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商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大多屬於聯邦法律,在蘇黎世、日內瓦、楚格、巴塞爾和盧加諾均以相同方式適用。本欄目收錄的文章為來自亞洲、中東和非洲的企業闡釋這一共同框架:公司法與瑞士公司的設立、銀行帳戶與客戶准入、企業所得稅、預扣稅與雙重徵稅協定、反洗錢規則與制裁、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以及裁決爭議的法院和仲裁庭。凡某一州有其特別規定之處,關於各金融中心的文章將作進一步探討。
在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多年後離開瑞士的人,必須決定其已積累的繳費和養老金權利如何處理。養老金日後能否在國外發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籍,以及瑞士是否與當事人的本國締結了社會保障協定。來自無此類協定國家的公民,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繳費;而遷往歐洲以外地區的瑞士公民及歐盟/EFTA公民,在某些情況下可通過自願保險維持保障。本文介紹截至2026年的相關規則以及通常影響這一選擇的考量因素。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規定的強制保險以在瑞士有住所或從事有收入活動為前提(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第b項)。當事人二者均放棄時,強制保險即告終止,但已完成的繳費年度仍記錄在個人帳戶中。完成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後,即產生養老金請求權(AHVG第29條第1款);由於全額養老金通常須具備44個繳費年度(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例如在瑞士工作十年的人,將相應享有部分養老金權利,其金額詳見我們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出發點是AHVG第18條第2款:除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外國公民僅在其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方可領取養老金。在實踐中,由此形成三類群體。 瑞士已與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另與魁北克簽有單獨協定)、智利、中國、印度、以色列、日本、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土耳其、英國、烏拉圭和美國等國,以及若干西巴爾幹國家和聖馬力諾締結了雙邊協定。但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僅限於確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這對派遣尤為重要(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這些協定並不協調養老金給付。因此,來自無任何協定國家的公民,或來自所籤協定不涵蓋給付之國家的公民,一旦居住在瑞士境外,即無法領取AHV養老金;對他們而言,退還繳費便成為相關途徑。 AHVG第18條第3款及其實施法規《AHV繳費退還條例》(RV-AHV)允許無社會保障協定國家的公民申請退還其已繳納的AHV繳費。為此須滿足若干條件:繳費須已繳納至少一個完整年度,且不產生養老金請求權(RV-AHV第1條第1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5歲的子女須已永久離開瑞士(RV-AHV第2條)。起決定作用的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國籍(RV-AHV第1條第2款),這意味著日後入籍一個簽有協調給付協定的國家,可能會改變其法律地位。 退還範圍涵蓋僱員和僱主實際繳納的繳費(AHVG第18條第3款結合第5條和第13條),因此包括僱主應繳部分。退還不計利息(RV-AHV第4條第1款)。由於退還完全了結當事人與保險之間的關係,此後對AHV或殘疾保險(IV)不再享有任何權利(RV-AHV第6條);這也包括家庭成員的遺屬給付。 申請應向位於日內瓦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entrale Ausgleichsstelle,ZAS)提出(RV-AHV第8條)。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退還的權利僅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方告消滅(RV-AHV第7條),因此不再有必須在離境後特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壓力。 根據ZAS的說明,澳大利亞、巴西、中國、印度、菲律賓、韓國、突尼斯和烏拉圭的公民,在符合各該協定條件的前提下,亦可申請退還繳費。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核查所適用的協定。AHV繳費不能轉入外國養老金或社會保障制度;向個人退還是其價值離開瑞士制度的唯一形式。 即使養老金本身可以在國外發放,某些給付仍與在瑞士居住掛鉤。依據AHVG第43bis條發放的無助津貼,2026年根據無助程度為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僅向居民發放,不向國外發放。補充性給付(Ergänzungsleistungen)亦是如此,它為居住在瑞士的人補足較低的養老金。依賴這些給付的退休人員在移居國外前應考慮這一點。 遷往歐盟/EFTA地區以外定居的瑞士公民以及歐盟或EFTA國家公民,可參加自願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AHVG第2條)。他們須在離境前緊接著至少連續五年參加強制保險,且須在退出強制保險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該期限十分嚴格,因此最好在離境前或離境後不久作出決定。 根據現有最新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就業人員繳納其收入的10.1%(AHV 8.7%,IV 1.4%),無業人士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每年繳納1,010瑞士法郎至25,25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未繳納繳費者將被排除在自願保險之外。自願保險的價值在於避免繳費缺口,並在旅居國外期間維持殘疾和遺屬保障。 對於可以選擇的人而言,並不存在適合所有人的答案,應綜合權衡若干因素。年齡很重要:較年輕的人距離參考年齡可能還有許多年,或許更希望現在就能動用這筆資金;而臨近退休的人往往更看重終身養老金。繳費年數同樣重要,因為在瑞士的職業生涯較短只能產生少量的部分養老金,較長的職業生涯則可提供可觀的終身收入。重返瑞士的可能性也同樣相關:退還將消滅所有權利,因此日後返回瑞士的人須重新積累其繳費記錄。最後,退還不計利息,且配偶和子女所失去的遺屬和殘疾保障的價值不應被忽視。由於請求權不再在固定期限後失效,通常有時間審慎作出這一決定。 我為離開瑞士的海外個人和家庭就離境對AHV權利的影響、退還繳費申請以及自願保險提供諮詢,並與其在新居住國的顧問協同合作。歡迎在您離境前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審查。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繳費退還條例》(SR 831.131.12);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自願保險的第10.02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瑞士補償基金(zas.admin.ch)公佈的資訊。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跨境工作的人是否受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覆蓋,首先取決於瑞士國內法,而瑞士國內法將參保與住所和工作地點掛鉤。瑞士已締結國際協定的,由該協定決定適用哪國法律,並允許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同時仍在本國參保。本文介紹適用於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地區的規則、雙邊協定、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籤協定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存在協定時的情形,最後為向瑞士派遣員工或從瑞士外派員工的企業集團提出實務步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瑞士法律採用屬地原則:觸發參保義務的是通過居住或工作與瑞士形成的實際聯繫,而非當事人的國籍或僱主的所在地。外國高管在楚格或蘇黎世定居,或在保留境外住所的同時在當地工作,原則上自第一天起即須繳納瑞士繳費;繳費費率和僱主義務詳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 該法規定了少數豁免情形。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不參保,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人員亦不參保(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只要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除上述情形外,僅適用國內法往往會導致雙重參保,而國際協定正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設。 在與歐盟成員國的關係上,瑞士通過《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適用歐盟社會保障協調規則;對於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則通過《EFTA公約》適用相應規則。這些文件為每個人確定單一的適用法律,並協調相關國家之間的給付。從一國臨時派遣至另一國的僱員,可在派出國繼續參保最長24個月,前提是派遣有A1證明作為憑證。沒有該證明的,接收國有權將該僱員視為依其本國法律參保,因此應在派遣開始前取得A1證明。 在歐盟/EFTA地區以外,瑞士已與下列國家締結雙邊社會保障協定(AHV/IV第890.e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 這些協定大多既確定適用法律,又協調給付,並各自規定了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 與中國、印度和韓國所簽訂的協定,對本網站讀者具有特別重要的實際意義;這些協定的範圍比大多數其他協定更窄,因為它們只規定適用哪國的繳費法律,而不包含關於保險期間累計或養老金給付協調的規則。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派遣期間的雙重繳費,為此規定了相對較長的派遣期限,最長可達72個月。 對於被派遣至瑞士子公司的中國、印度或韓國高管而言,這意味著只要派遣經過適當證明,他或她可在協定允許的期限內繼續在本國參保,而瑞士實體在此期間無須就該工資繳納AHV繳費。派遣一旦結束或轉為本地僱傭,即全面適用瑞士保險。屆時,任何瑞士繳費年度均僅依瑞士法律評估: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在中國、印度或韓國完成的期間不予計入。由於這些協定不協調給付,來自這些國家的外國公民須適用國內法規則,即養老金僅在領取人於瑞士有住所並慣常居住期間發放(AHVG第18條第2款)。這些國家的公民在離開瑞士時,可能可以依據各該協定規定的條件申請退還繳費;詳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反方向亦適用同樣的邏輯。瑞士僱主向中國、印度或韓國派遣員工的,可在派遣期間使其繼續在瑞士參保,否則將適用東道國的本國制度。 僱員被派遣期間可繼續在派出國參保的最長期限如下: 在多個國家從事自僱活動的企業家應注意,若干協定對其規定了專門規則。根據與印度、加拿大/魁北克、菲律賓、韓國和美國所簽訂的協定,在兩國之一居住的自僱人士僅在該國繳費。因此,居住在瑞士、同時在韓國經營業務的韓國創業者,原則上僅就該活動在瑞士參保。對於來自其他國家的自僱人士,須分別審查國內法規則和相應協定;瑞士關於自僱人士的繳費規則,詳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一文。 瑞士與本國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的,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派遣。在瑞士工作的僱員自始即依據AHVG第1a條第1款參保,不論其是否仍在本國參保,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扣繳並匯繳繳費。這可能導致雙重繳費,來自無協定國家的企業集團應將這一成本因素納入規劃。 就外派方向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部分補救。為瑞士僱主在境外工作並由其支付薪酬的僱員,經僱主同意,可繼續在瑞士參保(AHVG第1a條第3款第a項)。這種延續參保可避免瑞士繳費記錄出現缺口,但並不免除僱員依東道國法律承擔的任何義務。 我為外國企業集團、高管和企業家就派遣至瑞士或從瑞士外派的社會保險問題提供諮詢,包括適用法律的選擇和僱傭安排的設計。我與客戶的本國顧問協同合作,以確保瑞士和外國方面的立場保持一致。歡迎聯繫我,就擬議的派駐安排進行商討。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尤其是關於社會保障協定的第890.e號資料單;瑞士與歐盟《人員自由流動協定》附件二;《EFTA公約》;瑞士補償基金(ZAS/SAK)(zas.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瑞士第一支柱的養老金設有一個相當有限的上限,而個人實際可領取的金額首先取決於其繳費年數。對於成年後來到瑞士的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通常意味著養老金會有所減少,因此有必要及早了解關於繳費缺口、提前領取和推遲領取的規則。本文列出2026年的養老金金額,介紹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的第13個月AHV養老金,並說明在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前或之後領取養老金的各種選擇。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2026年全額養老金每月最低為1,260瑞士法郎,最高為2,520瑞士法郎,相當於每年最低15,120瑞士法郎。上述金額與2025年相同。由於聯邦委員會會根據工資和物價變動定期調整這些金額,應始終以當年數據為準進行核對。在繳費記錄完整的情況下,實際養老金在此區間內的具體金額取決於已繳費的年平均收入,包括下文所述的抵算額。 已婚夫婦的養老金設有上限:兩份個人養老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養老金的150%,2026年即每月3,780瑞士法郎(AHVG第35條)。經法院命令解除共同家庭生活的,不適用該上限。負有撫養子女責任的養老金領取者可獲得每月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的子女養老金。遺屬給付適用其自身規則:遺孀或鰥夫養老金為相應養老金的80%,即1,008瑞士法郎至2,016瑞士法郎(AHVG第36條);孤兒養老金為40%,即504瑞士法郎至1,008瑞士法郎(AHVG第37條)。第一支柱在瑞士整體體系中的定位,詳見我們關於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的概述。 根據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結果,凡在12月有權領取養老金者,均可獲得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其金額為該日曆年內所領取養老金的十二分之一,因此年內才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所獲金額相應較少。首次發放將於2026年12月隨12月養老金一併進行。遺屬養老金、殘疾養老金和子女養老金不產生第13個月給付。 第13個月AHV養老金的長期資金來源尚未確定。2026年6月19日,聯邦議會通過了提高增值稅的方案,將標準稅率從8.1%提高至8.5%,住宿業稅率從3.8%提高至4.0%,最早自2028年起實施,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截至本文撰寫時結果尚未揭曉。 只要具備至少一個完整繳費年度,即有權領取養老金(AHVG第29條第1款)。但按第44級費率表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由於就業人員的繳費義務最早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開始,40歲遷居瑞士、於65歲參考年齡退休的人,通常只有約25個繳費年度,因此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除非其在國外的期間可依據社會保障協定予以計入。對於許多跨國流動的家庭而言,這是決定其第一支柱養老金金額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相應規劃私人及職業養老保障的理由。 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提供了一定的緩解。在達到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可一次性用於填補繳費記錄中的缺口或提高養老金。這對65歲後繼續工作、並可藉此放棄在職養老金領取者免繳額的人具有意義(《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瑞士未從事有收入活動的期間也可能產生繳費缺口,因此我們關於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文章中所述規則值得關注。 在婚姻存續年度內,配偶雙方的收入合併計算,並各按一半記入雙方帳戶(AHVG第29quinquies條)。此外,養老金計算還包括撫養子女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每項均為最低年度養老金的三倍,2026年即每年45,360瑞士法郎。這些抵算額會提高養老金所依據的平均收入,但無法彌補所缺少的繳費年度。 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該生日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養老金可自63歲起提前領取,而屬於AHV 21改革過渡世代、1961年至1969年出生的女性,可自62歲起領取(AHVG第40條第1款)。可以領取全部養老金,也可以領取20%至80%的部分養老金,從而實現逐步過渡到退休。提前領取期間不發放子女養老金(AHVG第40條第3款)。 提前領取將永久性地減少養老金:提前一年減少6.8%,提前兩年減少13.6%(AHVG第40a條,AHVV第56bis條)。年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年度養老金四倍(目前為60,480瑞士法郎)的人,適用低40%的減額比例(AHVG第40a條第3款),過渡世代的女性亦適用更優惠的比例(AHVG第40c條)。由於提前領取並不終止繳費義務,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人須繼續作為無業人士繳費,直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 反之,養老金可推遲一至五年領取,同樣可以全部推遲,也可以推遲20%至80%的部分(AHVG第39條)。推遲領取的養老金將終身增加一筆補貼,其比例取決於推遲期限。 推遲領取是否划算,取決於預期壽命、其他收入和稅務因素,對於已婚夫婦還取決於150%的上限,該上限可能抵消部分補貼。1961年至1969年出生、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過渡世代女性,可依據AHVG第34bis條獲得終身養老金補貼,任何比較均應將其納入考量。 日常活動需要經常性協助的養老金領取者,可根據無助程度獲得每月252瑞士法郎、630瑞士法郎或1,008瑞士法郎的無助津貼(AHVG第43bis條)。該給付與補充性給付一樣,僅適用於在瑞士居住的人,不向國外發放。計劃在其他地方度過退休生活的人,應參閱我們關於離開瑞士的文章,其中說明了養老金何時可在國外發放以及繳費何時可以退還。 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必須在擬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前及時向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提出申請,關於提前或推遲領取的聲明亦同。 我為來自海外的客戶及其家庭就瑞士養老金、繳費缺口的影響以及退休時機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個人情況進行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僱用員工的瑞士公司必須從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繳費,並轉交其補償基金。公司未履行該義務且日後無力支付的,補償基金可以向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個人追償。本文介紹該責任在《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52條中的法律依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指導性判例以及相關刑事規定,最後為本人擔任瑞士公司董事或委任代名董事的外國股東提出實務建議。 在瑞士設立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的海外企業家,常常親自擔任董事,或委任一名信任的人士(通常是擔任代名董事的當地專業人士)以滿足公司法的要求。然而,對於未繳納的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繳費,瑞士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高管須承擔個人的補充責任。由於工資繳費數額可觀(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欠費可能迅速累積;一位對公司工資發放不甚關注的董事,可能在公司破產後發現自己須就欠缺部分被個人追償。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AHVG第14條第1款)。為此,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即州補償基金或行業協會設立的補償基金。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規定了繳費節奏。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可按季度支付(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繳費在繳費週期結束後十日內到期(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須支付每年5%的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僱員應繳部分尤其值得關注,因為這是公司代表社會保險制度從員工處代扣的款項。 根據第1款,僱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違反法定規則、從而給保險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該損害(AHVG第52條第1款)。因此,僅有輕微過失尚不足以構成責任,而較長時間未繳費通常至少會被視為重大過失。 第2款將該責任延伸至僱主為法人時的自然人。在此情況下,董事會成員以及所有參與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員承擔補充責任,且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補充責任意味著補償基金首先向公司追償;連帶責任則意味著,一旦高管須承擔責任,補償基金可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損害賠償。 該請求權的時效適用《債務法》(OR)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AHVG第52條第3款)。補償基金以正式裁決(Verfügung)的方式主張其請求權(AHVG第52條第4款),當事人可向僱主住所地的州保險法院對該裁決提起上訴(AHVG第52條第5款)。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指導性判例界定了該責任的範圍。在BGE 126 V 237中,法院認定GmbH的正式和事實上的管理人員與AG的機關承擔同樣的責任,而僅為GmbH成員(股東)的人員,並不僅因此身份而承擔責任(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126 V 237)。在BGE 129 V 11中,法院確認其關於機關責任的既定實踐在《社會保險法總則聯邦法》(ATSG)生效後繼續適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BGE…
凡在瑞士居住或工作者,均須參加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這既包括以個人名義經營的企業家,也包括遷居瑞士後未從事任何有收入活動的人士。自僱人士的繳費按稅務核定的收入計算,較低收入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例如提前退休者和遷居瑞士的富裕家庭,則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每人每年最高可達26,500瑞士法郎。本文說明2026年對這兩類人群如何核定繳費,以及為何足額繳費能夠保障其日後的養老金。 根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強制參保(AHVG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因此,參保義務源於居住或工作,而不論該工作是以僱員身份還是獨立從事。在瑞士的活動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的自僱人士,適用一項狹窄的例外(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第一支柱的總體結構詳見我們關於瑞士AHV的概述。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之後(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65歲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結合第21條第1款)。 某人在AHV上是否被視為自僱人士,由主管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決定。這一區分影響重大:僱員的繳費由僱主分擔並從工資中扣除,而自僱人士則須獨自承擔全部繳費並自行負責繳納。因此,凡擬在瑞士以個人名義從業者,應在開始時即向補償基金登記,並由其確定身份。補償基金將該活動認定為受僱的,適用受薪人員的規則,詳見我們關於工資繳費的文章。 自僱人士的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合計繳費率為10.0%,其中AHV為8.1%,IV為1.4%,EO為0.5%。年收入達到60,500瑞士法郎起適用該全額費率(AHVG第8條第1款)。 年收入介於10,100瑞士法郎至60,500瑞士法郎之間的,適用遞減的浮動費率表:收入為10,100瑞士法郎時費率為5.371%,此後逐步提高,至60,500瑞士法郎時達到全額費率(AHVV第21條)。收入低於10,100瑞士法郎的,自僱人士繳納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AHVG第8條第2款)。上述門檻會定期調整,通常與養老金金額同步調整。 繳費按聯邦直接稅所確定的收入核定,由稅務機關將該收入通報補償基金。由於稅務核定往往在年度結束後一段時間才完成,自僱人士應預計最終繳費額可能與此前已付款項有所不同,並據此規劃流動資金。 自僱人士不強制參加失業保險(ALV)、意外保險(UVG)或職業養老保險(BVG)。"AHV 2030"改革的徵求意見稿提議將自僱人士的AHV費率提高至8.7%,但截至2026年10月,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 無業人士是指不工作的瑞士居民,或其勞動收入過低、以致其勞動繳費低於其作為無業人士應繳金額的人。該群體包括在參考年齡前停止工作的提前退休者,以及遷居瑞士但未在瑞士就業的富裕個人和家庭。按照包稅制(Pauschalbesteuerung)來到瑞士的家庭即為典型例子。其稅務處理與AHV核定是兩回事,AHV繳費遵循其自身規則,具體如下。 無業人士的繳費以其財產加上年度養老金收入的二十倍為基礎(AHVG第10條;AHVV第28條)。對於已婚夫婦,無論資產實際歸屬哪一方,配偶雙方各按夫婦合計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的一半核定繳費。 計算基礎低於350,000瑞士法郎的,適用每年530瑞士法郎的最低繳費額。此後繳費按AHVV第28條的費率表遞增。超過175萬瑞士法郎後,每增加50,000瑞士法郎,繳費增加159瑞士法郎,直至計算基礎達到895萬瑞士法郎時達到每年26,500瑞士法郎的最高繳費額。以下數據取自截至2026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並會定期調整。 繳費須持續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此後無業人士無須再繳費。 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即每年1,060瑞士法郎,則不工作的配偶無須自行繳費,其繳費視為已繳納(AHVG第3條第3款)。 領取全額AHV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四十四分之一(AHVG第29ter條)。領取任何養老金均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對於較晚來到瑞士或提前停止工作卻未作為無業人士登記的人而言,繳費缺口很容易產生,在此情況下,養老金在整個領取期間都會被扣減。在參考年齡後五年內繳納的繳費,在符合AHVG第29bis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條件下,可用於填補缺口或一次性提高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及2026年的金額,詳見我們關於AHV養老金的文章;日後離開瑞士的後果,請參閱我們關於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及退還繳費的文章。 我為遷居瑞士的企業家和家庭就其作為自僱人士或無業人士的AHV身份、在補償基金的登記以及繳費與其整體居留和稅務規劃之間的相互影響提供諮詢,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就您的情況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尤其是關於無業人士繳費的第2.03號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委員會"AHV 2030"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期為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凡在瑞士僱用員工者,包括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企業家,自首次發放工資起即須處理第一支柱的繳費事宜。2026年,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殘疾保險(IV)和誤工補償(EO)的合計費率為工資的10.6%,由僱主和僱員各負擔一半,且不設繳費上限。本文介紹各項費率、僱主的扣繳和匯繳義務、繳費期限,以及適用於小額工資、在職養老金領取者、股東兼經理人和外國僱主的特別規則。本系列的其他文章將討論派遣以及董事的個人責任問題。 《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將僱員和僱主的繳費規定為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由於僱主承擔與僱員相同的份額,總負擔由雙方平均分擔(AHVG第5條第1款和第13條)。失業保險(ALV)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保險險種,但通過同一工資發放流程徵收,因此在此一併列示以供參考。 因此,在ALV上限以內,上述險種的工資總負擔為12.8%。每年148,200瑞士法郎的ALV上限取自截至2025年1月1日的官方資料單,與本文中的其他數據一樣會定期調整。除繳費本身外,補償基金還收取管理費,但不得超過繳費額的5%。 ALV繳費在達到上限後即停止徵收,而10.6%的AHV/IV/EO繳費則對全部工資徵收,無論工資多高。高級管理人員和高薪的股東兼經理人常對此感到意外,因為養老金本身設有最高額;超出領取最高養老金所需水平的繳費,體現的是制度的互助共濟,並不會增加個人的養老金。養老金金額詳見關於2026年AHV養老金的文章。 繳費按廣義的工資徵收,涵蓋以僱員身份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及其他報酬。因此,當事人對某筆款項所用的名稱意義有限,關鍵在於該款項是否為勞動報酬。僱主如擬支付不屬於常規月薪模式的款項,宜在支付前與補償基金確認其處理方式,因為在日後審查時作出更正將導致補繳並加計利息。 凡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均有繳費義務(AHVG第12條),並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這可以是州補償基金,或者在僱主為自設補償基金的行業協會成員時,為該協會的補償基金。新設立的公司一旦僱用首批員工,包括領取薪酬的董事,即應儘快辦理登記。 僱主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連同僱主應繳部分一併匯繳至補償基金(AHVG第14條第1款)。僱主因此擔當僱員繳費的代收人,這也解釋了為何法律對未匯繳行為的處理尤為嚴厲。該法將從工資中扣除僱員繳費卻挪作他用等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AHVG第87條),僱主以及(就公司而言)董事會成員和參與管理的人員,均可能須對未繳費用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有關該責任的詳細說明,請參閱關於董事和管理人員個人責任的文章。 繳費原則上按月支付。年度工資總額不超過200,000瑞士法郎的僱主可按季度繳費(《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34條第1款第a項)。無論採用何種週期,繳費均須在繳費週期結束後10日內支付(AHVV第34條第3款)。逾期繳納的,補償基金將收取每年5%的滯納利息,且不論僱主是否有過錯。因此,對於現金流波動的公司而言,將AHV繳費作為優先債務處理是明智之舉。 僱員從某一僱主處取得的年收入不超過2,500瑞士法郎的,僅在僱員提出要求時才對該工資徵收繳費(AHVV第34d條)。該例外不適用於家政人員以及藝術和媒體領域的僱員,其繳費始終須予繳納。該規則簡化了偶發性小額僱傭的行政手續,但希望避免繳費記錄出現缺口的僱員可以要求繳費。 就業人員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達到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但對這些僱員適用免繳額,即每一僱主僅對每年超過16,800瑞士法郎或每月超過1,400瑞士法郎的工資部分徵收繳費(AHVG第4條第2款第b項,AHVV第6quater條)。僱員可放棄該免繳額以提高其養老金(AHVV第6quater條第5款),在此前缺少繳費年度的情況下,這樣做可能是值得的。 企業家通過自己的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經營業務並向自己支付工資的,在AHV上即為該公司的僱員。公司是僱主,與對待其他僱員一樣,扣除其應繳部分並匯繳雙方繳費。股東兼經理人常常會考慮如何在工資和股息之間分配收入,因為繳費按工資徵收,而股息則是對投入資本的回報。這一選擇會同時在多個領域產生影響,包括稅收、第二支柱以及未來的AHV養老金,因此應審慎作出並留存書面記錄。在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進行的"AHV 2030"徵求意見中,聯邦委員會提議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這僅為提案,尚非法律;聯邦委員會致聯邦議會的立法諮文仍待提交。 AHVG第12條規定的繳費義務適用於在瑞士設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可豁免瑞士保險(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AHVV第2條)。工作時間較長的,僱員原則上在瑞士參保,應及早與主管補償基金確認繳費安排。社會保障協定可能導致不同結果,尤其是僱員在有限期間內被派遣至瑞士、同時仍在本國參保的情形。相關情況詳見關於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的文章。 我為外國企業家和公司就其在瑞士作為僱主的義務提供諮詢,包括在補償基金的登記、股東兼經理人薪酬的安排以及跨境僱傭,並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對您的情況進行初步評估。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以及關於失業保險繳費的第2.08號資料單,截至2025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AHV 2030徵求意見。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瑞士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德文縮寫)是瑞士養老金體系第一支柱的核心,幾乎適用於所有在瑞士居住或工作的人,與其國籍無關。外國企業家會以多重身份與之發生關聯:作為僱主,作為從自己公司領取薪酬的被保險人,以及作為舉家遷居瑞士的家庭戶主。本文介紹該制度的結構與資金來源、參保人範圍、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以及值得關注的最新改革。 瑞士的養老保障建立在三個支柱之上。第一支柱由國家的養老和遺屬保險(AHV)和殘疾保險(IV)構成,並輔以補充性給付。第二支柱為《職業養老保險法》(BVG)規定的職業養老金,僱員收入超過准入門檻即須強制參保。第三支柱為私人養老儲備,分為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儲蓄和可自由安排的第3b支柱儲備。另請參閱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AHV依據《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AHVG)支付養老金和遺屬撫卹金,IV則在發生殘疾時提供給付。第三項制度為誤工補償(EO;德文:Erwerbsersatzordnung),在服兵役或生育等特定情形下補償部分收入損失。上述三項保險的繳費由補償基金(Ausgleichskassen)統一徵收。 AHV採用現收現付制,即由當前在職人口的繳費為當前的養老金提供資金。其收入主要來自對工資和自僱人士收入徵收的繳費,並輔以部分增值稅收入和聯邦預算撥款。 強制參保取決於兩個連接點:凡在瑞士有住所者以及凡在瑞士工作者,均須參保(《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第1a條第1款第a項和第b項)。國籍在此不起作用。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員,以及參保會造成不合理雙重負擔的情形,可獲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a項和第b項)。自僱人士以及在瑞士無營業場所之僱主的僱員,如其在瑞士的工作每個日曆年不超過連續三個月,亦可豁免(AHVG第1a條第2款第c項結合《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條例》(AHVV)第2條)。涉及多個國家時,往往由社會保障協定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參見社會保障協定與派遣:跨境情形下的AHV。 就業人員自年滿17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AHVG第3條第2款第a項),只要仍在工作即須持續繳費,即使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參考年齡)亦然(AHVG第3條第1款)。無業人士(非就業人員)自年滿20週歲後的次年1月1日起繳費,至達到參考年齡當月月底為止(AHVG第3條第1bis款)。如就業配偶繳納的金額至少為最低繳費額的兩倍(目前為1,060瑞士法郎),則無業配偶視為已繳費(AHVG第3條第3款)。 根據2024年1月1日生效的AHV 21改革,男女的參考年齡均為65歲(AHVG第21條第1款),養老金自達到該年齡後的次月第一日起發放(AHVG第21條第2款)。女性的參考年齡分階段提高:1960年或之前出生的女性仍為64歲,1961年至1963年出生的女性每一出生年度遞增三個月,1964年或之後出生的女性為65歲。1961年至1969年出生且未提前領取養老金的女性,可終身獲得養老金補貼(AHVG第34bis條)。關於提前和推遲退休,請參閱2026年AHV養老金:金額、第13個月AHV養老金、提前及推遲退休。 領取養老金須至少有一個完整繳費年度(AHVG第29條第1款)。養老金金額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是繳費年數:領取全額養老金須具備本人所屬出生年度的全部繳費年數,通常為44年(AHVG第29ter條),每缺少一年,養老金至少減少1/44。因此,成年後才來到瑞士的人通常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第二個因素是年平均收入。 對於已婚夫婦,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在兩人之間平分(AHVG第29quinquies條),撫養子女的抵算額(AHVG第29sexies條)和照護親屬的抵算額(AHVG第29septies條)計入相關收入。養老金設有法定最低額和最高額,已婚夫婦兩份養老金之和以最高養老金的150%為上限(AHVG第35條)。上述金額會定期調整。 每位被保險人均在補償基金設有個人帳戶,其中記錄繳費年度和應繳費收入,每人以AHV號碼作為識別。由於這些記錄決定日後的養老金,宜不時核查帳戶是否完整。養老金不會自動發放,須及時向補償基金提出申請。 企業家在瑞士設立公司並僱用員工,即成為在瑞士有營業場所的僱主,必須加入一家補償基金,從每筆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部分,並匯繳僱主和僱員雙方的繳費(AHVG第12條和第14條第1款);參見2026年工資的AHV繳費:僱主和僱員應繳金額。繳費未付時,董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可能須承擔個人責任(AHVG第52條第2款),詳見AHV欠繳: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 企業家從公司領取的薪酬與其他工資一樣須繳費,而以個人名義經營者則按自僱人士核定繳費。隨遷但不工作的家庭成員以及無業的富裕人士,則作為無業人士根據其財產和養老金收入繳費;參見自僱人士及無業人士的AHV。計劃離開瑞士者,應及早考慮能否在國外領取養老金或申請退還繳費,這取決於國籍以及是否適用相關協定(AHVG第18條第2款和第3款);參見離開瑞士:在國外領取AHV養老金、退還繳費與自願保險。 AHV 21還引入了彈性退休制度並提高了增值稅。在2024年3月3日的全民公投中,選民批准了第13個月AHV養老金(AHVG第34ter條),將於2026年12月首次發放。為籌集所需資金,聯邦議會於2026年6月19日通過了最早自2028年起提高增值稅的方案,且不提高工資繳費;由於涉及修憲,該方案須經全民和各州表決,表決定於2026年11月29日舉行,結果尚未揭曉。聯邦委員會的"AHV 2030"改革方案於2026年5月20日至9月11日徵求意見;其提案尚未成為法律,內容包括提高自僱人士的AHV繳費率、提高在職養老金領取者的免繳額,以及將超過投入資本15%回報率的股息在繳費上視為工資。 我為來自海外的企業家、公司所有人及其家庭就其在瑞士AHV下的地位提供諮詢,範圍涵蓋僱主登記、隨遷家庭成員的身份以及離開瑞士等事項,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本國顧問協同合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資料來源:《聯邦養老和遺屬保險法》(SR 831.10)及其條例(SR 831.101),截至2026年1月1日;AHV/IV資訊中心(ahv-iv.ch)資料單,截至2026年1月1日;聯邦社會保險局(bsv.admin.ch)。數據截至2026年10月。
