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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企業

非洲企業

非洲的企業和投資者通過瑞士開展貿易、辦理銀行業務和持有資產,越來越多的非洲大陸項目通過瑞士公司進行架構。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對它們最重要的問題:瑞士項目、控股和貿易載體,在楚格和日內瓦之間的選擇,瑞士與非洲國家之間的稅收和投資協定,出口配額和國家參股,穩定幣在對華貿易中的應用,制裁和出口管制,以及新的透明度和反洗錢規則。這些文章面向非洲企業、與國家相關的實體及其亞洲合作伙伴。

瑞士與非洲

瑞士是非洲在大宗商品貿易和金融領域最重要的合作伙伴之一。在涉及中國、海灣和歐洲合作伙伴的非洲基礎設施、能源和採礦項目中,瑞士公司越來越多地被用作中立載體,因為它們使來自多個地區的發起人能夠在一個統一且易於理解的法律框架內開展合作。

瑞士載體之所以對此類項目具有吸引力,是因為它們兼具可靠的法律制度、接觸國際銀行的渠道、經驗豐富的仲裁機構以及穩定的貨幣。對於來自不同大洲的合作伙伴而言,瑞士公司可以提供一個中立的合作平台,在此平台上,公司治理、股東權利和爭議解決均以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加以界定。

非洲項目的關鍵問題

項目發起人首先應審查瑞士與相關國家之間是否存在雙重徵稅協定或投資保護協定,因為此類協定會影響預扣稅、投資保護以及爭議解決的選擇。他們還應考慮東道國的本地成分要求、外匯規則以及國有合作伙伴的作用。

各方對合規的期望都很高。銀行、融資方和買家會審查受益所有權、資金來源、許可和採購中的腐敗風險,以及制裁和出口管制風險。從一開始就記錄其架構和決策過程的項目公司,在開戶、獲得融資和吸引信譽良好的合作伙伴方面會容易得多。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瑞士項目和貿易載體、在楚格和日內瓦之間的選擇、與非洲國家簽訂的協定、出口配額和國家參股、穩定幣在對華貿易中的應用、制裁和出口管制,以及新的透明度規則。

反洗錢與合規 · 新法

2026年10月1日起:透明度登記冊與經修訂的《反洗錢法》

2026年10月1日,《聯邦法人透明度法》和《反洗錢法》(AMLA)修訂案生效。瑞士公司必須在新的聯邦登記冊中登記其受益所有人,而設立或管理公司的顧問也被納入反洗錢規則的適用範圍。擁有瑞士子公司的外國集團同時受到這兩方面的影響。 新的聯邦受益所有人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它供有關當局查閱,並在一定限度內供金融中介機構和其他負有義務的人員為履行盡職調查而查閱。 以下主體必須登記: 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25%資本或表決權,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在中國或其他外國集團中,必須逐層追溯股權鏈條,直至最上層的自然人。 新登記事項和變更必須在一個月內申報。違規者可被處以最高50萬瑞士法郎的罰款。 修訂案將該法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某些諮詢活動,包括在境外設立公司及進行架構設計、管理非經營性實體、此類架構中的出資和分配,以及持續六個月或以上的註冊地址服務。 顧問一旦超過以下任一門檻,即被視為以職業方式從事上述活動:此類活動的年營業額達到5萬瑞士法郎、每年二十名客戶,或交易額達到200萬瑞士法郎。受該法約束的顧問必須加入自律組織,並履行該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尤其是識別客戶和受益所有人,並查明資金來源。 瑞士銀行在開戶時已經適用這些標準,詳見關於銀行可接受性的文章。對登記負有個人責任的常駐董事也會要求提供同樣的資訊;關於專業董事職務的文章說明了這一角色。 我協助外國集團確定並記錄其瑞士公司的受益所有權,辦理登記,並使其架構和支付流程符合經修訂的反洗錢規則。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出口管制

