應收賬款以書面形式轉讓(《瑞士債務法》第165條第1款(CO));無需通知債務人。 2020年亞洲多家貿易公司相繼破產,其中一些涉及同一批貨物被重複質押給多家銀行,這促使貸款方收緊了要求。如今,銀行會更仔細地審查貿易商的控制體系、檢驗和倉儲的獨立性,以及單證與實物貨物的核對情況。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可信的風險管理職能能夠降低銀行收取的利差。 清晰的單證鏈使每一批貨物都能獲得融資。 多個銀行關係能在某家銀行減少對該行業的敞口時保護業務。 閱讀全文
貿易融資 · 基礎知識

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及其侷限

跟單信用證是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核心工具,日內瓦的銀行每天都在開立、保兌和審核信用證。其效力在於這樣一條規則:銀行僅憑相符的單據付款。本文說明這一工具如何運作,瑞士法院如何適用嚴格相符原則,以及2020年的貿易融資欺詐案暴露了該原則的哪些侷限。 在跟單信用證(又稱信用證)項下,買方的銀行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憑符合規定條款的單據向賣方付款,或承兌賣方開出的匯票。賣方由此獲得一項獨立於買方償付能力的銀行承諾;買方則獲得保障:只有在單據證明已裝運相符貨物時才會付款。參與方可能多達五方:請求其銀行開立信用證的申請人、開證行、提交單據的受益人、賣方一側的通知行或保兌行,以及必要時的償付行。 一套典型的交單包括遠洋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商業發票、檢驗證書、原產地證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以及海關單據。由第二家銀行(通常是賣方的銀行)進行保兌,即在開證行的承諾之外再加上該行自身的承諾。保兌使賣方免受開證行違約以及買方所在國國家風險的影響,這在與銀行體系脆弱的國家開展貿易時尤為重要。因此,日內瓦的銀行為產地國銀行開立的大量信用證提供保兌,隨後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則在買方付款後向其放單。 跟單信用證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 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訂本將條文由49條精簡為39條,並新增了定義和解釋部分。第7條規定開證行的承諾,第8條規定保兌行的承諾,另有eUCP補充規則涵蓋電子交單。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則適用另外的規則: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於2009年12月3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SP98)。 瑞士法沒有專門規範跟單信用證的成文法,而是通過商業慣例和《瑞士債務法》(CO)中的委託合同法來處理這一工具。聯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1月9日第4C.393/2005號判決中處理了這一問題,Nicolas de Gottrau於2007年1月16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DBF)撰寫的評註對該判決進行了討論。銀行只需審查單據形式上是否合規及其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法院認定,單據嚴格性是原則,唯一的例外是不規範之處微不足道,以至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造成損害。在該案中,信用證要求由“XYZ spa”出具的單據,而提交的單據由“XYZ srl”出具,因此拒付是正當的。 這一規則同樣保護申請人免受其自身銀行的損害。在2009年1月15日第4A_488/2008號判決中(Samuel Zemp於2009年2月24日在CDBF評註中對此進行了討論),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項適用此前UCP 500的備用信用證。由於開證行違反單據嚴格性原則付款,法院依據《瑞士債務法》第398條第2款和第402條第1款駁回了其償付請求。因此,憑不符單據付款的銀行須自行承擔損失。 其實際後果是拒付率居高不下。日期、數量或拼寫與信用證不一致,銀行即有權拒絕付款,這使賣方面臨風險:在價格下跌時,買方可能寧願抽身而去。Trade Finance Training於2024年12月23日估計,有60%至75%的單據在首次交單時遭到拒付,各地區之間存在差異。根據UCP 600,銀行有五個銀行工作日審核交單。 獨立性原則是一把雙刃劍。由於銀行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而不考慮基礎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它便暴露在製作精良的偽造單據面前。提單以多份正本流通,貨物有時憑保函而非憑提單放貨,這些都進一步削弱了這一工具。瑞士法賦予物權憑證持有人真正的擔保:根據《瑞士民法典》(CC)第902條第1款,質押代表貨物的有價證券即在貨物本身上設立質權。然而,這一擔保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其所依託的單據。 2020年的欺詐案顯示了這一弱點的代價。2020年春季油價暴跌時,數家主要設在新加坡的貿易商相繼倒閉,並暴露出同一批貨物被多次融資或根本不存在的問題。據彭博社報道(AJOT於2020年9月23日轉載),這些醜聞給貸款機構造成了逾90億美元的潛在損失。彭博社於2020年9月7日報道稱,ING指控Agritrade利用相互重疊的裝運清單,就同一批貨物從多家銀行獲得融資;僅該案中,約十八家銀行就面臨合計6.7億美元的損失。同一報道稱,HSBC指控ZenRock將同一批貨物用於多筆貸款,相關銀行索賠1.66億美元。據Global… 閱讀全文
大宗商品貿易 · 基礎知識