外國公司和投資者常常以為瑞士房地產對他們是封閉的。就經營場所而言,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恰恰相反,因為《Lex Koller》將用於常設經營場所的房地產排除在許可要求之外。然而,這一豁免有明確的界限,在簽約之前,必須仔細審視擬定的用途。 《聯邦外國人購置不動產法》,通常稱為《Lex Koller》,主要針對住宅類房地產。用作常設經營場所的土地和建築物,境外人士無需許可即可購置,無論買方是外國公司、受境外控制的瑞士子公司,還是居住在瑞士境外的個人。典型例子包括辦公室、工廠、倉庫、車間、商店、酒店、餐廳和診所。 無論買方是自用該場所,還是將其出租給在該處經營業務的第三方,該豁免均適用。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將辦公樓作為投資購入並出租給商業租戶,前提是該房地產確實用於經營目的。 決定性的問題在於房地產的實際用途。建築物如服務於在固定地點開展的經濟活動,例如製造、貿易、服務或提供餐飲住宿,即符合條件。相反,單純被動持有住宅公寓,即使由公司持有並稱之為投資,仍須適用許可制度。為此目的,房地產交易和住宅公寓出租不被視為經營活動。 公司常常希望購入超出當前需要的土地,以便日後擴張。儲備用地僅在合理限度內、且與企業具體的擴張計劃相關聯時,才會被接受。投機性購入的大塊土地,或用途尚未確定的土地,存在被土地登記處或州主管機關認定為須經許可的切實風險。出現此類問題時,一份有據可查的商業計劃會大有幫助。 瑞士許多建築在較低樓層設有商店或辦公室,上層則為公寓。經營所需的住宅空間,例如管理員公寓,通常可以與商業部分一併購置。如住宅部分超出經營所需,原則上即須適用《Lex Koller》,大多數州的主管機關會仔細審查相關比例。在實踐中,買方往往不得不將住宅單元劃分為分層所有權,或重新安排交易結構。 土地登記處在辦理登記時審查是否需要許可。情況存疑時,會將案件移交州許可主管機關。買方如希望在作出承諾之前獲得確定性,可請求該主管機關就該項購置是否需要許可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定,這通常值得為此稍作等待。 我為外國公司和投資者就瑞士經營場所的購置結構提供諮詢,包括《Lex Koller》評估以及與州主管機關的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在瑞士購買房地產須遵循一套正式程序,在一些重要方面與亞洲、中東或普通法法域的做法不同。公證書是強制性的,公證制度因州而異,所有權只有在土地登記簿登記後才發生轉移。了解這些步驟,有助於買方規劃資金和時間安排。 買賣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後,開發商和經紀人常常要求籤訂預訂協議並支付預訂款。此類協議很常見,但其法律效力有限,因為購買土地的承諾只有以公證書形式作出才具有約束力。因此,根據措辭和具體情況,依簡單書面協議支付的預訂費在買方退出時可能可以退還。買方在轉賬之前應仔細閱讀這些文件。 在此階段,買方應取得最新的土地登記簿摘錄,審查地役權、抵押權及其他權利負擔,核查分區規劃和建築許可;外國買方還應確認其在《Lex Koller》下的地位。 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216條,土地買賣合同必須以公證書形式訂立。同樣的要求也適用於條件固定的優先購買權協議、選擇權以及未來出售合同。公證人起草公證書,向當事人宣讀或由當事人審閱,並認證簽名。不懂該州官方語言的當事人可能需要翻譯件或口譯員,應提前安排。 公證法屬於州的權限,各州制度差異很大。部分州,包括日內瓦、沃州和巴塞爾城市州,設有作為自由職業者執業的獨立公證人。在蘇黎世州,公證處是由領薪公證人任職的國家機構。其他州則實行混合制度,持有公證執照的律師也可以製作公證書。一般而言,土地公證書必須在房地產所在的州製作,各州收費差別明顯。 簽署公證書時,通常支付一筆定金,一般約為購買價格的百分之十,餘款在交割時支付。為保護雙方,付款通常通過公證人進行,或由買方銀行出具不可撤銷的付款承諾作為擔保。對於新建項目,購買價格有時隨施工進度分期支付,這要求為買方提供適當的擔保。 依照《瑞士民法典》(CC)第656條,所有權只有在土地登記簿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公證人通常在交割後提交登記申請,登記自記入日記簿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在簽約與登記之間,買方享有的是合同上的請求權,因此付款時間與登記時間應緊密銜接。 我為買方審查購買協議和預訂文件提供諮詢,並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與公證人、銀行和土地登記處進行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房地產在多個環節被課稅,其中大部分稅種由州和市鎮徵收。因此,外國業主應預料到各州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不僅稅率不同,就連是否徵收某些稅種也各不相同。以下概述介紹主要稅種。 許多州在土地所有權變更時徵收不動產轉讓稅。稅率通常為購買價格的百分之幾(個位數低段),由州決定由買方、賣方或雙方承擔。部分州,包括蘇黎世州,不徵收此稅,但仍須繳納土地登記費和公證費。若干州對自住住宅或企業重組給予減免。 所有州都對出售不動產所實現的收益徵稅。對於個人,適用單獨的不動產利得稅,收益一般按出售價格減去購置成本及增值性投資計算。持有期越長,稅率通常越低,而持有期較短者往往須加徵附加稅。對於公司,部分州將不動產收益視為普通利潤,另一些州則對公司同樣徵收專門的不動產利得稅。該稅由不動產所在州徵收,與賣方的居住地無關。 若干州和市鎮按房地產價值徵收年度不動產稅,不扣除債務。稅率不高,通常為百分之一的若干分之一,但無論該房地產是否產生收入,均須繳納。其他州則根本不徵收此稅。 瑞士房地產須繳納州財富稅,租金收入須繳納所得稅,即使業主居住在境外亦然。因此,外國業主通常在房地產所在州成為有限納稅人。抵押貸款利息和維護費用一般可以扣除,債務則按照國際稅收分配規則在瑞士資產與外國資產之間進行分攤。雙重徵稅協定一般將不動產的徵稅權分配給不動產所在國。 自住瑞士房地產或保留供自己使用的業主,目前須就估算租金作為名義收入納稅。2025年9月28日,瑞士選民通過了一項改革,取消對自住住宅和第二居所的估算租金徵稅,同時大幅限制抵押貸款利息和維護費用的扣除。在改革實施之前,現行制度繼續適用;聯邦政府已表示,預計不會在2028年之前實施。業主應結合這一過渡情況審視其融資和維護計劃,而不應假定任何具體日期。 我為外國業主就購買、持有和出售瑞士房地產的稅務後果提供諮詢,包括雙重徵稅協定下的跨境問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按國際標準衡量,瑞士的抵押貸款相當保守。銀行採用標準化的負擔能力測試,期望借款人投入可觀的自有資金,並要求貸款的很大一部分逐步償還。居住在境外的買方應做好接受額外審查的準備,並應預料到其所獲條件與居民不同。 在審核申請時,瑞士銀行以估算利率(通常約為百分之五)計算房地產的長期成本,並計入攤還以及約為房地產價值百分之一的維護和附帶費用。按照經驗法則,這些費用不應超過借款人總收入的約三分之一。由於估算利率遠高於當前市場利率,許多申請人發現,正是這一測試本身限定了他們的借款額度。 對於自住住宅,行業自律規則要求至少20%的自有資金,其中至少相當於房地產價值百分之十的部分必須來自瑞士職業養老金資產以外的來源。對於投資性房地產和度假屋,銀行往往要求更多自有資金,視房地產和借款人情況而定,常在25%至40%之間。從境外轉入的自有資金必須可追溯,銀行會在反洗錢審查中要求提供其來源證明。 抵押貸款通常分為一級抵押貸款(最高約為貸款評估價值的三分之二)和超出該水平的二級抵押貸款。二級抵押貸款必須在15年內、最遲於退休年齡前攤還至貸款評估價值的三分之二。按照最低標準,一級抵押貸款無需償還,但部分銀行對年長借款人或某些類型的房地產要求攤還。 許多瑞士銀行僅有選擇地向住所在境外的借款人放貸。有的銀行僅向來自特定國家的客戶放貸,有的要求建立更廣泛的銀行業務關係或投入更多自有資金,還有少數銀行根本不為非居民提供融資。以外幣取得的收入通常會打上安全折扣進行估值,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還會審查該項購買在《Lex Koller》下是否被允許。商業地產根據其可持續的租金收入或經營業務進行融資,因而需要個別評估。 期限為數年的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很常見,與SARON參考利率掛鉤的貨幣市場抵押貸款也很常見。提前償還固定利率抵押貸款通常會產生提前還款違約金;如有可能在固定期限內出售,應考慮這一點。 我為外國買方就瑞士房地產融資的結構安排提供諮詢,並協助準備瑞士銀行對跨境客戶所期望的文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大多數進入瑞士的外國公司起步時租賃而非購買場所。商業租賃受《瑞士債務法》(CO)第253條及以下各條調整,這些條款留有相當大的談判空間,同時也包含若干保護承租人的強制性規則。一份起草完善的租賃合同可為未來多年提供規劃上的確定性。 瑞士的商業租賃通常以五年或十年的固定期限訂立,並常常附有承租人一次或多次續租的選擇權。固定期限為雙方提供了確定性,因為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期滿前終止租賃。也可以訂立不定期租賃;對於經營場所,依照CO第266d條,法定通知期為六個月,除非雙方約定了更長的期限。 雙方可以約定租金與瑞士消費者價格指數掛鉤。根據CO第269b條,此類指數條款僅在租賃期至少為五年時方為有效,且租金只能按照指數進行調整。或者,雙方也可以約定固定遞增的階梯租金。經營場所的承租人原則上可以對濫用性租金提出異議,但這一保護在商業實踐中的作用小於在住宅租賃中的作用。 選擇權使承租人能夠按約定條款單方面將租賃延長一段期間。對於投資於裝修工程的公司而言,選擇權很有價值,其行使期限以及續租期間適用的租金應作出精確規定。含糊不清的選擇權條款是常見的爭議來源。 出租人通常要求支付押金,押金必須存入銀行以承租人名義開立的儲蓄帳戶或存款帳戶。對於住宅租賃,法律將押金限制在三個月租金以內,而經營場所並無此類法定上限,因此押金金額較高的情況很常見。許多承租人以銀行保函或租賃押金保險代替現金。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解約,可以向調解機關提出異議。此外,如解約將造成出租人利益無法正當化的困難,承租人可以申請延長租賃。對於經營場所,此類延長總計最長可達六年。提出這些申請的期限很短,因此收到任何解約通知後都應及時審查。 我為外國公司就瑞士商業租賃合同的談判和審查提供諮詢,並在其與出租人發生爭議時提供支持。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阿爾卑斯山中的一座木屋,或意大利語區湖畔的一套公寓,是國際家庭的經典嚮往。居住在境外的外國買方面臨兩套相互獨立的規則:《Lex Koller》許可制度和《第二居所法》。購置度假屋之前,兩者都必須滿足。 居住在境外的人士一般只有取得《Lex Koller》許可,才能購置度假屋。許可僅在州指定為旅遊地的地方發放,聯邦政府每年向相關州分配配額。若干州,包括一些著名的旅遊地區,另有地方性限制;在熱門度假地,需求可能超過配額。在某些地方,根據州和市鎮的規定,外國人只能從其他外國人手中購買,或只能購買新開發項目中的房產。 許可是個人性質的,通常將買方限定為每個家庭一處度假屋。居住面積和地塊面積受到限制,特定情況下可有例外。房地產必須由買方及其家人使用,除非存在特殊情況,通常在最低持有期屆滿前不得轉售。這些條件作為限制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違反條件可能導致許可被撤銷。 無論買方國籍如何,《第二居所法》都將每個市鎮的第二居所比例限制在住房存量的20%。在超過這一門檻的市鎮(其中包括許多阿爾卑斯山度假地),原則上不得再批准新的第二居所。新建公寓只有附帶使用限制,要求其用作主要居所或確實在市場上供應的旅遊住宿,方可建造。 在憲法修正案生效之前已依舊法存在的住房,可以繼續用作第二居所,也可以作為第二居所出售,但擴建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買方應核查某套公寓是否屬於舊法房產,或是否附帶使用限制。 依《Lex Koller》許可購置的度假屋,只能偶爾出租給第三方,一般不允許長期出租。如《第二居所法》下的使用限制要求作旅遊用途,業主可能必須在市場上提供該公寓用於短期出租,而這又會影響業主自身的使用。 我為外國家庭購置瑞士度假屋提供諮詢,包括許可申請以及對《第二居所法》下各項限制的審查。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資者習慣於通過公司持有房地產。在瑞士,房地產公司可以是一種合理的持有工具,但它既不能規避《Lex Koller》,在許多州也無法免除不動產轉讓時應繳的稅款。究竟選擇個人持有還是公司持有,應當在全面掌握稅務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房地產公司是指實際經營目的主要在於取得、持有或買賣不動產的公司,通常為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在瑞士常用於商業物業組合和家族持股,因為通過股份即可轉讓或分割所有權,而無需變更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記。 根據《Lex Koller》,取得實際經營目的在於購置住宅不動產的公司的股份,與直接購置該不動產同等對待。因此,境外人士購買持有瑞士住宅公寓的非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益乃至少數股權,原則上都需要取得許可,而純粹出於投資目的的許可通常無法獲批。僅持有用作常設經營場所的營業用房的公司,則不受同樣的影響。設立一家由境外控制的瑞士公司也不會改變這一判斷,因為此類公司本身即被視為境外人士。 由公司持有不動產時,租金收入須繳納企業利潤稅,公司還須繳納資本稅,而股東則就所獲分配納稅,並將股份作為其財產的一部分申報。在個人持有的情況下,所有人直接就租金收入和不動產價值納稅。哪種方式更為有利,取決於所在州、利潤是分配還是再投資、融資結構以及所有人本國的法域。繼承和資產保護方面的考量也可能使選擇偏向其中一種方式。 許多州將房地產公司多數股份的轉讓視為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變更。此類股份出售可能如同直接出售不動產一樣,引發不動產利得稅,以及在徵收該稅的州引發不動產轉讓稅。各州規則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例如關聯方之間的多次出售如何合併計算,因此在搭建結構時就應考慮退出策略。 將已由個人持有的不動產轉入公司,本身即構成所有權變更,並可能產生稅負。實務中通常會事先向州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裁定,以確認擬議重組的稅務處理。 我為國際投資者和家族就瑞士不動產持有結構的選擇與實施提供諮詢,並跨法域協調法律與稅務問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許多外國投資者而言,進入瑞士住宅房地產市場最簡便的途徑是間接投資。上市房地產公司的股份以及定期交易的房地產基金的份額均無需取得《Lex Koller》許可。這些工具還能提供單一樓宇所無法實現的流動性和分散性。 《Lex Koller》原則上將取得房地產公司股份視為購置不動產。但有兩項例外對投資者十分重要。取得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公司的股份無需許可,份額在市場上定期交易的房地產基金的份額亦同。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這些工具參與瑞士住宅房地產,而無需經過任何許可程序。 瑞士房地產基金屬於集合投資計劃,受《集合投資計劃法》(CISA)管轄,並接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監管。這類基金通常為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契約型基金,其中許多在 SIX Swiss Exchange 上市,或通過銀行定期交易。基金往往持有大規模的住宅物業組合,但商業物業組合和混合物業組合也很常見。由於份額在市場上交易,其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資產淨值,由此形成的溢價或折價是投資者應當了解的特點。 直接持有不動產的基金本身須就歸屬於這些不動產的收入和財產納稅,因此,來自相應部分的分配在投資者層面原則上無需再繳納所得稅或預扣稅。具體情況取決於基金的結構,應查閱其基金文件加以核實。 有多家房地產公司在 SIX Swiss Exchange 上市。它們擁有並開發辦公、零售和住宅物業,部分公司還提供房地產服務。作為普通公司,它們須繳納利潤稅和資本稅,股息原則上須繳納瑞士預扣稅,外國投資者可依據雙重徵稅協定申請部分退還。從資本出資儲備中進行的分配則可免繳預扣稅。 間接投資可免去購置時的公證手續、土地登記費用和轉讓稅,並可迅速調整持倉。另一方面,投資者須承受市場波動,且對單項不動產沒有控制權。對於希望自用房產的家族而言,基金或上市股份無法取而代之,但在更廣泛的投資組合中,可以作為直接持有的補充。 我為外國投資者就間接投資瑞士房地產的法律和稅務框架,以及此類投資如何融入更廣泛的持有結構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於已在瑞士生活數年的許多家庭而言,永久居留許可(C 證)是將需要續期的居留轉變為長久安家的關鍵一步。該許可無期限限制,並使持有人擺脫居留許可所附帶的諸多條件。對於歐盟(EU)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國家的公民,取得該許可的途徑由《外國人與融入法》以及各州實務規定。 原則上,非 EU/EFTA 國家公民須持短期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在瑞士居住至少十年,且最後五年持居留許可(B 證)連續居住,方可獲發永久居留許可。在瑞士接受教育或培訓的期間,或以某些臨時身份居留的期間,可能僅部分計入或須滿足特定條件方可計入,因此應根據申請人的許可記錄核實具體計算方式。 居住期限屆滿後,C 證並不會自動發放。州移民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申請,對於第三國公民,聯邦主管機關也會參與。對大多數申請人而言,原則上並不享有獲發該許可的法定權利,但部分雙邊定居協定使某些國家的公民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法律允許申請人在持 B 證連續居住滿五年且融入良好的情況下獲發永久居留許可,實務中這要求其語言能力高於普通途徑的要求。此外,瑞士已與若干國家締結定居協定或互惠安排,這些國家的公民可在五年後獲得資格。哪些國家可以受益,應在個案中加以核實。 《外國人與融入法》規定了評估融入程度的標準,包括尊重公共安全與秩序、尊重聯邦憲法的價值觀、語言能力,以及參與經濟生活或接受教育。依賴社會救助、負有大額債務或涉及強制執行程序,或有犯罪記錄的申請人,其申請可能被拒絕或推遲。 申請普通永久居留許可,申請人須證明其在居住地所使用的國家語言方面,口語達到《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框架》A2 級,書面達到 A1 級。申請五年後提前獲發的,口語要求更高。通常須提交經認可的語言證書作為證明,各州適用各自的認可證書清單。 永久居留許可持有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更換僱主和職業、從事自僱經營以及遷往其他州,無需取得 B 證持有人所需的批准。他們的工資原則上不再適用源泉扣稅,而是改為按普通程序納稅評估。許可本身沒有期限,但身份證件須定期更新。如不再符合融入標準,永久居留許可可能被撤銷或改為居留許可;長期離開瑞士的,該許可亦將失效。 我為家庭和企業家就永久居留許可申請的時機和準備工作,以及與州移民主管機關的溝通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許多長期居民而言,瑞士國籍是最後一步,它帶來政治權利以及在瑞士境內完全的遷徙自由。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瑞士國籍法》規定了統一的聯邦最低要求,各州和市鎮則在此基礎上附加各自的條件,並負責程序的大部分環節。對於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申請人而言,入籍對其現有國籍的影響值得審慎關注。 申請普通入籍者在申請時必須持有永久居留許可(C 證)。聯邦法律還要求申請人在瑞士累計居住滿十年,其中三年須在申請前五年之內。8歲至18歲期間在瑞士居住的年份按雙倍計算,但實際居住期限仍須至少達到六年。某些期間,例如臨時准入期間,僅部分計入。 該法要求申請人已成功融入、熟悉瑞士的生活狀況,且不對瑞士的內部或外部安全構成威脅。融入程度的評估依據包括:尊重公共安全與秩序、尊重聯邦憲法的價值觀、參與經濟生活或接受教育,以及支持家庭成員融入。聯邦法律要求申請人掌握一種國家語言,口語達到 B1 級,書面達到 A2 級。在申請前數年內領取過社會救助的,原則上不得入籍,除非已償還該救助;犯罪記錄同樣可能構成障礙。 瑞士的入籍涉及聯邦、州和市鎮三個層級。聯邦主管機關授予聯邦入籍許可,州和市鎮則分別就州籍和市鎮籍作出決定。州法律規定了在本州的最低居住期限,許多市鎮也要求申請人在當地居住一定期限。這些期限差異很大,因此在州與州或市鎮與市鎮之間遷居,可能推遲取得申請資格的時間。各州和市鎮還可能自行組織本地知識測試、面談並收取費用,整個程序可能耗時相當長。 瑞士允許雙重國籍和多重國籍,因此不要求申請人放棄現有國籍。關鍵問題在於申請人的母國是否允許其國民持有第二國籍。有些國家不允許雙重國籍,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國籍法原則上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他國家則附加條件、要求作出聲明,或僅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保留原國籍。申請人應在申請前就其母國的相關規定尋求專業意見。 瑞士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不得再被驅逐出瑞士。男性瑞士公民原則上須服兵役、服民事役或繳納兵役豁免稅,這對於隨父母一同入籍的兒子而言可能具有現實意義。 我為長期居民就入籍申請的時機和準備工作,以及瑞士國籍與其現有國籍之間的相互影響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移居瑞士的情形都始於一名家庭成員,此後再希望將配偶和子女接來團聚。非 EU/EFTA 國家公民的家庭團聚規則主要規定於《外國人與融入法》,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已在瑞士生活之人的居留身份。周密的準備和對期限的重視可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該法規定的家庭團聚涵蓋外籍配偶或登記伴侶,以及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親屬原則上只能基於其他理由獲准入境,例如作為擁有獨立經濟來源者或在特殊困難情形下,而這些途徑的要求要嚴格得多。 瑞士公民和永久居留許可(C 證)持有人依法享有為其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申請家庭團聚的權利,前提是家庭共同生活並滿足其他條件。居留許可(B 證)持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對他們而言,由州移民主管機關酌情決定,各州的實務做法可能不盡相同。短期許可持有人還面臨更多限制。EU/EFTA 國家公民適用《人員自由流動協定》中更為寬鬆的規則,本文不作討論。 由 B 證持有人提出申請的,主管機關通常會審查家庭是否將共同生活、是否有與家庭規模相適應的住房,以及家庭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而無需依賴社會救助。配偶還應能夠以居住地所使用的國家語言進行交流,或已報名參加語言促進課程。各州在評估住房面積和收入水平時適用各自的基準,因此應認真準備租賃合同、工資單和資產證明等材料。 該法對申請規定了時限。一般而言,家庭團聚須在五年內申請,對於年滿12歲的子女,則須在較短的十二個月內申請。期限通常自在瑞士的家庭成員獲發許可之日或家庭關係成立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後,只有存在重大家庭理由時才可在日後申請團聚,而主管機關對這一例外的解釋十分嚴格。因此,打算接年齡較大子女來瑞士的家庭應儘快行動。 通過 B 證或 C 證持有人的家庭團聚獲准入境的配偶和子女,原則上可以在瑞士工作。處於義務教育年齡的子女將入讀當地公立學校,家庭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市鎮登記並投保瑞士醫療保險。家庭成員的居留許可通常在一定時期內仍與家庭關係的存續相關聯,因此分居可能影響配偶的居留身份。 我為家庭就家庭團聚申請的時機、材料準備和各州要求提供諮詢,並在與移民主管機關的程序中提供協助。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離開瑞士需要與遷入時同樣充分的準備。註銷登記、納稅義務的終止、養老金資產和居留許可之間密切相關,時間安排上的失誤可能代價高昂。本文概述遷往 EU 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居民需要注意的要點。 永久離開瑞士的人必須在離境前向所在市鎮的居民事務處註銷登記,視市鎮不同,通常須本人到場或在線辦理。居民事務處會出具離境證明,稅務機關、醫療保險公司、養老金機構和銀行都需要這份證明。註銷登記之日通常也被視為居留許可不再使用的起始日期。 在瑞士的無限納稅義務於離境之日終止。對於離境當年,收入和財產原則上按居住期間按比例徵稅,州稅務機關將作出最終稅務評定。視州而定,納稅人可能被要求在離境前結清未繳稅款或提供擔保,並在瑞士指定一名代表負責通信往來。適用源泉扣稅的人士應核實是否須進行事後普通評定。離境後繼續保留的瑞士不動產仍須在瑞士納稅。 最終離開瑞士前往 EU 和 EFTA 以外國家時,職業養老金計劃(第二支柱)中的既得福利原則上可以現金方式提取。約束性個人養老金(第三支柱 a)中的資產同樣可以在最終離境時提取。如果資本在離境後支付,養老金機構或第三支柱 a 機構將扣繳預扣稅,稅率取決於該機構所在地的州。根據與新居住國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該預扣稅可經申請全部或部分退還。因此,提取與離境的先後順序和時間安排會影響總體稅負,應提前規劃。 向老年和遺屬保險(AHV/AVS)繳納的費用仍記入被保險人名下。未與瑞士簽訂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的公民,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申請退還其繳費,以代替日後領取養老金。能否申請退還以及是否宜於申請,取決於國籍和個人情況。 一般而言,居留許可在註銷登記時或離開瑞士滿六個月後失效。永久居留許可持有人可以在離境前申請在較長期間內保留許可,最長可達四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此項申請,因為已失效的 C 證在返回瑞士時無法簡單恢復。瑞士強制醫療保險原則上隨離境而終止,應憑註銷登記證明通知保險公司;在瑞士保單終止之前,應確保在新居住國已有適當的保障。 我為個人和家庭就離開瑞士的法律和稅務規劃提供諮詢,包括養老金提取和居留許可的保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是少數仍對私人財富徵收年度稅的國家之一。該稅僅由州和市鎮徵收,其稅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家庭選擇在何處居住以及其資產如何估值。 聯邦不徵收財富稅。《州及市鎮直接稅協調聯邦法》(StHG)要求各州對居民個人的淨財富徵稅(StHG 第2條第1款),並規定了共同原則,而各州則自行確定稅率表、免稅額和徵稅倍數。市鎮隨後再徵收各自的稅款,通常以州基本稅額的倍數計算。 稅率為累進制,各州之間差異很大,有時同一州內各市鎮之間也有差別。免稅額同樣不盡相同。因此,比較相關各州是任何遷居決定的組成部分,對於財富相對於收入規模較大的家庭尤其如此。 居民須就其全部淨財富納稅,範圍包括銀行存款、證券、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車輛、參股權益、加密資產和不動產,並扣除所欠債務。資產原則上按市場價值評定(StHG 第14條第1款),以納稅期末的狀況為準。各州對家用物品免稅。 上市證券按年末市價估值,聯邦稅務局為此公佈參考價值清單。非上市公司股份的估值則更為複雜。各州適用瑞士稅務會議的一份通函,其中規定了一套公式,通常結合資產淨值和資本化收益價值,並對初創企業、控股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設有專門規則。如存在近期按公平交易原則進行的交易,則該交易價格可能優先適用。對於創始人和家族股東而言,這一估值往往決定了整體稅負。 瑞士不動產按依州規則確定的計稅價值計入,在許多州,該價值低於市場價值。各州採用各自的方法,定期重新估值可能使計稅價值明顯上升。抵押貸款和其他債務可從財富總額中扣除。 位於境外的不動產以及境外經營資產和常設機構不在瑞士徵稅範圍之內。但在確定適用稅率時仍會將其考慮在內,因此瑞士資產按全球財富總額所適用的稅率徵稅。債務按比例在瑞士資產和境外資產之間分攤,這限制了從瑞士為境外不動產融資所能帶來的好處。 我為遷居瑞士的家庭就州的選擇、持股估值以及首份瑞士納稅申報的準備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沒有聯邦遺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屬於各州事務,對於由近親屬繼承的家庭而言,稅負往往很輕甚至為零,但具體情況取決於所在州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 各州自行決定是否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以及如何設計該稅。在大多數州,該稅按每位繼承人或受益人所獲份額徵收,稅率隨親屬關係的疏遠程度遞增,在許多州還隨金額大小遞增。施維茨州既不徵收遺產稅,也不徵收贈與稅。部分市鎮也有一定的決定權,因此必須核查當地規則。 在所有州,在世配偶均免稅,登記伴侶原則上也享有同等待遇。在大多數州,直系卑親屬免稅。少數州確實對子女和孫子女徵稅,通常稅率較低或僅對超過免稅額的部分徵稅,應針對相關州核實具體情況。兄弟姐妹、更遠的親屬、未婚伴侶和無親屬關係的人往往面臨高得多的稅率,不過已有若干州為同居伴侶引入了減免措施。 對於銀行帳戶、證券和股份等動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州有權對全部遺產徵稅。不動產則由其所在地的州徵稅。因此,居住在一個州而在另一個州擁有度假屋的家庭,將需要與兩個州的主管機關打交道。贈與大體上也適用同樣的分配規則,以贈與人的住所和財產所在地為準。 贈與稅在免稅和稅率方面通常與遺產稅一致。低於價值的轉讓,例如以優惠價格向子女出售不動產,可能被認定為部分贈與。預支遺產和保留用益權須妥善記錄,因為它們既影響稅務結果,也影響瑞士繼承法下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 如果被繼承人的住所在瑞士,則無論繼承人居住在何處,均適用州稅。居住在境外的繼承人還可能須在其本國納稅,而瑞士僅與少數國家簽訂了遺產稅協定。反之,居住在境外但擁有瑞士不動產的人,可能就該不動產引發瑞士遺產稅。因此,國際家庭的傳承規劃應同時考慮瑞士規則和繼承人居住國的規則。 我為家庭就瑞士的繼承與贈與規劃提供諮詢,包括與其他國家的繼承人和資產之間的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不對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徵稅。這一規則是瑞士對私人投資者的主要吸引力之一,但它有其界限,稅務機關會密切關注那些活動類似於經營業務的投資者。 根據《聯邦直接稅法》第16條第3款(DBG),出售私人資產所實現的資本利得免稅。《州及市鎮直接稅協調聯邦法》(StHG)對州稅和市鎮稅規定了相同的處理。該免稅適用於私人持有的股份、債券、基金份額、貴金屬,以及按照現行實務私人持有的加密資產。相應地,私人資產的資本損失不得從其他收入中扣除。 動產收入須全額納稅,包括股息、利息和清算盈餘(DBG 第20條)。持有公司股本至少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享受股息部分徵稅,在聯邦層面按股息的百分之七十徵稅(DBG 第20條第1bis款),各州另有各自的規則。某些交易會將看似資本利得的收益轉化為應稅收入,尤其是將參股權益出售給由出售人控制的公司,以及間接部分清算(DBG 第20a條)。重組其持股結構的企業家經常受到這些規則的影響。 如果投資者的活動超出私人財富管理的範圍,可能被認定為職業證券交易商。此時,收益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失則可以扣除。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規定了一系列標準,滿足這些標準即無需進一步審查而推定為私人資產管理。這些標準包括:最短持有期為六個月;年度交易額不超過年初投資組合價值的五倍;收益不構成淨收入的重要部分;投資並非以債務融資;衍生工具的使用僅限於對沖。 如有一項或多項標準未滿足,並不當然推定為職業交易。主管機關隨後將審查整體情況,由此產生的不確定性是活躍交易者應儘可能避免的。 不動產利得單獨處理。所有州均對出售土地和建築物徵收不動產利得稅,其稅率通常隨持有期的延長而降低。持有期過短可能導致加徵。經營資產中所持不動產的利得,視各州不同適用不同的規則。 我為私人投資者和企業家就其投資組合、公司持股和不動產交易在瑞士的稅務處理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投資瑞士公司的投資者很快就會遇到對股息和利息扣繳的35%預扣稅。外籍僱員則會遇到與之相關的機制,即對其工資收入的源泉扣稅。這兩種制度都屬於預先徵收,只要採取正確的步驟,通常可以事後予以糾正。 根據《聯邦預扣稅法》(VStG),預扣稅針對動產資本收益徵收,包括瑞士公司派發的股息以及瑞士債務人發行債券的利息(VStG第4條)。稅率為35%。由支付款項的公司代扣稅款並繳付給聯邦稅務局,因此投資者僅收到總額的65%。 在瑞士居住的人士有權獲得全額退稅,前提是其在納稅申報中申報了該項收入及相關資產。實務中,退稅款項會抵減州稅,或由州直接支付。漏報該項收入的投資者有可能喪失退稅權利,因此預扣稅成為確保完整申報的有效保障。新遷入者應當從第一年起就仔細列明其持有的瑞士證券。 居住在國外的投資者,如其居住國與瑞士簽有雙重徵稅協定,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稅款。協定規定了剩餘稅率,組合投資股息通常為15%,部分協定對重大持股適用更低的稅率。退稅須在時效期間內向聯邦稅務局申請,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明和受益所有人證明。如無協定,35%的稅負即為最終負擔。 在瑞士居住但未持有永久居留許可(C證)的外籍僱員,其工作收入須按源泉扣稅方式徵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83條)。僱主按照反映婚姻狀況和子女數量的州稅率表從工資中代扣稅款。一旦當事人取得C證,或與瑞士公民或C證持有人結婚,即適用普通核定程序。 如源泉扣稅納稅人的工作收入總額達到聯邦財政部規定的門檻(目前為120,000瑞士法郎),或其擁有源泉扣稅未涵蓋的收入或資產,則須事後按普通程序進行核定(DBG第89條)。低於該門檻的人士可以申請普通核定;如計劃進行養老金補繳或第三支柱3a繳款等扣除,申請普通核定是明智之舉。該申請必須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較短期限內提出,而一旦適用普通核定,以後年度也將繼續適用。 我為私人投資者和具有國際流動性的僱員提供有關預扣稅退稅、源泉扣稅以及向普通核定過渡的諮詢。聯繫我,進行首次溝通。