面向非洲的國防和安全物資:瑞士公司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非洲的軍費開支正在增長,來自中國、土耳其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新供應商正在擴大市場份額。然而,對於與非洲之間的國防和安全業務,瑞士公司很少是合適的供應商,因為《戰爭物資法》下的許可實踐對大多數非洲目的地構成障礙。儘管如此,只要貨物可能屬於戰爭物資、特定軍用物資或兩用物資,或者只要有瑞士公司參與交易,瑞士法就仍然具有意義。 2025年,非洲的軍費開支達到582億美元,增長8.5%。阿爾及利亞以254億美元居首,其後是摩洛哥(63億美元)、南非(32億美元)和尼日利亞(21億美元,增長55%)。2021年至2025年期間的武器進口額比前五年下降了41%,而中國、土耳其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市場份額有所上升。 2025年,瑞士戰爭物資出口額達到9.482億瑞士法郎。其中僅有0.03%出口至非洲,約合28萬瑞士法郎。這些數字反映了《戰爭物資法》下的許可實踐,即拒絕向大多數非洲目的地出口。因此,瑞士公司並不是向非洲買家供應武器的可行載體。 儘管如此,與非洲之間的國防和安全業務在若干情形下仍會引發瑞士法律問題。 如果瑞士公司擁有中國股東,還須額外適用關於美國製裁與BIS關聯方規則的文章所述的美國規則。 我就貨物分類、出口許可以及國防和安全交易的架構設計提供諮詢,並在依據《戰爭物資法》和《貨物管制法》進行的程序中為企業和個人辯護。我曾就中東地區的國防工業政府交易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制裁

中國股東、美國製裁與BIS關聯方規則

一家擁有中國股東並在非洲開展業務的瑞士公司,必須考慮三套規則:瑞士制裁(其中許多涉及非洲國家)、效力遠遠超出美國本土的美國製裁,以及瑞士和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較大的風險通常來自美國法,而這一風險將在2026年11月10日BIS關聯方規則重新適用時進一步上升。 根據《禁運法》,聯邦委員會逐案決定是否採納歐盟(EU)的制裁措施。目前共有二十八項制裁條例。其中與非洲相關的,涉及布隆迪、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利比亞、蘇丹和津巴布韋等國,每項條例均結合了武器禁運、資產凍結、禁止提供資金和報告義務。關於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的文章說明了這些措施在實踐中如何運作。 根據美國製裁法,一家公司只要由被列名人士持有50%或以上的股權,即被視為受封鎖,且多名被列名人士的持股合併計算。因此,一家瑞士公司即使未被列入任何名單,如果其中國母公司本身部分由被列名人士持有,也可能受到影響。 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的關聯方規則,將實體清單的限制擴展至由被列名實體持股50%或以上的所有子公司。該規則曾暫停一年,並將自2026年11月10日起無需任何進一步程序即重新適用。對於擁有中國股東、且其中許多實體已被列入實體清單的集團而言,這一點具有直接影響:屆時,受美國出口管制法約束的貨物、軟件和技術,未經許可不得再向其子公司供應,無論這些子公司位於何處。 在瑞士出口管制法方面,適用含有兜底條款的《貨物管制法》以及《戰爭物資法》。對於含有美國成分的貨物,還適用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的再出口規則(包括25%和10%的最低含量門檻)以及外國直接產品規則。這些義務附著於處分貨物的公司所在地,也適用於貨物從未經過瑞士的轉口貿易。 將設備供應與建築工程分開,放在一家獨立的瑞士供應公司中,可以簡化出口管制評估,詳見關於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載體的文章。國防和安全物資適用特別規則,相關內容見關於國防和安全物資的文章。 我審查股權結構和交易所涉及的瑞士、歐盟及美國製裁和出口管制風險,起草合同中的制裁條款,並在許可程序以及涉嫌違規的程序中代理企業。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數碼資產