貿易公司做什麼:套利、物流與風險

大宗商品貿易公司在原材料供應充足的地方買入,在有需求的地方賣出,並在此過程中組織運輸、倉儲、加工和融資。這一行業常被漫畫式地加以描繪,而日內瓦恰恰承載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業務。本文介紹貿易商經營哪些商品、如何訂立合同、利潤從何而來,以及在買入與賣出之間承擔哪些風險。 從日內瓦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分為三大類。能源類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或經管道輸送的天然氣、煤炭、電力,以及生物燃料和排放證書等日益增多的轉型產品。金屬和礦石類包括銅、鋁、鋅、鎳等基本金屬,鐵礦石、貴金屬和精礦。農產品類包括穀物、油籽及其油脂、糖、咖啡、可可、棉花和化肥。據Le Temps2025年11月18日報道,瑞士58%的大宗商品貿易在日內瓦州進行,主要品類為石油、燃料、礦石、金屬和農產品。 每筆交易都以一份買賣合同為基礎,合同約定商品、質素、數量、價格或定價公式、交貨地點和條件、付款方式、責任分配以及爭議解決。交貨條件通常援引國際商會(ICC)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該通則確定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至買方的時點。現行版本《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於2019年9月10日發佈,2020年1月1日生效,共有十一條規則,其中四條(FAS、FOB、CFR和CIF)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合同中還包含不可抗力條款、在履約變為違法時允許中止或終止合同的制裁條款,以及仲裁條款。 價格很少是一個固定數字。它通常參照某一市場報價來表示,例如期貨結算價或專業機構發佈的指數,再加上或減去反映質素、地點和特殊條件的升水或貼水。由於最終價格往往要到交貨後才能確定,現貨貿易與形成基準價格的金融市場緊密相連。付款條件則在各方之間分配信用風險。跟單信用證——即買方銀行承諾憑相符單據付款——至今仍是經典工具,受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調整,該慣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將貿易商的收入稱為套利,即經濟意義上利用價差獲利。地域套利是在某種商品充裕的地方買入、在其稀缺的地方賣出,當價差超過運費及附帶費用時即可獲利。時間套利是買入並儲存商品以待日後出售,當遠期曲線呈期貨溢價(contango)結構、即遠期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且足以覆蓋倉儲和融資成本時,這種操作便有利可圖。質素套利是通過調和原油、成品油或穀物,使其符合價值更高的規格。形態套利則是對商品本身進行加工,如煉製原油、冶煉精礦或壓榨油籽,這也正是大型貿易公司紛紛收購煉油廠、冶煉廠、碼頭和船隊的原因。 生產商和消費者也會向貿易商支付一定利潤,由其代為承擔營銷、物流和套期保值。由於利潤率相對於交易量而言很薄,盈利能力取決於低利潤業務的反覆操作、高效的組織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市場波動時期,這些價差會擴大。Bilan於2025年3月3日援引麥肯錫的一項研究報道稱,該行業的淨利潤自疫情以來翻了一番,2022年達到1040億美元。 買入與賣出之間市場價格的變動可能吞噬全部利潤,因此貿易商利用在交易所或場外交易的期貨、期權和互換進行套期保值。買入一批現貨時,貿易商賣出同一商品的等量期貨,待貨物轉售時再將其買回。若期間價格下跌,貨物上的損失由期貨上的收益抵消;價格上漲時則效果相反。剩下的是基差風險,即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差額,這一風險通常較小,也更可預測。 套期保值本身也會產生風險。交易所頭寸需要繳納保證金,在市場波動時可能要求在短時間內籌集大量現金。歐洲中央銀行2022年11月的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指出,2022年年中的初始保證金約為2021年底的兩倍,TTF天然氣合約在2022年8月底達到每兆瓦時339歐元。托克(Trafigura)在2022年12月8日的新聞稿中宣佈,已與約140家銀行將其信貸額度總額提高至730億美元。場外合約還會帶來交易對手風險。若現貨頭寸未能如計劃實現,套期保值本身就會失去對沖而暴露於風險之中,這正是該行業歷史上的重大虧損往往源於未對沖頭寸或控制失靈的原因。 貿易既是定價業務,同樣也是物流業務。一船石油在碼頭裝貨,由租用的船舶運輸,可能經過倉儲,然後在買方設施卸貨。每個環節都需要合同、單據、檢驗、保險和付款。通過經紀人租船是一項核心能力,因為波動的運費決定了地域套利究竟是否可行。 單據承載著整筆交易。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證明已收到貨物,使持有人有權在貨物到達時提貨,並可作為物權憑證轉讓或質押。檢驗證書證明質素和數量,原產地證書、海關文件和保險單據則使整套文件齊備。跟單信用證項下的付款取決於這些單據是否相符,而單據欺詐利用的正是這種依賴關係。 除價格風險外,貿易商還承擔買方付款和賣方交貨兩方面的信用風險,延誤、貨損和承運人違約帶來的物流風險,以及徵收、出口限制和衝突帶來的政治風險。制裁風險自2022年以來已成為主要關切,指與受制裁國家、公司或個人之間已在進行的交易突然變為違法。法律與合規風險涵蓋腐敗、洗錢、違反制裁以及盡職調查失職,這些都可能導致刑事追訴。支付給當地代理人的佣金是一個特別薄弱的環節,因為其中一部分可能被轉給公共決策者。因此,大型貿易公司要求進行身份核查、訂立書面合同,併為每一筆佣金提供合理依據。 最近的兩次危機考驗了這些防線。根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於2020年11月23日發佈的中期報告,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WTI合約以每桶負37.63美元結算。擁有倉儲能力的貿易商以低價買入石油待日後出售而獲利,另有數家貿易商則倒閉,其中一些倒閉案揭露出了欺詐行為。 價差就是產品。貿易公司的利潤來自商品在地點、時間、質素和形態上的差異,以及為生產商和消費者提供營銷和套期保值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套期保值轉移風險而非消除風險。衍生品保護利潤免受價格波動影響,同時卻產生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2022年的追加保證金即為明證。 單據和中間人是風險暴露點。付款對單據的依賴以及對當地代理人的使用,正是欺詐和腐敗風險集中之處,這也解釋了合規職能如今為何舉足輕重。… 閱讀全文
金融史 · 日內瓦

