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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信託與基金會

繼承、信託與基金會

對於希望跨多國規劃財富傳承的家族而言,瑞士是首選地點之一。本欄目收錄的文章闡釋瑞士繼承法與特留份制度、遺產的法律選擇、依據《海牙信託公約》對信託的承認、瑞士家族基金會及其侷限、列支敦士登基金會與離岸信託,以及慈善基金會。這些文章面向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家族和企業家及其顧問,幫助他們了解哪些架構在瑞士行之有效,以及這些架構如何與家族本國法律相互作用。

跨境傳承財富

國際家族的繼承人、資產和住所往往分佈於多個國家,而每個法律體系都可能主張管轄其遺產。瑞士為繼承規劃提供了穩定的基礎,承認外國信託,並允許外國國民選擇其國籍國法律來規範其遺產。

瑞士繼承法通過特留份保護近親屬,2023年生效的修訂已降低了特留份比例,同時對遺產的其餘部分保留了相當大的處分自由。對於來自不同法律傳統法域的家族而言,瑞士規則、國籍國法律以及適用於境外資產的規則之間的相互作用,值得及早關注。

需要及早解決的問題

家族應當確定遺產適用哪國法律、哪些機關具有管轄權,以及在瑞士訂立的遺囑或繼承契約能否在其他相關國家得到承認。瑞士國際私法允許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國民選擇其國籍國法律,這可以帶來確定性,但必須以適當形式作出。

通過公司、信託或基金會持有的資產還會引發其他問題。需要明確誰持有法定所有權、在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控制權如何轉移,以及每種架構在相關國家如何徵稅。清晰的文件、相互協調的一套遺囑,以及在居所或家庭情況變化後定期進行審查,可以防止許多原本會發生的糾紛。

本欄目內容

文章闡釋國際家族的繼承規劃,瑞士、列支敦士登和離岸中心的信託與基金會,慈善基金會,家族辦公室,以及遺產和信託遭到爭議時引發的糾紛。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信託:大陸法系國家中的信託

列支敦士登是第一個引入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自1926年起,其《人與公司法》便包含一部以英國信託為藍本的信託法;列支敦士登的信託公司既管理依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也管理依英格蘭、澤西、根西及其他普通法法域法律設立的信託。對於熟悉香港、新加坡或海灣地區信託的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在緊鄰瑞士銀行之處提供了同樣的工具。 信託(Treuhänderschaft)受《人與公司法》(PGR)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管。與普通法國家一樣,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作為獨立資金持有,為受益人的利益並按照信託契據進行管理。信託不具有法人資格: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所有人,但信託資產與其個人資產相分離,不受其個人債權人追索。 列支敦士登信託可以是全權信託,由受託人在信託契據的框架內決定分配;也可以賦予受益人固定的權益。委託人可以通過意願書表達其意願,並可委任保護人監督受託人、批准重要決定。 存續期超過十二個月的信託,原則上必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或將其信託契據或設立確認書存放於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大多數私人信託採用存放方式,從而使信託契據不進入公開登記簿。 受託人必須向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申報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信託的帳戶資訊則依據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報送至這些人的居住國。因此,列支敦士登信託是一種用於規劃和保護已申報財富的架構。 任何在列支敦士登以職業方式擔任受託人的人,均須持有《受託人法》規定的執照,並受金融市場管理局(FMA)監管。受託人須就信託的妥善管理對受益人承擔責任,並須備置賬目。家族在選擇受託人時應與選擇架構本身一樣審慎,因為受託人將在多年內、有時甚至跨越數代持有家族的資產。 依PGR第932a條設立的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與信託不同,信託企業可以設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既可用於持有資產,也可用於商業活動。在實踐中,其使用頻率低於基金會和信託,但對於需要具備類信託組織形式的法律實體的架構而言,它仍是一種可選方案。 在信託和基金會之間如何選擇,往往取決於家族的來源地及其資產的所在地。來自普通法國家的家族及其顧問熟悉信託以及受託人的角色。來自大陸法系國家的家族,以及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許多銀行和機關,則更熟悉基金會,因為基金會是擁有自身理事會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資產和簽訂合同。列支敦士登兩者兼備,使架構能夠根據家族的需要以及需獲承認的國家來選擇。 瑞士沒有本國的信託法,但依據《海牙信託公約》承認外國信託。在稅務方面,各州遵循統一的實務做法:可撤銷信託的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而不可撤銷信託則根據受益人是否享有固定權益或受託人是否擁有完全酌處權進行評估。向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構成應稅收入。離岸信託與基金會一文對這一實務做法有詳細說明;在委託人或受益人移居瑞士之前,應對信託進行審查。 我就信託、基金會或兩者結合是否適合家族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在移居瑞士之前審查列支敦士登信託及外國信託,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受託人合作辦理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並獲准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和香港執業為事務律師。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設立、創立人權利與稅務