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

在非洲與中國之間的貿易中,以穩定幣付款已成為常見做法。無法從本國銀行獲得足夠美元的非洲進口商以代幣付款,而中國出口商也接受這種付款。這一做法基本上處於法律框架之外,給所有參與方都帶來風險,因而需要審慎地進行架構設計。 根據已公開的行業分析,撒哈拉以南非洲約43%的加密交易量為穩定幣交易;據報道,2025年尼日利亞的穩定幣交易額約為220億美元。其推動因素是外匯短缺:進口商無法從銀行獲得足夠的美元額度,於是轉而使用代幣。中國出口商接受此類付款,尤其是在經由廣州和義烏進行的貿易中。 2026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明確將其加密業務禁令擴展至穩定幣和現實世界資產的代幣化,並正式確立了對人民幣計價穩定幣的禁止。因此,在內地接受代幣的中國出口商,其行為處於許可框架之外。 自2025年8月1日起,香港依據《穩定幣條例》對穩定幣發行人實行發牌制度。2026年3月24日,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了首批兩張牌照,分別授予滙豐銀行和由渣打銀行牽頭的合資企業Anchorpoint Financial。在約三十六家申請者中,最初只有這兩家獲發牌照,這表明該制度的適用相當嚴格。首隻受監管的港元穩定幣於2026年8月推出市場。 2025年6月30日,新加坡推出了針對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的發牌制度,該制度也涵蓋僅從新加坡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2023年公佈的穩定幣框架正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予以落實,相關修訂已於2026年進行諮詢。該框架規定了全額儲備支持,並禁止支付利息。 在瑞士,適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2024年的指引,據此,穩定幣的發行原則上應視為接受公眾存款。聯邦委員會已將《金融機構法》(FinIA)的修訂草案付諸諮詢,該修訂將涵蓋穩定幣和加密服務提供商;截至本文撰寫時,向議會提交的諮文尚未通過。對於權利的代幣化,可以採用《瑞士債務法》(CO)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 在歐盟,MiCA的穩定幣規則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結束。在美國,2025年7月的GENIUS Act建立了聯邦框架。其實施細則草案已於2026年8月公佈,其中包括面向外國發行人的途徑。 中國內地的禁令、香港的發牌制度與非洲的實際使用之間存在落差,這正是需要專業意見之處。以下四種架構是可行的。 自2026年10月1日起,就此類架構提供諮詢,只要涉及公司的設立或管理,其本身即受經修訂的《反洗錢法》(AMLA)約束。屆時,審查代幣付款的資金來源將成為核心義務。關於透明度登記冊和經修訂的《反洗錢法》的文章說明了新規則。 楚格是此類架構的天然所在地。約715家加密和數碼資產領域的公司設在當地,稅務機關熟悉這一領域,且該州自2021年起接受以比特幣繳稅。關於瑞士的加密和數碼資產的文章概述了瑞士的相關框架。 我審查並設計涉及穩定幣和代幣化大宗商品頭寸的支付流程,起草供應合同中的付款條款,並就瑞士、香港和新加坡的監管狀況提供諮詢。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合同與爭議

在非洲訂立合同:出口配額、加工要求與國家參股

與十年前相比,非洲各國政府正更加積極地利用本國礦產資源。它們設定出口配額,要求在當地加工,並在採礦項目中持有更大的股份。通過瑞士公司訂立的供應和包銷合同必須反映這些措施;而在選擇準據法、仲裁地和執行策略時,也必須考慮到合同相對方往往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這一事實。 目前有三種模式影響著合同起草。 因此,包銷合同和供應合同項下的供貨義務需要對出口配額作出明確保留,需要一項涵蓋政府措施的不可抗力條款,還需要一項在被施加加工要求時適用的價格調整機制。如果項目依賴於某項配額或許可,合同應明確由誰申請、由誰承擔被拒絕或被撤銷的風險,以及貨物無法出口時預付款如何處理。 此外,往往還需要在東道國設立一家當地子公司。它可以滿足本地成分要求,並可享受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的優惠待遇,而瑞士公司本身無法享受這些優惠。 瑞士法適合作為瑞士項目載體所訂合同的準據法。對於供應和融資合同,若融資方有此要求,則常選擇英國法。兩者均為中國和非洲當事方所接受。 在爭議解決方面,依據《瑞士國際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是自然的選擇。瑞士仲裁中心在2025年受理了創紀錄的125宗新案件,平均爭議金額略高於5,000萬瑞士法郎。該中心於2024年與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提升了其在中國當事方中的認可度。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說明了相關法律框架。 如果合同相對方是國家或國有企業,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應審查國家豁免問題以及可供執行的資產所在地。實踐中,將銷售收益轉讓至東道國境外的帳戶,比取得一份須在東道國本身執行的仲裁裁決或判決,更能保護瑞士公司。位於瑞士的資產可以通過扣押予以保全,詳見關於依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DEBA)實施扣押的文章。 我為非洲項目起草和談判包銷、預付款、供應及聯營合同,包括配額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和價格調整條款,並在仲裁和執行程序中代理客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稅收協定