瑞士養老金制度為居民提供了一些最為有效的稅務規劃工具。第三支柱3a繳款以及向職業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均可減少應稅收入,而日後提取時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 在瑞士取得勞動收入的受僱人員和自僱人員,可以向限定用途的養老帳戶或保單(第三支柱3a)繳款,並從應稅收入中扣除該等繳款(《聯邦直接稅法》(DBG)第33條第1款e項)。最高額度每年參照職業養老金制度確定。已參加養老基金的人士適用較低的上限,未參加者則可按其勞動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上限較高。第三支柱3a中的資產在提取前免徵所得稅和財富稅;一般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前五年內提取,或出於購置自住房產、永久離開瑞士等特定目的提前提取。 如養老基金章程顯示實際福利與最高可能福利之間存在差額,參保人可以進行自願補繳。該等繳款可從應稅收入中全額扣除(DBG第33條第1款d項)。由於節稅按邊際稅率計算,在高收入年度進行補繳尤為有利。養老基金證明書會列明可補繳額度。 因補繳而產生的福利在三年內不得以一次性方式提取(《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及殘疾保險法》(BVG)第79b條第3款)。稅務機關和法院嚴格適用這一規則,在鎖定期內一次性提取可能導致扣除被撤銷。鎖定期同樣適用於為購置自有住房而提前提取的情形,因此將補繳與計劃中的房產購置相協調十分重要。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3a的一次性給付與其他收入分開徵稅。在聯邦層面,稅額為普通稅率的五分之一(DBG第38條),各州則適用各自的減免方案。由於稅率是累進的,在州實務允許的情況下,將提取分攤到多個納稅年度(例如持有多個3a帳戶)可以降低總體稅負。 從國外遷入、此前從未在瑞士養老基金參保的人士,在最初五年內每年的補繳額不得超過其參保工資的20%(《職業養老、遺屬及殘疾保險條例》(BVV 2)第60b條)。這一規則限制了即時節稅的空間,需要制定多年計劃。按源泉扣稅納稅的僱員通常只能通過普通核定來主張這些扣除。日後離開瑞士的人士應注意,向境外人士支付的養老金須繳納源泉稅,該稅款可能可以依據稅收協定予以退還。 我為遷居瑞士的個人和家庭提供諮詢,幫助其將養老金規劃納入整體稅務和財富規劃之中。聯繫我,進行首次溝通。
瑞士的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是一家小型運營公司,服務於一個家族及其控股架構。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常常選擇蘇黎世、日內瓦或楚格;最初幾個月所作的決定,往往會在此後多年塑造家族辦公室的面貌。 在設立任何公司之前,家族應當就家族辦公室的職能達成一致。有些家族辦公室僅負責協調各方顧問和彙總報告,另一些則管理投資、經營直接持股、處理慈善事務,或打理不動產和個人事務。職責範圍決定了人員配置、監管分析和稅務安排,因此值得以一份簡短的職責文件加以書面確定,供家族成員審批。 大多數單一家族辦公室根據《瑞士債務法》(CO)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兩者均需經公證的設立文書、最低股本,並在所在州的商業登記處辦理登記。在股東保密性和人們熟悉的董事會架構較為重要時,通常優先選擇 AG;GmbH 的運營可能更為簡便,但會在登記簿中披露其股東。公司至少須有一名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居住在瑞士,這對董事人選的確定具有實際影響。 每個地點各有特色。蘇黎世擁有最為深厚的銀行、法律和投資人才儲備,以及良好的國際聯繫。日內瓦擁有悠久的私人銀行傳統,與法語市場聯繫緊密,並聚集了眾多國際組織。楚格則以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親商的營商環境著稱。稅率、合格人才的可得性、家族子女的教育以及當地主管機關使用的語言都值得認真考量,最佳選擇取決於各個家族的具體情況和優先事項。 典型的流程依次包括:職責文件以及稅務和監管分析,起草公司章程和組織規則,辦理公證、商業登記,開立公司銀行帳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及在適用時辦理增值稅登記。為來自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的員工申請工作許可,以及申請任何事先稅務裁定,都可能延長所需時間。由於需要對家族的財富來源進行合規審查,歐洲以外客戶的銀行開戶往往比預期耗時更長。 設立成本主要取決於法律和稅務諮詢、公證費和登記費、稅務裁定的範圍以及銀行開戶所需的工作量。運營成本則首先取決於薪酬、辦公場所、資訊技術和報告系統以及外部顧問。只有在職責範圍明確之後,才能作出可靠的估算。 我為來自境外的家族就瑞士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架構、公司設立和治理提供諮詢,並協調稅務和銀行相關工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家族辦公室依賴於少數值得信賴的人。來自大中華區、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常常希望將熟悉的顧問帶到瑞士,同時也聘用當地專業人才;這兩條途徑都涉及法律要求,應當儘早規劃。 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國家公民的入境許可,受《外國人與融合法》(FNIA)及其條例規管。一般而言,許可僅限於合格人士,受年度配額限制,並要求僱主證明無法在本國及歐盟/EFTA 勞動力市場上找到合適的候選人。薪酬和工作條件必須符合當地和行業標準。州勞動力市場主管機關先審查申請,再由聯邦主管機關予以批准,因此整個程序需要時間,結果也從無保證。 在當地招聘往往是更可預期的途徑。瑞士在財富管理、會計、法律和投資等職能領域擁有經驗豐富的人才儲備,蘇黎世和日內瓦尤其如此。語言能力十分重要:與主管機關打交道可能需要德語或法語,而家族可能期望員工掌握普通話、粵語、阿拉伯語或其他語言。清晰的職位描述也有助於監管分析,因為員工所承擔的任務可能影響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取得牌照。 勞動關係主要受《瑞士債務法》(CO)規管。該法給予相當大的合同自由,但也包含強制性的保護條款。除非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否則適用法定解約通知期,且通知期隨服務年限增加而延長(《瑞士債務法》第335c條(CO))。僱主一般可以無需說明理由而解除勞動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解約可能構成濫用,並且在疾病等法定保護期內不得解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養老金和意外保險必須從一開始就安排妥當。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只有在以書面形式約定,且員工曾接觸客戶群體或商業秘密、可能對僱主造成重大損害時,方為有效。此類條款在地域、時間和事項範圍上必須受到合理限制;除特殊情況外,法律規定了一般的最長期限(《瑞士債務法》第340a條(CO))。法院可以縮減過度的限制。在家族辦公室中,一項涵蓋家族資訊、經過精心起草的保密條款,其重要性往往不亞於競業禁止條款。 我為家族辦公室就勞動合同、保密安排以及將核心員工引入瑞士的法律框架提供諮詢。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單一家族辦公室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主體,與家族成員及其控股架構相互區分。其利潤如何確定、如何就其服務收費以及是否適用增值稅,這些問題最好在家族辦公室開始運營之前就予以解決。 在大多數架構中,家族辦公室公司向家族成員及其控股公司、信託或基金會提供投資協調、會計、報告和行政管理等服務。它承擔員工、辦公場所和顧問等成本,並將這些成本轉嫁收取。與其他瑞士公司一樣,家族辦公室公司須繳納聯邦、州和市鎮的利潤稅和資本稅,而家族自身的投資收益則根據資產的持有地點和持有方式徵稅。 部分州願意在適當情況下,通過事先稅務裁定確認家族辦公室可以按其成本加上一定加成來確定應稅利潤。此類裁定可提供規劃上的確定性,但各州實踐不盡相同,並取決於所提交的事實,包括所提供的服務、服務對象,以及家族辦公室是自行作出投資決策還是僅提供支持。稅務裁定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其所依據的事實描述,因此家族辦公室必須按照向稅務機關所描述的方式運營。 如果家族辦公室為境外關聯公司提供服務,收費必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瑞士及服務接受方所在國的稅務機關可能審查報酬是否適當,接受方所在國還可能質疑相關費用能否扣除。對所履行的職能、所承擔的風險以及確定收費所用方法加以說明的文件,有助於在雙方維護己方立場。如果家族辦公室實際上管理資產或作出關鍵決策,還可能產生被管理實體在稅務上的實際管理地位於何處的問題。 家族辦公室有償提供的服務,視服務性質和服務提供地而定,可能須根據《聯邦增值稅法》(VATA)繳納瑞士增值稅。向境外接受方提供的服務,其處理方式往往不同於向瑞士接受方提供的服務。一旦營業額超過法定門檻,即須強制辦理登記;為抵扣進項稅,自願登記也可能有其益處。如果家族辦公室與家族公司之間聯繫緊密,有時可以考慮組成增值稅集團。 我就瑞士家族辦公室公司的稅務安排提供諮詢,並與家族的境外顧問合作,確保架構在各法域之間保持一致。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歷經數代之後,角色不清、期望未明以及懸而未決的爭議,可能會大幅侵蝕家族財富。家族治理為家族提供了關於決策、領導和衝突的共同規則,而家族辦公室往往正是將這些規則付諸實踐的地方。 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亦稱 family charter)記載家族的價值觀、家族財富的長期目標,以及家族成員參與決策的規則。典型議題包括:在治理意義上誰屬於家族成員、家族成員如何在家族企業或家族辦公室任職、股息和分配原則,以及如何培養下一代。在大多數情況下,家族憲章是一份意向聲明,直接法律效力有限,因此其要點需要體現在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例如股東協議、公司章程、信託契據、基金會文件或遺囑。 家族委員會是代表整個家族的較小機構,負責籌備決策,並維持家族與運營公司董事會及家族辦公室之間的溝通。其組成、任期和表決規則應當明確界定。將家族委員會與家族辦公室董事會分開,有助於區分家族事務與管理決策;許多家族還定期召開向所有成年成員開放的家族大會。 傳承既涉及所有權,也涉及領導權,而兩者並不總是傳給同一批人。傳承計劃應當涵蓋領導職位的選任標準、交接時間表、上一代的角色,以及領導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的過渡安排。根據瑞士法律,特留份規則和夫妻財產製可能限制所有權分配的自由度;成員分佈在多個國家的家族,還必須考慮外國的繼承和稅務規則。 家族內部的爭議最好低調處理。家族憲章或股東協議可以規定分階段的程序:先在家族委員會內討論,繼而進行調解,必要時再提交仲裁。瑞士是公認的仲裁地,仲裁具有保密性,並且可以選擇在家族和公司事務方面富有經驗的仲裁員。相關條款必須在所有有關文件中保持一致,以免同一爭議最終被提交至多個機構。 我為家族就家族憲章、股東協議和爭議解決條款提供諮詢,並協助使其與跨法域的傳承規劃相協調。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家族設立家族辦公室,是為了理順分散在不同銀行、國家和架構中的資產。投資治理正是建立這種秩序的手段:它明確由誰決策、依據什麼決策、受到哪些控制,併為家族提供一幅可靠的整體財富圖景。 投資政策聲明載明家族的目標、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需求、投資期限以及任何限制,例如對行業、法域或可持續性標準的限制。它還確定戰略資產配置及允許的浮動區間。該聲明應當指明負責決策的機構,例如投資委員會,並規定對投資策略進行審視的頻率。一份清晰的聲明對家族和家族辦公室員工都是一種保護,因為各項決策可以依照約定的規則加以衡量。 規模較大的家族辦公室常常設立由家族成員和外部專家組成的投資委員會。其規則應當涵蓋組成、法定人數、利益衝突、決策記錄,以及向員工或外部管理人授權的事宜。如果委任外部資產管理人,則必須訂立書面委託協議,明確投資指引和報告義務。 將資產分散在多家託管銀行可以降低交易對手集中度,但銀行關係過多又會增加報告和監督的難度。選擇標準通常包括財務實力、銀行服務家族所在地區客戶的經驗、報告質素、數據接口以及可進入的市場範圍。家族還應了解託管資產如何隔離,以及銀行倒閉時這些資產將如何處理。 合併報告將銀行頭寸、私募市場投資、不動產和運營公司彙集於同一概覽之中。專業軟件和銀行提供的數據接口可以將大部分工作自動化,但私募資產通常需要人工輸入估值。家族辦公室應當確定估值原則、報告頻率以及衡量財富所使用的貨幣,並確保報告以可用的形式送達相應的家族成員。 風險管理既涵蓋市場風險和集中度風險,也涵蓋流動性、匯率、交易對手、法律和運營風險。定期壓力測試、單一頭寸限額、付款的四眼原則以及明確的網絡安全措施,都是標準工具。對於具有國際業務聯繫的家族,聲譽風險和制裁風險值得特別關注。 我為家族辦公室就治理文件、投資委員會規則以及與外部管理人和銀行之間的委託協議提供諮詢。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投資期限較長的家族辦公室,常常將越來越多的財富配置於私人公司、不動產和基礎設施。私募市場可以提供頗具吸引力的機會,但也需要細緻的法律工作,因為相關條款均為單獨談判,而退出可能需要數年時間。 在直接投資中,家族辦公室或控股公司自行取得一家公司的股權。這使家族能夠掌控投資標的的選擇,並避免基金費用,但需要具備尋找、分析和監督交易的能力。典型的交易文件包括投資條款書、股份購買或認購協議、股東協議以及目標公司的章程。對法律、稅務、財務和合規事項(包括制裁和反腐敗審查)進行盡職調查必不可少。 跟投使家族辦公室能夠在特定交易中與私募股權基金或其他領投方共同投資。家族可以藉助領投方的專業能力,且通常享有優惠的費用條件,但影響力一般有限。關鍵要點包括資訊權、退出權的協調、防稀釋保護以及後續融資的處理方式。 在俱樂部交易中,多個家族或投資者彙集資本,共同收購一家公司或一項資產。俱樂部成員之間的治理與同目標公司之間的協議同樣重要。一份起草完善的投資者協議或共同收購載體,會規定決策規則、僵局解決機制、優先購買權、領售權和隨售權,以及對無法履行出資要求的成員的處理方式。 瑞士金融市場法根據《金融服務法》(FinSA)區分零售客戶、專業客戶和機構客戶。許多私募市場產品,特別是《集合投資計劃法》(CISA)項下的某些集合投資計劃,只能向合格投資者提供。視其組織情況而定,家族辦公室可能符合專業客戶的條件,例如設有專業的資金管理部門;高淨值個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聲明希望被視為專業客戶。這些條件是否滿足應逐案審查,因為客戶分類既影響產品的可得性,也影響投資者保護的程度。 控股架構決定了股息和資本利得如何徵稅,以及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退出途徑,例如出售給產業買家、二級市場出售或首次公開發行,應在進入時即加以考慮,因為退出所需的權利必須在一開始就談判確定。 我為家族辦公室就直接投資、跟投和俱樂部交易提供諮詢,範圍涵蓋從投資條款書、盡職調查到交割以及投資後的治理。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對許多家族而言,慈善是其身份認同的一部分,也是讓下一代參與共同價值觀的一種方式。瑞士擁有規模龐大、發展成熟的基金會領域,而家族辦公室可以提供使捐贈行之有效、可持續進行的架構和專業支持。 根據《瑞士民法典》(CC)設立的基金會,是通過將資產專門用於特定目的而設立的獨立法律實體。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公益基金會一般受聯邦或州基金會監管機關的監督,具體取決於其活動是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還是以地方為重點。基金會一經設立,創立人變更其宗旨的能力即受到限制,因此宗旨條款值得審慎斟酌。 以公益為宗旨的基金會可以申請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稅務機關一般要求其宗旨服務於公共利益、活動具有無私性,且資產不可撤銷地專用於該宗旨。向免稅的瑞士組織捐款,捐贈人可在聯邦和州法律規定的限額內予以扣除。相關要求由州主管機關適用,因此建議儘早與其討論設立文書草案。 一套清晰的資助政策會明確優先領域、合格受助人、申請和遴選程序,以及如何監測資助的成效。基金會理事會通常由家族成員和獨立專家組成,負責作出資助決定,並須避免利益衝突。家族辦公室可以負責行政管理、對受助人的盡職調查、會計和報告工作,使理事會能夠專注於戰略。 根植於大中華區、亞洲、中東或非洲的家族,常常希望支持其家鄉地區的項目。只要宗旨和稅務裁定允許,瑞士基金會原則上可以資助境外活動。向境外受助人提供資助,需要在反洗錢、制裁和反恐怖融資審查方面格外審慎,並須保存證明資金用於預定用途的文件。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贈人還應核實,其所在國在稅務上是否認可向瑞士基金會作出的捐贈。 如果計劃的捐贈規模不大,或者家族希望先試行其方式,那麼設有冠名子基金的傘形基金會可能是更為簡便的起點。它提供成熟的治理框架,行政工作量也較低,同時仍允許家族自主決定其資助方向。 我為家族就在瑞士設立和運營公益基金會以及跨境資助的架構設計提供諮詢。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家族辦公室在瑞士是否需要取得許可,取決於其管理誰的資產以及提供哪些服務。服務於一個家族還是多個家族的區分至關重要,但最終結果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而錯誤的評估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根據《金融機構法》(FinIA),以商業方式為客戶管理資產的人士,一般須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投資組合管理人許可;管理信託資產的,則須取得受託人許可。該法豁免專門為與其存在經濟或家族聯繫的人士管理資產的人士。因此,僅服務於一個家族及其相關架構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可能不受許可要求的約束。該豁免作狹義解釋,所服務人員的範圍、所涉及的家族關係以及家族辦公室的所有權結構,都應當審慎地加以記錄。 一旦家族辦公室為多個彼此無關聯的家族管理資產,它通常即為第三方行事,需要取得許可;視其活動而定,通常為投資組合管理人或受託人許可,某些情況下為其他類別的許可。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受經 FINMA 授權的監督機構的持續監督。取得許可的條件包括適當的組織架構、合格的管理層、最低資本、風險管理和合規職能等。《金融服務法》(FinSA)還規定了對客戶的行為義務,例如資訊披露、適當性和記錄義務。 《反洗錢法》(AMLA)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這一概念涵蓋一系列活動,包括資產管理、接受或保管資產以及某些支付服務。金融中介機構必須識別其合同相對方,確定受益所有人,查明異常交易,保存記錄,並向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報告有充分依據的懷疑。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否構成金融中介機構,取決於其活動及其所服務的人士,而答案並不總是與《金融機構法》下的結論相同。 未依據特定許可直接受 FINMA 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一般通過加入經 FINMA 認可的自律組織(SRO)來履行其反洗錢義務。SRO 制定規則、開展審計,並可施加處分。加入 SRO 要求具備能夠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內部組織,包括經過培訓的員工和書面程序。 我為家族辦公室就其在瑞士金融市場法和反洗錢法下的監管地位提供諮詢,並協助辦理許可申請和加入 SRO 的事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有眾多服務私人客戶的銀行,它們的業務模式之間的差異,遠比其宣傳冊所顯示的要大。對於來自境外的家族和企業家而言,所選擇的機構將在未來多年決定服務模式、投資方式以及客戶關係的實際體驗。在首次會面前進行系統的比較,可以節省時間並避免失望。 專門的私人銀行專注於為私人客戶和家族提供財富管理服務。許多私人銀行採取合夥制或由少數人持股,其客戶經理通常只服務數量較少的客戶,並著重於投資管理和與遺產相關的問題。全能銀行則將私人銀行業務與零售、公司和投資銀行業務相結合。它們可以提供豐富的產品線、信貸能力和國際網絡,這對個人事務與企業事務相互交織的企業家頗具吸引力。 州立銀行全部或主要由各州所有,其中大多數的某些負債享有州政府擔保。它們的核心業務往往在國內,對非居民客戶的接納意願因銀行而異,差別很大。對於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擁有不動產的客戶而言,州立銀行可以是自然的合作伙伴。 一家冠有瑞士名稱的銀行,可能將帳戶記在瑞士,也可能記在其境外的某個分支機構,例如位於亞洲或中東的機構。記賬中心決定了客戶關係適用哪國法律、由哪個監管機構監督該帳戶、適用哪種存款保障機制以及發生爭議時由何地審理。因瑞士的法律環境而選擇瑞士的客戶,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其資產在瑞士記賬和持有。 各銀行自行設定建立客戶關係的門檻,且因機構、客戶類別和居住國的不同而差異很大。有些銀行接受採用標準化委託的較小規模客戶關係,另一些銀行則將個性化諮詢和定製方案保留給資產規模大得多的客戶。由於涉及額外的合規工作,來自某些法域的客戶所適用的門檻也可能不同。因此,宜儘早詢問,而不要想當然。 每家瑞士銀行都必須確認其客戶和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並了解資產的來源。來自大中華區、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客戶,應當預期銀行會就財富來源、其背後的經營活動以及資產的稅務狀況提出詳細問題。一份準備充分的文件,包括公司文件、經營歷史證明和稅務文件,通常可以大大縮短開戶流程。 有用的問題包括:帳戶將在何處記賬;誰將擔任客戶經理,此人服務同類客戶已有多長時間;團隊覆蓋哪些語言和時區;費用總額如何計算;銀行是否從產品提供方收取報酬;有哪些投資委託可供選擇;以及銀行是否與獨立資產管理人合作。詢問銀行如何處理日後變更居住地的客戶,也很有必要。 我為國際家族和企業家就瑞士銀行的選擇提供諮詢,準備開戶文件,並全程協助開戶流程。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在瑞士開立投資組合關係的客戶,都會被要求選擇投資決策的作出方式。根據自2020年起施行的《金融服務法》(FinSA),這一選擇決定了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履行哪些審查義務,以及有多少責任仍由客戶自行承擔。了解各種模式之間的差異,有助於客戶選擇與自身經驗和可投入時間相匹配的模式。 在全權委託(discretionary mandate)模式下,客戶在約定的投資策略範圍內將投資決策委託給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管理人自行決定具體交易,無需每次徵詢客戶意見。在投資顧問委託(advisory mandate)模式下,服務提供者提出投資建議,最終決定權仍由客戶保留。顧問服務既可以針對單筆交易,也可以將整個投資組合納入考量。在僅執行(execution-only)關係中,客戶主動發出指令,服務提供者僅負責執行。 FinSA將客戶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和機構客戶。零售客戶享有最高程度的保護。專業客戶包括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較大規模的企業以及特定高淨值個人及其私人投資架構等,所享有的保護程度相應降低。機構客戶則是由受監管機構和公共機構組成的較窄群體。服務提供者必須對每位客戶進行分類,並告知其所屬類別。 在FinSA規定的條件下,富裕的零售客戶及其私人投資架構可以聲明希望被視為專業客戶。法律將這種選擇退出(opting-out)與財務門檻掛鉤,在某些情況下還與知識和經驗掛鉤,且該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以文本證明的形式作出。反之,專業客戶也可以選擇加入(opting-in)零售客戶待遇,以獲得更高程度的保護。客戶應審慎考慮放棄保護是否能為其帶來任何實際好處。 對於全權委託以及將客戶投資組合納入考量的投資顧問服務,服務提供者必須進行適合性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知識和經驗。對於不考慮投資組合、僅針對單筆交易的投資顧問服務,則適用以知識和經驗為重點的適當性審查。在僅執行業務中,無需進行此類審查,但必須告知客戶這一點。對於專業客戶,服務提供者通常可以推定其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從而縮小審查範圍。 服務提供者必須記錄約定的服務、所收集的客戶資訊,以及在投資顧問和全權委託服務中客戶的需求和每項建議的理由。服務提供者還必須向客戶說明風險、費用和利益衝突,並就向零售客戶提供的許多金融工具提供關鍵資訊文件。客戶有權索取其檔案副本,這在日後發生爭議時可能具有重要價值。 我就委託類型的選擇為客戶提供諮詢,審查委託協議和風險評估,並在投資決策偏離約定策略時提供協助。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國際客戶將其在瑞士的投資組合委託給獨立資產管理人管理,而資產仍存放在銀行。這種模式將投資管理與資產託管分離,在瑞士被廣泛採用。只要各方的角色、權限和報酬都清晰明確,這一模式便能良好運作。 客戶以本人名義在託管銀行開立帳戶,並直接與該銀行建立合同關係。在另一份協議中,客戶委託獨立資產管理人管理投資組合。隨後,客戶在銀行授予資產管理人有限授權書,通常允許其進行投資交易,但不包括提款和向第三方轉賬。銀行負責持有資產、執行指令並提供對賬單,資產管理人則負責作出投資決策。 自《金融機構法》(FinIA)於2020年生效以來,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牌照,並接受經授權的監督機構的持續監督。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他們還必須遵守《金融服務法》的行為規則。客戶可以在FINMA維護的公開登記冊中核實資產管理人的牌照狀態。 授權書的範圍是客戶最重要的保障。有限的管理授權能夠保護客戶,因為資產管理人無法將資產轉出帳戶。更廣泛的授權,例如付款權限,只應出於特定理由授予,並應定期複核。客戶通常可以通過銀行的網上銀行和對賬單直接查看所有交易,從而進行獨立監控。 資產管理人通常按管理資產規模收取管理費,有時還會結合業績報酬。此外,他們可能從銀行或產品提供者處獲得款項,通常稱為返佣(retrocessions)或誘因(inducements)。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多項判決中認定,與委託相關而收取的此類款項原則上應歸屬於客戶。客戶可以放棄這些款項,但只有在事先已就此類款項的性質和預期規模獲得充分告知的情況下,放棄方為有效。FinSA此後又增設了關於第三方報酬的法定披露要求。 我就資產管理關係的搭建為客戶提供諮詢,審查委託協議和授權書,並評估與未披露返佣相關的請求權。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銀行長期以來提供以客戶證券投資組合作擔保的信貸,通常稱為倫巴第貸款(Lombard loan)。客戶無需出售投資即可獲得流動資金,可用於過橋融資、把握投資機會或進行稅務高效的規劃。但這種靈活性也伴隨著風險,在任何提款之前都應充分了解。 客戶將其託管帳戶中持有的資產質押給銀行,銀行在根據這些資產計算的抵押價值範圍內提供信貸額度。該額度可以約定期限的固定貸款形式提取,也可以往來帳戶透支形式使用。利率通常與參考利率掛鉤並加上一定利差,質押範圍一般涵蓋整個帳戶,包括日後存入的資產。 每家銀行都適用各自的抵押價值標準,以各項資產市值的百分比表示。高質素債券和分散化基金的抵押價值通常高於個股,而集中持倉、流動性較差的工具或較小發行人的證券,其抵押價值可能較低,甚至為零。貸款與抵押品之間的幣種錯配也可能減少可用信貸。由此得出的貸款價值比(loan-to-value)會隨市場價格每日變動。 如果市值下跌,貸款超過允許的抵押價值,銀行將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抵押品或減少貸款,期限往往很短。客戶如未及時回應,信貸協議通常允許銀行出售質押資產,成交價格可能不利。在市場波動時,這可能使原本耐心的投資者能夠熬過的虧損成為既成事實。經常出行或不易聯繫的客戶,應事先約定清晰的溝通渠道。 有些客戶考慮用倫巴第貸款為購置房產融資,或向企業注資。這兩種情況都應謹慎。房地產和企業投資缺乏流動性,而貸款卻持續受到每日市場波動的影響,因此證券市場下行可能迫使客戶在最不利的時機出售資產。就瑞士房地產而言,按揭貸款機構會審查自有資金的來源,借入資金可能不會像購房者自有資產那樣被認可。就企業融資而言,貸款風險與經營風險可能相互疊加。 我就倫巴第貸款和財富融資的架構為客戶提供諮詢,審查信貸和質押協議,並在涉及追加保證金或強制平倉的爭議中提供協助。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銀行保密制度仍是法律的組成部分,但其範圍在過去十五年間已發生根本性變化。如今,客戶可以期待銀行對私人第三方保持高度的職業保密,同時銀行也會與稅務和刑事機關廣泛合作。了解這兩個方面,有助於客戶以切合實際的預期進行規劃。 《銀行法》第47條規定,銀行僱員、高級職員及特定其他人員披露其以該身份獲悉的資訊,構成刑事犯罪。該義務在僱傭關係或委託關係終止後仍然存續。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在沒有法律依據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瑞士銀行不會向商業夥伴、親屬、記者或債權人等私人提供有關客戶關係的資訊。這種保護仍具有實際意義,例如在家庭糾紛或商業衝突中。 銀行保密從未適用於對抗瑞士刑事機關,銀行必須在刑事訴訟中以及根據主管法院的命令提交文件。銀行還有義務向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報告洗錢嫌疑。在民事訴訟、繼承事務和債務執行中,也可能依據適用的程序規則下令披露。 瑞士適用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全球標準,首次交換於2018年進行。瑞士銀行收集帳戶持有人的資訊,對於特定實體還收集其控制人的資訊,並通過聯邦稅務局報送至客戶稅務居民身份所在的夥伴國家。報送數據包括身份識別資訊、帳戶餘額和收入。因此,夥伴國家的稅務居民應當預期,其稅務機關每年都會收到有關其瑞士帳戶的資訊。 外國稅務機關也可以依據雙重徵稅協定或其他國際文書請求提供具體資訊,瑞士依據《稅務行政協助法》處理此類請求。請求必須符合可預見相關性的適用標準,不允許所謂的“撒網式調查”(fishing expeditions)。相關當事人通常會獲得通知,並可向聯邦行政法院對最終決定提出異議,但在某些情況下通知可能被推遲。 客戶可以期待銀行審慎行事、謹慎處理個人數據,並防止未經授權向私人披露資訊。但客戶不應指望藉助瑞士銀行向本國稅務機關隱瞞資產。因此,在居住國全面履行稅務合規義務,是任何可持續的瑞士銀行關係的必要基礎,銀行也會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 我就保密、資訊交換和行政協助程序為客戶提供諮詢,並協助處理與瑞士帳戶相關的稅務合規補正事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繼承法通過特留份保護近親屬,立遺囑人不能僅憑遺囑予以排除。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民法典》修訂降低了特留份比例,從而擴大了可自由處分的遺產份額。對於在瑞士擁有資產的國際家庭而言,新規則往往帶來了此前不存在的規劃空間。 根據《瑞士民法典》(CC),享有特留份的人是直系卑親屬以及在世配偶或登記伴侶。修訂後,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配偶或登記伴侶也適用同一比例。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這對於希望儘可能充分地照顧對方的無子女夫婦尤為重要。 因此,任何不屬於受保護繼承人的人,包括兄弟姐妹,只要符合形式要件,都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被完全排除。 遺產中不受特留份約束的部分即為可自由處分份額。一個簡單的例子可以說明其效果:已婚人士身後留有配偶和子女時,法定繼承份額原則上各為一半。特留份則各為四分之一,因此一半遺產可以自由分配,例如分配給配偶、某一子女或慈善機構。 如涉及生前贈與、人壽保險單或夫妻財產請求權,計算會更加複雜,因為其中部分項目在確定特留份時需計入遺產。 此次修訂還處理了離婚訴訟進行期間配偶的地位問題。在特定條件下,如果被繼承人在離婚判決生效前死亡,正處於此類訴訟中的配偶可能喪失特留份。具體要件應逐案核查,因為它們取決於訴訟的提起方式和時間。 如果遺囑、繼承合同或某些生前贈與侵害了特留份,相關處分並非無效。受保護的繼承人必須向主管法院提起扣減之訴,由法院在恢復特留份所必需的範圍內扣減超額處分。若未提起此類訴訟,相關處分仍然有效。 法律為此類請求權規定了相對較短的時效期間,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時起算。因此,懷疑自身權益受損的繼承人應及時尋求法律諮詢。 根據舊法訂立的遺囑和繼承合同仍然有效,但新的特留份規則適用於修訂生效後發生的死亡。諸如“我的子女獲得其特留份”之類的措辭,如今可能產生與原本意圖不同的結果,因此舊文件值得重新審查。 我就依據瑞士特留份規則規劃遺產為家庭和個人提供諮詢,包括計算、起草遺囑以及抗辯或主張扣減請求。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對於住所在瑞士的外國國民,預設適用瑞士繼承法。然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允許當事人在遺囑或繼承合同中選擇適用其國籍國法律。這一選擇可能顯著改變由誰繼承以及是否適用特留份規則。 根據PILA,最後住所位於瑞士的人,其遺產原則上適用瑞士法,並由該住所地的瑞士機關管轄。對於許多來自亞洲、中東或非洲的家庭而言,這意味著即使家庭與瑞士法律傳統聯繫甚少,也將適用瑞士的特留份和法定繼承人規則。 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所屬國籍國的法律。該選擇必須符合遺囑處分的形式要件。PILA設有若干限制,例如當事人此後取得瑞士國籍,或在死亡時已不再具有所選國籍的情形;此外,PILA的繼承條款近年來已經修訂。因此,在起草法律選擇條款之前,應核查法律的現行文本。 如果所選的國籍國法律沒有特留份制度,或特留份比例較小,那麼法律選擇(professio iuris)可能帶來比瑞士法大得多的自由空間。反之亦有可能,因為某些法律體系給予受保護親屬更大的份額,或適用固定的分配規則。因此,法律選擇是一項實質性決定,需要結合具體家庭情況對兩種制度進行比較。 法院還可能審查所選外國法是否與瑞士公共秩序相符。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一門檻較高,但仍應予以留意。 瑞士不受《歐盟繼承條例》約束。如果家庭在EU成員國擁有房產或銀行帳戶,當地機關將適用該條例,該條例通常指向最後慣常居所地法律,同樣允許選擇國籍國法律。瑞士視角與EU視角之間可能產生衝突,例如在管轄權或法律選擇的處理方面。一項從兩種視角來看均屬有效的協調性選擇,往往能夠降低此類風險,但並非總能實現完全的確定性。 位於第三國的不動產和資產可能受當地規則約束,這些規則有時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對於在大中華區、海灣國家或非洲持有的資產,就這些法域將如何處理住所在瑞士者的遺產徵詢當地意見,往往必不可少。 我就在瑞士的外國國民是否以及如何為其遺產作出法律選擇提供諮詢,並與其他相關國家的顧問協調規劃方案。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法律為安排身後繼承提供了多種方式,每種方式都須符合嚴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件的文件可能被提出異議並被撤銷。對於國際流動性較強的家庭而言,在一個國家訂立的遺囑能否在另一國家獲得承認,又增加了一層問題。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部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簽名(《瑞士民法典》第505條(CC))。它無需公證人,也無需見證人,因而簡便且費用低廉。其弱點在於措辭可能不清、存在遺失風險,以及可能永遠不被發現。因此,建議將其交存於主管的州機關或其他安全場所。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或其他主管官員在兩名見證人參與下製作(CC第499條)。該程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和行為能力,並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具體程序規則和主管官員由各州法律確定,因此蘇黎世、楚格和日內瓦的實踐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繼承合同由立遺囑人與一名或多名其他人訂立,通常是配偶或子女,須採用公證遺囑的形式。其主要優點在於約束力:通常只有經各方同意才能修改或撤銷。繼承人還可以在此類合同中放棄其權利,包括其特留份。繼承合同被廣泛用於企業傳承,以及希望儘可能照顧對方的夫婦。 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名或多名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遺產、清償債務,並依照遺囑和法律準備和執行遺產分割。對於在多個國家擁有資產的遺產,具有跨境事務經驗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大大簡化整個過程。遺囑執行人應在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指定。 瑞士適用《關於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的海牙公約》。因此,遺囑只要符合(除其他選項外)訂立地法律,或立遺囑人國籍國或住所地法律,通常即被視為形式有效。繼承合同的形式效力以及其實質內容適用何種法律,則依照《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的單獨規則確定,而在外國能否獲得承認,取決於各相關國家的法律。 我為在瑞士和海外擁有資產的客戶起草遺囑和繼承合同,並可擔任遺囑執行人,或協調多個國家遺囑執行人的工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夫妻財產製決定了婚姻因離婚或死亡而終止時資產如何分配。瑞士法律規定了一種法定財產製,以及夫妻可以通過婚姻財產協議選擇的兩種替代財產製。對於在海外結婚或在多個國家持有資產的夫婦而言,究竟適用哪種財產製,往往並不像表面看起來那樣一目瞭然。 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適用所得參與制(《瑞士民法典》第181條(CC))。每一方配偶保留其個人財產,包括婚前擁有的資產、繼承所得、受贈財產和個人物品;此外還有所得財產,尤其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財產製解除時,每一方配偶原則上有權分得另一方淨所得財產的一半。 婚姻存續期間,每一方配偶各自管理自己的資產。分配僅在財產製解除時進行。 在分別財產制下,每一方配偶仍是其資產的唯一所有人,婚姻結束時不分配所得財產。企業家或各自擁有大量資產的夫妻常選擇這種財產製。應當注意的是,分別財產制既不影響離婚時的扶養費或養老金分割,也不改變配偶在繼承法上的地位。 共同財產制在任何個人財產之外,設立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共同財產。該財產製的變體允許對共同財產的範圍加以限制,例如僅限於所得財產。在實踐中,選擇共同財產制的情況較少,主要用於特定的遺產規劃目的,因為它可以使在世配偶獲得更大份額。 婚姻財產協議必須以公證文書形式訂立,並由夫妻雙方簽署(CC第184條)。協議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訂立。在法律框架內,夫妻還可以修改法定財產製,例如約定不同的所得財產分配方式,或將企業資產劃歸一方的個人財產。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允許夫妻以書面形式選擇雙方共同住所地國或婚後將共同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國籍國的法律。未作選擇的,通常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住所遷移可能導致適用法律發生變化,且除非夫妻以書面形式排除,否則可能溯及至結婚之日。因此,遷居瑞士的夫婦應核查目前適用於他們的是哪種財產製。 我就在瑞士適用於夫婦的財產製提供諮詢,並起草與其整體遺產規劃相配合的婚姻財產協議。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國際流動性較強的夫婦會在結婚地國簽署婚前協議,且往往採用普通法風格。一旦夫婦在瑞士定居,便會產生瑞士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認可該協議效力的問題。答案取決於適用法律、文件形式及其內容。 瑞士法律明確區分夫妻財產製、離婚後扶養、職業養老金分割和繼承。外國婚前協議往往在一份文件中同時處理上述所有事項。根據瑞士法律,每一事項都有其各自的適用法律規則和允許約定的範圍,因此個別條款可能有效,而其他條款則可能無效。 就夫妻財產製而言,《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允許夫妻選擇共同住所地法律或其中一方國籍國的法律。在海外訂立的協議,如果符合財產製準據法或訂立地法律,可以被承認為形式有效。其內容是否得到尊重,則取決於準據法。與之不同,關於離婚後扶養的條款依扶養適用法律進行評估,並由法院在離婚時進行審查,因此多年前約定的放棄條款未必能得到完全維持。 在適用瑞士法的情況下,夫妻只能在《瑞士民法典》規定的財產製中進行選擇,並在法定範圍內加以修改。關於職業養老金分割的約定須經法院審查,且僅在特定條件下方可作出。放棄繼承權須採用繼承合同的形式。忽視這些區別的文件,可能面臨只有部分有效的風險。 一份為國際夫婦精心設計的協議,會明確載明為夫妻財產製所選擇的法律,並以瑞士法院能夠適用的方式闡明該財產製。協議應列明婚前帶入的資產,處理企業權益和未來的繼承所得,並將婚姻財產、扶養和繼承事項分開處理。如果瑞士很可能成為居住地,以瑞士公證文書形式訂立協議往往能提供額外的確定性。 夫妻雙方各自獲得獨立法律意見並全面披露資產,也能增強協議的效力,因為許多國家的法院都會審查協議簽署時的情況。 我審查外國婚前協議在瑞士的效力,併為國際夫婦起草瑞士婚姻財產協議和繼承合同。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國際夫婦分居時,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可以在何處提起訴訟以及適用何種法律。瑞士法院通常對居住在瑞士的夫婦具有管轄權,並且一般適用瑞士離婚法。然而,扶養、養老金和財產問題則部分受不同規則調整。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被告配偶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對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在特定條件下,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轄權,例如原告已在瑞士居住滿最低期限或為瑞士國民。如果訴訟已在另一國家進行,則需要儘早考慮優先權問題以及外國判決日後的承認問題。 瑞士法院一般對離婚本身適用瑞士法。瑞士法律規定了雙方均同意的共同申請離婚,以及一方申請離婚;後者原則上以分居滿兩年為前提。在決定是否准予離婚時,過錯不起任何作用。 離婚後扶養的適用法律,依據PILA參照瑞士所加入的國際公約確定;就與某些歐洲國家相關的扶養請求而言,管轄權依照《盧加諾公約》確定。財產分割依照夫妻財產製的準據法進行,如果夫妻曾選擇外國法,則可能適用該外國法。在複雜案件中,這些問題在同一訴訟中裁決,但適用不同的法律標準。 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職業養老金體系中取得的權益,原則上在夫妻之間分割。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可偏離均等分割,且須經法院批准。一般認為,瑞士法院對瑞士職業養老金資產的分割具有專屬管轄權,因此在海外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在瑞士提起補充訴訟。 在海外作出的離婚判決,可以依照PILA規定的條件在瑞士獲得承認,這些條件尤其考察夫妻與作出判決國家之間的聯繫以及基本程序保障。通過私人行為實現的離婚,例如某些宗教形式的離婚,會引發特殊問題,需審慎評估。除其他事項外,在瑞士民事身份登記簿中進行登記也需要事先獲得承認。 我就在瑞士的跨境離婚為配偶提供諮詢,從訴訟地的選擇到財產、扶養和養老金請求的解決,並與海外律師協調合作。歡迎聯繫我,進行初步溝通。