家族基金會是列支敦士登最負盛名的架構。它作為獨立法律實體持有家族財富,遵循創立人在基金會文件中訂明的指示,並在數代人中為家族成員提供支持。對於在瑞士開展銀行業務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它提供了一種大陸法系架構,既靠近其往來銀行,又處於一個同樣使用瑞士法郎的穩定法律體系之下。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受《列支敦士登人與公司法》(PGR)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規管,相關條文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施行。基金會是沒有成員或股東的法律實體:創立人一旦向其注入資產,這些資產即歸基金會本身所有,並用於其文件所訂明的宗旨。家族基金會是一種私益基金會,其宗旨是為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提供支持,例如支付教育費用、維持其生活水平或為其提供養老保障。 相比之下,瑞士基金會不能以這種方式使用。瑞士法律只允許家族基金會用於教育和困難救助等嚴格限定的目的,這也是瑞士家族傳統上藉助列支敦士登實現此類目的的原因。 基金會通過基金會設立文書(Stiftungsurkunde)設立,其中載明基金會的名稱、住所、宗旨、初始捐贈資產和組織架構。最低資本為30,000瑞士法郎或等值的歐元或美元。家族不希望披露的細節,尤其是受益人和分配規則,通常訂明於附屬章程(Stiftungszusatzurkunde)中,該附屬章程無需向任何機關提交。 私益基金會不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其成立以向司法局(Amt für Justiz)存放設立通知為準,司法局會審查基金會是否依法設立。相比之下,慈善基金會須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並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 創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PGR第552條第30節)。憑藉這些權利,創立人在世期間可保持對該架構的控制,並在家族情況發生變化時作出調整。這些權利專屬於創立人本人,因此基金會文件必須對創立人去世後該架構的安排作出規定。 保留權利的影響不限於列支敦士登。創立人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和法院,以及對該架構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和繼承人,都會追問這些資產是否真正脫離了創立人的控制。創立人保留的權利越多,基金會被視為其個人財產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每一項保留權利都應結合稅務和繼承狀況審慎選擇。 受益人可以在基金會文件中直接指定,也可由基金會理事會、創立人或其他機構依據附屬章程所訂規則確定。受益人依法享有了解基金會情況的知情權;如果創立人保留了撤銷權,或者基金會設有代表受益人行使監督的監察機構,該知情權可受到限制。許多家族會委任保護人或設立家族委員會,以監督基金會理事會,並讓下一代參與其中。 基金會理事會負責管理資產並進行分配。理事會中至少須有一名成員持有《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規定的執照(PGR第180a條),因此每一家家族基金會都須與一家列支敦士登持牌信託公司合作。基金會還必須向司法局所設的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申報其受益所有人,其往來銀行也會要求提供相同資訊。 僅持有和管理資產的家族基金會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Privatvermögensstruktur)地位。獲得該地位後,基金會每年僅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其收入和收益在列支敦士登無需納稅。作為交換,基金會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其資產管理也相應受到限制。 列支敦士登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因此,有關基金會帳戶、其創立人及受益人的資訊會報送至這些人所在居住國的稅務機關,家族基金會只能用於在本國已申報的財富。 如果創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在瑞士,基金會的稅務處理由瑞士稅法決定。如果創立人可以撤銷基金會或保留決定性影響力,瑞士稅務機關會將基金會的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創立人,相關資產和收入仍須繳納其財富稅和所得稅。如果基金會不可撤銷且具有獨立性,資產的轉移可能觸發州贈與稅,而對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的分配則作為其收入納稅。離岸信託與基金會一文對這些規則有更詳細的說明。 因此,計劃移居瑞士的家族應在移居之前對其基金會進行審查,因為一個為沒有所得稅或遺產稅的國家而設立的架構,一旦創立人成為瑞士某州的居民,就可能導致沉重的稅務負擔。 我就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是否適合家族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與家族共同起草附屬章程中的創立人指示,在移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基金會,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事業 · 架構