瑞士與非洲國家的稅收協定和投資協定

一家參與非洲項目的瑞士公司,會從東道國收取股息、利息、許可費和服務費,並向其中國或其他外國母公司支付股息。上述每一筆款項被預扣多少稅款,取決於瑞士與相關國家之間的協定。對許多項目而言,投資保護協定更為重要,因為它們為針對東道國提起投資仲裁提供了途徑。 瑞士對普通貸款(包括集團內部貸款)的利息不徵收預扣稅(債券利息和瑞士銀行存款利息適用35%的稅率),對許可費也不徵收預扣稅。股息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在集團內部,自2023年起,持股比例達到10%或以上的,可適用申報程序,從而無需先繳納再申請退還。與中國的協定將持股25%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5%,與香港的協定則將持股10%或以上情形下的股息預扣稅降至零。具體內容見關於與中國及香港的雙重徵稅協定的文章。 瑞士與阿爾及利亞、科特迪瓦、埃及、埃塞俄比亞、加納、摩洛哥、南非、突尼斯和贊比亞簽有全面的雙重徵稅協定。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肯尼亞、毛里求斯和尼日利亞之間沒有全面的協定;與安哥拉的協定已經草簽,但尚未生效。 在沒有協定的國家,向瑞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許可費和利息所涉及的當地預扣稅,必須從一開始就計入價格和財務模型。協定狀況會隨時間變化,因此在確定架構之前,應核查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的最新清單。 雙邊投資協定的網絡更為密集。瑞士與約三十六個非洲國家之間有生效的協定,其中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加納、幾內亞、肯尼亞、莫桑比克、尼日利亞和坦桑尼亞。對於項目載體而言,這種保護往往比稅收減免更有價值,因為一旦東道國徵收項目、吊銷許可或不公平地對待投資者,瑞士公司即可訴諸國際投資仲裁。 瑞士與安哥拉或幾內亞比紹之間沒有協定;與贊比亞的協定可追溯至1994年。與布基納法索、馬里、尼日爾和盧旺達的協定訂立於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不包含現代保護標準。與稅收協定一樣,在決定控股架構之前,應以瑞士經濟事務國務秘書處(SECO)的最新清單為準。 協定保護附屬於持有投資的公司。因此,瑞士控股公司應直接持有當地項目公司的股權,應在投資作出之前即已設立,並應具備足以援引協定的實質。關於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載體的文章說明了這種實質的具體要求。 瑞士與中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自2014年起生效。關於其升級的談判已於2026年8月20日結束,根據升級後的協定,瑞士對華出口的99.8%將實現零關稅。協定尚待簽署和批准,因此其效果應按2027年或2028年進行規劃。 《瑞士投資審查法》於2025年12月19日獲得通過,預計於2027年生效。該法適用於受外國國家控制的投資者收購關鍵行業瑞士公司的情形,而中國國有企業通常屬於這一類別。因此,此類投資者收購股權,應在該法生效之前完成,或將持股安排在相關門檻以下。 我審查擬議架構的協定狀況,從流出非洲東道國的款項,一直到流入中國、香港或其他地區母公司的股息,並將控股公司設在能夠提供最佳稅收和投資保護的地點。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非洲 · 選址