父母分居兩國或計劃遷居時,有關子女的問題往往很快成為分居中最敏感的部分。瑞士是該領域多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這些公約確定了主管機關和適用法律。相關規則旨在保護子女,其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案情況。 根據《瑞士民法典》(CC),父母責任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離婚後以及未婚父母亦然。只有在子女福祉有此需要時,才會判定由一方單獨行使父母責任。在國際情形下,1996年《海牙兒童保護公約》一般賦予子女慣常居所所在國的主管機關管轄權。 共同享有父母責任的一方父母,如要將子女的居所遷往另一國家,須取得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或取得法院或兒童保護機關的決定(CC第301a條)。主管機關從子女福祉的角度評估擬議的遷居,除其他因素外,還會考慮子女的人際關係、學業以及與另一方父母保持聯繫的實際安排。因此,認真準備遷居申請十分重要。 如子女被不法轉移至或滯留於另一個1980年《海牙兒童誘拐公約》締約國,留守方父母可以申請讓子女迅速返還。該程序旨在迅速恢復原狀,本身並不對監護權作出裁決。只有在有限的理由下才能拒絕返還,瑞士已通過聯邦實施立法,在這一評估中著重強調子女福祉。 並非所有國家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公約與特定國家之間的適用關係取決於對加入的接受。第一步應當核查所涉具體國家的情況。 瑞士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均有義務負擔子女的撫養,既包括現金給付,也包括照料。在跨境情形下,適用法律和主管法院由國際公約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確定,撫養費裁決在境外的執行可能還須依賴其他條約。由於這些規則因國而異,確定和收取撫養費的策略應結合債務人所在國進行規劃。 我就父母責任、遷居和跨境撫養費為在瑞士的父母提供諮詢,並在子女被帶往境外時與外國家事律師合作。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於許多在瑞士經營公司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家而言,傳承問題往往比預期來得更早。一項在公司法上可行的轉讓,仍可能在繼承法上失敗,或帶來意想不到的稅務後果。及早規劃有助於保持企業完整,並公平對待家庭成員。 股東協議可以規定股東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股份的處置,例如通過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或有關表決權和董事會席位的規則。此類條款對締約各方具有約束力,並常常與公司章程中的轉讓限制相結合。這些條款應與遺囑相協調,使繼承人和其餘股東清楚知道會發生什麼。 股份可以在所有人生前通過贈與或出售轉讓,也可以在其身後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轉讓。生前轉讓使繼任者能夠逐步勝任其角色,也使創始人能夠陪伴過渡。不過,對子女的贈與在日後分割遺產時一般會被計入,除非贈與人另有規定;某些贈與如侵害特留份,還可能被扣減。 2023年瑞士繼承法改革將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降至其法定應繼份的一半,並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這為將公司分配給一名子女、同時以其他資產補償其他子女創造了更大空間。如公司佔遺產的大部分,由其他繼承人同意該分配並可能放棄部分權利的繼承合同,往往是最可靠的解決方案。聯邦層面一直在討論專門針對企業傳承的進一步立法,規劃時應核實其進展。 瑞士沒有聯邦遺產稅或贈與稅。這些稅種由各州徵收,規則差別很大。大多數州對向在世配偶的轉讓免稅,許多州對向直系卑親屬的轉讓也免稅,而對其他受益人的稅率則差異懸殊。相關的州通常是被繼承人最後住所所在州或贈與人住所所在州,不動產一般在其所在地課稅。比較各州規則是任何嚴肅的傳承規劃的組成部分。 私人公司的價值常常在繼承人之間引起爭議。在股東協議或繼承合同中約定估值方法可以減少衝突。用於補償不接手企業的繼承人的流動資金也應提前規劃,例如通過保險或股息政策。 我為企業家就其瑞士公司的傳承提供諮詢,協調公司法、繼承法和稅務方面的問題,並起草所需的協議。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楚格州是瑞士面積最小的州之一,卻已成為瑞士最知名的營商地之一。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公司和家族在規劃初期往往就會接觸到這個名字。本文介紹楚格的吸引力所在及其侷限。 楚格位於瑞士中部,介於蘇黎世和盧塞恩之間,坐落於楚格湖畔。該州由楚格市和周邊若干市鎮組成,各市鎮有其自身特色和地方稅率乘數。幾十年來,該州一貫奉行適度徵稅、高效行政和對國際公司開放的政策,這一政策深刻塑造了當地經濟。 因此,相對於其規模而言,該州聚集了大量從事國際業務的公司。英語在商業中廣泛使用,許多員工及其家屬來自境外。 楚格的公司和個人稅負位居瑞士最低之列。瑞士的稅收在聯邦、州和市鎮三級徵收,楚格的州稅和市鎮稅稅率相對較低。公司和個人課稅的細節在本欄目的其他文章中另行介紹,因為實際稅負始終取決於個人具體情況。 楚格與日內瓦、盧加諾一樣,是瑞士的國際大宗商品貿易中心之一。大中型集團的貿易、航運和融資職能設在這裡。長期以來,該州還被用於設立管理多國參股的控股公司和區域總部公司。 此外,一批生命科學和醫療技術公司已在楚格及其周邊落戶,通常承擔管理、分銷或知識產權職能。毗鄰蘇黎世和瑞士其他地方的研究機構,為這一產業集群提供了支撐。 自2010年代中期以來,楚格以“加密谷”(Crypto Valley)著稱,這一名稱如今指的是更廣泛的瑞士區塊鏈和數碼資產企業生態系統。聯邦監管框架,尤其是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實踐以及有關分佈式賬本技術的聯邦立法,在瑞士全境同等適用。楚格的貢獻主要在於其較早的開放態度以及在當地形成的專業人士群體。 楚格市與蘇黎世之間有班次頻密的鐵路連接,前往蘇黎世機場也十分便利。因此,許多公司將註冊地設在楚格,同時利用蘇黎世的勞動力市場、銀行和顧問資源。對許多投資者而言,這一組合是選擇楚格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為來自大中華區、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公司、企業家和家族就楚格是否適合其計劃以及如何安排遷移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低公司稅是選擇楚格時最常被提及的理由。楚格的利潤實際稅負位居瑞士最低之列。然而,自2024年起,大型國際集團還必須考慮OECD最低稅,這改變了它們的測算。 居住在楚格的公司須在三個層級繳納利潤稅:聯邦直接稅、州稅和市鎮稅。聯邦稅在瑞士全境統一,而州稅和市鎮稅稅率各不相同。此外,各州對股本徵收資本稅,聯邦層面則不徵收資本稅。由於瑞士稅款可從應稅利潤中扣除,法定稅率與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因此比較時應始終以實際稅率為基礎。 將聯邦稅、州稅和市鎮稅合併計算,楚格市的利潤實際稅率低於12%。這使楚格躋身瑞士稅負最低的州之列。確切數字取決於公司註冊地所在的市鎮,因為各市鎮的乘數不同;當州或市鎮調整稅率時,該數字也可能變化。因此,凡需依賴精確數字者,應針對具體市鎮和年度取得最新的測算。 瑞士稅務實踐允許納稅人將擬議的架構或交易提交州稅務機關,請求就其稅務處理作出具有約束力的事先確認。此類裁定廣泛用於控股架構、融資安排、重組以及集團內部的職能分配。裁定僅在所陳述的事實完整、正確且隨後按所述方式實施的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因此認真準備申請至關重要。 瑞士已實施OECD/G20關於全球最低稅的規則,對合並年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適用15%的最低稅率。自2024年1月1日起,瑞士適用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確保適用範圍內的瑞士實體的利潤在瑞士本國按最低稅率課稅。對這類集團而言,州低稅率的表面優勢有所減弱,但法律確定性、基礎設施和人才獲取等其他因素仍然重要。低於該門檻的較小集團不受這些規則影響。 瑞士公司支付的股息一般須繳納35%的瑞士預扣稅,視收款人情況及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可全部或部分申請退還。因此,應從一開始就考慮分配規劃,尤其是對居住在瑞士境外的股東而言。 我為國際客戶就楚格公司的稅務和法律架構提供諮詢,並與稅務專家共同就裁定申請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於考慮移居瑞士的企業家和家族而言,個人課稅往往與公司課稅同樣重要。楚格以相對較低的所得稅和財富稅著稱。然而,實際稅負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具體情況以及所選擇的市鎮。 居住在瑞士的個人須在聯邦、州和市鎮三級繳納所得稅。財富稅僅由州和市鎮徵收,聯邦層面不徵收財富稅。已婚夫婦一般合併評稅。楚格的州和市鎮所得稅及財富稅稅率均位居瑞士最低之列,這使該州對高收入或擁有大量資產的人士尤具吸引力。 聯邦所得稅在全國統一,實行累進稅率。因此,對於高收入者而言,即使在楚格這樣的低稅州,聯邦所得稅在總稅負中也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瑞士允許在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從事有償活動的某些外國公民,以其全球生活支出而非實際收入和財富為基礎課稅。部分州已廢除這種課稅形式,蘇黎世州即在其列。楚格則繼續提供這一制度。 其條件嚴格,包括聯邦和州層面的最低金額,評稅通常事先與州稅務機關商定。定額稅不適合希望為瑞士公司工作或從瑞士積極管理自身業務的人士。在個案中是否有利,應審慎審查,同時考慮原籍國的規則以及適用的雙重徵稅協定。 楚格的每個市鎮自行確定稅率乘數,因此州內各地稅負不同。除稅收外,家庭往往還會權衡入學條件、前往蘇黎世的通勤時間、住房供應以及街區特點。湖畔市鎮和楚格市頗受歡迎,其他市鎮則可能以稍低的價格提供更大的空間。 稅務居所隨實際居所而定。來自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的人士需要取得居留許可,其具體條件取決於他們是打算工作、投資還是依靠自有資金生活。因此,移民規劃和稅務規劃應從一開始就相互協調。 我為私人客戶和家族就移居楚格提供諮詢,包括居留許可以及瑞士與外國稅務問題的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在楚格設立公司是一套成熟的流程,當地主管機關習慣於與國際創始人打交道。正式的公司設立通常是較快完成的部分。銀行帳戶、許可以及建立真正的實質,一般才決定項目實際需要多長時間。 大多數國際投資者選擇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或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AG的最低股本為100,000瑞士法郎,GmbH的最低資本為20,000瑞士法郎。自2023年瑞士公司法修訂以來,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本也可以以對業務具有重要意義的外幣計值。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另一種選擇,但它並不構成獨立的法律實體。 設立AG或GmbH須由公證人制作公證書。創始人通過公司章程,任命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並確認出資。現金出資一般存入瑞士銀行的凍結帳戶,公司完成登記後,銀行即解凍資金。公司在楚格州商業登記簿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登記事項隨後在《瑞士商業官方公報》上公佈。 一旦所有文件、身份證明和資本均已到位,公證和登記步驟可在短時間內完成。在實踐中,開立出資帳戶往往是耗時最長的步驟,因為銀行會對外國創始人及資金來源進行徹底審查。創始人應為整個流程預留數週時間,如涉及複雜的所有權結構,則需更長時間。 瑞士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除這一形式要求外,稅務機關、外國稅務部門和銀行越來越期望公司具備真正的實質:合格的員工、在瑞士作出決策、規範的簿記以及真實的業務活動。僅有住所地址而無實際活動,很少能滿足這些期望,還可能導致公司被視為在其他地方居住。 楚格市及鄰近市鎮的辦公場所需求旺盛,按瑞士標準衡量租金較高。服務式辦公室為起步提供了靈活性,而不斷壯大的團隊通常需要自己的場所。市鎮的選擇也會影響稅率。 我陪同國際創始人完成在楚格設立公司的全過程,從架構設計和公司章程到登記和銀行開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幾十年來,楚格一直是控股公司和國際貿易公司的首選註冊地。原先針對控股公司的州特殊稅收地位雖已廢除,但參股扣除和較低的一般稅率使楚格依然具有吸引力。與此同時,對實質和透明度的要求已明顯提高。 直至2019年底,瑞士各州為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提供特殊稅收地位。隨著2020年1月1日生效的聯邦稅制改革,這些制度被廢除。自那以後,楚格的控股公司按普通規則課稅,在楚格這意味著較低的一般利潤稅率。此前享有特殊地位的公司適用過渡規則。 控股架構的核心工具是參股扣除。來自重大參股的股息和符合條件的資本利得,按其在公司淨收入總額中所佔比例,實際上免於利潤稅。一般而言,參股達到另一公司資本的至少10%,或就股息而言其市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的,即符合條件。資本利得另須滿足其他條件,包括最低持有期。融資成本和管理費用會減少所獲優惠,因此應認真進行測算。 楚格是瑞士主要的大宗商品貿易中心之一。貿易公司受益於較低的稅率、毗鄰貿易融資銀行以及在交易、運營、風險管理和合規方面成熟的專業人才儲備。然而,大宗商品貿易受到特別審視,尤其是在制裁、出口管制、反洗錢和貨物來源方面。在瑞士的公司必須遵守瑞士的制裁措施,違反者可能承擔刑事後果。 瑞士銀行會對控股公司和貿易公司進行徹底審查。它們通常要求提供清晰的集團結構、受益所有人身份、經審計或至少可靠的財務報表、貿易流向說明以及合規流程的證明。瑞士國內外的稅務機關都會關注決策實際在何處作出。一家在楚格擁有合格管理層和員工的控股或貿易公司,遠比一個從境外管理的實體更為穩健。 我為國際集團和貿易商就瑞士的控股架構、貿易公司和制裁合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楚格與區塊鏈和數碼資產緊密相連,“加密谷”(Crypto Valley)一詞已成為公認的標籤。這一標籤背後是一個適用於瑞士全境的聯邦監管框架。任何在楚格啟動區塊鏈項目的人,都應在向投資者或用戶作出承諾之前了解這一框架。 自2010年代中期起,一批區塊鏈項目和基金會選擇楚格作為註冊地。該州和楚格市對這項新技術表現出開放態度,圍繞這些項目形成了一個由開發者、企業家、律師和審計師組成的群體。如今,區塊鏈企業分佈在瑞士多個州,“加密谷”常被用來指代這一更廣泛的瑞士生態系統。 2018年2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發佈指引,說明其如何處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問詢。FINMA區分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並根據每種代幣的經濟功能進行評估。視分類而定,可能適用證券法、反洗錢規則或銀行法。混合型代幣則按照其所有相關功能進行評估。此後,FINMA對其實踐作了補充,例如針對穩定幣,項目應始終考慮最新立場。 瑞士已就分佈式賬本技術的發展修訂了多部聯邦法律。相關修訂於2021年生效,引入了可在區塊鏈上轉讓的賬本型證券,明確了加密資產在破產中的處理,併為DLT交易設施設立了新的許可類別。這一立法屬於聯邦立法,無論公司位於哪個州均適用。 許多早期代幣項目以瑞士基金會作為發行或治理實體。基金會沒有所有人,受其設立文書所規定的宗旨約束。瑞士基金會受國家監督,對於具有國際宗旨的基金會,監督通常在聯邦層面進行。監督內容包括基金會資產是否按照其宗旨使用。因此,基金會並不是一種靈活的商業載體,其適用性應與股份有限公司等替代方案進行對比,審慎審查。 獲得銀行帳戶對區塊鏈企業而言仍是一項現實挑戰。銀行期望看到令人信服的反洗錢流程、代幣持有人和投資者方面的透明度,以及清晰的監管分析。已取得合格法律評估的項目,通常會發現這一過程較為順利。 我憑藉自2017年以來在數碼資產領域積累的經驗,為區塊鏈和數碼資產項目就瑞士架構設計、監管分類以及與銀行的往來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楚格兼具湖畔風光、安全的環境以及前往蘇黎世和阿爾卑斯山的便捷距離。這些特點加上低稅負,使楚格的住房既昂貴又稀缺。國際家庭應儘早規劃找房和子女入學事宜。 楚格的住宅房地產價格和租金位居瑞士最高之列。來自國際流動專業人士和富裕家庭的需求遭遇有限的土地供應,湖畔房產尤其價格高昂。出租公寓往往很快被租出,房東通常要求提供推薦信、收入證明以及債務執行登記摘錄。新來者常常先租住帶傢俱的公寓或臨時住所,安頓下來之後再尋找長期住所。 《聯邦外國人購置不動產法》,通常稱為《Lex Koller》,限制境外人士購買住宅類房地產。居住在瑞士的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公民一般不被視為境外人士。持有永久居留許可(定居許可)的人士同樣不受限制。其他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公民,原則上可以無需許可購置用作本人主要居所的住房。境外人士以投資為目的購買住宅類房地產基本上被排除在外,而用於自身經營的商業地產一般無需許可。相關規則十分細緻,在進行任何購買之前,都應審查買方的身份,包括通過公司進行的間接購置。 家庭可以在瑞士公立學校體系與本地區的私立國際學校之間進行選擇。瑞士公立學校口碑良好,有助於子女融入當地,但授課語言為德語。楚格和蘇黎世地區的多所私立國際學校提供英語和雙語課程,包括國際認可的課程體系。熱門學校的學位可能有限,因此應在搬遷之前提早提交申請。 楚格提供寧靜、井然有序的環境、良好的公共交通以及便捷的親近自然的條件,從湖泊到附近的丘陵和山巒皆可輕鬆抵達。擁有豐富文化生活和國際機場的蘇黎世近在咫尺。該州擁有規模可觀的國際社群,英語在商業和日常生活中廣泛使用,但學習德語對於融入當地和與主管機關打交道仍然很有幫助。 我為國際家庭就移居楚格提供諮詢,包括居留許可、依《Lex Koller》購置房地產以及搬遷的稅務問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楚格擁有發達的金融服務業,從銀行、資產管理人到服務於富裕家族的家族辦公室一應俱全。瑞士的金融市場監管屬於聯邦事務,因此楚格適用的規則與蘇黎世或日內瓦相同。對國際客戶而言,實際問題通常在於如何開立和維持銀行業務關係。 除在楚格設有機構的瑞士大型銀行集團外,該州還有區域性銀行和私人銀行、獨立資產管理人、信託公司和家族辦公室。其中許多機構服務於從事國際業務的企業家以及總部設在該州的公司,包括大宗商品貿易商和控股公司。瑞士最大的金融中心蘇黎世近在咫尺,許多客戶在兩地都保持著業務關係。 瑞士的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由聯邦機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自《金融機構法》(FinIA)和《金融服務法》(FinSA)於2020年生效以來,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也須取得FINMA的許可,並接受監管組織的持續監督。該州沒有自己單獨的金融市場監管,因此在瑞士境內的選址不會改變監管要求。 僅管理一個家族資產的單一家族辦公室,一般無需作為資產管理人取得許可,但其界定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所服務的家族成員人數及其相互關係。為多個互無關聯的家族管理資產的聯合家族辦公室,通常需要取得許可。因此,打算在楚格設立自己辦公室的家族,應在聘用員工或提供服務之前釐清監管狀況。 瑞士銀行執行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和反洗錢標準。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客戶應預料到會被詳細詢問其背景、財富來源、擬存入資金的來源以及業務關係的目的。清晰的文件、一致的說明以及在居住國得到認可的稅務狀況,會使開戶過程順利得多。銀行還會考慮制裁風險敞口和政治關聯,這可能導致加強型盡職調查。 我為國際家族和公司就銀行開戶、家族辦公室架構以及瑞士金融服務的監管框架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國際公司和家族最終會在楚格與蘇黎世之間作出選擇。兩地距離近到可以每日通勤,但在稅收、規模和特點上各有不同。正確的選擇取決於商業模式以及相關人員的優先考慮。 楚格的公司和個人稅負明顯低於蘇黎世市。對於利潤豐厚的公司以及高收入或高財富的個人而言,這一差異可能相當顯著。楚格還繼續為符合條件的外國公民提供定額稅(按支出徵稅),而蘇黎世已將其廢除。對於適用OECD最低稅的大型集團而言,公司稅差異的決定性較小,因為瑞士國內最低稅提高了低稅州的實際稅負。 蘇黎世是瑞士最大的經濟中心,擁有多所大學、廣闊的勞動力市場以及大批金融、科技、法律和諮詢領域的專業人士。需要招聘大量合格員工的公司,往往會發現蘇黎世的人才儲備更為充足。不過,由於楚格交通便利,許多居住在蘇黎世地區的人通勤前往楚格,楚格的公司也從更廣泛的區域招聘人才。 蘇黎世機場是瑞士主要的國際樞紐。位於蘇黎世的公司,尤其是靠近機場或火車總站的公司,出行時間非常短。從楚格出發,乘火車或經公路前往機場同樣便捷,因此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差異有限,但對出行頻繁者來說會更為明顯。 兩地都擁有龐大的國際社群。蘇黎世提供城市生活的各種便利,文化、餐飲和國際學校選擇豐富。楚格規模較小、更為寧靜,許多家庭對此十分欣賞,也有人更喜歡大城市的多樣性。兩地的住房都很昂貴。 一種常見的解決方案是將公司註冊地和核心管理層設在楚格,員工則居住在更廣泛的區域;或者在蘇黎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承擔特定職能。此類組合必須反映決策實際在何處作出以及人員實際在何處工作,因為稅務機關關注的是真實情況。 我在蘇黎世的辦公室為國際客戶就在楚格與蘇黎世之間作出選擇以及安排其在瑞士的業務佈局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設有兩家持牌證券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又設有若干監管標準或板塊,各有其上市准入和資訊披露規則。對於來自亞洲、中東或非洲的發行人而言,交易所與板塊的恰當組合,決定著其投資者覆蓋面和成本,也決定著上市後多年的合規負擔。 位於蘇黎世的 SIX Swiss Exchange 是瑞士的主要市場。瑞士大型藍籌公司以及眾多中小市值公司在此上市,它同時也是債券、交易所交易產品和存託憑證的重要市場。其規則體系和指數使發行人能夠在瑞士國內外的機構投資者中獲得關注。 總部位於伯爾尼的 BX Swiss 是規模較小的一家交易所。它歷來吸引中小型發行人以及尋求第二上市的公司,並以更具個性化的上市審核流程作為自身定位。兩家交易所均依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取得許可並接受監管,也均適用《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的招股說明書制度。 在 SIX,每一家發行人都被納入某一特定的監管標準。各監管標準的區別主要在於所接受的會計準則、資訊披露的深度以及所面向的投資者群體。其中有面向採用國際財務報告的公司的標準,有面向採用瑞士會計準則的公司的標準,有面向中小企業的板塊,另有針對投資公司、房地產公司和存託憑證的專門標準。BX Swiss 同樣區分不同板塊。相關門檻會不時調整,因此在開始規劃之前,應始終對照現行規則手冊加以核實。 在實踐中,選擇取決於預期市值和自由流通量、集團目前採用的會計準則、目標投資者群體、上市費用及年費預算,以及可獲得的分析師覆蓋。需要納入指數並獲得廣泛機構需求的公司,通常會考慮 SIX 的主要監管標準;而注重知名度、希望接觸瑞士私人投資者的較小公司,則可能會認為較為寬鬆的板塊更為適當。 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通常可以採用簡化的第二上市途徑,這類途徑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本國交易所的規則。這會顯著改變成本收益分析,相關內容將在另一篇關於雙重上市和第二上市的文章中加以闡述。 我與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一道,為來自大中華區、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行人提供諮詢,幫助其選擇與自身架構和投資者策略相匹配的瑞士交易所及板塊。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能否獲准在 SIX Swiss Exchange 上市,取決於該交易所《上市規則》及其項下發布的指令所規定的一系列要求。這些要求涉及發行人本身、擬上市證券以及發行人必須提供的資訊,並由交易所的監管機構負責適用。 發行人必須依其所在地法律有效設立並正常經營,其公司章程必須符合該法律。《上市規則》通常要求發行人具備經營記錄,即以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證明的經營歷史,主要監管標準下一般為三個財政年度。可以給予例外,尤其是對於商業模式有充分文件支持的年輕公司,但此類例外須輔以額外的資訊披露。 發行人在首個交易日必須達到最低的已報告權益水平,擬上市證券也必須達到最低市值。具體金額取決於所適用的監管標準,並會不時修訂。面向中小企業的較寬鬆板塊所設門檻較低。因此,規劃工作應以交易所公佈的現行數值為起點。 上市證券必須可以自由交易,並具有足夠分散的持有結構,以確保市場有序運行。《上市規則》要求具備適當的自由流通量,以相關類別已發行股份的百分比並結合最低價值來表示。基石股東或戰略股東、董事會成員和管理層所持股份,以及受鎖定協議約束的持有人所持股份,可能不計入自由流通量。如果創始家族希望保留控制權,自由流通量要求往往是決定性的架構設計問題。 每一監管標準都接受特定的會計準則。國際標準接受 IFRS,並對部分發行人接受 US GAAP;國內標準還接受 Swiss GAAP FER。採用其他國家會計準則的公司,通常須轉換或調節其賬目。財務報表必須經過審計,瑞士公司的審計師必須是受國家監管的審計機構。 我就 SIX 的上市准入要求為公司提供諮詢,並協調與審計師、銀行及交易所監管機構之間的法律工作。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自《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於2020年生效以來,瑞士對證券公開發行及證券獲准交易實行統一的招股說明書制度。這些規則在許多方面借鑑了歐洲的實踐,但也包含鮮明的瑞士特色,境外發行人在開始起草之前應當有所了解。 根據《金融服務法》第35條(FinSA),任何在瑞士公開發行證券或申請證券在瑞士交易場所獲准交易的人,均須事先公佈招股說明書。因此,首次公開發行既因股份向公眾發售、又因股份獲准在交易所交易而需要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必須載有關於發行人、相關情況下的擔保人或擔保品提供人,以及證券和發行的基本資訊,涵蓋業務、公司治理、財務報表、風險、證券所附權利以及發行條款。必須附有以淺顯語言撰寫的摘要。招股說明書可以用英文編寫,這也是國際發行的通常選擇。具體內容由實施條例及其附件規定。 招股說明書在公佈之前,必須提交給經 FINMA 許可的審查機構(Prüfstelle),由其審查其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審查機構並不核實內容的準確性,也不評價投資的價值。依據某些外國規則編制的招股說明書,可以通過簡化程序獲得批准或被視為已獲批准,這對已在境外上市的發行人可能有所助益。 《金融服務法》第36條(FinSA)對某些發行豁免招股說明書義務,其中包括僅面向專業客戶的發行、面向少於500名零售投資者的發行,以及要求最低投資額或最低面額為100,000瑞士法郎的發行。證券獲准交易方面另有其他豁免。這些豁免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應逐案確認。 《金融服務法》第69條(FinSA)規定,任何人在招股說明書、關鍵資訊文件或類似通訊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不準確、具有誤導性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陳述,均須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責任可能及於發行人、其董事、承銷銀行及其他參與者。除民事責任外,還適用刑事規定。 我就瑞士招股說明書要求、審查機構程序以及招股說明書責任管理為發行人及其董事會提供諮詢,包括為持有外國招股說明書的發行人提供諮詢。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2022年啟動的中瑞通(China–Switzerland Stock Connect)使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能夠發行全球存託憑證(GDR),並在 SIX Swiss Exchange 上市。對於中國內地發行人而言,這為其開闢了一條無需將 A 股完整地進行第二上市、即可獲得歐洲資本並提升投資者關注度的途徑。 GDR 是由存托銀行簽發的可轉讓憑證,代表發行人一定數量的基礎股份。在中瑞通架構下,基礎 A 股為新發行股份,由存托機構通過中國內地的託管人持有,GDR 則以該項目所選定的幣種在 SIX 交易。GDR 與 A 股之間可以按照中國規則規定的條件相互轉換,其中包括在初始期間內的限制。 發行人在啟動發行之前,須完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內地交易所要求的程序。在瑞士方面,SIX…