日內瓦集市上的匯票:lettre de change 如何運作

匯票是中世紀最重要的金融創新。它以一種票據同時解決了三個問題:無需運送硬幣即可實現價值的異地轉移,完成貨幣兌換,並在票據期限內提供信貸。在日內瓦集市上,匯票的使用規模之大,使這座城市成為歐洲主要的清算地之一。匯票的運作機制值得細加研究,因為今天的貿易融資仍建立在同樣的理念之上。 一張典型的匯票涉及四方當事人,而對匯票的大多數誤解,正是源於混淆了各方的身份。 在意大利大商號的實踐中,出票人與付款人往往是同一商號的不同分號。正因如此,這一票據離不開分支網絡,而擁有這種網絡的商號也就佔據了主導地位。 由於出票與付款以不同貨幣進行,交易的收益便表現為匯率之差。從形式上看,並未收取任何利息。 教會法學者接受了這一分析:兌換是購買一筆在異地支付的款項,而購買可以有價格。匯率可能朝不利於出票人的方向變動,這一風險構成了不確定性因素,從而使該交易有別於有息貸款。 其實際後果是,信貸成本被嵌入價格之中,任何地方都沒有標明利率,因而難以在不同交易之間進行比較——從報價商號的角度看,這恰恰是一種優點。 另有三個要素使這一票據在商業實踐中切實可行。 票期是特定兩地之間從出票到到期的慣常期限——相距遙遠的城市之間較長,相鄰城市之間較短。它使信貸期限標準化,並使匯票之間具有可比性。 承兌是付款人通過在匯票上簽名而作出的到期付款承諾。承兌之前,持票人僅享有出票人的承諾;承兌之後,他便有了兩個債務人。 拒絕證書是通常由公證人作出的正式記錄,證明已經提示付款而付款遭到拒絕。它保全了對出票人及任何背書人的追索權。日內瓦的公證傳統正是在這裡與金融傳統相交:這座城市擁有能夠製作在外國獲得承認之文書的人員。 集市為匯票提供了日曆。到期日被定在下一次集市。在集市上,各項債權被相互比對和抵銷,只有剩餘差額才以硬幣結算。 這就是多邊淨額結算,其優點古今如一:運輸中的硬幣更少,遺失或遭劫的風險更低,佔用的資本更少,而且所有人都集中於同一個結算日。日內瓦的角色,就是充當意大利與歐洲西北部之間往來交易進行淨額結算的地點。 由此可見,1462年後集市流失到里昂,日內瓦失去的不只是一個商品市場。它失去了清算職能,而這是兩者中更有價值、也更難以恢復的一項。 匯票通過背書——即在匯票背面所作的轉讓記載——而具有了可轉讓性。背書於十五世紀出現在意大利,但直到十六世紀末才得到普遍採用。 這一變化具有根本性。在背書出現之前,匯票是身份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安排,持票人若在到期前需要資金,就必須以匯票為擔保借款。背書出現之後,匯票本身便可流通:它可以被轉手用於支付,而每一位背書人都在鏈條上加上自己的責任。這一票據實際上成了商人之間的貨幣。 十八世紀,貼現——即銀行在到期前以扣除一定金額的方式買入匯票——以及後來的支票接管了這些職能。《瑞士歷史辭典》將背書的普及定於十六世紀末,比一般性論述中有時給出的十七世紀略早。 剝去古舊的術語,中世紀匯票中的四個理念至今仍在發揮作用。 其弱點也同樣未變。一種價值取決於其真實性與唯一性的票據,可能被偽造或重複簽發,而依賴單據表面的持票人對這兩種情形都無從防範。2020年的多重融資欺詐正是利用了這一點,而此時距日內瓦公證人開始為拒付匯票製作拒絕證書,已過去了五個世紀。 閱讀全文
反洗錢與合規 · 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貿易中的反洗錢:報告義務與企業刑事責任