非洲項目與貿易主體:楚格還是日內瓦

對於從事非洲業務的瑞士公司而言,州的選擇取決於公司的類型。擁有自己交易員的貿易平台,需要貿易融資、深厚的人才資源以及與法語區大宗商品走廊的聯繫,這些都指向日內瓦。項目、控股、許可或融資主體,需要較低的運營成本、高效的主管機關、適中的稅負以及能夠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會成員,這些都指向楚格。 對於貿易公司而言,關鍵在於貼近貿易融資、勞動力市場的深度,以及與剛果民主共和國、幾內亞、科特迪瓦和馬里等以法語為主的大宗商品走廊的語言聯繫。2024年瑞士大宗商品貿易創造的192億瑞士法郎增加值中,58.4%來自日內瓦,27.0%來自楚格。對於這類公司,日內瓦仍是正確的選擇。 對於項目主體,起決定作用的是其他因素:公司運營成本、主管機關的效率、稅負、能否找到居住在瑞士的董事會成員,以及是否貼近負責記賬、編制賬目和納稅申報的服務提供商。楚格在上述每一項上都處於領先地位。 2026年,楚格的實際利潤稅負為11.71%,日內瓦為14.70%,而瑞士平均水平為14.43%。以300萬瑞士法郎的利潤計算,2.99個百分點的差額每年約合9萬瑞士法郎。 對於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集團,全球最低稅框架下的瑞士補充稅會使兩個州的稅率均達到15%。由於利潤率較低,貿易集團較早達到這一門檻。對於利潤適中的項目主體,楚格的優勢則完全有效。 項目、控股、供貨、許可和融資主體最好設在楚格,因為那裡兼具較低的稅負、更快的行政效率以及集中的受託服務和董事資源。擁有自己交易員的運營型貿易平台,一旦其年交易量足以支撐成本,就應設在日內瓦;根據模型測算,這一門檻約為2.5億美元。 三大主要商業區位的總體比較,請參閱簡短影片蘇黎世、日內瓦還是楚格:哪個州適合您的業務?;各類主體的介紹,請參閱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一文。 我就集團內每個主體的所在州選擇提供諮詢,申請稅務裁定,並在楚格、日內瓦或蘇黎世設立公司。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
非洲 · 公司結構

一個項目,多家公司: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

瑞士公司在非洲業務中以兩種形式出現:一是作為貿易公司,在非洲生產商與亞洲買方之間承擔價格、信用和履約風險;二是作為項目或控股主體,負責持股、締約、融資或許可。這兩類公司在目的、成本和選址上各不相同,而一個大型項目在其存續期間通常會設立多家第二類公司。 貿易公司向非洲生產商採購,向中國或其他亞洲買方銷售,併為其間的頭寸提供融資。它承擔價格風險、雙方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及一方不履約的風險。為此,它需要自己的交易員、運營人員、貿易融資額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這使得貿易平台成本高昂。根據對一家擁有七名全職員工、具備獲得協定待遇和銀行准入所需實質的瑞士貿易公司的模型測算,該公司只有在年交易量約達2.5億美元、淨利潤率為1.5%時才能覆蓋其成本。股本需求約為800萬美元外加流動性儲備,實際約為800萬至1200萬瑞士法郎,並應預計兩年內累計產生200萬至300萬瑞士法郎的啟動虧損。一筆800萬美元頭寸上的單一交易對手違約,就會抹去約兩年的利潤,因此信用保險、信用證和收益轉讓從一開始就應納入該模式。 項目主體負責持有股權、訂立合同、提供融資或授予許可。它不僱用交易員,其收益來自其合同地位、持股、許可或融資。其運營成本維持在五位數範圍內,因此只要持有一份合同,就具有經濟合理性。 在其生命週期內,一個大型項目通常會設立以下主體: 在八至二十年的項目週期中,上述每家公司在設立、管理、會計、稅務和諮詢方面都有各自的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AG)是常見的形式,對於純粹的控股和許可主體,有限責任公司(GmbH)也同樣適用。這兩種形式均為中國和非洲交易對手所熟悉。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718條第4款,公司必須能夠由一名居住在瑞士、擔任董事會成員或董事的人士代表;對國籍或多數並無要求。在瑞士沒有居民人員的外國發起人無法自行滿足這一要求。專業董事職務一文介紹了可供選擇的方案。 瑞士法律並無成文的實質規則。然而,為獲得協定待遇並避免利潤被歸屬於境外,實務中仍要求公司具備辦公場所、擁有決策權的員工、在瑞士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以及自身的成本結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對職能和風險的合同分配,前提是瑞士實體實際控制其所承擔的風險。 對於項目主體而言,這意味著其配置比貿易平台更為精簡:一個運作正常且決策有書面記錄的董事會、獨立的賬目、獨立的資金流,以及不止於信箱地址的辦公場所。 瑞士適用OECD轉讓定價指南,但並無法定的轉讓定價規則,也沒有編制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義務。有兩項判決塑造了實務。2024年,楚格州行政法院否定了在利潤率測試中使用多年平均值的做法,要求嚴格按各期間分配。對於成本加成法,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以完全成本為基礎,其中包括所得稅以及按股本5%計算的名義回報。 對於許可與技術主體,轉移至瑞士公司的技術訣竅的估值是關鍵所在,且應在轉移之前完成。 我為非洲項目搭建從最初的開發公司到運營公司的各個主體:法律形式和所在州、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實質、供貨、工程、許可與融資的分離,以及集團公司之間的合同。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
非洲 · 概覽