瑞士基金會的變更、合併與解散

基金會的設立旨在長久存續,往往跨越數代,但其運作所處的世界卻在不斷變化。其宗旨可能變得過時,其資產可能不再敷用,或者若干宗旨相近的基金會聯合起來可能成效更大。瑞士法律允許基金會在明確的界限內作出調整,因為即使在創立人去世之後,創立人的意志仍是指導原則。 如果原有宗旨的意義或效果已發生根本變化,以致基金會明顯背離了創立人的本意,監管機關可應理事會的申請變更基金會的宗旨(《瑞士民法典》第86條)。如果為保全基金會的資產或宗旨而有緊迫必要,監管機關亦可變更基金會的組織架構(第85條);對於客觀上正當且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的輕微修改,監管機關也可對基金會章程作出修改(第86b條)。 創立人可以在基金會章程中保留變更基金會宗旨的權利,並且自2024年1月1日起,還可保留變更基金會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瑞士民法典》第86a條)。對於免稅基金會,宗旨的變更只能在公益範圍內進行,以確保其資產始終用於免稅目的。 《瑞士合併法》允許基金會進行合併,前提是合併在客觀上正當,尤其是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基金會的宗旨。該法還允許基金會將其資產轉讓給另一法律實體。合併須經監管機關批准;對於已無足夠資源獨立高效地實現其宗旨的小型基金會而言,合併正日益成為常用的途徑。 如果基金會的宗旨已無法實現且無法調整,或者其宗旨已變為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基金會即告解散(《瑞士民法典》第88條)。解散由監管機關決定,基金會隨後從商業登記簿中註銷。免稅基金會的剩餘資產必須轉移給另一家宗旨相近的免稅機構,基金會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部分創立人從一開始就將基金會設立為有期限的機構,並規定其在存續期間逐步耗用其資本。 關於基金會的設立,請參閱瑞士慈善基金會一文;關於傘式基金會內的基金方案,請參閱傘式基金會一文。 我為基金會理事會和創立人就基金會宗旨與組織架構的變更、合併與資產轉讓以及基金會的解散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面前代理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國際

跨境捐贈:國際捐贈人與瑞士基金會

慈善事業日益國際化。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設立基金會,以支持其祖國的公益事業;瑞士基金會在世界各地提供資助;多個國家的捐贈人希望支持同一個項目。上述每一種情形都會引發稅前扣除、盡職調查和合規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在第一筆款項轉出之前解決。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贈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會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決於捐贈人居住國的稅法,而該稅法往往將扣除限於本國慈善機構或符合本國要求的慈善機構。一些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慈善機構,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國際基金會網絡則幫助參與國的捐贈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業的同時在本國享受稅前扣除。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任何國家實現其宗旨。為了其免稅資格和監管要求,基金會必須能夠證明其資助款項用於宗旨。良好實踐包括:制定書面資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機構的註冊情況、治理和過往業績後加以遴選;簽訂明確資金用途和報告要求的資助協議;以及對成果進行監督。 向腐敗、恐怖主義融資或制裁風險較高的國家轉移資金的基金會必須格外謹慎。它們應核實受資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權,根據瑞士及國際制裁名單對其進行篩查,並記錄每筆付款的用途。瑞士銀行對基金會帳戶適用相同的標準,並會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體見關於銀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適用的制裁規則見關於美國製裁與 BIS 關聯方規則的文章。 對於希望支持其原籍國教育、衛生或發展事業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會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國家監管,能夠讓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當地規則要求設立當地實體,瑞士基金會可以與當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構安排應確保不影響在瑞士的免稅資格和監管。 瑞士基金會的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為跨國家族和基金會就跨境捐贈、資助協議、對受資助方的盡職調查以及適用於國際資助的制裁和反洗錢規則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架構

傘形基金會及設立自有基金會的其他替代方案

並非每一個慈善項目都需要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的基金會需要理事會、賬目、審計師、監管以及自身的免稅資格,這對於大規模、長期的承諾是合理的,但對於較小的金額往往負擔過重。瑞士傘形基金會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在一家現有的、受監管且免稅的基金會內設立一個冠名基金,可以快速設立,成本也只是一小部分。 傘形基金會是一種慈善基金會,其宗旨足夠寬泛,可以為不同捐贈人託管多個基金。捐贈人將資產注入一個以其本人姓名或其選定名稱命名的基金,並在傘形基金會宗旨的範圍內確定該基金的宗旨。由基金委員會(捐贈人通常為其成員)提出資助建議,傘形基金會理事會予以批准,並確保遵守法律和免稅條件。 基金可以在數週內設立,且無需公證文書。捐贈人可以享受傘形基金會的免稅資格,因此捐款從一開始即可扣除。行政管理、會計、審計以及向監管機關的報告均由傘形基金會負責,捐贈人可以專注於慈善工作。許多傘形基金會還在項目遴選和資助監督方面提供專業支持。 捐贈人並不控制屬於自己的法律實體。最終決定權在於傘形基金會理事會,理事會必須確保每一筆資助都符合整體宗旨和免稅條件。因此,捐贈人應仔細閱讀傘形基金會的規章,包括有關費用、投資、基金委員會繼任以及捐贈人去世或希望退出時基金如何處置的規定。 依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社團,適合多人希望共同追求某一宗旨並作為享有表決權的成員參與的情形。社團同樣可以獲得免稅。如果捐贈人希望長期支持某一特定事業,向大學或醫院等現有機構直接捐款或設立捐贈基金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案。 許多捐贈人先從設立基金開始,待其慈善事業的規模和方向明確後,再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基金會的設立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其治理見關於基金會理事會的文章。 我為捐贈人就設立自己的基金會、在傘形基金會內設立基金以及其他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並審查相關規章和協議。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治理