股份已在亞洲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可能希望接觸歐洲投資者、提升其在瑞士的知名度,或為當地業務提供支持。在瑞士交易所進行第二上市或雙重上市可以服務於這些目標,但其法律後果會因上市架構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 在第二上市中,股份仍以境外本國交易所為主要上市地,瑞士交易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本國市場的規則和監管。在雙重上市中,公司在兩個市場都接受完整的上市制度。這一區別十分重要,因為完整上市會帶來瑞士全套的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而第二上市的設計目的正是將額外義務控制在有限範圍內。 兩家瑞士交易所都為在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提供簡化的上市准入。交易所通常要求本國市場的上市標準具有等效性,並要求在本國發布的資訊也須在瑞士提供。具體細節,包括哪些境外交易所獲得認可,載於各自的規則手冊中,應與交易所確認。 獲准交易通常需要依據《金融服務法》(FinSA)編制招股說明書,但已在境外上市的證券可能適用豁免和簡化程序,外國招股說明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獲得認可。是否需要新的文件,取決於是否在瑞士公開發行新股。 瑞士關於持股披露和公開收購的規則,僅在外國公司的主要上市地位於瑞士時才對其適用。因此,單純的第二上市通常不受這些制度約束,但《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下的市場濫用規則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於在瑞士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如果交易量日後轉移到瑞士,可能需要重新審視主要上市地位於何處的問題。 我與公司的本國法律顧問合作,為在香港、新加坡及其他亞洲市場上市的公司就瑞士第二上市或雙重上市的法律架構和准入程序提供諮詢。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決定 IPO 成敗的大部分工作,早在起草招股說明書之前就已展開。投資者、銀行和交易所期望公司的法律架構、公司治理和財務報告已經達到上市發行人的標準。 第一步是對集團進行法律審查。股權必須能夠通過完整的股東名冊和轉讓文件加以追溯;公司章程、組織規章和股東協議必須是最新的;集團內部合同、許可和批准文件也應有據可查。含有否決權或轉讓限制的股東協議通常必須終止或修改,因為它們與可自由交易的上市股份不相容。在許多情況下,集團控股公司會遷至瑞士或在瑞士新設,這需要審慎的稅務和公司規劃。 上市公司需要一個獲得投資者信任的董事會。在實踐中,這意味著要有足夠數量的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具備相關的行業和資本市場經驗,並設有運作良好的審計、薪酬和提名委員會。根據《瑞士債務法》(CO),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逐一選舉產生。物色合適的獨立董事需要時間,應儘早著手。 董事會對財務控制體系負責。在普通審計中,審計師依據《瑞士債務法》第728a條(CO)確認存在針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體系。上市發行人還必須能夠及時編制定期報告,並能夠毫不遲延地識別和發佈價格敏感資訊,這就需要清晰的內部流程、資訊披露委員會以及訓練有素的員工。 瑞士的公眾公司必須由受國家監管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此類機構由聯邦審計監督局許可並監督。如果現任審計師不具備該許可,就必須儘早籌備更換審計師,以確保上市所需的經審計歷史財務報表由符合資格的機構出具。 我為創始人、家族股東和董事會就公司準備瑞士 IPO 提供諮詢,包括集團重組以及建立符合投資者期望的公司治理。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公司股份一旦上市,就必須持續、平等地向市場通報資訊。相關義務主要源於交易所的規則,由交易所的監管機構負責執行,情節嚴重的,將導致對發行人的制裁。 《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毫不遲延地披露其業務範圍內發生的價格敏感事實。如果某一事實的披露足以引起市場價格的顯著變動,即屬於價格敏感事實。典型例子包括意外的業績、盈利預警、重大收購或出售、董事會或執行管理層的變動,以及重大法律程序。相關資訊必須同時向整個市場發佈,通常通過專門的發佈系統並在發行人網站上公佈。 如果價格敏感事實基於發行人的計劃或決定,且其披露會損害發行人的正當利益,則在確保保密的前提下,發行人可以推遲披露。一旦資訊洩露,必須立即通知市場。因此,推遲披露需要有效運作的保密機制、有書面記錄的決定以及事先準備好的公告。 上市發行人必須按照其所屬監管標準的會計準則,並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公佈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許多發行人還會自願公佈季度資訊。年度報告包括公司治理報告,瑞士公司還須依據《瑞士債務法》(CO)另行公佈經審計的薪酬報告。 發行人必須確保董事會成員和執行管理層成員向發行人報告其就發行人股權證券及相關金融工具進行的交易,發行人再在較短期限內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會公佈這些報告。清晰的內部政策結合交易窗口期安排,有助於董事遵守規定。 我就臨時公告、推遲披露決定及報告體系為上市發行人提供諮詢,並在交易所監管機構的程序中為其提供支持。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在持股達到一定門檻時必須進行披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20條(FinMIA)規定的這一制度十分嚴格,適用於全球投資者,卻常常被來自境外的家族辦公室和控股架構所忽視。 該義務適用於對其股權證券至少部分在瑞士上市的瑞士公司的持股,以及對主要上市地位於瑞士的外國公司的持股。當表決權達到、超過或低於3%、5%、10%、15%、20%、25%、33⅓%、50%或66⅔%時,無論持有人是直接、間接還是與他人一致行動,均須進行申報。該義務因跨越門檻而觸發,與表決權實際上能否行使無關。 購買頭寸和出售頭寸分別計算。購買頭寸包括股份,也包括轉換權和取得權,以及其他帶來經濟敞口的金融工具。受益所有人通常是最終控制表決權的人,可能是隱藏在一系列公司、信託或基金會背後的自然人。一致行動的群體,例如依據股東協議行事的群體,必須共同申報。 申報須在實施條例規定的較短期限內向公司和交易所的披露辦公室提交,公司隨後必須予以公佈。如果計劃進行某項交易而申報情況尚不明確,可以事先向披露辦公室申請裁定。 違反申報義務構成《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下的刑事犯罪,可處以罰金。此外,法院可應公司、股東或 FINMA 的請求,暫停違反該義務取得或出售股份者的表決權,FINMA 也可以對受監管人員採取干預措施。因此,投資者需要建立覆蓋其架構內每一實體的可靠監控流程。 我就瑞士持股披露為投資者、家族辦公室和上市公司提供諮詢,包括涉及信託和基金會的複雜架構,並在披露辦公室和 FINMA 的程序中代理客戶。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收購法規範針對上市公司股權證券的公開要約。其規定載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及其實施條例,由瑞士收購委員會負責適用,FINMA 則作為上訴機構。 相關規則適用於針對其股權證券至少部分在瑞士上市的瑞士公司的公開要約,也適用於其股權證券主要在瑞士上市的外國公司。公開要約可以是自願要約,也可以是強制要約,對價可以是現金、證券或兩者結合。 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35條(FinMIA),任何人直接、間接或與第三方一致行動取得股權證券,連同其已持有的股權證券超過目標公司表決權三分之一的,必須對該公司所有上市股權證券發出要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要約前的證券交易所價格,以及要約人在此前十二個月內為目標公司證券支付的最高價格。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將門檻提高至最多49%的表決權(opting-up,提高門檻),或者完全排除強制要約(opting-out,選擇退出)。上市後引入的此類條款,會就其對少數股東的影響受到審查,並必須透明地予以披露。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在重組中,收購委員會也可以給予該義務的豁免。 要約通常先發布預先公告,或直接以要約說明書發出。要約在公佈之前必須經審計機構或證券公司審查。目標公司董事會必須發佈報告,闡明其立場。收購委員會監督最優價格規則、平等對待和透明度原則的遵守情況,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該等決定可向 FINMA 提出異議,最終可訴至聯邦行政法院。 我與財務顧問密切合作,就瑞士公開要約、強制要約問題以及收購委員會的程序為投資者和目標公司董事會提供諮詢。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在瑞士,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在兩個層面上受到禁止。《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既包含由 FINMA 執行的監管性禁令,也包含由聯邦檢察機關追訴的刑事犯罪。無論交易者身處何地,兩者均適用。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42條(FinMIA)禁止任何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向他人披露內幕資訊,以及基於內幕資訊推薦交易。《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43條(FinMIA)禁止散佈虛假或誤導性信號,以及進行對供求或價格造成誤導性印象的交易。這些禁令適用於所有人,無論其是否受 FINMA 監管,且無需證明故意。安全港規則,例如在特定條件下適用於股份回購計劃的安全港,載於實施條例中。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54條(FinMIA)將利用內幕資訊規定為刑事犯罪,第155條(FinMIA)對價格操縱作出同樣規定。刑罰從罰金到監禁不等,所獲經濟利益重大的,刑罰更重。在刑事程序中,獲利可被沒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顧問等第一手內幕人員適用最嚴格的標準,但從他們那裡獲得資訊的人同樣受到約束。 FINMA 認定存在違規時,可以作出確認性裁決、下令沒收穫利,並可對受監管機構及其員工施加從業禁令和其他措施。FINMA 通過行政協助與外國當局開展合作,這對於從境外進行交易的投資者而言具有重要意義。 瑞士法律要求推遲披露價格敏感資訊的發行人對該資訊保密,在實踐中這意味著須保存知情人員的記錄。大多數上市公司還會在公佈業績之前設定禁售期,並要求董事和高級員工的交易須事先獲得批准。這些措施主要以內部規章和交易所慣例為基礎,應在清晰的內幕資訊政策中加以規定。 我就內幕資訊政策和合規計劃為發行人提供諮詢,並在涉及市場濫用的 FINMA 執法程序和刑事程序中為個人和公司提供辯護。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上市公司在一個由具有約束力的公司法、交易所規則和公認軟法共同構成的治理框架下運作。自2023年生效的公司法改革以來,此前載於一項條例中的高管薪酬規則已納入《瑞士債務法》(CO)。 根據《瑞士債務法》第735條(CO),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每年就董事會、執行管理層以及任何諮詢委員會的薪酬總額進行表決。這些表決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決定表決是前瞻性的還是追溯性的。董事會必須編制年度薪酬報告,並接受審計。某些形式的支付,例如離職補償金和預付薪酬,對上市公司是禁止的。 董事會成員、董事會主席、薪酬委員會成員以及獨立代理人均由股東大會逐一選舉產生,任期至下一次股東大會年會結束時為止。股東可以向獨立代理人發出指示,包括以電子方式發出,養老基金須為其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其在瑞士上市公司中的表決權。 瑞士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的固定人數。儘管如此,投資者和代理顧問仍期望董事會中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並期望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保持獨立。對於大型上市公司,《瑞士債務法》第734f條(CO)以“遵守或解釋”為基礎,為董事會和執行管理層引入了性別代表基準,並設有過渡期。 由瑞士工商聯合會發佈的《瑞士公司治理最佳實踐守則》(Swiss Code of Best Practice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就董事會組成、專門委員會、薪酬以及股東關係提出了建議。它並非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但上市公司普遍遵循,交易所的公司治理指令也要求在年度報告中以“遵守或解釋”為基礎作出廣泛披露。 我就治理架構、薪酬規則和公司章程為上市公司及正在準備 IPO 的公司提供諮詢,並在董事會與股東的往來中為其提供支持。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上市地位並非永久不變。控股股東、私募股權投資者和家族所有者有時會決定將公司私有化,這既需要從交易所退市,也需要在可能的情況下清退剩餘的少數股東。 退市由發行人向交易所監管機構提出申請而啟動。交易所對申請作出決定並確定最後交易日,同時考慮投資者、交易所和發行人的利益,以便股東有合理的時間出售股份。自公司法改革以來,瑞士公司在其股權證券退市之前,還需要股東大會以特定多數通過決議。 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137條(FinMIA),要約人在公開收購要約後持有目標公司98%以上表決權的,可以在要約期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註銷剩餘的股權證券。剩餘股東獲得要約價格。這一途徑提供了較高程度的法律確定性,但門檻要求很高,往往無法達到。 如果未達到98%的門檻,依據《合併法》進行擠出合併是通常的替代方案。根據《合併法》第8條第2款和第18條第5款,合併協議可以規定被轉讓公司的股東僅獲得補償金,前提是至少90%的有表決權股東批准該合併。少數股東可以依據《合併法》第105條請求法院審查補償是否適當。應事先評估剩餘股東的稅務後果。 私有化通常將必須遵守收購規則的公開要約、退市以及隨後的擠出結合起來。步驟順序、要約價格以及與股東的溝通必須統籌規劃,因為每一步都會影響下一步。 我就瑞士的退市和私有化交易為控股股東、投資者和董事會提供諮詢,包括收購要約、擠出以及相關法院程序。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信託糾紛都始於一個簡單的問題:信託究竟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又是如何管理的?對於身處亞洲、中東或非洲、而信託資產記賬於瑞士銀行的受益人而言,答案取決於信託契據、信託的準據法以及瑞士銀行對待保密義務的方式。 出發點始終是信託文書本身。許多信託契據會規定受益人可以查閱哪些資料,例如年度賬目、投資報告或意願書;有些契據則有意限制披露,或規定須經由保護人進行披露。因此,希望獲取資訊的受益人在採取任何其他步驟之前,應先取得信託契據及所有補充契據,因為這些文件既界定了資訊請求的範圍,也構成日後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基礎。 瑞士本身沒有國內信託法。瑞士依據《海牙信託公約》以及《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中的信託條款(PILA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承認外國信託,這意味著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契據所選擇的法律決定,通常為英國法或某一離岸法域的法律。在許多普通法體系中,法院將資訊披露視為其對受託人監督管轄權的一部分,並在受益人的利益與保密要求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之間進行權衡。全權信託的受益人所享有的請求權可能弱於享有固定權益的受益人,但具體規則因法域不同而差異甚大。 瑞士銀行的合同關係是與其客戶建立的,而在信託架構中,客戶通常是受託人或某一底層公司。銀行對該帳戶持有人負有告知義務,而對其他所有人則受《瑞士銀行法》(BankA)規定的銀行保密義務約束。因此,直接致函銀行的受益人通常會收到一封措辭禮貌的拒絕信,即便從經濟意義上看該受益人顯然有權享有這些資產。依據數據保護法提出的查閱請求或許可以獲得有限的個人數據,但很難替代完整的帳戶對賬單。 較為有效的途徑一般是通過受託人,由其指示銀行提供對賬單;或者通過依信託準據法對信託行使監督權的法院。如果相關訴訟正在境外進行,可以考慮通過司法協助在瑞士取證;在瑞士訴訟中,法院也可在考慮保密因素的前提下命令提交文件。每種途徑在時間和費用上各有特點,選擇時應著眼於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我為受益人和受託人就涉及瑞士銀行帳戶的信託資訊請求提供諮詢,並與準據法所在法域的律師進行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一份令家人意外的遺囑,往往是遺產糾紛的最初跡象。瑞士法律允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請求法院宣告遺囑處分無效,但可援引的理由有限,期限也很短。 依據《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及以下各條提起的無效之訴,向那些在遺囑處分失效後將從中受益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開放。這是一項向民事法院提出的請求,須以從被爭議遺囑中獲益的人為被告。如果被繼承人最後住所位於瑞士,一般由該住所地的瑞士法院管轄;而對於最後住所位於外國的案件,則會產生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確定管轄權和適用法律的問題。 如果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例如因患有晚期痴呆症,則該遺囑可被宣告無效。遺囑能力是推定存在的,因此對遺囑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通常需要依靠醫療記錄、證人證言以及簽署時的具體情形。此外,如果遺囑處分系因錯誤、欺詐、脅迫或強迫而作出,或者其內容或所附條件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亦可被宣告無效。 瑞士法律承認以下幾種遺囑形式: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註明日期並簽名的自書遺囑;在公證人及兩名見證人面前訂立的公證遺囑;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可依據CC第520條提出異議。在國際案件中,瑞士適用《海牙遺囑處分形式法律衝突公約》,因此在訂立地形式有效的遺囑,在瑞士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相關期限十分嚴格。依據CC第521條,原則上,訴訟須在原告知悉該遺囑處分及無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對惡意被告則適用更長的期限。由於這些期限屬於除斥期間,逾期提出的請求無論實體理由如何,一般都會被駁回,而期限的確切起算日往往存在爭議。 我為瑞士境內外的繼承人和受益人就遺囑能否被提出異議提供諮詢,並在談判和訴訟程序中代表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繼承法通過特留份制度保護近親屬。如果遺囑、繼承合同或生前贈與使受保護的繼承人所得少於這一最低份額,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以恢復其特留份。 瑞士繼承法修訂案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後,特留份適用於直系卑親屬以及尚存配偶或登記伴侶。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現為其法定應繼份的一半,配偶或登記伴侶的特留份仍為其法定應繼份的一半(CC第471條)。其餘部分可自由處分,這使立遺囑人比舊法時期擁有更大的處分空間。 依據CC第522條及以下各條提起的扣減之訴,允許受保護的繼承人請求在恢復其特留份所必需的範圍內扣減相關處分。扣減對象包括死因處分;依據CC第527條,某些生前贈與也包括在內,例如可自由撤回的贈與、某些預付遺產以及意在規避特留份規則的贈與。向信託、基金會或保險架構轉移資產是否適用上述規則,是常見的爭議焦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事實。 法院首先須確定遺產範圍,再將可扣減的生前贈與計入,然後計算每一位繼承人的特留份。這一過程往往需要對分佈在多個國家的公司、不動產和投資組合進行估值,並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去世多年前所作的資產轉移。缺乏這些資訊的繼承人,可能需要先從其他共同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銀行處獲取,才能確定請求的具體金額。 依據CC第533條,該訴訟一般須在繼承人知悉其特留份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並受十年的絕對期限限制。瑞士的特留份制度是否適用,取決於繼承的準據法。最後住所位於瑞士的外國國民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選擇其國籍國法律,而受外國法律管轄的遺產則可能完全不受瑞士特留份規則的約束。 我為受保護的繼承人和遺產受益人就特留份問題提供諮詢,並在扣減訴訟程序和和解談判中代表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當一位家庭成員去世並在瑞士留有資產時,繼承人對所涉帳戶往往知之甚少。瑞士銀行會予以配合,前提是繼承人能夠證明其繼承人身份並遵循銀行的相關程序。 依據瑞士法律,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概括取得全部遺產(CC第560條)。作為與銀行之間合同關係的承繼人,他們原則上有權獲得被繼承人本可請求的相同資訊,包括以往期間的帳戶對賬單。在銀行與繼承人之間,銀行保密義務一般不構成障礙,但如果相關資訊涉及第三方或被繼承人高度私人的事務,銀行可能會持審慎態度。 要對帳戶採取行動,銀行通常要求出示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瑞士主管機關簽發的繼承證明書(CC第559條),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外國文件。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境外,銀行往往會要求提供外國的遺囑認證令或法院文件,有時還須附加海牙認證(apostille)及經認證的譯文;如果銀行對相關文件不熟悉,還可能要求額外確認。在繼承人取得該文件之前,許多銀行只會提供有限的資訊,例如確認存在業務關係。 有數名繼承人時,他們組成繼承人共同體,原則上須共同行使對遺產的處分權。單個繼承人通常可以獲取資訊,但資產轉移一般需要全體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的同意。如果已指定遺囑執行人,銀行在該指定獲得書面證明後通常會遵循遺囑執行人的指示,而繼承人仍保留其自身的知情權。 如果繼承人懷疑被繼承人在瑞士持有帳戶但不知道帳戶所在,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Swiss Banking Ombudsman)提供集中查詢服務,可查找已故人士在瑞士銀行開立的帳戶和保險箱。此外,瑞士銀行遵循關於休眠資產的行業規則,長期休眠的業務關係最終可能會被公佈,以便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繼承人應做好準備,詳細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 我協助瑞士境內外的繼承人查明在瑞士的資產、與銀行溝通並準備所需文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一位不再獲得家族信任的受託人,或一位阻撓每項決定的保護人,都可能使整個架構陷入癱瘓。能否撤換他們以及如何撤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託契據和信託的準據法。 許多現代信託契據賦予保護人、委託人或某一委員會撤換並更替受託人的權力,且無須說明理由。這通常是最快捷的途徑,前提是該項權力嚴格依照信託契據併為其正當目的而行使。忽視形式要求或服務於不當目的的撤換,本身就可能引發爭議,因此相關條款的措辭值得仔細推敲。 如果信託契據未規定撤換途徑,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換受託人。在普通法體系中,法院一般著重考慮受益人的福祉以及信託的妥善管理。違反信託義務、利益衝突、持續不提交賬目,以及關係破裂以致無法妥善管理信託,都是典型的撤換理由;但法院通常不願僅以雙方存在敵意為由進行干預。保護人越來越多地被視為享有受信權力,因此可能受到類似的審查,具體取決於準據法和信託契據的條款。 從瑞士的角度看,信託事項的管轄權由PILA第149b條規定:該條承認信託文書中的法院選擇條款,未作選擇時則以被告住所地或信託管理地確定管轄。在與受《盧加諾公約》約束的歐洲國家的關係中,該公約亦載有關於信託糾紛的規則。瑞士法院原則上可以受理涉及外國法信託的申請,並將適用該外國準據法,這可能需要就該外國法律提供專家證據。 準據法決定誰可以提出申請、何種理由足以支持撤換,以及法院享有哪些權力,包括指定繼任受託人的權力。因此,在準據法所在法域的法院提起撤換程序往往是明智之舉,同時可利用瑞士程序針對記賬於瑞士的資產採取措施。 我為受益人、保護人和受託人就撤換與更替事宜提供諮詢,並協調瑞士與準據法所在法域之間的程序。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信託只有在被視為真實存在的架構時,才能起到保護資產的作用。如果委託人繼續將信託資產當作自己的財產對待,債權人、配偶和繼承人就可能主張該信託應不予認可。 在普通法體系中,如果委託人和受託人從未打算創設信託文件中所載的權利和義務,而意在向第三方製造虛假印象,該信託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託。認定門檻一般較高,因為法院推定文件的含義即其字面所述。常見證據包括:受託人不作獨立判斷而一味聽從委託人的指示、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用於個人開支,以及表明信託契據只是走過場的往來函件。 許多信託允許委託人保留某些權力,例如對投資或受益人指定的權力。保留權力本身並不會使信託成為虛假信託,若干離岸法域還明文允許此類安排。不過,廣泛的控制仍可能為相關主張提供支持,例如主張委託人保留了相當於所有權的權利,因此這些資產應計入其遺產,或在離婚或破產時計入其財產,具體取決於所適用的法律。 瑞士依據《海牙信託公約》承認信託,而該公約保留了原本應適用之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則,包括有關夫妻財產製、特留份等繼承權以及債權人保護的規則。如果某一架構被用於規避義務,瑞士法院還可以考慮禁止權利濫用原則(CC第2條第2款)。此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資產轉移,可依據《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85條及以下各條提起撤銷之訴,但須符合該法規定的條件和期限。 如果某一架構不被認可,或其資產被歸屬於委託人,債權人可以對這些資產申請強制執行,配偶可以將其納入夫妻財產請求,繼承人也可以在計算特留份時將其計入。結果取決於受理案件的法院及其所適用的法律,因此同一架構在香港、瑞士或其他地方可能受到不同對待。 我為債權人、配偶、繼承人和受託人就攻擊或維護與瑞士有關聯的信託架構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被國際家族廣泛使用,其銀行帳戶往往設在瑞士。當家族成員之間發生分歧時,爭議通常圍繞資訊獲取、基金會理事會的行為以及基金會文件的解釋展開。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法載於《人與公司法》(PGR),其中的基金會條款已於2009年起全面修訂施行。私益基金會在許多情況下不受基金會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除非創立人選擇接受監管;公益基金會則須接受監管。修訂前設立的基金會可能仍受過渡性規則的影響,因此設立日期及其後的修訂都很重要。 受益人一般依法享有與其權利相關的知情權和查閱權,包括查閱基金會文件,並在一定程度上查閱賬目。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權利可受到限制,例如創立人保留了撤銷基金會的權利;具體規則取決於相關文件,以及當事人是享有確定權益的受益人還是僅為潛在的受領人。如果理事會拒絕提供資訊,受益人可以向列支敦士登法院提出申請。 列支敦士登法院可應申請對基金會採取監督措施,通常在非訟程序中進行。此類措施可包括命令提供資訊、審查理事會決議,或在情節嚴重時撤換基金會理事會成員。法院一般會審查理事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金會文件和基金會宗旨。 常見爭議包括:附屬章程修訂的效力、分配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事會成員的利益衝突,以及關於資產被轉入基金會以損害繼承人或配偶權益的主張。其他國家的繼承人可能主張,向基金會注入的資產應計入其特留份,這就引出了適用法律以及判決在列支敦士登獲得承認的問題。資產存放於瑞士銀行又增加了一層複雜性,因為針對這些資產採取的任何措施都需要具備瑞士程序法上的依據。 我為受益人、創立人和理事會成員就涉及持有瑞士資產的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糾紛提供諮詢,並在需要於列支敦士登進行訴訟時與當地律師合作。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遺產糾紛可能歷時數年,而資產卻可以在數日之內被轉移。瑞士法律提供了多種保全資產的工具,每種工具各有其適用條件,需要周密準備。 《瑞士民法典》規定了在遺產移轉過程中採取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編制財產清單或遺產管理,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主管機關下令實施。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在境外,瑞士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針對位於瑞士的資產採取措施。在繼承人尚未確定之前,這些措施可以作為防止資產散失的有效第一步。 依據《瑞士民事訴訟法》(CPC),如果申請人初步證明其請求權存在、該請求權面臨危險,且該危險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在遺產事務中,這可以包括禁止銀行或共同繼承人處分特定資產的命令。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不聽取對方意見的情況下下令採取此類措施,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依據PILA第10條,即使主訴訟在境外進行,瑞士法院也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 對於金錢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據《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71條及以下各條申請扣押財產。可援引的扣押理由包括:債務人在瑞士無住所且該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者債權人持有可執行的執行名義。申請人必須以合理的精確程度指明有關資產,因為瑞士法院不允許試探性的查找;此後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對扣押予以確認。 外國的凍結令不會自動在瑞士生效。在《盧加諾公約》的適用範圍內,某些臨時措施可以獲得承認,但繼承事項被排除在該公約適用範圍之外。在其他情況下,通常需要在瑞士另行提出申請,外國訴訟中的證據可以為該申請提供支持。 我代表繼承人和受益人在瑞士申請臨時措施和財產扣押,這些程序往往與境外訴訟同步進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富裕家族往往傾向於以私下方式解決糾紛。信託契據、基金會文件和遺囑中的仲裁及調解條款承諾保密性和專業性,但其可執行性並非總是確定無疑。 有關信託和遺產的法院訴訟可能公開進行、耗時漫長,且使用當事人不熟悉的語言。仲裁則允許當事人選擇經驗豐富的仲裁員、中立的仲裁地以及保密的程序。瑞士是久負盛名的仲裁地,其國際仲裁法載於《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十二章,規定任何涉及經濟利益的請求均可提交仲裁(PILA第177條第1款)。 仲裁以合意為基礎,而信託契據或遺囑通常是受益人從未簽署的單方文書。瑞士國際仲裁法修訂案於2021年生效後,有關仲裁協議的規則可類推適用於單方法律行為或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條款(PILA第178條第4款)。這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約束受益人、未成年人或尚未出生的人,目前仍有爭議,答案可能取決於信託或遺產的準據法。 信託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本身就存在爭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託的準據法。一些離岸法域已制定支持信託仲裁的立法,而在其他地方,法院可能認為某些事項(例如對受託人的監督管轄權)專屬於國家法院。在繼承事項中,遺囑中的仲裁條款可能無法剝奪繼承人的特留份,其在瑞士訴訟中的效力仍有待探討。不能對所有相關當事人執行的仲裁條款,有引發平行訴訟的風險。 家族可以援引《瑞士國際仲裁規則》,該規則提供了以瑞士為仲裁地的成熟機構框架。調解(例如依據《瑞士調解規則》進行的調解)所引發的可執行性問題較少,因為調解依賴於自願參與,並可與後續的仲裁或訴訟程序相結合。規定先行調解的分階段條款往往是一種務實的折中方案。 我為家族、受託人和受益人就與瑞士有關的信託和遺產中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與執行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涉及瑞士資產的遺產是依據外國法律、由外國法院處理的。外國判決、遺囑認證或遺囑執行人的指定能否在瑞士獲得認可,取決於所適用的法律框架以及所提交的文件。 對於來自受《盧加諾公約》約束之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挪威和冰島)的民商事判決,在瑞士的承認適用簡化程序,拒絕承認的理由十分有限。不過,該公約將遺囑和繼承排除在其適用範圍之外。許多信託糾紛屬於該公約的適用範圍,而純粹與繼承有關的裁決則不在其列。 來自其他國家(包括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的判決,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進行審查。PILA第25條及以下各條中的一般規則要求:從瑞士的角度看外國法院具有管轄權,該裁決已經生效,且不存在拒絕承認的理由,例如違反瑞士公共秩序或基本程序權利。繼承和信託等特定領域適用專門規則,這些規則決定了哪些外國機關被視為具有管轄權。 瑞士銀行和土地登記處經常收到外國的遺囑認證書、遺產管理委任書、公證證明和法院命令。這些文件能否被接受,取決於PILA中關於繼承事項的承認規則以及相關機構的實務做法。文件通常需要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或領事認證,並附經認證的譯文。如果仍存疑問,可能有必要取得瑞士繼承證明書,或使外國文件獲得正式承認。 外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能會面臨其權限是否及於瑞士境內資產的問題。瑞士機構會審查指定文件,並在某些情況下要求確認遺囑執行人依據適用法律所享有的權限。如果瑞士法院對瑞士資產具有管轄權,除外國的指定外,可能還需要在當地採取措施。 我協助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受益人使外國判決和遺囑認證文件在瑞士獲得承認並得到執行。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公司日常銷售的許多產品,同樣可以用於軍事目的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精密機床、傳感器、電子產品、某些化學品以及加密軟件。瑞士對這些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管制。向境外銷售此類物項或經由瑞士進行此類物項貿易的公司,必須在發貨前了解是否需要許可證。 瑞士對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以《貨物管制法》(GCA)和《貨物管制條例》(GCO)為基礎。該條例附件中的管制清單落實了各國際出口管制機制所商定的清單,尤其是瓦森納安排、核供應國集團、澳大利亞集團和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並增列了若干在國家層面實施管制的物項。屬於《戰爭物資法》調整範圍的貨物,則適用另一套更為嚴格的制度。 對於條例附件所列的貨物,須取得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頒發的出口許可證。即使是未列入清單的貨物,如出口商知悉,或已被SECO告知,該貨物擬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其運載系統,或擬用於受禁運國家的軍事最終用途,也可能需要許可證。這一兜底條款意味著,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與產品的技術規格同樣重要。 管制同樣適用於技術和軟件的轉讓,包括通過電郵或下載進行的轉讓,在某些情況下還適用於中介和過境。因此,一家瑞士貿易公司如安排受管制貨物在兩個外國之間的買賣,即使貨物從未進入瑞士,也可能落入管制範圍。依據《禁運法》頒佈的制裁條例,還可能針對俄羅斯和白俄羅斯等特定國家增設其他禁令。 第一步是對照管制清單對每一產品進行歸類,通常藉助製造商的技術數據,必要時向SECO正式查詢。許可證申請通過SECO的許可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有據可查的歸類、買方出具的最終用戶聲明以及對交付路線的核查,構成合規檔案的核心,而銀行和審計師越來越多地要求查閱這類檔案。 未經許可出口受管制貨物,構成《貨物管制法》規定的刑事犯罪,情節嚴重者處以監禁。在實踐中,商業上的後果往往最先顯現:貨物在邊境被扣留,銀行停止付款,交易對手終止合同。外國規則,尤其是美國對原產於美國的貨物和技術實施的出口管制,也可能同時適用。 我就瑞士、歐洲和美國出口管制下的貨物歸類、許可證申請、內部合規計劃及調查事宜,為出口商和貿易公司提供諮詢,並著有瑞士出口管制法實務手冊。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制裁變化迅速,上個月還屬例行的一筆付款,今天可能已被禁止。對於擁有國際客戶、供應商或股東的瑞士公司而言,一套切實運作的制裁合規流程,是保住其銀行帳戶和業務關係的前提。 根據《禁運法》(EmbA),聯邦委員會可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聯合國、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或瑞士最重要貿易伙伴所決定的制裁(EmbA第1條)。在實踐中,瑞士通過針對具體國家的條例採納歐盟的大部分制裁,並由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負責管理。相關措施包括資產凍結、禁止向被列名人員提供資金,以及對特定貨物和服務貿易的限制。 交易中的每一位客戶、供應商、代理人和銀行,都應在合同簽署前以及付款時再次對照瑞士制裁清單進行核查。大多數公司使用同時涵蓋歐盟、英國、聯合國和美國清單的篩查工具,因為銀行會適用所有這些清單。命中並不必然意味著禁止,但必須加以調查並記錄結果。 資產凍結同樣延及由被列名人員擁有或控制的公司,即使該公司本身並未出現在任何清單上。因此,瑞士公司必須穿透其交易對手,審視其所有人,並須考慮自身股東是否可能使公司落入制裁範圍。股東來自俄羅斯、中國、中亞或海灣地區的集團,應使其股權結構圖保持最新,並隨時可向銀行出示。 任何持有或管理受凍結資產的人,必須立即向SECO報告,且未經授權不得解凍放行。SECO可在規定情形下給予例外,例如為了結束現有合同或出於人道主義目的;公司應在採取行動之前而非之後申請此類例外。 瑞士銀行對每一筆付款都進行制裁篩查,並且常常將遵守美國和歐盟制裁作為內部政策,即使瑞士法律並無此要求。以美元進行的付款尤其容易受到影響。一家公司如能憑文件說明其交易、交易對手的所有權以及貨物的來源地和目的地,其付款便會得到處理;如不能說明,付款就會被攔截。 我為公司、貿易商及其所有人就瑞士、歐盟和美國製裁提供諮詢,建立篩查和合規流程,就報告和例外事宜與SECO溝通,並在銀行攔截付款時為客戶提供支持。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每一家瑞士銀行在接納新客戶之前都會提出兩個問題:所有人是如何積累起財富的?將流經帳戶的資金又來自何處?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帳戶能否開立,以及開立後能否順暢運作。 財富來源說明受益所有人如何獲得其全部資產:通過其建立的企業、繼承、出售公司、職業收入或投資。資金來源則涉及將存入帳戶的具體款項:股本、出售所得或企業收入。銀行必須了解這兩者,並且必須能夠向其監管機構證明相關解釋是合理可信的。 根據《瑞士反洗錢法》(AMLA),銀行必須識別締約方和受益所有人,並且在業務關係或交易顯得異常或存在洗錢跡象時,必須查明其背景和目的(AMLA第3條、第4條和第6條)。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要求銀行按風險對其業務關係進行分類,並對較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涉及新興市場所有人或業務的關係往往被評估為較高風險,這意味著更多的問題和更多的證明材料。 僅有一份陳述很少足夠。銀行期望看到能夠支持敘述中每一個環節的文件:經營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或稅務評定通知、股份買賣協議、股息分配決議、繼承情況下的遺產認證文件,以及顯示資金流入帳戶過程的銀行對賬單。如果文件為中文、阿拉伯文或其他語言,對關鍵段落提供經認證的翻譯可以節省時間。 銀行並不尋求對客戶人生進行全面審計。它需要的是一份前後連貫的說明:財富的規模與所有人的企業、年齡和職業經歷相符,帳戶中的資金可以追溯至這些財富。存在的缺口應當坦誠說明。一筆來源不明的第三方轉賬或財富的突然增長,比一家規模不大但文件齊全的企業更容易引起疑問。 我為來自大中華區、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及其所有人準備開戶檔案,包括財富來源說明和支持文件,並陪同其與銀行進行溝通。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公司在瑞士銀行開立帳戶時,須簽署一份簡短的表格,列明擁有或控制該公司的人員。這些表格在瑞士各銀行之間是統一的,其依據是銀行業自身訂立的盡職調查協議。正確填寫並不複雜,但出錯的情況很常見,並會拖延開戶進程。 《瑞士反洗錢法》(AMLA)要求金融中介機構以具體情況所要求的審慎程度,查明受益所有人的身份(AMLA第4條)。瑞士各銀行在《瑞士銀行業盡職調查行為準則協議》(CDB)中對細節作了規定,該協議載有各類標準表格。在這些表格上作虛假聲明,可能構成《瑞士刑法典》(SCC)規定的刑事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1條)。 A表用於登記帳戶所持資產的受益所有人。它適用於代他人行事的個人以及住所公司,即在其註冊地國家不從事貿易、製造或其他商業經營的公司。表中列明的是資產最終歸屬的人員。 對於經營性公司,銀行以K表登記其控制人,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至少25%資本或表決權的自然人。如無此類人員,則列明以其他方式實施控制的人員;如仍無,則列明總經理。對於具有多層控股結構的集團,必須沿持股鏈條一直追溯至自然人。 如帳戶持有人為信託,或為信託所持有的公司,則以T表登記委託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基金會及類似結構使用S表,列明創立人、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受益人。對於全權委託型結構,銀行會希望了解誰能夠影響分配。 我在開戶前審查集團架構,編制組織架構圖和受益所有權聲明,並就銀行將要求提供的資訊為受託人和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來自新興市場的公司,其股東、董事或所有人的親屬現任或曾任公職,或者在國際標準視為高風險的國家開展業務。瑞士銀行仍可接受此類客戶,但必須實施強化盡職調查,公司也應為此做好準備。 