大宗商品貿易所涉及的一些國家,向官員付款是當地中間人商業模式的一部分。瑞士法律通過兩個槓桿觸及這一情形:反洗錢條款和企業刑事責任。近年來的訴訟程序表明了這兩者在實踐中如何運作,以及它們會帶來怎樣的代價。 《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處罰的是:明知資產源自重罪,仍實施足以妨礙查明該資產來源、追查該資產或沒收該資產的行為。其中有三個要素值得注意。上游犯罪必須是重罪,或者自2016年起,也可以是加重稅務犯罪(第305bis條第1bis款);其他輕罪則不包括在內。該行為只需足以造成妨礙即可,並不要求實際造成妨礙。此外,該罪可以由任何人實施,而不僅限於金融中介機構。 第305ter條涵蓋在金融交易中未盡到識別受益所有人的注意義務的行為,並賦予金融中介機構報告可疑情況的權利。 《瑞士反洗錢法》(AMLA)構建了預防層面的制度:識別合同相對方、確定受益所有人、在風險較高時進行加強核查、持續監控,以及向洗錢舉報辦公室報告。2025年,該辦公室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比上一年增長39.3%;其中91.3%來自銀行,有1,375宗案件被移交刑事追訴機關。 這一行業的四個特點造成了其風險暴露。 自2003年起施行的《瑞士刑法典》第102條規定了兩條追責途徑。 根據第1款,如果企業內部發生了犯罪,而由於組織缺陷無法將其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則企業承擔補充性的刑事責任。其立法理由在於:一個組織不應因其決策過程不透明而逃避責任。 根據第2款,就所列舉的犯罪而言——其中包括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和賄賂——如果可以指責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來防止犯罪,則企業須與自然人並列承擔責任,且不論自然人是否承擔責任。 實踐中的核心在於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這一表述。它使企業的合規組織本身成為刑事訴訟的審查對象。審查的內容大致依次為:風險分析,以及該分析是否識別出了最終實際發生的風險;中間人的遴選、報酬和監督;付款審批流程,以及該流程是否得到遵守;文件記錄;培訓;內部報告渠道,以及報告是否得到處理;企業對以往事件的應對。 這一標準是相對的。對於一家在三十個國家擁有3,000名員工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與對於一家只有四十人、僅交易一種商品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並不相同。 根據第102條,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瑞士法郎。在真正重要的案件中,罰金只是較小的部分。真正具有經濟分量的,是沒收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在該利益已不復存在時提出的替代性賠償請求。 訴訟程序由瑞士聯邦檢察署主導;如進入審判階段,則由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審理。 責任無法外包。聘請當地代理人轉移的是工作,而不是責任。遴選、報酬和履約情況都必須能夠舉證:選擇了誰、為何選擇、與哪些備選方案相比較、以何種條件、為何種服務,以及實際交付了什麼。 紙面上的組織只會讓情況更糟。一套只存在於手冊中、在日常業務中卻被繞開的合規框架,恰恰證明了企業對風險的知悉,卻不能提供任何保護。在訴訟程序中,它是不利於企業的證據,而非有利的證據。 配合程度對結果有實質影響。由於替代性賠償請求以所獲利益來衡量,而該利益的量化又取決於內部記錄,因此企業所採取的姿態——及早開展內部調查、有序披露、整改補救——既影響最終數額,也影響整個程序的基調。 為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會繼承一部分問題。當訴訟程序凍結客戶資產時,客戶的缺陷便成為銀行的信用風險;當案件被公開報道時,便成為銀行的聲譽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銀行自身的盡職調查被認定存在不足,還會成為銀行本身的責任。 正因如此,報告數據對這一行業至關重要:絕大多數可疑活動報告來自銀行,而一個付款模式觸發此類報告的貿易客戶,在與檢察官發生問題之前,就已經與其貸款銀行發生了問題。 貿易公司自查清單 風險分析是否點明瞭實際創造收入的國家、商品和交易對手類型? 是否設有中間人登記冊,載明合同、服務範圍、報酬依據和履約證據?… 閱讀全文
貿易融資 · 實務