基金會理事會:治理、投資與問責

基金會沒有所有者,也沒有追究其理事會責任的股東。因此,基金會理事會肩負著特殊的責任:它必須追求創始人確定的宗旨,審慎管理資產,並就其決定向監管機關負責。良好的治理能夠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使其對捐贈人和合作夥伴更具吸引力,同時也保護理事會成員本人免於承擔責任。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機構。它追求基金會的宗旨,管理其資產,決定資助事項,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和對基金會及其宗旨的忠誠行事,並對因違反職責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監管機關確保基金會的資產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條),並可在理事會未能做到時進行干預。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補能力的成員組成理事會:熟悉基金會工作領域、金融與投資、法律與行政管理。創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擔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員。這是允許的,但包含獨立成員的理事會對主管機關、捐贈人和合作機構更具公信力,並能確保創始人去世後的延續性。 理事會必須對基金會資產進行投資,使其安全、產生適當回報,並始終可用於宗旨。許多基金會制定了書面投資規章,規定投資策略、允許的資產類別、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委託給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的授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也使其投資與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與宗旨相悖的投資。 理事會成員必須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涉及其個人利益的決定中迴避。基金會與其理事會成員、創始人或其親屬之間的交易須格外審慎,並應留存記錄。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必須適當,且對於免稅基金會而言,須與免稅條件相符。 基金會必須妥善記賬,並且除非獲得監管機關豁免,必須聘請審計師。年度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每年提交監管機關。瑞士基金會還可以遵循公認的資助型基金會治理良好實踐建議,許多理事會都將其作為基準。 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會職責、治理規章、投資規則和利益衝突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和稅務機關面前代理基金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慈善 · 稅務

瑞士慈善基金會的免稅待遇

免稅待遇使瑞士基金會成為高效的慈善工具。獲得免稅的基金會,對其用於宗旨的資產和收入無需繳納利潤稅或資本稅,瑞士境內的捐贈人向其捐款也可以扣除。免稅並非自動給予:基金會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並且在其存續期間必須持續滿足這些條件。因此,創始人應從一開始就著眼於免稅來設計基金會章程。 追求公共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實體,對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該目的的利潤和資本,免徵聯邦直接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各州對其利潤稅和資本稅適用同等規則。免稅由基金會所在地的州稅務機關批准,並適用於聯邦稅和州稅。 如果一項宗旨促進一般利益,例如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社會福利、環境或發展合作,且受益人範圍是開放的,則該宗旨具有公益性。僅資助創始人家族、某一公司員工或某一封閉群體成員的基金會不符合條件。基金會還必須以利他的方式行事:其機構成員和捐贈人不得期望獲得任何對價或經濟利益。 基金會的資產必須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公益宗旨。因此,基金會章程必須規定,基金會解散時,其剩餘資產應轉移給另一個具有類似宗旨的免稅機構,而絕不能返還給創始人或其家族。只有在服務於宗旨且居於次要地位的情況下,才允許從事商業活動。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瑞士境外實現其宗旨。稅務機關期望基金會記錄其資金在境外的使用情況,審慎選擇合作機構,並能夠證明資助款項實現了其目的。因此,明確的資助政策和受資助方的定期報告是良好實踐的組成部分。 申請須連同基金會章程、規章、理事會組成以及擬開展活動的說明一併提交州稅務機關。實踐中,章程草案會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以便在章程經公證後,兩家機關均無需修改即予批准。 居住在瑞士的個人向免稅機構的捐款,在聯邦直接稅方面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上限為其淨收入的20%;公司的上限為其淨利潤的20%。各州也規定了類似的扣除。境外捐贈人則取決於其本國的稅法,具體見關於跨境捐贈的文章。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 我起草符合免稅條件的基金會章程,事先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並就如何保持免稅待遇為基金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架構:面向私人客戶的基金會、信託和機構