《瑞士反洗錢法》(AMLA)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即在國外現任或曾任重要公職的人員,如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高級政界人士、高級官員、法官、高級軍官或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與國內政治公眾人物以及在國際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加以區分(AMLA第2a條)。其家庭成員及眾所周知的密切關係人亦同等對待。 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一律被視為較高風險(AMLA第2a條第1款及第6條第3款)。銀行必須更深入地查明財富和資金來源,該業務關係須經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在其整個存續期間受到更密切的監控。視銀行的風險評估而定,同樣的要求也適用於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列為高風險或處於加強監控之下的國家相關的業務關係。 與公職或高風險國家存在關聯,本身並不排除開戶的可能。銀行需要的是:業務與任何公職之間界限清晰;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財富來自經營活動;並確信交易不會涉及受制裁人員或腐敗所得。各銀行對此類業務關係的接受意願差異很大,因此銀行的選擇至關重要。 公司應搶在銀行之前,識別其所有人、董事及其家庭成員中的政治公眾人物,並坦誠說明其角色。能夠表明如何處理利益衝突的治理文件、通過公開招標授予的合同,以及對客戶和供應商進行的制裁篩查,都有助於銀行評估風險。若隱瞞政治關聯而後被銀行發現,通常會導致業務關係終止。 我為與公職或較高風險地區存在關聯的公司和家族提供諮詢,指導其如何向瑞士銀行介紹自身架構,併為強化盡職調查準備相關文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大多數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此前都已進行過多輪融資。上市前(Pre-IPO)融資輪次會引入家族辦公室、戰略合作伙伴和專業基金,而這些輪次的架構安排決定了公司日後能否順利登陸證券交易所。 可轉換貸款使投資者可以現在提供資金、日後獲得股份,通常以下一輪融資或首次公開發行(IPO)價格的折扣價進行轉換。轉換通過公司章程中的有條件資本(《瑞士債務法》(CO)第653條及以下各條)或資本區間(CO第653s條及以下各條)予以保障,後者允許董事會無需股東大會另行決議即可發行股份。轉換條件、折扣以及任何估值上限,均應在資金到位之前以書面形式確定。 後期輪次的投資者通常會要求獲得優先股,使其在股息分配或清算所得方面享有優先權(CO第654條)。相關優先權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訂明。在IPO之前,優先股通常會轉換為普通股,因為市場期望上市股份只有單一類別;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應從一開始就對這種轉換作出規定。 對上市前投資者而言最重要的權利通常是合同性質的:董事會席位、知情權、重要決策的同意權、領售權和隨售權條款以及清算優先權。股東協議僅約束其締約方,因此公司章程應儘可能為其提供支持,例如通過對記名股份轉讓的限制(CO第685a條及以下各條)。這些安排一般會隨著上市而失效,起草時應包含針對IPO的退出條款。 上市前融資輪次幾乎都是私募。如果發行僅面向專業客戶、面向少於500名投資者、要求最低投資額為100,000瑞士法郎,或在十二個月內發行總額不超過800萬瑞士法郎,則無需編制招股說明書(《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第36條第1款)。公司應記錄其所依據的豁免情形,投資文件不得以公開發行的形式呈現。 計劃上市的公司應提前數年準備其財務報表、公司治理和資本結構。SIX Swiss Exchange 的要求包括經營業績記錄和最低自由流通股比例等,投資者會審查公司的增資歷史、每一輪融資的文件記錄以及員工持股的處理方式。整潔的股東名冊、完整的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可大大縮短盡職調查的時間。 我為公司和投資者就上市前融資輪次、可轉換貸款、優先股和股東協議提供諮詢,併為日後上市準備公司文件。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自2021年起,瑞士法律允許公司以登記簿證券的形式發行股份、債券及其他權利;這類證券僅存在於分佈式賬本之上,並在其上進行轉讓。對發行人而言,這開闢了直接觸達投資者、使非上市股份具備可交易性的途徑;對投資者而言,代幣的法律地位與傳統證券同樣穩固。 《關於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DLT法)將登記簿證券引入《瑞士債務法》(CO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一項權利通過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登記協議成為登記簿證券,根據該協議,該權利只能通過賬本行使和轉讓。股份、債券、參與證及其他債權均可以此形式發行。 賬本必須通過技術程序使持有人(而非發行人)享有對其權利的處分權;必須通過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更改;並且必須以持有人可以查閱的方式記錄權利的內容、賬本的運作方式以及登記協議(CO第973d條第2款)。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賬本所造成的損害,發行人須承擔責任。 代幣化股份仍然是瑞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必須備置股東名冊(CO第686條)和受益所有人登記冊(CO第697l條),有關股東大會、轉讓限制和增資的規則與其他任何股份同樣適用。公司章程必須對登記簿證券的發行作出規定,現有股份亦可轉換為這種形式。 代幣化證券屬於《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意義上的證券,因此公開發行時適用招股說明書規則及其豁免(FinSA第35條及以下一條)。二級交易可在DLT交易設施上進行,這是一種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許可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瑞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第73a條及以下各條)。發行人和服務提供商還應核實其代幣託管或所提供的其他服務是否需要取得許可。 如果託管人破產,為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前提是託管人已承諾隨時為客戶保持這些資產可供支配,並且這些資產已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歸屬於份額明確的客戶共同體(《瑞士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42a條)。投資者應核實其託管安排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自2017年起,我一直就代幣和數碼資產提供諮詢,並協助發行人處理代幣化股份和債券的法律架構、登記協議、招股說明書問題以及許可事宜。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基金會的設立旨在長久存續,往往跨越數代,但其運作所處的世界卻在不斷變化。其宗旨可能變得過時,其資產可能不再敷用,或者若干宗旨相近的基金會聯合起來可能成效更大。瑞士法律允許基金會在明確的界限內作出調整,因為即使在創立人去世之後,創立人的意志仍是指導原則。 如果原有宗旨的意義或效果已發生根本變化,以致基金會明顯背離了創立人的本意,監管機關可應理事會的申請變更基金會的宗旨(《瑞士民法典》第86條)。如果為保全基金會的資產或宗旨而有緊迫必要,監管機關亦可變更基金會的組織架構(第85條);對於客觀上正當且不影響第三方權利的輕微修改,監管機關也可對基金會章程作出修改(第86b條)。 創立人可以在基金會章程中保留變更基金會宗旨的權利,並且自2024年1月1日起,還可保留變更基金會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瑞士民法典》第86a條)。對於免稅基金會,宗旨的變更只能在公益範圍內進行,以確保其資產始終用於免稅目的。 《瑞士合併法》允許基金會進行合併,前提是合併在客觀上正當,尤其是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基金會的宗旨。該法還允許基金會將其資產轉讓給另一法律實體。合併須經監管機關批准;對於已無足夠資源獨立高效地實現其宗旨的小型基金會而言,合併正日益成為常用的途徑。 如果基金會的宗旨已無法實現且無法調整,或者其宗旨已變為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基金會即告解散(《瑞士民法典》第88條)。解散由監管機關決定,基金會隨後從商業登記簿中註銷。免稅基金會的剩餘資產必須轉移給另一家宗旨相近的免稅機構,基金會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部分創立人從一開始就將基金會設立為有期限的機構,並規定其在存續期間逐步耗用其資本。 關於基金會的設立,請參閱瑞士慈善基金會一文;關於傘式基金會內的基金方案,請參閱傘式基金會一文。 我為基金會理事會和創立人就基金會宗旨與組織架構的變更、合併與資產轉讓以及基金會的解散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面前代理他們。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慈善事業日益國際化。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家族在瑞士設立基金會,以支持其祖國的公益事業;瑞士基金會在世界各地提供資助;多個國家的捐贈人希望支持同一個項目。上述每一種情形都會引發稅前扣除、盡職調查和合規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在第一筆款項轉出之前解決。 居住在瑞士境外的捐贈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瑞士基金會捐款。捐款能否扣除取決於捐贈人居住國的稅法,而該稅法往往將扣除限於本國慈善機構或符合本國要求的慈善機構。一些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慈善機構,而 Transnational Giving Europe 等國際基金會網絡則幫助參與國的捐贈人在支持境外公益事業的同時在本國享受稅前扣除。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任何國家實現其宗旨。為了其免稅資格和監管要求,基金會必須能夠證明其資助款項用於宗旨。良好實踐包括:制定書面資助政策;在核查合作機構的註冊情況、治理和過往業績後加以遴選;簽訂明確資金用途和報告要求的資助協議;以及對成果進行監督。 向腐敗、恐怖主義融資或制裁風險較高的國家轉移資金的基金會必須格外謹慎。它們應核實受資助方的身份和所有權,根據瑞士及國際制裁名單對其進行篩查,並記錄每筆付款的用途。瑞士銀行對基金會帳戶適用相同的標準,並會要求提供上述文件,具體見關於銀行可接受性的文章。適用的制裁規則見關於美國製裁與 BIS 關聯方規則的文章。 對於希望支持其原籍國教育、衛生或發展事業的家族而言,瑞士基金會可以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它提供中立且受尊重的基地、穩定的法律框架以及國家監管,能夠讓合作伙伴和政府放心。如果當地規則要求設立當地實體,瑞士基金會可以與當地合作伙伴或子公司合作,其架構安排應確保不影響在瑞士的免稅資格和監管。 瑞士基金會的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為跨國家族和基金會就跨境捐贈、資助協議、對受資助方的盡職調查以及適用於國際資助的制裁和反洗錢規則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並非每一個慈善項目都需要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的基金會需要理事會、賬目、審計師、監管以及自身的免稅資格,這對於大規模、長期的承諾是合理的,但對於較小的金額往往負擔過重。瑞士傘形基金會提供了另一種選擇:在一家現有的、受監管且免稅的基金會內設立一個冠名基金,可以快速設立,成本也只是一小部分。 傘形基金會是一種慈善基金會,其宗旨足夠寬泛,可以為不同捐贈人託管多個基金。捐贈人將資產注入一個以其本人姓名或其選定名稱命名的基金,並在傘形基金會宗旨的範圍內確定該基金的宗旨。由基金委員會(捐贈人通常為其成員)提出資助建議,傘形基金會理事會予以批准,並確保遵守法律和免稅條件。 基金可以在數週內設立,且無需公證文書。捐贈人可以享受傘形基金會的免稅資格,因此捐款從一開始即可扣除。行政管理、會計、審計以及向監管機關的報告均由傘形基金會負責,捐贈人可以專注於慈善工作。許多傘形基金會還在項目遴選和資助監督方面提供專業支持。 捐贈人並不控制屬於自己的法律實體。最終決定權在於傘形基金會理事會,理事會必須確保每一筆資助都符合整體宗旨和免稅條件。因此,捐贈人應仔細閱讀傘形基金會的規章,包括有關費用、投資、基金委員會繼任以及捐贈人去世或希望退出時基金如何處置的規定。 依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社團,適合多人希望共同追求某一宗旨並作為享有表決權的成員參與的情形。社團同樣可以獲得免稅。如果捐贈人希望長期支持某一特定事業,向大學或醫院等現有機構直接捐款或設立捐贈基金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案。 許多捐贈人先從設立基金開始,待其慈善事業的規模和方向明確後,再設立自己的基金會。獨立基金會的設立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其治理見關於基金會理事會的文章。 我為捐贈人就設立自己的基金會、在傘形基金會內設立基金以及其他架構之間的選擇提供諮詢,並審查相關規章和協議。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基金會沒有所有者,也沒有追究其理事會責任的股東。因此,基金會理事會肩負著特殊的責任:它必須追求創始人確定的宗旨,審慎管理資產,並就其決定向監管機關負責。良好的治理能夠維護基金會的聲譽,使其對捐贈人和合作夥伴更具吸引力,同時也保護理事會成員本人免於承擔責任。 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機構。它追求基金會的宗旨,管理其資產,決定資助事項,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須以應有的謹慎和對基金會及其宗旨的忠誠行事,並對因違反職責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監管機關確保基金會的資產按照其宗旨使用(《瑞士民法典》第84條),並可在理事會未能做到時進行干預。 通常的做法是由三至七名具有互補能力的成員組成理事會:熟悉基金會工作領域、金融與投資、法律與行政管理。創始人往往希望本人擔任理事或任命家族成員。這是允許的,但包含獨立成員的理事會對主管機關、捐贈人和合作機構更具公信力,並能確保創始人去世後的延續性。 理事會必須對基金會資產進行投資,使其安全、產生適當回報,並始終可用於宗旨。許多基金會制定了書面投資規章,規定投資策略、允許的資產類別、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委託給銀行或資產管理人的授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也使其投資與宗旨保持一致,例如排除與宗旨相悖的投資。 理事會成員必須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涉及其個人利益的決定中迴避。基金會與其理事會成員、創始人或其親屬之間的交易須格外審慎,並應留存記錄。理事會成員的報酬必須適當,且對於免稅基金會而言,須與免稅條件相符。 基金會必須妥善記賬,並且除非獲得監管機關豁免,必須聘請審計師。年度報告、賬目和審計報告每年提交監管機關。瑞士基金會還可以遵循公認的資助型基金會治理良好實踐建議,許多理事會都將其作為基準。 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免稅條件見關於免稅待遇的文章。 我就理事會職責、治理規章、投資規則和利益衝突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並在監管機關和稅務機關面前代理基金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免稅待遇使瑞士基金會成為高效的慈善工具。獲得免稅的基金會,對其用於宗旨的資產和收入無需繳納利潤稅或資本稅,瑞士境內的捐贈人向其捐款也可以扣除。免稅並非自動給予:基金會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並且在其存續期間必須持續滿足這些條件。因此,創始人應從一開始就著眼於免稅來設計基金會章程。 追求公共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實體,對其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該目的的利潤和資本,免徵聯邦直接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各州對其利潤稅和資本稅適用同等規則。免稅由基金會所在地的州稅務機關批准,並適用於聯邦稅和州稅。 如果一項宗旨促進一般利益,例如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社會福利、環境或發展合作,且受益人範圍是開放的,則該宗旨具有公益性。僅資助創始人家族、某一公司員工或某一封閉群體成員的基金會不符合條件。基金會還必須以利他的方式行事:其機構成員和捐贈人不得期望獲得任何對價或經濟利益。 基金會的資產必須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公益宗旨。因此,基金會章程必須規定,基金會解散時,其剩餘資產應轉移給另一個具有類似宗旨的免稅機構,而絕不能返還給創始人或其家族。只有在服務於宗旨且居於次要地位的情況下,才允許從事商業活動。 瑞士基金會可以在瑞士境外實現其宗旨。稅務機關期望基金會記錄其資金在境外的使用情況,審慎選擇合作機構,並能夠證明資助款項實現了其目的。因此,明確的資助政策和受資助方的定期報告是良好實踐的組成部分。 申請須連同基金會章程、規章、理事會組成以及擬開展活動的說明一併提交州稅務機關。實踐中,章程草案會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以便在章程經公證後,兩家機關均無需修改即予批准。 居住在瑞士的個人向免稅機構的捐款,在聯邦直接稅方面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上限為其淨收入的20%;公司的上限為其淨利潤的20%。各州也規定了類似的扣除。境外捐贈人則取決於其本國的稅法,具體見關於跨境捐贈的文章。基金會的設立和監管見關於瑞士慈善基金會的文章。 我起草符合免稅條件的基金會章程,事先與稅務機關和監管機關商定,並就如何保持免稅待遇為基金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一旦居留許可和稅務安排確定,移居瑞士的家庭還要面對一系列具體步驟,每一步都有各自的規則和期限。這些步驟都不難,但遺漏任何一步都可能導致罰款、保險保障出現空檔或不必要的關稅。本文列出抵達後最初幾個月中最重要的步驟,以便對遷居進行整體規劃,使家庭能夠儘快安頓下來。 新居民必須向其居住地市鎮的居民事務辦公室登記,通常須在抵達後十四天內且在開始工作之前完成。登記時須出示護照、住所的租賃或購房合同,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還須出示居留許可的批准確認。隨後,市鎮通過州移民局簽發居留許可卡。 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新居民必須在抵達後三個月內向瑞士醫療保險公司投保基本保險,保障隨即自抵達之日起追溯生效。基本保險由私營保險公司按照相同的法定給付標準提供,而私人病房或全球保障等補充保險則可自願選擇。各保險公司和各州之間的保費和免賠額差異很大,家庭應加以比較。 僱員通過工資繳納養老和遺屬保險、殘疾保險以及失業保險費,僱主則另外提供職業養老金和意外保險。未工作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居民也必須繳納養老和遺屬保險費,該費用根據其財富和養老金收入計算。他們應在抵達後向州補償局登記。 居住在瑞士的兒童可以免費就讀公立學校,授課語言為所在州的語言。蘇黎世、日內瓦、楚格、洛桑、巴塞爾和盧加諾的國際學校提供英語及雙語課程,包括國際文憑課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其中許多學校設有候補名單。家庭應儘早申請,最好在選定州時即著手辦理。 外國駕照必須在抵達後十二個月內換領瑞士駕照。視簽發國而定,換領時可能需要參加駕駛考試。作為家庭財物進口的車輛必須在瑞士登記,並可能需要接受技術檢驗。 家庭用品和個人物品可以作為搬家物品免徵關稅和增值稅進口,前提是物主已使用至少六個月,並在瑞士繼續使用。海關申報須使用搬家物品官方表格並附物品清單。遷居前不久購買的物品,以及酒類和菸草等某些物品,受到限制。 有關居留許可、稅務和州的選擇的法律框架,見關於移居瑞士和定額稅的文章。 我為家庭在移居瑞士的法律事務方面提供諮詢,從居留許可、稅務裁定到購置住宅,並與搬遷專業機構協調各項具體步驟。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移居瑞士的家族希望購置住宅,許多外國企業也希望擁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瑞士法律通過《外國人購置不動產聯邦法》(即通常所稱的 Lex Koller)限制境外人士購置住宅物業。一旦理解了相關規則,大多數實際在瑞士生活的家族以及大多數將物業用於經營的企業都可以順利購置。 Lex Koller 適用於境外人士,包括:在瑞士沒有法定及實際住所的外國國民;居住在瑞士但未持有定居許可(C 許可)的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以及註冊地在境外或由境外人士控制的公司。瑞士國民、定居許可持有人以及居住在瑞士的歐盟和 EFTA 國民不屬於境外人士,可以自由購置。 持有居留許可在瑞士生活的外國國民,只要本人居住,即可無需審批購置一處主要住所。該物業的面積必須與家庭規模相稱,且不得出租給他人。在遷居之前,家族可以預留物業,但在完成購置時必須已持有居留許可。 不在瑞士居住的境外人士購置度假屋須經審批。允許此類購置的州會在年度配額範圍內批准,通常僅限於某些旅遊市鎮,且物業面積有限。此外,《第二住所法》限制在第二住所已佔住房存量20%以上的市鎮新建第二住所,許多熱門度假地都受此限制。 用於經營的物業,例如辦公室、商鋪、倉庫和生產基地,只要作為企業的常設機構,境外人士及其控制的瑞士公司即可無需審批購置。必然構成經營物業一部分的住宅單元可以一併購置。以投資為目的購置住宅物業,包括通過主要持有住宅物業的房地產公司的股份進行購置,仍受相關限制。 瑞士銀行為居民購置住宅物業提供融資,通常最高可達物業價值的一定比例,並要求買方以自有資金支付部分價款。在大多數州,業主須繳納轉讓稅或土地登記費,就自住住宅繳納推算租金價值稅(該稅已由2025年9月28日的全民公決廢除,自2029年1月1日起生效),出售時還須繳納不動產利得稅。稅務後果應結合居留和稅務狀況一併審查,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和定額稅的文章。 我為外國家族和企業就在瑞士購置住宅和商業物業提供諮詢,審查 Lex Koller 相關問題,並將購置事宜與居留許可和稅務裁定相協調。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對於在瑞士設立機構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誰能夠在瑞士公司工作,往往與公司本身同樣重要。瑞士法律僅在嚴格條件下並在年度配額範圍內,允許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進入勞動力市場。能為瑞士經濟帶來實際價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企業家可以獲得許可,但申請必須精心準備,時間表也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好規劃。 根據《外國人與融入法》,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在其從事有收入工作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時,可以獲准入境就業(第18條)。僱主必須證明無法在瑞士或歐盟及 EFTA 境內找到合適的員工(第21條),並且必須提供當地及該行業慣常的薪酬和工作條件(第22條)。只有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其他合格員工才能獲准(第23條)。 此類員工的短期許可(L 許可)和居留許可(B 許可)受聯邦委員會確定並在各州之間分配的年度配額限制。僱主向州勞動力市場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由其就勞動力市場條件作出決定,且該許可須經國家移民秘書處批准。該程序通常需要數週時間,在配額已用完的州可能耗時更長。 希望在瑞士創辦企業並在其中工作的人士,如果其活動符合瑞士經濟整體利益,且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條件,可以作為自僱人士獲准(第19條)。各州會審查商業計劃、投資金額、創造的就業崗位以及預期的稅收收入。同時受僱於其自有瑞士公司的創始人被視為僱員,適用有關僱員的條件。 企業集團可以將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從境外集團公司調派至瑞士子公司。此類調派仍受配額以及資質和慣常薪酬要求的約束,但如果調派有助於集團內部高管和專業人員的國際交流,本地員工優先原則的適用會更加靈活。 居留許可持有人如果與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共同生活、擁有合適的住房和充足的經濟來源且不依賴社會救助,可以將其接到瑞士(第44條)。家庭成員可以在瑞士就業。相關規則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由於關鍵員工的許可需要時間且取決於配額,申請應與公司設立和銀行開戶同步準備,具體見影片設立瑞士公司:五個步驟。在創始人和管理人員的許可尚在辦理期間,可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董事代表公司,具體見關於專業董事服務的文章。 我為企業家、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準備許可申請,將其與瑞士公司的設立相協調,並就居留和家庭團聚為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移居瑞士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人,在大多數州可以按其支出而非全球收入和財富納稅。這種通常被稱為定額稅(按支出徵稅)的制度,使家族能夠獲得事先與州政府商定、可預期的稅負,並免於詳細申報境外收入和資產。該制度有明確的條件和最低金額,並非在瑞士各地都適用,因此州的選擇以及裁定的準備工作決定了它的實際價值。 按支出徵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首次在瑞士取得稅務居所或離開瑞士至少十年後重新取得稅務居所、且不在瑞士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個人(《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管理個人自有的私人資產不屬於有收入活動,但在瑞士為瑞士或外國僱主工作,或者從瑞士經營企業,則不適用該制度。配偶共同生活的,雙方均須符合條件。 稅基為納稅人每年在全球範圍內的生活支出,包括其所供養家庭成員的支出,但不得低於一定的最低金額。就聯邦直接稅而言,稅基至少應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一是法定最低額,最初為400,000瑞士法郎,並定期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二是納稅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各州自行設定最低金額,且往往更高。隨後對該稅基適用普通稅率,並根據州法律,以支出稅基的一定倍數為基礎徵收財富稅。 對照計算可確保稅額不低於對某些瑞士來源收入和資產(例如瑞士不動產、瑞士證券和瑞士養老金)以及申請享受雙重徵稅協定優惠的境外收入按普通稅制計算的稅額。 大多數州提供按支出徵稅,但蘇黎世州、沙夫豪森州、外阿彭策爾州、巴塞爾鄉村州和巴塞爾城市州已將其廢除。在提供該制度的州之間,最低金額、實務做法和稅率差異相當大,對家庭而言重要的學校、住房和機場條件也各不相同。日內瓦州、沃州、楚格州、施維茨州、盧塞恩州、提契諾州以及各山區州是常見的選擇。 在遷居之前,家族應當從州稅務機關取得書面裁定,確認稅基及由此產生的稅額。申請中應說明家庭情況、擬定住所、預期支出以及瑞士來源的收入和資產。裁定通常與居留許可協調辦理,因為對於歐盟和 EFTA 以外國家的國民而言,居留許可本身取決於該州的財政利益,具體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一些國家不向按支出納稅的人士提供協定優惠,或者僅在對照計算包含相關收入時才提供。擁有來自此類國家的大額收入的家族,在作出決定之前,應同時測算定額稅和普通稅制下的稅負,具體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的文章。 我為家族就州的選擇提供諮詢,結合居留許可準備定額稅裁定申請並進行談判,並在遷居之前審查其架構和協定待遇。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信託和遺產糾紛很少侷限於一個國家。資產存放在瑞士銀行,受託人位於離岸中心,繼承人分佈在三大洲,而遺囑又是依據另一國法律起草的。在許多此類糾紛中,瑞士法律和瑞士法院都發揮著核心作用,原因既在於資產位於瑞士,也在於瑞士國際私法就管轄權和準據法規定了明確的規則。 信託受益人可以就違反信託義務追究受託人的責任,要求其提供賬目和資訊,在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申請撤換受託人。瑞士的信託糾紛由《聯邦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調整。信託契據可以指定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未作指定的,信託所在地或被告受託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可能具有管轄權。受益人的權利由信託的準據法確定。 繼承人往往需要了解被繼承人在瑞士銀行持有哪些資產、這些資產在其去世前的去向以及由誰取得。根據瑞士判例,繼承人作為概括繼承人,有權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被繼承人帳戶的資訊,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去世前不久所進行交易的資訊。正如關於《銀行法》第47條的文章所述,銀行客戶保密並不能使被繼承人對抗其本人的繼承人。資產已成為休眠資產的,適用關於休眠資產一文所述的程序。 如果立遺囑人欠缺行為能力,遺囑或繼承契約系在錯誤、欺詐或脅迫影響下訂立,或者其內容或形式違法,該遺囑或繼承契約可被撤銷(《瑞士民法典》(CC)第519條和第520條)。訴訟必須在請求人知悉該處分及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且無論如何須在遺囑開啟之日起十年內提起(第521條)。 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而某一繼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的,該繼承人可以提起扣減之訴(《瑞士民法典》第522條及以下各條)。該訴訟也可涵蓋某些生前贈與,包括向信託和基金會的轉移。該請求權自繼承人知悉侵害之日起一年後消滅,且無論如何在遺囑開啟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十年後消滅(第533條)。正如關於跨國家庭的文章所述,自2023年起,特留份的比例已經降低。 在糾紛審理期間,可以通過臨時措施或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實施扣押,對位於瑞士的資產進行保全,具體見關於扣押的文章。在繼承事務中,主管機關還可以下令對遺產加封、編制遺產清單,或由官方管理人管理遺產。 有關遺產和信託的外國裁判,如果系由與該遺產或信託具有充分聯繫的國家作出,即可根據《聯邦國際私法》在瑞士獲得承認;仲裁裁決則依據《紐約公約》予以執行。信託契據中越來越多地訂有仲裁條款,而依據《瑞士仲裁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具有保密性,這正是家族在此類糾紛中所看重的。 我在與瑞士有關的信託、基金會和遺產糾紛中代理受益人、繼承人、受託人和遺囑執行人,向瑞士銀行獲取資訊,並保全和追回資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國際家族往往與多個國家存在聯繫:夫妻雙方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子女可能居住在國外,資產可能分佈在多個大洲。當這樣的家族移居瑞士時,瑞士國際私法決定由哪國法律調整其夫妻財產、遺產以及可能發生的離婚。瑞士國際私法還允許他們選擇適用法律,這使得周密的規劃成為可能,並可避免讓在世配偶和繼承人遭遇意外。 在沒有婚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居住在瑞士的夫妻適用所得參與制(《民法典》第196條及以下各條):夫妻各自保留自己的財產,婚姻解除時,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平分。夫妻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的婚姻財產約定選擇其他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84條)。 對於國際夫妻,由《國際私法》確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未作選擇,通常適用夫妻雙方同時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夫妻可以選擇雙方均擁有住所的國家的法律,或其中一方的國籍國法律(《國際私法》第52條)。在本國訂立的婚姻財產約定應在移居之前進行審查,因為其在瑞士的效力並不總是符合夫妻的預期。 最後住所在瑞士之人的遺產適用瑞士法律(《國際私法》第90條第1款)。但外國國民可以通過遺囑或繼承合同,使其遺產適用其國籍國之一的法律(第90條第2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有關此類法律選擇以及與外國機關關係的規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對於來自繼承法與瑞士法律存在根本差異的國家的家族而言,這一選擇是最重要的規劃工具之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瑞士法律賦予遺囑人更大的自由。直系卑親屬的特留份已降至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父母不再享有特留份。在世配偶的特留份仍為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因此,有配偶和子女的遺囑人如今可以自由處分一半的遺產,這使其更容易將家族企業留給一位繼承人,或資助一家基金會。 如被告在瑞士擁有住所,或原告在瑞士擁有住所已滿一年或為瑞士國民,瑞士法院對夫妻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國際私法》第59條)。外國離婚判決如系在夫妻一方的住所地國、慣常居所地國或國籍國作出,通常在瑞士獲得承認(第65條)。婚姻存續期間在瑞士積累的養老金資產的分割由瑞士法院管轄,應儘早加以考慮。 移居瑞士的國際家族應當將其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持股架構一併審查,因為夫妻財產、繼承和稅務相互影響。持有家族資產的信託和基金會詳見關於離岸信託與基金會和列支敦士登架構的文章,移居的稅務方面詳見關於移居瑞士的文章。 我與國際家族在其本國的律師合作,就婚姻財產約定、遺囑和繼承合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及其繼承規劃與信託、基金會和公司的協調,為國際家族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擁有數以千計的慈善基金會,其中許多由國際家族設立,他們希望自己的慈善事業建立在穩定、中立且監管完善的基礎之上。瑞士基金會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資助教育、衛生、研究、文化或發展事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瑞士捐贈人向其作出的捐贈也可以稅前扣除。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創立人應當了解基金會如何設立、由誰監督,以及自己可以保留哪些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設立的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通過公證文書或遺囑設立,並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自此以後不屬於任何人:無論是創立人還是理事會成員都不擁有它。捐助章程規定基金會的目的、初始財產和基本組織架構,通常還輔以理事會可以較為靈活地修改的規章。 法律並未規定最低資本,但監督機關會審查財產是否足以實現其目的;實踐中,基金會應至少擁有5萬瑞士法郎,如需以財產收益實現其目的,則應擁有遠高於此的財產。 慈善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超出一個州範圍的基金會,尤其是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其他基金會則由州監督機關監督。監督機關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接收年度報告和經審計的賬目,並可在理事會未履行職責時進行干預。 自2024年1月1日起,創立人可以在捐助章程中保留不僅變更基金會目的、而且變更其組織架構的權利,前提是自基金會設立或上一次變更以來已滿十年。這使創立人比以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在其有生之年根據不斷變化的需要調整基金會。 專門且不可撤銷地追求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聯邦直接稅法》第56條g項及相應的州規定)。其目的必須服務於社會公眾,而非服務於諸如創立人家族之類的封閉群體,且基金會機構的工作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義務性質。免稅待遇由州稅務機關依申請授予,建議在基金會設立之前與稅務機關就捐助章程達成一致。 瑞士居民捐贈人向免稅基金會作出的捐贈,在聯邦所得稅上可扣除的額度最高為其淨收入的20%,大多數州也允許類似的扣除。公司可扣除的捐贈最高為其淨利潤的20%。 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和扶養費用(《民法典》第335條),因此並不是一般性持有家族財富的工具。希望將私人目的與慈善目的相結合的家族,往往採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信託,詳見關於列支敦士登架構和離岸信託與基金會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設立慈善基金會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諮詢,起草捐助章程和規章,取得免稅待遇和監督機關的批准,並就治理和投資問題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諮詢。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家族辦公室將家族財富的管理集於一處:投資、房地產、公司、稅務、慈善以及家族事務的管理。