中國、非洲與瑞士:為何非洲項目需要一個中立的瑞士層級

2025年,中非貿易額達到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約為2040億美元。與此同時,中國對非洲的國家貸款已降至二十年來的最低水平,大型項目如今通過預付款、包銷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信貸獲得融資。這些融資形式需要一個為各方銀行、保險人和交易對手所接受的締約主體,而瑞士公司往往正是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主體。 中非雙邊貨物貿易額從2024年的2956億美元增至2025年的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增長24%。中國對非出口約四分之三為資本品和中間品:機械、電氣設備、車輛和船舶。非洲則供應原油、銅、鈷、鐵礦石和鋁土礦。 自2026年5月1日起,與中國建交的全部53個非洲國家均享有進入中國市場的零關稅待遇。2026年5月和6月,中國自非洲進口增長23.5%。對於未被列為最不發達國家的二十個國家,該優惠起初僅在有限期限內給予,因此與這些國家買方簽訂的多年期供貨合同,需要設置價格調整條款,以應對優惠失效的情形。 202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向非洲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合計僅為21億美元,為2005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同期,中國企業在非洲的“一帶一路”倡議承包工程合同額持續增長,2025年達到612億美元,其中尼日利亞以246億美元居首,剛果共和國以231億美元次之。 國家貸款不斷收縮而項目規模持續增長,二者之間的缺口由預付款協議、包銷合同、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貸款人來填補。每一種工具都需要一個交易對手,其所適用的法律、法院和所有權結構均能為融資方所評估,這正是瑞士主體發揮作用之處。 以下項目展示了正在推進中的項目規模。 純粹的中國內地或香港主體,越來越多地遭遇歐洲銀行、出口信用機構、再保險人以及非洲公共部門客戶的牴觸。自2026年11月10日起再次適用的美國“關聯方規則”(Affiliates Rule)進一步加大了這一壓力,因為該規則將出口限制擴展至被列名實體持股50%或以上的公司。一家瑞士中間公司能夠在不改變其上層中國集團結構的情況下化解這些顧慮:瑞士法律為融資方所熟悉,瑞士法院和仲裁庭為雙方所接受,而且瑞士與非洲國家之間擁有稅收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網絡。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文章: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楚格與日內瓦之間的選擇、瑞士與非洲國家簽訂的協定以及美國製裁與關聯方規則。 工廠建設和基礎設施項目需要聯合體協議、EPC合同、變更與索賠管理、保函與擔保結構,以及設備供貨與施工工程之間的清晰劃分。將供貨與工程分別置於兩個獨立的締約主體中,決定了出口信用機構能否為供貨提供保險,以及供貨在出口管制法下如何處理。 能源項目還需要電力或天然氣的包銷協議、東道國的特許經營與許可法律,以及穩定條款。大宗商品業務需要包銷與預付款協議、對在途和倉儲貨物的擔保權益、出口配額保留條款以及價格調整機制。與非洲國家訂立合同一文闡述了現行非洲立法所要求的各項條款。 我為中國、亞洲和非洲集團在其非洲項目中設置瑞士公司提供諮詢:結構和所在州的選擇、主體的設立、供貨、聯合體、許可和預付款協議,以及制裁與出口管制審查。我在香港和新加坡執業逾15年,並與您本國的律師協同工作。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