列支敦士登是瑞士位於萊茵河與阿爾卑斯山之間的小鄰國,在當地被稱為 das Ländle,是歐洲最重要的私人財富架構所在地之一。它與瑞士共用瑞士法郎並組成關稅同盟,但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包括基金會法、信託法以及一系列專為持有家族財富而設計的公司形式。對於在瑞士開立銀行帳戶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而言,列支敦士登架構往往是順理成章的補充。 列支敦士登將大陸法傳統與對普通法信託的繼受結合在一起,近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提供持有私人財富的架構。作為歐洲經濟區成員,它可以進入歐洲單一市場;作為瑞士的夥伴,它使用瑞士法郎,並與瑞士銀行緊密相連。其法律專業人士、信託公司和銀行專注於私人客戶業務,並且該國自2016年起參與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52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Stiftung)是最為人熟知的架構,該部分法律已於2009年4月1日起全面修訂生效。與瑞士基金會不同,它可以追求私人目的:私益基金會為創始人家族或其他指定人員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資產。家族基金會(Familienstiftung)以資助一個或多個家族的成員為目的,是其最常見的形式。公益基金會以及兼具私益和公益目的的混合基金會也是可行的。 創始人可以保留撤銷基金會或修改其文件的權利(第552條第30節),並可以在附則中規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在何種條件下獲得分配。私益基金會通常不受國家監管;其設立方式是向司法局提交設立通知書備案。公益基金會則受基金會監管局監管。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或由家族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來監督基金會理事會。 自1926年起,列支敦士登法律依據《人與公司法》第897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以普通法信託為藍本的信託(Treuhänderschaft)。依據列支敦士登法律設立的信託,可以在大陸法司法管轄區內、並在毗鄰瑞士銀行的地方提供信託架構。信託企業(Treuunternehmen)是一種獨立法人實體,兼具信託和公司的特徵。 依據《人與公司法》第534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機構(Anstalt)是列支敦士登獨有的法律形式。它沒有成員或股份;創始人權利由創始人或其繼任人持有,他們可以確定受益人。機構既可用於商業活動,也可用於持有資產,因而是持有參股和不動產的靈活工具。 在列支敦士登不從事商業經營的法人實體,其理事會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依據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頒發的執照(《人與公司法》第180a條),因此各類架構均由持牌的列支敦士登信託公司管理。僅持有和管理私人資產的基金會和公司可以申請私人資產架構身份;獲得該身份後,它們每年只需繳納1,800瑞士法郎的最低稅額,其收入不予徵稅。 對設立人、創始人和受益人的徵稅取決於其居住地。對於居住在瑞士的人士,適用關於離岸信託和基金會一文所述的瑞士規則,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將根據創始人保留的控制權進行評估。在每一個架構中,都必須考慮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以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我為家族就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信託、機構與瑞士或離岸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在遷居瑞士之前審查現有架構,並與列支敦士登的持牌信託公司合作辦理架構的設立和管理。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糾紛

瑞士的信託與遺產糾紛

信託和遺產糾紛很少侷限於一個國家。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受託人位於離岸中心,繼承人分佈在三大洲,而遺囑又是依據另一國法律起草的。在許多此類糾紛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因既在於資產位於瑞士,也在於瑞士國際私法就管轄權和準據法規定了明確的規則。 信託受益人可以就違反信託義務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賬目和資訊,在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申請撤換受託人。瑞士的信託糾紛由《聯邦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信託契據可以指定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託所在地或被告受託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轄權。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的準據法確定。 繼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瑞士銀行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誰取得。根據瑞士判例,繼承人作為概括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被繼承人帳戶的資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進行交易的資訊。正如關於《銀行法》第47條的文章所述,銀行客戶保密並不能使被繼承人對抗其本人的繼承人。資產已成為休眠資產的,適用關於休眠資產一文所述的程序。 如果立遺囑人欠缺行為能力,遺囑或繼承契約系在錯誤、欺詐或脅迫影響下訂立,或者其內容或形式違法,該遺囑或繼承契約可被撤銷(《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和第520條)。訴訟必須在請求人知悉該處分及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第521條)。 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瑞士民法典》第522條及以下各條)。該訴訟也可涵蓋某些生前贈與,包括向信託和基金會的轉移。該請求權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後消滅,且無論如何在遺囑開啟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後消滅(第533條)。正如關於跨國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經降低。 在糾紛審理期間,可以通過臨時措施或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實施扣押,對位於瑞士的資產進行保全,具體見關於扣押的文章。在繼承事務中,主管機關還可以下令對遺產加封、編制遺產清單,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遺產。 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裁判,如果系由與該遺產或信託具有充分聯繫的國家作出,即可根據《聯邦國際私法》在瑞士獲得承認;仲裁裁決則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信託契據中越來越多地訂有仲裁條款,而依據《瑞士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這正是家族在此類糾紛中所看重的。 我在與瑞士有關的信託、基金會和遺產糾紛中代理受益人、繼承人、受託人和遺囑執行人,向瑞士銀行獲取資訊,並保全和追回資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庭法