瑞士是最受歡迎的家族辦公室所在地之一,因為它將具有國際地位的銀行和資產管理人,與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家族所看重的政治穩定、法律確定性和中立性結合在一起。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牌照,以及應當如何組織。 單一家族辦公室服務於一個家族,通常由該家族擁有並出資。聯合家族辦公室以多個彼此無關聯的家族為客戶,屬於商業經營。這一區分十分重要,因為瑞士金融市場法對兩者的處理不同。 根據《金融機構法》,以專業方式為第三方管理資產的人,需要取得 FINMA 頒發的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僅管理與其存在家族關係之人的資產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可豁免這一要求(《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該豁免涵蓋實施條例所界定的家族,包括血親和姻親,以及為其設立的信託或基金會等架構。 為無關聯家族管理資產的聯合家族辦公室需要取得牌照,並須滿足關於組織、最低資本、保險和行為規範的要求,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如家族辦公室為他人持有資產或執行支付,即使不持有資產管理人牌照,也可能適用反洗錢規則。 家族辦公室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至少一名有權代表公司的人士必須居住在瑞士。蘇黎世和日內瓦靠近各大銀行,並擁有大量投資專業人才;楚格則稅負較低,且集中了眾多控股和投資公司。各州之間的選擇詳見影片蘇黎世、日內瓦還是楚格:哪個州適合您的業務? 家族辦公室公司與任何其他瑞士公司一樣,就其利潤納稅。按成本為家族提供服務的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會與稅務機關約定採用成本加成法,從而僅就其費用之上的適度利潤率納稅。家族投資的稅務處理取決於投資的持有地點以及家族成員的居住地,詳見關於私人客戶稅務和集團與控股架構的文章。建議在家族辦公室開始運營之前取得稅務裁定。 大多數家族辦公室的失敗源於治理,而非投資。一份書面的家族憲章應當闡明家族的價值觀、家族辦公室的宗旨、由誰決定投資和分配、如何向家族成員通報情況並讓其參與,以及如何解決爭議。設有外部成員的投資委員會、清晰的報告機制以及家族領導層的傳承規劃,有助於家族辦公室在創立它的那一代人之後長久存續。 我就在瑞士設立家族辦公室為家族提供諮詢:牌照問題、法律形式和所在州的選擇、稅務裁定、家族憲章以及與銀行和資產管理人的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許多國際家族通過設在澤西、根西、列支敦士登、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離岸中心的信託、基金會或公司持有財富,而管理這些架構的銀行、受託人和資產管理人則往往位於瑞士。瑞士承認外國信託,按照明確的規則對其徵稅,並對其適用國際資訊交換。持有或計劃設立此類架構的家族,或在此類架構存續期間移居瑞士的家族,應當了解這些規則如何相互作用。 瑞士法律並未規定信託的設立,而瑞士家族基金會僅可用於有限的目的,例如家族成員的教育和扶養(《民法典》第335條)。因此,希望擁有一種靈活工具以跨代持有資產的家族,往往採用澤西、根西、英格蘭或庫克群島法律項下的信託,或列支敦士登法律項下的基金會,並從瑞士對其進行管理。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其自身優勢:海峽群島悠久的信託傳統、列支敦士登的大陸法系基金會,或庫克群島的資產保護立法。 瑞士自2007年7月1日起適用《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根據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有效設立的信託在瑞士獲得承認:信託財產構成獨立的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受託人可以在瑞士的程序和登記中以所有人身份行事。《國際私法》第9a章(第149a條及以下各條)規定了信託糾紛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詳見關於信託與遺產糾紛的文章。 瑞士依據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發佈的一份通函對信託徵稅,該通函對不同類型的信託加以區分。可撤銷信託具有透明性:其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委託人。具有固定權益的不可撤銷信託,按照受益人的權益歸屬於受益人。對於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是否為瑞士居民。如是,該信託通常歸屬於委託人。如否,信託財產在瑞士不予徵稅,而向瑞士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則作為收入徵稅,但由原始投入資本或資本利得構成的部分除外。 這些規則使得攜現有信託移居瑞士成為可以規劃的事項,但架構和信託契據應當在移居之前而非之後進行審查。列支敦士登基金會也以類似方式,根據其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創立人和受益人的權利進行評估。 由專業受託人或銀行管理的信託、基金會和公司,均屬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範圍。受託人或銀行會將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資訊報告給其居住國的稅務機關,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為隱匿資產而設立的架構已無法再實現這一目的,未申報的資產應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 持有離岸架構資產的瑞士銀行,會要求提供信託契據或基金會文件、委託人或創立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資產的來源。瑞士受託人需要取得 FINMA 的牌照並接受監管,詳見關於《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機構法》項下的財富管理的文章。文件完備、申報正確的架構很容易被接受。如離岸公司不僅由瑞士持有,而且實際在瑞士經營管理,則該公司將成為瑞士納稅人;相關後果詳見關於住所公司與擁有瑞士地址的 BVI 公司的文章。 我就在瑞士和境外設立、審查和重組信託、基金會及控股公司,就現有架構在移居瑞士之前的瑞士稅務處理,以及就未申報架構的補正,為家族提供諮詢。我是信託與遺產從業者(TEP)。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加密資產可以在幾分鐘內轉移到世界各地,但它們會在區塊鏈上留下永久的痕跡,而且該行業相當一部分交易所、託管機構和發行人設在瑞士或與瑞士存在關聯。對於欺詐受害人、破產交易所的客戶以及商業糾紛的當事人而言,瑞士法律提供了追蹤、凍結和追回加密資產的有效工具,前提是他們迅速行動並選擇正確的程序。 第一步是查明資產的去向。區塊鏈分析從受害人的錢包出發,經由中間地址追蹤交易,直至資產到達某一交易所、託管機構或其他可識別的服務提供商。在這一節點上,資產往往可以與某一帳戶持有人相關聯,法律措施也正是在此發揮作用。由專業人士出具的追蹤報告,同時也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的依據。 如資產系通過欺詐取得,向瑞士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往往是最快捷的途徑。檢察官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3條,命令交易所或託管機構凍結帳戶並扣押資產,並可從受反洗錢規則約束的瑞士服務提供商處獲取帳戶持有人的資訊。受害方可以作為私人原告參加訴訟程序,並請求將被扣押的資產返還或分配給自己。 對在瑞士交易所或託管機構持有加密資產的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申請財產查封,詳見關於《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項下的財產查封的文章。民事法院也可以下令採取臨時措施,以防止加密資產在糾紛未決期間被轉移。申請中必須儘可能準確地指明相關資產以及持有該資產的服務提供商,這正是追蹤必須先行的原因。 當加密交易所或託管機構陷入破產時,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客戶的資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債務人為客戶持有的加密資產,如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確定的共有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可予以取回。客戶應及時提出取回請求並記錄其持有情況,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加密行業企業之間的糾紛,例如有關代幣銷售協議、託管合同、做市安排或合資企業的糾紛,由瑞士法院或通過仲裁裁決。依據《瑞士規則》、以蘇黎世或日內瓦為仲裁地的仲裁,使當事人能夠選擇具備技術和金融專業知識的仲裁員,詳見關於日內瓦作為國際仲裁地的文章。瑞士的判決和仲裁裁決可以針對瑞士境內的資產執行;在境外,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獲得執行,判決則可依據《盧加諾公約》在歐洲獲得執行。 在加密案件中,時間決定結果。受害人應保全所有交易數據和通信記錄,委託進行追蹤分析,並在查明資產所在之後立即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申請。資產未被凍結的時間越長,其被兌換、混合或轉移至難以追回的司法管轄區的可能性就越大。 我代理加密欺詐的受害人和破產交易所的客戶,協調區塊鏈追蹤工作,提起刑事告訴以及財產查封和臨時措施申請,並辦理涉及加密資產的訴訟和仲裁。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2014年,以太坊基金會在楚格成立;短短幾年間,這個小州便成為歐洲最知名的區塊鏈企業所在地。如今,約有715家從事加密資產、區塊鏈和數碼資產業務的企業落戶於此。原因十分務實:適中的稅負、熟悉這一領域的主管機關、由專業律師、審計師和銀行組成的網絡,以及自2021年以來為該行業提供法律確定性的法律框架。 以太坊基金會(Stiftung Ethereum)於2014年選擇楚格,以支持以太坊協議的開發,眾多協議項目隨後紛紛效仿。2016年,楚格市開始接受以比特幣支付小額市政費用;自2021年起,楚格州接受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繳納稅款。圍繞這些早期項目,逐漸形成了一個生態系統,如今涵蓋交易所、託管機構、資產管理人、代幣化平台、軟件開發商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顧問。擁有眾多銀行和瑞士證券交易所的蘇黎世,距此僅約半小時車程。 許多協議項目採用《瑞士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瑞士基金會。基金會沒有所有者或股東;其財產專用於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目的,例如開發和推廣某一開源協議。這適合那些希望表明網絡並非由追求股東利潤的公司所控制的項目。 具有國際目的的基金會由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該局每年審查基金會財產是否按照其目的使用。基金會理事會必須據此組織基金會、妥善記賬並接受審計。基金會可以擁有運營公司並持有知識產權,但不得向其創立人分配利潤。 交易所、託管機構、軟件開發商和服務提供商等經營性業務,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根據《DLT 法》作為登記簿證券發行,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加密資產作為實物出資繳付,但須遵守有關估值的規則並取得審計師的確認。企業是否需要金融市場牌照取決於其業務活動,詳見關於加密企業牌照的文章。 2026年,楚格市的實際利潤稅稅率為11.71%,位列瑞士最低水平之列。州稅務管理部門在加密企業和代幣方面經驗豐富,關於代幣發行、質押或加密資產估值的預先稅務裁定可以迅速取得。一般規則詳見關於加密資產稅務處理的文章。 我就在楚格設立事宜為區塊鏈項目和加密企業提供諮詢:在基金會與公司之間的選擇、設立與章程、監管分析、稅務裁定以及銀行關係。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依據其普通稅法對加密資產徵稅,聯邦稅務局已在一份於2019年首次發佈、此後不斷更新的工作文件中闡明瞭其實踐做法。對於私人個人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應稅財產的一部分,而只要持有人不被視為職業交易者,其資本利得仍然免稅。對於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普通的經營資產。投資者、礦工或代幣發行人是否納稅以及納稅多少,取決於具體細節。 瑞士居民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州財富稅。主要加密資產按聯邦稅務局公佈的年末匯率估值,其他加密資產則按認可交易所的收盤價或取得價值估值。財富稅稅率由各州確定,在國際比較中處於適中水平。加密資產必須像其他資產一樣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申報應以錢包和交易所對賬單為依據。 在瑞士,出售動產類私人資產所得的收益免稅,這同樣適用於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如持有人被視為職業證券交易者,則該免稅待遇終止。稅務機關適用聯邦稅務局第36號通函中的標準,例如持有期少於六個月、交易量大、使用借入資金或衍生品,以及收益在持有人收入中佔比較高。符合上述標準的人,其收益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並須就此繳納社會保險費。 來自加密資產的收入須納稅,包括質押獎勵、出借加密資產所得利息,以及作為服務對價而獲得的空投。挖礦如以營業方式進行,則作為自僱收入徵稅;否則作為其他收入徵稅。 對於瑞士公司而言,加密資產屬於其經營資產的一部分,相關損益計入其應稅利潤。根據瑞士會計法,加密資產通常按成本或較低的市場價值計量;如存在可觀察的市場價格,公司可以按該價格計量。利潤稅稅率因州而異,詳見關於楚格與“加密谷”的文章。 代幣發行所得款項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代幣的分類。支付型代幣和功能型代幣的發行所得,通常被視為發行人的應稅收入,並可扣減項目成本。代表債權的資產型代幣可被視為債券,其利息支付適用35%的瑞士預扣稅;賦予發行人參與權的代幣,其分配可能須繳納預扣稅,並可能須繳納發行印花稅。建議在任何發行之前申請預先稅務裁定,銀行也經常要求提供此類裁定。 就增值稅而言,支付型代幣被視為支付手段。支付型代幣與法定貨幣或其他支付型代幣之間的兌換免徵增值稅,以其付款則視同以貨幣付款。與其他代幣相關的服務,則根據其內容進行評估。 加密資產日益被納入國際稅務資訊交換的範圍。瑞士已承諾實施 OECD《加密資產報告框架》,該框架將自動資訊交換擴展至加密服務提供商,是對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補充,後者詳見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文章。未申報的加密資產可以通過自願披露予以補正,詳見關於稅務違法行為與自願披露的文章。 我就瑞士加密資產的稅務問題為個人和公司提供諮詢,為代幣發行和加密企業申請稅務裁定,並協助就未申報的加密資產進行自願披露。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並不存在單一的加密牌照。加密企業需要取得與其實際業務相對應的牌照:兌換和轉移加密資產、為客戶託管加密資產、吸收存款、從事代幣化證券交易或運營交易場所。牌照的範圍從加入《反洗錢法》項下的自律組織,直至取得完整的銀行牌照;在起步階段就選準合適的層級,可以在業務擴張時節省時間和成本。 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代客戶轉移加密資產,或在擁有處分權的情況下託管加密資產的企業,通常屬於《反洗錢法》第2條第3款意義上的金融中介。該企業必須加入經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認可的自律組織;如其持有金融市場牌照,則須直接接受 FINMA 監管。企業必須識別客戶身份、確定受益所有人、在較高風險的業務關係中查明資金來源,並向 MROS 報告可疑情況,詳見關於向 MROS 報告的文章。 FINMA 對加密交易嚴格適用反洗錢規則。加密資產兌換交易自1,000瑞士法郎起即須識別客戶身份;FINMA 於2019年發佈的關於區塊鏈支付的指引要求,機構之間的轉賬須隨附匯款人和收款人的資訊,且不設起點金額。向外部錢包轉出或自外部錢包轉入的款項,須查明該錢包由誰控制。 《銀行法》第1b條為吸收不超過1億瑞士法郎公眾存款的企業設立了一種牌照,前提是企業既不將存款用於投資,也不支付利息。以集合託管方式持有的加密資產可適用這一制度。其要求比銀行寬鬆:最低資本為存款的3%,且不少於30萬瑞士法郎;該牌照不納入存款保障機制。對於許多託管和支付類企業而言,金融科技牌照是合適的過渡階段。 希望吸收超出金融科技牌照限額的存款、發放貸款或提供全面服務的企業,需要取得銀行牌照。自2019年起,FINMA 已向專門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銀行發放牌照,這些銀行在全面的銀行監管下提供託管、交易和借貸服務。以自營或代客方式專業從事具有證券屬性的代幣交易的企業,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證券公司牌照。 運營代幣化證券多邊交易的平台,需要根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取得 DLT 交易設施牌照,或取得證券交易所或多邊交易設施牌照。DLT 交易設施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並將交易、結算和託管合而為一,詳見關於《DLT 法》的文章。 為客戶管理加密投資組合的管理人,需要根據《金融機構法》取得資產管理人牌照,並須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詳見關於資產管理人牌照申請的文章。對加密資產的集合投資受《集體投資計劃法》規管。…
在瑞士發行代幣是否受證券法、銀行法或反洗錢規則約束,取決於該代幣的功能。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早在2018年2月發佈的首次代幣發行指引中就回答了這一問題,其著眼點是每種代幣的經濟功能,而非其技術形式。由此形成的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之分,至今仍在塑造瑞士的實踐;此後,FINMA又專門就穩定幣發佈了指引,每一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都應了解。 FINMA依據代幣的經濟功能及其可轉讓性對其進行評估,並著眼於具體個案,而非發行人所選擇的名稱。因此,同一種技術上的代幣,可能因其所附權利和發售方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對待。許多代幣兼具多種功能;對於這類混合型代幣,FINMA會適用與其各項功能相應的全部規則。 支付型代幣旨在用作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手段或用於價值轉移,且不賦予持有人對發行人的任何請求權。比特幣是典型例子。FINMA不將支付型代幣視為證券,但其發行和轉讓受《反洗錢法》(AMLA)約束,因此發行人、交易所和託管人以金融中介機構身份行事,必須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功能型代幣提供對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提供的應用或服務的數字訪問權。只要訪問功能是該代幣的唯一目的,且該應用在代幣發行時已可投入使用,FINMA就不將其視為證券。如果該代幣還具有投資目的,或者相關服務尚不存在、購買者實際上是在為其開發提供資金,則該代幣可能被視為資產型代幣。 資產型代幣代表諸如對發行人的債權或股權、未來利潤或資本流的份額,或對實物資產的權利等資產。如果這類代幣是標準化的並適合大規模交易,FINMA便將其視為證券。此時,除非適用豁免,發行人必須遵守《金融服務法》(FinSA)的招股說明書規則,而從事該代幣交易的中介機構可能需要取得證券公司牌照。如果代幣是依據《分佈式賬本技術法》作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發行的,則還適用關於《分佈式賬本技術法》的文章所說明的民法規則。 FINMA於2019年9月在其指引中補充了關於穩定幣的章節,並於2024年7月發佈了進一步的指引。其方法同樣遵循經濟實質:以某種貨幣為支持並可按面值贖回的穩定幣,通常被視為存款,因此發行人需要銀行牌照;而以其他資產為支持的穩定幣,則可能被視為集合投資計劃或衍生工具。如果由銀行為持有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穩定幣可以在沒有銀行牌照的情況下發行,但FINMA已明確表示,該擔保必須單獨保護每一位持有人,並覆蓋全部金額。在任何情況下,發行人都必須依據反洗錢規則識別所有持有人。 中國、香港、新加坡、歐盟和美國對穩定幣的國際監管,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 如果代幣的分類存在不確定性,發行人可以在發行前向FINMA提交請求。該請求應說明項目情況、代幣所附權利、其技術設計、發售方式以及募集資金的用途。FINMA的答覆可提供法律確定性,而且銀行在為發行人開立帳戶之前,常常期待看到這一答覆。 我依據瑞士金融市場法分析代幣項目,準備向FINMA提交的分類請求,併為代幣發行和穩定幣項目設計架構,確保在推出之前已取得所需的牌照或豁免。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2021年,瑞士通過一部聯邦法律,使其民法、破產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該法通常被稱為《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自此以後,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可以以代幣形式發行和轉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託管的加密資產在託管人破產時受到保護;代幣化證券的交易場所也可以獲得牌照。對於希望通過瑞士將資產代幣化或持有加密資產的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企業而言,這些規則構成了法律基礎。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0年9月25日由議會通過。對《瑞士債務法》(CO)和《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的修訂於2021年2月1日生效,其餘條款於2021年8月1日生效。該法並未另立一部單獨的加密法,而是在區塊鏈技術引發新問題之處修訂現行法律,因此相關規則分散於《瑞士債務法》、《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銀行法》(BankA)、《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和《反洗錢法》(AMLA)之中。 核心創新是《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Registerwertrecht)。一項權利可以記錄於分佈式登記冊中,使其只能通過該登記冊主張和轉讓,正如紙質證書只能通過交付來轉讓一樣。各方在登記協議中就此作出約定。 根據《瑞士債務法》第973d條第2款,該登記冊必須滿足四項要求:必須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債權人(而非發行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權;其完整性必須受到保護,免遭未經授權的更改;權利內容、登記冊的運作方式和登記協議必須記錄於登記冊或與之關聯的附隨數據中;債權人必須能夠查閱與其相關的資訊和記錄。善意從登記冊所示之人處取得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的人,受法律保護(《瑞士債務法》第973e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參與證書、債券、基金份額和合同債權均可以這種形式發行。對於股份,公司章程必須對此作出規定。 在《分佈式賬本技術法》出台之前,客戶能否從破產託管人處取回加密資產並不明確。現在,根據《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如果債務人為客戶持有加密資產,且這些資產可單獨歸屬於該客戶,或作為份額明確的共同體的一部分歸屬於該客戶,則這些資產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對於銀行和證券公司,《銀行法》第16條第1bis項將此類加密資產視為託管資產,不屬於銀行的破產財產。 這種保護取決於託管的架構。因此,客戶和託管人應當核查錢包和內部記錄是否能夠在任何時候將資產歸屬於各個客戶。 該法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第73a條中設立了一種針對DLT交易設施的新牌照。此類設施不僅可以接納受監管的金融中介機構,還可以直接接納私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並可在一張牌照下將DLT證券的交易、結算和託管結合起來。這使得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監管下,於瑞士建立一個代幣化股份和債券的一體化市場成為可能。 一家希望將其股份代幣化或發行代幣化債券的公司,只要登記協議、登記冊以及(就股份而言)公司章程起草得當,即可在瑞士法下以法律上確定的方式實現這一目標。同樣的規則也允許將大宗商品頭寸和貿易應收賬款代幣化,作為融資的基礎,詳見關於非洲與中國貿易中的穩定幣的文章。從代幣分類到牌照申請的監管方面,見關於FINMA如何對代幣進行分類和加密業務牌照的文章。 我就將股份、債券和其他權利代幣化為基於分佈式賬本的證券提供諮詢,起草登記協議和公司章程,並審查託管架構的破產保護。我自2017年起就加密和數碼資產提供法律服務。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溝通。
瑞士公司在非洲業務中以兩種形式出現:一是作為貿易公司,在非洲生產商與亞洲買方之間承擔價格、信用和履約風險;二是作為項目或控股主體,負責持股、締約、融資或許可。這兩類公司在目的、成本和選址上各不相同,而一個大型項目在其存續期間通常會設立多家第二類公司。 貿易公司向非洲生產商採購,向中國或其他亞洲買方銷售,併為其間的頭寸提供融資。它承擔價格風險、雙方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及一方不履約的風險。為此,它需要自己的交易員、運營人員、貿易融資額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這使得貿易平台成本高昂。根據對一家擁有七名全職員工、具備獲得協定待遇和銀行准入所需實質的瑞士貿易公司的模型測算,該公司只有在年交易量約達2.5億美元、淨利潤率為1.5%時才能覆蓋其成本。股本需求約為800萬美元外加流動性儲備,實際約為800萬至1200萬瑞士法郎,並應預計兩年內累計產生200萬至300萬瑞士法郎的啟動虧損。一筆800萬美元頭寸上的單一交易對手違約,就會抹去約兩年的利潤,因此信用保險、信用證和收益轉讓從一開始就應納入該模式。 項目主體負責持有股權、訂立合同、提供融資或授予許可。它不僱用交易員,其收益來自其合同地位、持股、許可或融資。其運營成本維持在五位數範圍內,因此只要持有一份合同,就具有經濟合理性。 在其生命週期內,一個大型項目通常會設立以下主體: 在八至二十年的項目週期中,上述每家公司在設立、管理、會計、稅務和諮詢方面都有各自的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AG)是常見的形式,對於純粹的控股和許可主體,有限責任公司(GmbH)也同樣適用。這兩種形式均為中國和非洲交易對手所熟悉。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718條第4款,公司必須能夠由一名居住在瑞士、擔任董事會成員或董事的人士代表;對國籍或多數並無要求。在瑞士沒有居民人員的外國發起人無法自行滿足這一要求。專業董事職務一文介紹了可供選擇的方案。 瑞士法律並無成文的實質規則。然而,為獲得協定待遇並避免利潤被歸屬於境外,實務中仍要求公司具備辦公場所、擁有決策權的員工、在瑞士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以及自身的成本結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對職能和風險的合同分配,前提是瑞士實體實際控制其所承擔的風險。 對於項目主體而言,這意味著其配置比貿易平台更為精簡:一個運作正常且決策有書面記錄的董事會、獨立的賬目、獨立的資金流,以及不止於信箱地址的辦公場所。 瑞士適用OECD轉讓定價指南,但並無法定的轉讓定價規則,也沒有編制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義務。有兩項判決塑造了實務。2024年,楚格州行政法院否定了在利潤率測試中使用多年平均值的做法,要求嚴格按各期間分配。對於成本加成法,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以完全成本為基礎,其中包括所得稅以及按股本5%計算的名義回報。 對於許可與技術主體,轉移至瑞士公司的技術訣竅的估值是關鍵所在,且應在轉移之前完成。 我為非洲項目搭建從最初的開發公司到運營公司的各個主體:法律形式和所在州、公司章程和董事會、實質、供貨、工程、許可與融資的分離,以及集團公司之間的合同。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2025年,中非貿易額達到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約為2040億美元。與此同時,中國對非洲的國家貸款已降至二十年來的最低水平,大型項目如今通過預付款、包銷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信貸獲得融資。這些融資形式需要一個為各方銀行、保險人和交易對手所接受的締約主體,而瑞士公司往往正是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主體。 中非雙邊貨物貿易額從2024年的2956億美元增至2025年的約3480億美元,2026年上半年增長24%。中國對非出口約四分之三為資本品和中間品:機械、電氣設備、車輛和船舶。非洲則供應原油、銅、鈷、鐵礦石和鋁土礦。 自2026年5月1日起,與中國建交的全部53個非洲國家均享有進入中國市場的零關稅待遇。2026年5月和6月,中國自非洲進口增長23.5%。對於未被列為最不發達國家的二十個國家,該優惠起初僅在有限期限內給予,因此與這些國家買方簽訂的多年期供貨合同,需要設置價格調整條款,以應對優惠失效的情形。 202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向非洲借款人提供的貸款合計僅為21億美元,為2005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同期,中國企業在非洲的“一帶一路”倡議承包工程合同額持續增長,2025年達到612億美元,其中尼日利亞以246億美元居首,剛果共和國以231億美元次之。 國家貸款不斷收縮而項目規模持續增長,二者之間的缺口由預付款協議、包銷合同、出口信用保險和私人貸款人來填補。每一種工具都需要一個交易對手,其所適用的法律、法院和所有權結構均能為融資方所評估,這正是瑞士主體發揮作用之處。 以下項目展示了正在推進中的項目規模。 純粹的中國內地或香港主體,越來越多地遭遇歐洲銀行、出口信用機構、再保險人以及非洲公共部門客戶的牴觸。自2026年11月10日起再次適用的美國“關聯方規則”(Affiliates Rule)進一步加大了這一壓力,因為該規則將出口限制擴展至被列名實體持股50%或以上的公司。一家瑞士中間公司能夠在不改變其上層中國集團結構的情況下化解這些顧慮:瑞士法律為融資方所熟悉,瑞士法院和仲裁庭為雙方所接受,而且瑞士與非洲國家之間擁有稅收協定和投資保護協定網絡。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文章:非洲項目背後的瑞士主體、楚格與日內瓦之間的選擇、瑞士與非洲國家簽訂的協定以及美國製裁與關聯方規則。 工廠建設和基礎設施項目需要聯合體協議、EPC合同、變更與索賠管理、保函與擔保結構,以及設備供貨與施工工程之間的清晰劃分。將供貨與工程分別置於兩個獨立的締約主體中,決定了出口信用機構能否為供貨提供保險,以及供貨在出口管制法下如何處理。 能源項目還需要電力或天然氣的包銷協議、東道國的特許經營與許可法律,以及穩定條款。大宗商品業務需要包銷與預付款協議、對在途和倉儲貨物的擔保權益、出口配額保留條款以及價格調整機制。與非洲國家訂立合同一文闡述了現行非洲立法所要求的各項條款。 我為中國、亞洲和非洲集團在其非洲項目中設置瑞士公司提供諮詢:結構和所在州的選擇、主體的設立、供貨、聯合體、許可和預付款協議,以及制裁與出口管制審查。我在香港和新加坡執業逾15年,並與您本國的律師協同工作。歡迎聯繫我進行首次交談。
每一家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和有限責任公司(GmbH)都必須能夠由至少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對於所有人和管理層均居住在境外的亞洲、中東或非洲集團而言,這意味著需要找到一位值得信賴的瑞士居民董事。我可以作為非執行專業董事承擔這一職責;如公司需要為其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持續的法律支持,我會將其引薦給一支經驗豐富、提供此類服務的瑞士團隊。 《瑞士債務法》(CO)規定,AG必須能夠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該人士可以是董事會成員或經理(《瑞士債務法》第718條第4款);GmbH同樣適用(《瑞士債務法》第814條第3款)。商業登記機關不會為不符合這一要求的公司辦理登記;如居民董事卸任,登記機關會要求公司指定新的簽字人。 居民董事並不只是一種形式。瑞士銀行期望有一名能夠在瑞士見面的簽字人。稅務機關會審查公司實際在何處管理,而在瑞士開會並作出決策的董事會,有助於支持公司的瑞士稅務居民身份及其享受雙重徵稅協定的資格。交易對手和審計師也更青睞熟悉瑞士法律和實務的董事會成員。 瑞士法律賦予AG董事會一系列不可轉授的職責:公司的整體管理、公司組織、財務控制和財務規劃、管理層的任命和監督、年度報告,以及在資不抵債時通知法院(《瑞士債務法》第716a條)。董事會成員因違反職責造成損害的,須承擔個人責任(《瑞士債務法》第754條)。因此,專業董事會認真對待這一職務:他會閱讀文件、提出問題,並且只簽署自己理解的內容。 我是常駐蘇黎世的瑞士律師,曾在一家總部位於日內瓦的化工行業大宗商品貿易公司擔任董事近十年。我可以擔任瑞士公司以及外國集團瑞士子公司的非執行專業董事,尤其是: 日常業務仍由貴公司的管理層負責。我的職責是監督、提供瑞士法律方面的把關,以及可靠的簽字。在接受委任之前,我會像瑞士銀行一樣對集團、其所有人及其業務進行同樣的審查,並以書面形式約定委任範圍、簽字規則、我所獲得的資訊以及費用。作為律師,我受職業保密義務的約束。 外國集團的瑞士子公司,或沒有自設法務部門的瑞士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往往不止一名居民董事,還需要為其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持續的法律與合規支持。針對這類公司,我與一支成熟的瑞士團隊合作,該團隊由律師、一名公證人和稅務顧問組成,成員長期擔任董事會成員,經驗豐富,我樂於為客戶進行引薦。其服務包括: 團隊成員本身擁有多年擔任董事會成員的經驗,如公司需要更多獨立董事,也可出任董事會職務。 如果您正在尋找一位瑞士董事,或為您的董事會尋求可靠的法律支持,一次簡短的交談即可表明哪種方案適合貴公司。
瑞士既不出售居留權,也不出售公民身份。這裡沒有投資者簽證,也沒有護照計劃。瑞士為高淨值人士、企業家及其家庭提供的,是由各州逐案審批的一系列居留許可,通常還附帶一項事先商定的稅務安排。本文介紹各種途徑、各州的期望,以及您應如何為移居做準備。 與若干歐盟國家和加勒比國家不同,瑞士沒有任何以固定投資換取居留許可或護照的計劃。每一項許可都是居住地所在州的個案決定,對於大多數非歐盟國民而言,還需獲得國家移民秘書處(SEM)的批准。對您來說,這意味著兩點:沒有標準價格,而結果取決於您的申請準備和呈現得是否充分。 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國家的國民,如希望在瑞士居住而不從事有酬職業,可在重大公共利益證明其合理性的情況下獲得居留許可(《外國人與融入法》(AIG)第30條第1款b項)。州的重大財政利益被認可為此類利益(《入境、居留與就業條例》(VZAE)第32條第1款c項)。實踐中,州會審查其將獲得的稅收(通常以定額稅為基礎),並自行設定最低金額。 定額稅(按支出徵稅)適用於首次在瑞士定居或在境外居住十年後重新在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國國民(《聯邦直接稅法》(DBG)第14條;《聯邦直接稅與州及市鎮稅協調法》(StHG)第6條)。聯邦層面的最低計稅基數為至少400,000瑞士法郎(DBG第14條第3款),各州另行設定各自的最低標準。若干州(其中包括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已廢除定額稅。因此,選擇哪個州是首要決定,而稅務裁定應在您抵達之前商定。 如您在瑞士設立或收購一家公司並親自在其中工作,在您的活動符合整體經濟利益且您具備必要的財務和經營基礎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自僱許可(AIG第19條)。各州會考察創造的就業崗位、投資、稅收收入和商業計劃。一份有充分文件支持的計劃、一傢俱有真實實質的瑞士公司以及清晰的招聘時間表,比單純的資本金額更有分量。 不再工作的人士自55歲起,如與瑞士有特殊的個人聯繫並擁有充足的經濟來源,可以獲得居留許可(AIG第28條;VZAE第25條)。在瑞士的近親、此前在瑞士的居留經歷或多年持有的房產,均可能被視為此類聯繫。 如您持有歐盟或EFTA成員國國籍,則適用《人員自由流動協定》(AFMP)。作為不從事有酬活動的人士,只要您擁有充足的經濟來源以及全面的醫療和意外保險,即可獲得居留許可(AFMP附件一第24條)。對於擁有歐盟國家第二本護照的家庭而言,這往往是最簡便的途徑。 您的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通常可以依據家庭團聚規則隨您前來(AIG第43條和第44條)。國際學校、大學以及極高水準的醫療服務,是家庭選擇瑞士的主要原因之一;它們也會影響對州和城鎮的選擇。 瑞士護照只能通過普通入籍程序取得。您需要持有定居許可(C證),在瑞士居住滿十年,並且必須良好融入當地社會,包括掌握一種國家語言(《瑞士公民身份法》(BüG)第9條和第11條)。各州和市鎮還另有各自的居住年限要求。不存在任何通過投資的捷徑。 居住在境外的外國國民,以及未持有定居許可的非歐盟國民,只能在《外國人購置不動產聯邦法》(Lex Koller,BewG)的限制範圍內購買住宅房產。一旦您在瑞士居住,即可購買自住住宅。度假房產受各州配額限制。用於自有業務的商業房產一般不受限制。 我就州的選擇為您提供諮詢,與主管機關準備並協商居留許可和稅務裁定,並在您移居之前審查您的公司、信託和基金會。我與您在本國的顧問共同確保,離開您目前的司法管轄區和抵達瑞士被作為一個整體步驟加以規劃。歡迎與我聯繫進行初步交流。