貿易融資:一船原油如何獲得融資,以及2020年數十億資金如何蒸發

大宗商品貿易本質上是一門信貸生意。從購入一船貨物到買方付款,中間往往相隔數週,在此期間貿易商必須佔用一筆他本身並不具備的資金。銀行為這段時間提供過橋融資,而它所依賴的擔保,歸根結底不過是一疊單據。2020年,人們才清楚地看到,這些單據的真實性究竟承載了多少東西。 在傳統流程中,買方指示其開戶銀行以賣方為受益人開立跟單信用證。銀行承諾在收到規定單據時付款,這些單據包括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原產地證書和質素證書。賣方裝運貨物、提交單據並獲得付款;買方取得單據,並由此取得對貨物的控制權。 這一機制的核心原則是“嚴格相符”。銀行審查的是單據在形式上是否規範、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它不審查貨物本身,不審查基礎合同,也不審查各方是否善意。聯邦最高法院已確認這一原則:銀行只需審查單據的形式正確性及其與信用證條件的相符性;嚴格是常規,例外僅適用於那些微不足道、不可能產生任何影響的瑕疵。 這種嚴苛恰恰是制度設計的用意所在。如果銀行必須調查買賣合同,它便無法在數小時內作出決定,這一工具也就失去了使其具有實用價值的速度。 在上述每一種情形下,擔保物都是貨物、單據和已轉讓的應收賬款。如果貨物並不存在,或者同一批貨物同時為多家貸款人提供擔保,這些擔保便一文不值。 2020年春,多家貿易商相繼倒閉。新加坡的興隆集團(Hin Leong)於4月17日申請債務暫緩償還,亞洲和海灣地區的其他貿易商隨後也接連出事。調查揭示出四種模式,如今該行業的每一次信用評估都受到它們的影響。 重複融資。由於提單被複制或多次簽發,同一船貨物同時成為多家銀行的擔保物。紙質單據要經過許多人之手,這使此類行為成為可能;當時並不存在任何登記系統,可供銀行核查其所持單據是否獨一無二。 虛構貨物。有人為根本不存在的貨物提交單據。如果銀行的擔保物是一張紙,而這張紙又是偽造的,那麼這筆風險敞口背後便空無一物。 隱瞞虧損。交易虧損多年來被隱藏在資產負債表中,而融資卻繼續以未反映這些虧損的財務報表為基礎發放。貸款人所依賴的,是專門為他們編制出來的數字。 集中度。少數幾家銀行佔據了市場的很大份額。當它們撤出時,受衝擊的是整個金融中心,而不僅僅是那些倒閉的借款人。 據估計,2020年這些案件造成的損失超過90億美元。多家機構徹底退出了貿易融資和大宗商品融資業務,其中包括 ABN Amro 和 BNP Paribas (Suisse)。 行業的應對措施部分是技術性的,部分是組織性的。 獲得融資的門檻已經提高,而且不會再降下來。今天尋求授信額度的貿易商,必須能夠隨時、無需事先準備地證明:他持有什麼貨物、貨物在何處、還有誰對其享有權益,以及頭寸如何對沖。能夠按要求提供這些證明的系統,如今已成為經營成本的一部分,而規模較小的貿易公司對此感受最深。…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