瑞士的國際家族:婚姻財產約定、繼承與離婚

國際家族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夫妻雙方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子女可能居住在國外,資產可能分佈在多個大洲。當這樣的家族移居瑞士時,瑞士國際私法決定由哪國法律調整其夫妻財產、遺產以及可能發生的離婚。瑞士國際私法還允許他們選擇適用法律,這使得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可避免讓在世配偶和繼承人遭遇意外。 在沒有婚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居住在瑞士的夫妻適用所得參與制(《民法典》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婚姻解除時,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夫妻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的婚姻財產約定選擇其他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84條)。 對於國際夫妻,由《國際私法》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未作選擇,通常適用夫妻雙方同時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夫妻可以選擇雙方均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國際私法》第52條)。在本國訂立的婚姻財產約定應在移居之前進行審查,因為其在瑞士的效力並不總是符合夫妻的預期。 最後住所在瑞士之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國際私法》第90條第1款)。但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之一的法律(第90條第2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有關此類法律選擇以及與外國機關關係的規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對於來自繼承法與瑞士法律存在根本差異的國家的家族而言,這一選擇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之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法律賦予遺囑人更大的自由。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降至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在世配偶的特留份仍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遺囑人如今可以自由處分一半的遺產,這使其更容易將家族企業留給一位繼承人,或資助一家基金會。 如被告在瑞士擁有住所,或原告在瑞士擁有住所已滿一年或為瑞士國民,瑞士法院對夫妻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國際私法》第59條)。外國離婚判決如系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國、慣常居所地國或國籍國作出,通常在瑞士獲得承認(第65條)。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的分割由瑞士法院管轄,應儘早加以考慮。 移居瑞士的國際家族應當將其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持股架構一併審查,因為夫妻財產、繼承和稅務相互影響。持有家族資產的信託和基金會詳見關於離岸信託與基金會和列支敦士登架構的文章,移居的稅務方面詳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我與國際家族在其本國的律師合作,就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繼承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其繼承規劃與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的協調,為國際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慈善

瑞士的慈善基金會:設立、監督與免稅

瑞士擁有數以千計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他們希望自己的慈善事業建立在穩定、中立且監管完善的基礎之上。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資助教育、衛生、研究、文化或發展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瑞士捐贈人向其作出的捐贈也可以稅前扣除。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創立人應當了解基金會如何設立、由誰監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自此以後不屬於任何人:無論是創立人還是理事會成員都不擁有它。捐助章程規定基金會的目的、初始財產和基本組織架構,通常還輔以理事會可以較為靈活地修改的規章。 法律並未規定最低資本,但監督機關會審查財產是否足以實現其目的;實踐中,基金會應至少擁有5萬瑞士法郎,如需以財產收益實現其目的,則應擁有遠高於此的財產。 慈善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超出一個州範圍的基金會,尤其是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其他基金會則由州監督機關監督。監督機關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目,並可在理事會未履行職責時進行干預。 自2024年1月1日起,創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僅變更基金會目的、而且變更其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這使創立人比以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據不斷變化的需要調整基金會。 專門且不可撤銷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及相應的州規定)。其目的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眾,而非服務於諸如創立人家族之類的封閉群體,且基金會機構的工作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義務性質。免稅待遇由州稅務機關依申請授予,建議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就捐助章程達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贈人向免稅基金會作出的捐贈,在聯邦所得稅上可扣除的額度最高為其淨收入的20%,大多數州也允許類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贈最高為其淨利潤的20%。 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和扶養費用(《民法典》第335條),因此並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財富的工具。希望將私人目的與慈善目的相結合的家族,往往採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詳見關於列支敦士登架構和離岸信託與基金會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設立慈善基金會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諮詢,起草捐助章程和規章,取得免稅待遇和監督機關的批准,並就治理和投資問題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家族辦公室

瑞士的家族辦公室:牌照、法律形式與治理

家族辦公室將家族財富的管理集於一處:投資、房地產、公司、稅務、慈善以及家族事務的管理。瑞士是最受歡迎的家族辦公室所在地之一,因為它將具有國際地位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與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所看重的政治穩定、法律確定性和中立性結合在一起。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牌照,以及應當如何組織。 單一家族辦公室服務於一個家族,通常由該家族擁有並出資。聯合家族辦公室以多個彼此無關聯的家族為客戶,屬於商業經營。這一區分十分重要,因為瑞士金融市場法對兩者的處理不同。 根據《金融機構法》,以專業方式為第三方管理資產的人,需要取得 FINMA 頒發的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僅管理與其存在家族關係之人的資產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可豁免這一要求(《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該豁免涵蓋實施條例所界定的家族,包括血親和姻親,以及為其設立的信託或基金會等架構。 為無關聯家族管理資產的聯合家族辦公室需要取得牌照,並須滿足關於組織、最低資本、保險和行為規範的要求,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如家族辦公室為他人持有資產或執行支付,即使不持有資產管理人牌照,也可能適用反洗錢規則。 家族辦公室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至少一名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必須居住在瑞士。蘇黎世和日內瓦靠近各大銀行,並擁有大量投資專業人才;楚格則稅負較低,且集中了眾多控股和投資公司。各州之間的選擇詳見影片蘇黎世、日內瓦還是楚格:哪個州適合您的業務? 家族辦公室公司與任何其他瑞士公司一樣,就其利潤納稅。按成本為家族提供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會與稅務機關約定採用成本加成法,從而僅就其費用之上的適度利潤率納稅。家族投資的稅務處理取決於投資的持有地點以及家族成員的居住地,詳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和集團與控股架構的文章。建議在家族辦公室開始運營之前取得稅務裁定。 大多數家族辦公室的失敗源於治理,而非投資。一份書面的家族憲章應當闡明家族的價值觀、家族辦公室的宗旨、由誰決定投資和分配、如何向家族成員通報情況並讓其參與,以及如何解決爭議。設有外部成員的投資委員會、清晰的報告機制以及家族領導層的傳承規劃,有助於家族辦公室在創立它的那一代人之後長久存續。 我就在瑞士設立家族辦公室為家族提供諮詢:牌照問題、法律形式和所在州的選擇、稅務裁定、家族憲章以及與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私人客戶 · 架構

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瑞士如何對待

許多國際家族通過設在澤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離岸中心的信託、基金會或公司持有財富,而管理這些架構的銀行、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則往往位於瑞士。瑞士承認外國信託,按照明確的規則對其徵稅,並對其適用國際資訊交換。持有或計劃設立此類架構的家族,或在此類架構存續期間移居瑞士的家族,應當了解這些規則如何相互作用。 瑞士法律並未規定信託的設立,而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員的教育和扶養(《民法典》第335條)。因此,希望擁有一種靈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資產的家族,往往採用澤西、根西、英格蘭或庫克群島法律項下的信託,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項下的基金會,並從瑞士對其進行管理。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自身優勢:海峽群島悠久的信託傳統、列支敦士登的大陸法系基金會,或庫克群島的資產保護立法。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根據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有效設立的信託在瑞士獲得承認:信託財產構成獨立的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受託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記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信託糾紛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詳見關於信託與遺產糾紛的文章。 瑞士依據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發佈的一份通函對信託徵稅,該通函對不同類型的信託加以區分。可撤銷信託具有透明性:其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具有固定權益的不可撤銷信託,按照受益人的權益歸屬於受益人。對於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是否為瑞士居民。如是,該信託通常歸屬於委託人。如否,信託財產在瑞士不予徵稅,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則作為收入徵稅,但由原始投入資本或資本利得構成的部分除外。 這些規則使得攜現有信託移居瑞士成為可以規劃的事項,但架構和信託契據應當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後進行審查。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也以類似方式,根據其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創立人和受益人的權利進行評估。 由專業受託人或銀行管理的信託、基金會和公司,均屬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範圍。受託人或銀行會將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資訊報告給其居住國的稅務機關,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為隱匿資產而設立的架構已無法再實現這一目的,未申報的資產應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 持有離岸架構資產的瑞士銀行,會要求提供信託契據或基金會文件、委託人或創立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資產的來源。瑞士受託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並接受監管,詳見關於《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項下的財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備、申報正確的架構很容易被接受。如離岸公司不僅由瑞士持有,而且實際在瑞士經營管理,則該公司將成為瑞士納稅人;相關後果詳見關於住所公司與擁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和境外設立、審查和重組信託、基金會及控股公司,就現有架構在移居瑞士之前的瑞士稅務處理,以及就未申報架構的補正,為家族提供諮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閱讀全文
銀行業務 · 實務

無人認領資產:從失去聯繫到移交聯邦

瑞士各銀行持有一些資產,其所有人已不再回應且無從查找。本文追蹤此類資產目前所適用的程序,從失去聯繫開始,經過查找、報告和公告,直至清算並將所得款項移交聯邦。本文還說明這一程序為何存在:相關規則源於20世紀90年代震動瑞士金融中心的納粹受害者資產爭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數十年間,尋找失蹤親屬帳戶的繼承人面臨難以滿足的舉證要求,例如須出具在集中營中遇害者的死亡證明,而銀行自身的查找工作則十分有限。早期的聯邦措施並未解決這一問題。根據英文維基百科關於Bergier委員會的詞條,1945年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一項法令僅有效兩年,且未在國際上公佈。正如獨立專家委員會研究報告第15卷所記載,在依據1962年聯邦法令進行的程序中,46家銀行申報了739項無人認領資產,共計620萬瑞士法郎。 據swissinfo記述,這一問題於1995年再度浮現,當時猶太組織開始就大屠殺受害者的資產向瑞士銀行提出詢問。據同一來源,1997年,聯邦委員會、瑞士國家銀行和私營機構共同設立了一項3億瑞士法郎的人道主義基金,用於救助大屠殺受害者。正如《Le Courrier》於2022年11月24日所回顧,由Jean-François Bergier擔任主席、依據1996年12月13日聯邦法令設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其任務是查明1933年至1945年間存入瑞士金融中心、戰後未被權利人收回的資產。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Paul Volcker擔任主席的一個委員會與瑞士銀行家協會共同查找此類帳戶。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無人認領帳戶事件的詞條,該委員會1999年的報告估計無人認領資產在2億至4億瑞士法郎之間,分佈於59家銀行的53,886個帳戶中。據swissinfo報道,1998年8月12日,瑞士各大銀行達成一項全面和解,據此支付12.5億美元,按當時匯率相當於18.7億瑞士法郎。 目前的程序以《銀行法》(BankA)、《銀行條例》(BankO)以及瑞士銀行家協會關於瑞士銀行處理失聯資產和無人認領資產的指引為依據;該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並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網站上公佈。根據《Monde économique》,該協會於2004年就此通過了首部指引。協會還制定其他行業規則,其中部分規則可由FINMA認可為最低標準。 根據2022年指引,一旦客戶中斷一切聯繫且銀行始終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相關資產即成為失聯資產。依據BankO第45條,自最後一次有記錄的聯繫起滿十年,相關資產即成為無人認領資產。在此期間,儘管失去聯繫,客戶及其繼承人的權利依然受到保護。因此,失去聯繫會觸發銀行的義務,而客戶的權利則保持不變。 一旦失去聯繫,銀行必須首先進行內部查找,並在必要時進行外部查找。根據2022年指引,銀行還必須將超過500瑞士法郎的失聯資產報告給由瑞士銀行業申訴專員管理的中央數據庫。銀行在無人認領帳戶事件之後通過的此類規則,旨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並便利其查找。 歷史經驗解釋了為何如此強調舉證問題。納粹受害者的繼承人往往沒有任何文件能夠證明帳戶的存在、帳戶持有人的死亡或其本人的繼承人身份。賠償程序不得不根據這些特殊情況調整其證據要求,接受推定和間接證據。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該事件的詞條,負責分配1998年和解款項的仲裁庭在運作的六年間,向1,934名就存放於瑞士銀行的資產提出請求的人士支付了1.5億美元。瑞士各大銀行還被要求在網上公佈無人認領帳戶持有人的姓名,以便可能的繼承人能夠加以識別。 根據聯邦司法局的介紹,《銀行法》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修訂條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些條款允許銀行在公開徵詢後仍無權利人出面的情況下清算此類資產。根據《Monde économique》的概述,BankA第37m條要求在資產無人認領滿五十年後對其公告一年。根據2022年指引,超過500瑞士法郎的資產在無人認領滿五十年或失聯滿六十年後,在一個電子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每年進行一次。 如無權利人出面,銀行即清算相關資產,並將淨所得支付給聯邦財政管理局。此時,依據BankA第37m條,相關債權即告消滅。該程序由此終結私人債權,並將其經濟價值轉移給聯邦,這是始於失去聯繫的一系列步驟的最後階段。 訴訟時效規則有助於解釋為何陳年的索賠仍有可能提出。根據瑞士法律,返還銀行存款的請求權原則上僅在業務關係終止後才開始計算時效,因此繼承人只要能證明其權利,便可主張陳年的資產。銀行有時也提出其他抗辯理由,包括帳戶因帳戶管理費而耗盡或因行政原因被關閉。 這一歷史爭議也尚未完全了結。據《20 minutes》2012年5月3日報道,2012年,索賠人的律師向華盛頓的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瑞士銀行阻撓1998年協議的妥善執行。據TRT Français 2026年2月4日報道,2026年,美國參議員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展的一項調查中表示,Credit Suisse曾持有約900個與納粹政權有關的帳戶。…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