數十年來,來自亞洲、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投資者慣用一種結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一家公司,從蘇黎世、日內瓦或楚格的辦公室實際經營,在瑞士銀行開立帳戶,信箋上印著由某家瑞士受託機構“轉交”(c/o)的地址。這種結構成本低廉、低調隱秘,也曾被普遍接受。到了2026年,它卻已變得代價高昂、引人注目,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毫無意義,因為瑞士的稅法、商業登記法和反洗錢法如今都會穿透境外空殼,直接著眼於公司實際經營所在地。今天,如果您希望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業務,合適的載體是一家瑞士公司。 這一術語在瑞士有三種不同含義,圍繞這一話題的諸多混亂,正是源於將這幾種含義混為一談。 在稅法上,住所公司(Domizilgesellschaft)是指在某州設有註冊住所、但在當地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瑞士公司,典型形態是由受託機構以“c/o”地址代為管理的瑞士股份有限公司(AG)。直至2019年底,各州依據《聯邦直接稅與州及市鎮稅協調法》(StHA)規定的州特殊稅收地位(原第28條第3款和第4款StHA),對此類公司的境外收入按大幅降低的稅率徵稅。該優惠已由《聯邦稅制改革與養老保險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自此以後,瑞士住所公司與其他任何瑞士公司一樣納稅。 在反洗錢法上,這一概念的範圍更廣。《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將住所公司(Sitzgesellschaften)定義為不從事貿易、製造或其他以商業方式經營之業務的法人、公司、基金會、信託及類似結構(AMLO-FINMA第2條a項)。一家持有銀行帳戶、投資組合或股權、但沒有自己的員工和場所的BVI公司,無論其註冊住所位於何處,都屬於此種意義上的住所公司。 最後,在日常用語中,“住所公司”僅指在某一地址存在、但並未在該處設立辦公室的公司,即典型的“信箱公司”。 從20世紀90年代直至2010年代相當長的時間裡,從瑞士經營的離岸公司一直是瑞士受託機構的標準產品。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在羅德城設有註冊代理人和註冊辦事處。其董事往往由瑞士受託人以名義董事身份擔任,銀行帳戶開在瑞士,往來信函則寄往蘇黎世、日內瓦或盧加諾的某個地址,並註明由該受託機構“轉交”。BVI不對公司利潤徵稅,公司無需提交賬目,其所有人的姓名不出現在任何公開登記冊中,而對於一家在紙面上屬於外國的公司,瑞士稅務機關也很少過問。 這一結構建立在一個簡單的前提之上:公司受其註冊地法律管轄,且註冊地同時決定公司在何處納稅。瑞士國際私法確實接受這一前提的前半部分。公司受其據以組建的國家的法律管轄,前提是該公司滿足該法律關於公示或登記的要求(《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54條第1款)。因此,BVI公司在瑞士被承認為BVI公司。然而,這一前提的後半部分從來就不是瑞士法律,而恰恰是這後半部分讓該結構陷入了困境。 凡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的法律實體,均須在其註冊住所地擁有一個可以聯繫到它的地址,註明街道、門牌號、郵政編碼和地點(《商業登記條例》(CRO)第117條第2款)。如該實體在該地沒有自己的辦公室,登記內容還必須載明其法定住所由何人提供;這一資訊在登記冊和公司信箋上以由住所提供者“轉交”(c/o)的形式出現(CRO第117條第3款)。住所提供者通常是受託機構、律師事務所或商務中心,須書面聲明同意該公司以其地址作為法定住所。登記機關可要求就該住所提供進一步資訊,特別是該地址的在場人員情況(CRO第117條第4款);與事實不再相符的登記內容可通過正式程序予以更正(《瑞士債務法》(CO)第938條)。向登記機關作出虛假聲明,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騙取虛假證明的犯罪(《瑞士刑法典》第253條(SCC))。 因此,c/o地址是一種合法且透明的工具。它向公眾、法院和各主管機關表明:可以通過受託機構的地址聯繫到該公司,但公司在該處並無自己的場所。對於BVI公司而言,c/o要素在兩種情形下具有意義:一是公司在未租用自有辦公室的情況下在商業登記處登記瑞士分支機構;二是(遠為常見的情形)公司在沒有任何瑞士登記的情況下,直接在發票、合同和銀行文件上使用瑞士c/o地址作為營業地址。第二種做法十分普遍,而正如下文所示,絕大部分風險正是由它造成的。 法人如其註冊住所或實際管理地位於瑞士,即在瑞士負有無限納稅義務(就聯邦直接稅而言,見《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0條;就州稅和市鎮稅而言,見StHA第20條第1款)。實際管理地是指日常經營決策實際作出的地點。如果BVI公司的董事居住在蘇黎世、在蘇黎世開會並從那裡經營業務,或者實際上由瑞士受託人作出決策,那麼該BVI公司就是瑞士納稅人,須就其全球利潤納稅,與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並且必須提交瑞士納稅申報表,保存符合瑞士標準的賬目。 同一原則也適用於35%的預扣稅。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如在瑞士實際管理並在瑞士從事經營活動,即在預扣稅方面被視為瑞士居民(《聯邦預扣稅法》(WTA)第9條第1款)。其股息因此可能須繳納瑞士預扣稅,儘管從未有任何瑞士公司宣派過這些股息。在增值稅方面,在瑞士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公司一旦營業額超過起徵點即須辦理登記,不論其註冊地在何處(《增值稅法》第10條)。 由此可見,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在稅收方面並不能從其BVI註冊中獲得任何好處。它無論如何都會成為瑞士納稅人,而境外註冊只會額外帶來第二套申報義務、第二個註冊代理人,以及一種會受到審計師、銀行和投資者本國稅務機關質疑的稅務身份。如公司未申報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未結年度可能面臨補繳稅款、滯納利息以及逃稅罰款。 瑞士國際私法中有一條規則,恰恰是為這種結構而設。如依據外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業務在瑞士或從瑞士開展,則代表該公司行事之人的責任受瑞士法律管轄(PILA第159條)。因此,擔任名義董事的瑞士受託人、居住在瑞士的經理人,以及從蘇黎世發出指令的所有人,都須就BVI公司的行為承擔瑞士法律標準下的責任。BVI公司面紗本應提供的保護,遠比許多所有人所設想的要弱。 如BVI公司通過常設機構在瑞士開展業務,則必須在瑞士商業登記處登記一家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受瑞士法律管轄,且至少須有一名有權代表其行事的人居住在瑞士(PILA第160條第1款和第2款;CRO第113條及以下各條)。對於一家真實的外國經營性公司而言,瑞士分支機構是完全正當的載體。而對於一個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實質的BVI空殼而言,它只不過是在公開登記冊中記錄下這家公司實際上屬於瑞士。 《法人透明度聯邦法》(TJPG)及其實施條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們設立了一個聯邦中央受益所有人登記冊,該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但可供主管機關和金融中介機構查閱。登記範圍涵蓋瑞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作社,也涵蓋在瑞士登記了分支機構、在瑞士實際管理或擁有瑞士不動產的外國法律實體。外國法律實體須在該法生效後六個月內進行首次申報,即最遲於2027年3月底。因此,從瑞士經營的BVI公司必須向瑞士聯邦登記冊披露其受益所有人,這使該結構曾經提供的最後一個支持匿名性的現實理由也不復存在。關於透明度登記冊與修訂後的《反洗錢法》的文章對新的義務作了詳細說明。 根據《反洗錢法》(AMLA)和瑞士銀行家協會《盡職調查行為準則》(CDB 20),瑞士銀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必須識別每一家住所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並對此類業務關係給予特別審慎的處理。實踐中,銀行會要求提供由董事簽署、載明受益所有人的A表、經認證並加註海牙認證(apostille)的BVI公司文件、註冊代理人出具的在任證明,以及關於資金來源和所從事業務的合理一致的說明。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於2025年6月將英屬維爾京群島列入“加強監控司法管轄區”名單,以及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2月將該地區列入歐盟高風險第三國名單以來,許多銀行對BVI實體實施強化盡職調查,或作為政策一律拒絕。此前,英屬維爾京群島已於2023年2月至10月被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 在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框架下,瑞士銀行將沒有積極經營業務的BVI公司歸類為消極非金融實體,並向其控制人的居民國報告這些控制人的資訊。瑞士與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海灣國家以及其他一百多個司法管轄區交換資訊。該結構過去在所有人本國稅務機關面前所能提供的任何隱秘性,如今都已不復存在。關於瑞士如何對待私人客戶持有的離岸信託、基金會和公司,請參閱關於離岸結構的文章。 我們關於可銀行性以及為您的公司開立瑞士銀行帳戶的文章,更詳細地說明了瑞士銀行審查的內容。 英屬維爾京群島本身也已從根本上改變了其規則。自2019年起,《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法》要求每一家從事“相關活動”(例如控股、融資、分銷和服務中心、總部或知識產權業務)的BVI公司,須證明其在BVI具有足夠的實質,或證明其在其他地方為稅務居民。主張在瑞士為稅務居民的公司,必須以瑞士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據支持這一主張,例如稅務核定書、已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居民身份證明。由此,BVI規則恰恰要求公司證明其在瑞士的納稅義務,而這正是該結構往往旨在規避的。…
如果貴公司在阿拉木圖、塔什干、巴庫、迪拜或利雅得開展貿易,並與瑞士銀行、貿易公司或供應商合作,那麼一旦有瑞士方參與,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即適用於您的交易。瑞士銀行和交易對手會仔細審查與俄羅斯的每一項關聯,在您本國合法的交易,在瑞士仍可能被阻止。 瑞士通過依據《聯邦禁運法》(EmbA,SR 946.231)頒佈的2022年3月4日《關於烏克蘭局勢相關措施的條例》(SR 946.231.176.72)實施針對俄羅斯的措施。該條例在很大程度上遵循歐盟(EU)的制裁方案,但它是一項獨立的瑞士法律文件,有其自身的措辭、自身的例外規定以及自身的監管機關,即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該條例修訂頻繁。本文反映的是截至2026年9月的狀況;進行任何交易之前,請核查現行有效的版本以及SECO的最新指引。 該條例約束在瑞士境內或從瑞士開展活動的所有人,因而約束與您合作的每一家瑞士銀行、貿易公司、受託服務機構、供應商和律師事務所。您在哈薩克斯坦或阿聯酋的公司本身不受瑞士法律管轄,但您的瑞士交易對手受其管轄,並會拒絕任何可能使其面臨違規風險的交易。因此在實踐中,瑞士規則通過您的銀行和您的合同影響到您的業務。 該條例附件8所列人員、公司和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一切資產和經濟資源均予以凍結,並禁止向其提供資產(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根據SECO的意見,一名被列名人員持有某公司50%或以上股權的,該公司即被視為受其控制,多名被列名人員的持股合併計算。控制也可能源於任命董事會多數成員的權力或其他形式的支配性影響。在通過瑞士支付或收取款項之前,請對照瑞士名單核查您的交易對手及其股東,而不僅僅對照歐盟或美國的名單,因為這些名單並不相同。被凍結的資產必須向SECO申報(第16條)。 禁止向俄羅斯或為在俄羅斯使用而銷售、供應、出口、過境和運輸兩用物項及其他列名貨物(第4條和第5條)。對於中亞、高加索和海灣地區的企業而言,關鍵在於“為在俄羅斯使用”這一表述:如果貨物的目的地是繼續供應至俄羅斯,則向貴公司交付即被禁止。某些敏感貨物的瑞士出口商還必須在合同中禁止其外國交易對手將貨物再出口至俄羅斯或為在俄羅斯使用而再出口,併為違約規定適當的救濟措施,例如終止合同或合同違約金(第14f條)。您應預料到您的瑞士供應商會堅持要求訂立此類條款並提供最終用戶聲明。 瑞士銀行不得接受俄羅斯公民、居住在俄羅斯的自然人或在俄羅斯設立的公司超過100,000瑞士法郎的存款(第20條),超過該門檻的現有存款必須向SECO申報(第21條)。瑞士公民和歐洲經濟區公民不受此限。如果您的股東或董事中有俄羅斯公民,銀行將審查這些規則是否適用於貴公司。 此外,禁止為委託人或受益人為俄羅斯公民或居住在俄羅斯之人的信託擔任受託人或提供類似服務(第28d條),並禁止向俄羅斯政府和在俄羅斯設立的公司提供某些資訊技術、諮詢和軟件服務(第28e條)。因此,瑞士的控股或信託架構需要對其背後的每一個人進行審慎審查。 自2022年以來,俄羅斯與中亞、高加索和海灣地區之間的貿易流量大幅增長,瑞士銀行和貿易公司對涉及這些地區的交易愈加謹慎。您需要預料到有關貨物的來源地和目的地、交易對手的最終所有人、付款路徑以及貿易模式發生任何變化之原因的問題。看似旨在規避制裁的交易本身即被禁止。 故意違反該條例構成《聯邦禁運法》規定的刑事犯罪,可處監禁和罰金,情節嚴重的處罰更重(EmbA第9條);過失違規同樣應受處罰(EmbA第9條和第10條)。涉及違規的貨物和資產可被沒收。對貴公司而言,更直接的風險是商業風險:瑞士銀行一旦發現制裁風險,便會停止付款、凍結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 Ressos Legal 就瑞士制裁與出口管制法律為來自中亞、高加索和海灣地區的企業提供諮詢,並與您本國的律師協作。請在交易之前,而不是在銀行已將其叫停之後,與 Dr Alexander Ressos 聯繫。
日內瓦是聯合國歐洲總部、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總部以及眾多其他國際組織的所在地。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一個龐大的服務市場,以及與來自各大洲決策者會面的獨特場所。 2007年6月22日《關於瑞士作為東道國給予的特權、豁免、便利及財政補貼的聯邦法》(《東道國法》)規定了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其工作人員的地位(SR 192.12)。每個國際組織均與聯邦委員會簽訂總部協定,明確其豁免、免稅待遇及其官員的地位。 日內瓦還是數百個在全球開展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基金會和協會的所在地。其中許多以瑞士協會(《瑞士民法典》(CC)第60條及以下各條)或基金會(CC第80條及以下各條)的形式設立,如追求公益目的,可獲免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6條g項)。 實踐中值得做的事 在與國際組織簽訂的每份合同中約定仲裁。 在與您業務相關的國際組織採購部門登記為供應商。
瑞士是最早使其民法和金融市場法適應區塊鏈技術的國家之一。企業可以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發行代幣化股份和債券,其客戶的加密資產在託管機構倒閉時也受到保護。 《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聯邦法》於2021年分階段生效。該法引入了登記簿證券:即記錄於分佈式賬本中、只能通過該賬本行使和轉讓的權利(《瑞士債務法》(OR)第973d條及以下各條)。由此,股份、債券及其他權利可以作為代幣發行和交易,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為客戶託管的加密資產,如在任何時候均可歸屬於個別客戶,則在託管機構破產時予以分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第242a條)。對銀行適用同一原則(《銀行法》(BankA)第16條)。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區分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並根據每個項目的經濟功能進行評估。資產型代幣通常被視為證券。支付型代幣適用《反洗錢法》;任何以商業方式兌換或轉讓支付型代幣者,必須加入自律組織或接受FINMA監管。DLT證券交易設施須取得牌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第73a條及以下各條)。 楚格州及其周邊地區聚集了大量區塊鏈基金會、加密銀行和服務提供商。該州接受以特定加密貨幣繳納稅款,楚格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託管和交易服務。 實踐中值得做的事 在發行前與FINMA澄清代幣分類;取得一項裁定的成本低於日後的執法程序。 選擇依DEBA第242a條分離資產的託管機構。 不要忽視稅務方面:個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繳納財富稅,職業性交易則按所得徵稅。
瑞士法律使用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術語,其中許多在英語中並無確切對應。本術語表解釋在瑞士開展業務時最常遇到的術語。 AG / SA(Aktiengesellschaft / société anonyme,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份為基礎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股本為100,000瑞士法郎(《瑞士債務法》(OR)第620條及以下各條)。 GmbH / Sàrl(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為20,000瑞士法郎;股東須登記於商業登記簿(OR第772條及以下各條)。 商業登記簿(Handelsregister) 由各州設立的公開公司登記簿,登記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登記事項在《瑞士商業官方公報》(SOGC)上公佈。 資本區間(Kapitalband) 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內、於最多50%的幅度範圍內增加或減少股本(OR第653s條及以下各條)。 資本出資儲備(Kapitaleinlagereserven) 來源於股東出資的儲備;返還時可免徵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VStG)第5條第1bis款)。 參股扣除(Beteiligungsabzug) 對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收益減免利潤稅(《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條及以下一條)。…
未申報資產是任何資產負債表上的一項負債,而自動資訊交換遲早會使其暴露。瑞士法律提供了一條回頭路:需要補繳稅款和利息,但不處罰款。 瑞士稅法區分逃稅與稅務欺詐:逃稅是指未申報所得或資產,通常處以與所逃稅款相等的罰款(《聯邦直接稅法》第175條第2款(DBG));稅務欺詐是指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例如賬簿或工資證明,屬於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DBG第186條第1款)。 納稅人一生中有一次機會:主動申報未申報的所得或資產者,不予罰款(DBG第175條第3款;《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56條第1bis款(StHG))。須滿足三項條件:稅務機關尚未知悉該逃稅行為,納稅人在核定稅款方面全面配合,並努力繳納應繳稅款。稅款和滯納利息最多追溯十年。法人同樣可以進行免於處罰的自願披露(DBG第181a條)。 繼承人披露被繼承人未申報資產的,僅需補繳死亡前最後三個納稅期間的稅款及滯納利息,且不處罰款(DBG第153a條;StHG第53a條)。 瑞士與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其中包括中國內地和香港。只有在稅務機關尚未知悉的情況下,披露才屬於自願;一旦數據已經到達,機會便不復存在。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搶在稅務機關之前採取行動,並在銀行協助下重建整個期間的數據。 協調瑞士和境外的披露;在瑞士進行的披露並不能在您的本國為您提供保護。
在瑞士僱用員工的公司須向三支柱養老體系繳費。了解其運作方式,您就能準確核算瑞士員工的真實成本,並利用該體系為企業主和高管提供的稅收優惠。 《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支柱體系(《聯邦憲法》第111條(BV))。第一支柱是國家養老和遺屬保險(AHV/AVS),由僱主和僱員按全部工資繳費籌資。第二支柱是依據《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建立的職業養老保障,對工資超過一定門檻的僱員屬強制性(BVG第2條)。第三支柱是自願的私人儲蓄;向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的繳款可在年度上限內扣除。 養老基金可為遠高於強制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向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BVG第79b條;《聯邦直接稅法》第33條第1款d項(DBG)),以一次性方式領取的福利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DBG第38條)。對於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是降低瑞士稅負最有效的合法途徑之一。在補繳後三年內一次性提取的款項不享受稅收優惠(BVG第79b條第3款)。 永久離開瑞士的員工可以現金方式領取其既得福利(《聯邦職業養老金既得利益法》第5條第1款a項(FZG))。如其遷往歐盟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並在當地繼續參加強制保險,強制部分須留在瑞士直至退休年齡;如遷往中國內地、香港及歐洲以外的其他國家,則可提取全部金額。 由依據《保險監管法》受FINMA監管的保險公司簽發的、帶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保單,被用於持有、保護和傳承可存入銀行的資產。其稅務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居住國的稅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為企業主和關鍵員工選擇可為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的養老計劃。 在退休或離境前數年內規劃向養老基金的補繳。
瑞士對個人的徵稅適度且可預期,並且不對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徵稅。對於遷居瑞士的企業家而言,選擇哪個州以及何時遷居,決定了他們能保留多少財富。 瑞士居民個人須繳納最高11.5%的聯邦所得稅(《聯邦直接稅法》第214條第1款(DBG)),另加州和市鎮所得稅,後者在各州之間差異很大。各州還對全球淨資產徵收年度財富稅,但境外不動產和境外常設機構除外(《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13條(StHG);DBG第6條第1款對所得適用同樣的免稅法)。 出售包括股票在內的私人動產所得的收益免稅(DBG第16條第3款;StHG第7條第4款b項)。例外是職業證券交易者,其收益作為營業收入徵稅。瑞士不動產的收益須繳納州不動產增值稅(StHG第12條)。 首次在瑞士定居或在境外居住十年後返回瑞士定居、且不在瑞士工作的外國公民,可按其支出而非所得和財富納稅(DBG第14條;StHG第6條)。就聯邦稅而言,計稅基礎至少為住所年租金或租賃價值的七倍,且不低於40萬瑞士法郎(DBG第14條第3款);各州自行設定最低標準。包括蘇黎世州、巴塞爾城市州和巴塞爾鄉村州在內的若干州已廢除定額稅。 瑞士沒有聯邦遺產稅。各州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所有州均對配偶免稅,大多數州對直系後代免稅;施維茨州和上瓦爾登州則完全不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抵達之前協商定額稅裁定,前提是所在州提供這一制度。 審慎出售或重組持股:私人資本利得的免稅有其限制,尤其是向您所控制的公司出售時。 將遷入瑞士與離開本國一併規劃;本國的離境稅往往比瑞士的稅負更高。
大宗商品貿易商以大交易量賺取微薄利潤。決定其盈利的是能否以合適的價格獲得融資,而日內瓦、楚格、盧加諾和蘇黎世的銀行提供了其中很大一部分。 動產質押要求質權人取得佔有(《瑞士民法典》第884條第1款(CC));只要出質人仍對貨物保有排他性控制,質權即不成立(CC第884條第3款)。因此,銀行會使用倉單、提單和擔保品管理人。應收賬款以書面形式轉讓(《瑞士債務法》第165條第1款(CO));無需通知債務人。 2020年亞洲多家貿易公司相繼破產,其中一些涉及同一批貨物被重複質押給多家銀行,這促使貸款方收緊了要求。如今,銀行會更仔細地審查貿易商的控制體系、檢驗和倉儲的獨立性,以及單證與實物貨物的核對情況。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可信的風險管理職能能夠降低銀行收取的利差。 清晰的單證鏈使每一批貨物都能獲得融資。 多個銀行關係能在某家銀行減少對該行業的敞口時保護業務。
沒有瑞士銀行帳戶,就無法在瑞士開展業務:無法繳存資本,無法收付款項,也無法獲得貿易融資。只要申請材料能在銀行提問之前就回答其關心的問題,瑞士銀行樂於接納外國公司。 每一家瑞士銀行都受《反洗錢法》(AMLA)以及《瑞士銀行業盡職調查行為準則協議》(CDB 20)的約束。銀行必須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AMLA第3條),識別資產的受益所有人(AMLA第4條),並查明看似異常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AMLA第6條)。對於政治公眾人物和風險較高的業務關係,要求更為嚴格(AMLA第6條第3款)。 銀行很少因為公司的來源國而拒絕開戶。被拒絕的是存在缺漏的申請材料:無法解釋的中間公司、無法核實的受益所有人、與預期資金流不相符的商業模式,或只有聲明而無文件佐證的財富來源。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會面之前準備一套完整的英文開戶材料,其他語言的文件須附經認證的譯文。 解釋股權鏈中的每一個環節及其商業理由。 同時接洽不止一家銀行,並選擇客戶群與您的業務相匹配的銀行。
在瑞士上市,可使公司接觸歐洲最深厚的私人和機構資本池之一,並獲得穩定的貨幣和備受認可的監管標籤。自2022年起,中國企業還可以在SIX瑞士交易所上市全球存託憑證。 位於蘇黎世的SIX瑞士交易所是主要市場,為股票設有多個監管標準。位於伯爾尼的BX Swiss服務於規模較小的公司。各交易所自行制定上市規則,對自由流通股、經營記錄、財務報告和持續義務作出規定。 申請獲准交易的公司必須發佈招股說明書(《金融服務法》第35條第1款(FinSA))。招股說明書必須在發佈前經審查機構審查和批准(FinSA第51條第1款)。在境外獲批的招股說明書可以在簡化條件下獲得認可(FinSA第54條)。 根據中瑞“互聯互通”機制,自2022年7月起,在上海或深圳上市的公司可以在SIX瑞士交易所上市全球存託憑證。GDR上市使企業無需完整的第二上市即可在歐洲籌集資本,並將國際投資者引入股東基礎。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將招股說明書與審查機構的時間表一併規劃;批准時間決定發行日期。 事先梳理公司架構:資本出資儲備、股份類別和董事會構成在上市後要難改得多。
瑞士公司法為董事會提供了快速引入新資金的靈活工具,招股說明書規則也為無需招股說明書的私募留出了空間。運用得當,您就能在價格合適之時籌集資本。 增資由股東大會決議(《瑞士債務法》第650條(CO)),並由董事會在六個月內實施。現有股東享有按持股比例認購的優先認購權(CO第652b條第1款);該權利僅在有正當理由時方可限制或排除,例如收購公司或員工持股(CO第652b條第2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章程可授權董事會在最長五年內,於正負50%的幅度內增加或減少股本(資本區間;OR第653s條及以下)。這樣,董事會無需每次都召開股東大會,即可對投資者的興趣作出反應。用於可轉換債券和員工期權的條件資本仍可使用(OR第653條及以下)。 在瑞士向公眾發行證券者,原則上必須發佈招股說明書(《金融服務法》第35條(FinSA))。除其他情形外,僅面向專業客戶的發行、面向少於500名投資者的發行、最低投資額為1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或十二個月內總價值低於800萬瑞士法郎的發行,無需招股說明書(FinSA第36條第1款)。大多數面向家族辦公室和機構投資者的私募均屬於這些豁免情形。 發行股本須繳納1%的聯邦印花稅(《聯邦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a項(StG));首100萬瑞士法郎的出資資本免稅(StG第6條第1款h項)。對資本儲備的出資同樣須繳納該印花稅。自2012年起,債券和貸款不再繳納發行印花稅,但債券利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a項(VStG))。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儘早在章程中設定資本區間,在投資者坐上談判桌之前完成。 將私募安排在某一豁免情形之內,並記錄其適用理由。 利用資本出資儲備,使日後向投資者的返還免徵預扣稅。
通過瑞士控股公司,您可以在幾乎不繳或完全不繳瑞士稅款的情況下收取子公司的股息,並將其再投資於收益最高之處。州一級的特殊控股地位雖已取消,但參股扣除仍然保留,而且發揮著主要作用。 大多數控股公司採用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瑞士債務法》第620條及以下(OR))的形式,最低股本為10萬瑞士法郎(CO第621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GmbH;OR第772條及以下)只需2萬瑞士法郎(CO第773條),但不太適合外部投資者,因為其成員的姓名會登載於商業登記簿。自2023年起,股本也可以美元等外幣計價(CO第621條第2款)。無論採用哪種形式,均須至少有一名有權代表公司且居住在瑞士的人員(CO第718條第4款;CO第814條第3款)。 來自合格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通過參股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免於利潤稅。如參股佔資本至少10%或其市值至少為100萬瑞士法郎,即屬合格參股(《聯邦直接稅法》第69條(DBG));處置收益如所持股份至少為10%且持有至少一年,亦屬合格(DBG第70條第4款)。各州適用相同原則(《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第28條(StHG))。原有的州控股優惠已根據《聯邦稅制改革與AHV融資法》(TRAF)自2020年1月1日起廢除。 瑞士股息須繳納35%的預扣稅(《聯邦預扣稅法》第4條第1款b項(VStG))。有三條途徑可以減輕這一負擔。從資本出資儲備中進行的分配免徵預扣稅(VStG第5條第1bis款)。雙重徵稅協定可為外國母公司降低稅率;參見雙重徵稅協定。根據瑞士與歐盟之間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第9條,設在歐盟的母公司可享受零稅率。 合併收入至少為7.5億歐元的集團須承擔15%的最低實際稅率。瑞士自2024年1月1日起徵收合格國內最低補足稅,並自2025年1月1日起適用收入納入規則(《最低稅條例》)。對於較小的集團,一切不變;對於大型集團,補足稅留在瑞士,而不是流向其他國家。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實質。在瑞士擁有真實管理的控股公司會得到協定夥伴國和銀行的認可;空殼公司則不然。 資本出資儲備。從一開始就規範記錄股東的出資;日後這些出資可以免預扣稅返還。 州的選擇。利潤稅、資本稅以及稅務機關的態度因州而異。
瑞士擁有密集的雙重徵稅協定網絡。對於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企業而言,這些協定決定了每一瑞士法郎的瑞士利潤中有多少能夠到達本國的股東手中。 2013年9月25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1990年的協定。如收款人為持有至少25%資本的公司,瑞士對股息徵收的預扣稅降至5%,其他情況下降至10%(《瑞士—中國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第2款(DTA CH-CN))。利息可在來源地按最高10%徵稅(DTA CH-CN第11條第2款),特許權使用費可按最高9%徵稅(DTA CH-CN第12條第2款)。該協定包含防止擇協避稅的利益限制條款。 2011年10月4日簽訂的協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瑞士適用。向持有至少10%資本的公司支付的股息免徵瑞士預扣稅;其他股息按最高10%徵稅(《瑞士—香港雙重徵稅協定》第10條(DTA CH-HK))。利息僅在居民國徵稅,特許權使用費可在來源地按最高3%徵稅(DTA CH-HK第12條)。 瑞士全額徵收35%的預扣稅,並根據申請退還超出部分(《聯邦預扣稅法》第21條及以下(VStG),結合協定適用)。對於外國公司的重大持股,聯邦稅務局可以事先授權瑞士公司按協定優惠稅率支付股息(申報程序)。退稅的前提是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導管架構將被拒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在首次分紅之前申請申報程序,以免資金被佔用數月。 賦予控股公司真正的實質;稅務機關會嚴格審查受益所有權。 比較不同路徑:對許多香港集團而言,直接從香港持股比通過第三國中間公司持股成本更低。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須依據《金融機構法》(FinIA)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牌照。本文介紹哪些主體受該制度管轄、牌照有哪些要求、過渡期如何進行,以及目前的數據顯示該制度對行業產生了何種影響。對於與瑞士資產管理人打交道的銀行、客戶和境外律師而言,牌照已成為首要的核查事項。 2019年以前,獨立資產管理人不受任何審慎監管,只需通過加入自律組織來遵守《反洗錢法》(AMLA)。這一狀況常受批評,也與銀行所受的待遇形成反差。據Allnews於2019年7月4日報道,《金融機構法》和《金融服務法》(FinSA)及其實施條例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據Allnews於2019年9月30日援引的一位律師的說法,《金融機構法》涵蓋個人和集合資產管理人、受託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現在須取得FINMA牌照。正如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中所解釋的,監督組織負責檢查其是否遵守《金融機構法》、《金融服務法》和《反洗錢法》,而FINMA則向這些組織頒發許可並對其進行監管,且在出現違規情況時仍負責執法。 《金融機構法》第17條將資產管理人定義為:基於委託,能夠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帳戶以職業方式處分客戶資產的任何人。典型的日內瓦資產管理人符合這一定義,因為資產存放於託管銀行,資產管理人依據僅限於管理事項的授權書向託管銀行發出指令。 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待遇有所不同。據Schellenberg Wittmer 2020年1月的通訊,根據《金融機構法》第2條第2款a項,僅管理與其存在經濟或家庭關係者之資產的人無需取得牌照。該豁免僅涉及牌照本身。家族辦公室作為金融中介機構行事時須承擔的《反洗錢法》義務,以及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方面的義務,依然適用。 相關條件涉及組織、人員和財務資源三個方面。據Belmont Consulting Services於2019年9月10日發佈的一份說明,機構及其負責行政和管理的人員必須確保無可指摘的業務操守,享有良好聲譽,並具備所需的專業資格。《金融機構法》第9條要求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第22條第1款將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的最低資本定為10萬瑞士法郎,須以現金繳足。第23條另外要求具備充足的自有資金,金額至少為固定成本的四分之一。根據第14條,只能將任務委託給具備必要技能、知識和經驗的第三方。 根據《金融機構法》第20條,管理層須由至少兩名合格人員組成,但如能證明業務的持續經營得到保障,一人即可。管理人具備適當的培訓和充分的職業經驗,即視為合格。據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2019年12月4日的評論,《金融機構條例》(FinIO)第25條對這些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包括40小時的培訓。對於依賴少數關鍵人物的小型公司而言,持續經營是一個現實問題;這類公司中有許多是由如今已臨近退休的管理人在20世紀80年代或90年代創立的。 既有公司須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FINMA報備,並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請,同時附上加入監督組織的證明。據PwC與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於2021年8月27日發佈的實施指南,在作出決定之前,這些公司只要加入了《反洗錢法》下的自律組織,即可繼續經營。據PwC Switzerland報道,FINMA在2022年5月4日的第01/2022號監管通訊中公佈了牌照審批程序的路線圖,並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放棄須持牌業務的公司告知FINMA。 這項工作的規模相當可觀。FINMA在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中表示,計劃於當年提交申請的資產管理人和受託人有273家,2021年629家,2022年1,304家,另有121家公司宣佈將放棄該業務或將其併入其他公司。2020年7月6日,FINMA向隸屬於一個已受監管金融集團的兩家資產管理人頒發了首批牌照。 Val…
自2010年以來,瑞士私人銀行的數量大約減少了一半,而其管理的資產卻創下歷史新高。本文梳理這一整合進程背後的數據,說明各項統計分別衡量的是什麼,並闡明為何中型銀行承受的壓力最大。 常被引用的兩組數據很容易混淆。第一組涉及在日內瓦設有機構的全部銀行。據Allnews2024年10月21日援引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的數據,其數量從2014年的121家降至2024年的80家。同期,日內瓦銀行業就業人數從19,415人減少至17,639人。由於機構數量的降幅遠大於就業人數的降幅,這些數據表明業務正向規模較大的銀行集中。 第二組數據涵蓋全瑞士的私人銀行,來自KPMG的年度研究。2025年6月26日發佈的Clarity on Swiss Private Banks 2025新聞稿統計,2024年共有83傢俬人銀行,預計到2025年底將少於80家,並估計自2010年以來已有約76家機構消失。KPMG的Christian Hintermann在接受Allnews採訪時表示,2010年共有156傢俬人銀行,2025年年中為83家。他將其分為八家大型機構(每家管理資產超過1,000億瑞士法郎)、25家中型銀行和50家小型銀行。 日內瓦的數據統計的是在該州設有機構的銀行,不論其業務模式如何;KPMG的數據統計的則是全瑞士的私人銀行。兩組數據的變化方向一致,但不能相加,也不能逐項比較。 KPMG於2026年6月發佈的新聞稿(Allnews亦有報道)涵蓋了68傢俬人銀行的2025財年數據。這些銀行管理的資產達3.5萬億瑞士法郎,創下歷史紀錄,淨新增資金為960億瑞士法郎,增幅超過三分之一,其中350億瑞士法郎來自收購與合併。營業收入達216億瑞士法郎,增加3.21億瑞士法郎,即1.5%,而成本收入比中位數則從75.6%惡化至78.2%。 上一版研究給出的起點略有不同。根據KPMG 2025年6月26日的新聞稿,2024年成本收入比中位數為75.5%,高於2023年的74.3%,且三分之二的機構該比率有所上升。股本回報率中位數從7.4%降至6.3%。該版研究中,22家銀行的股本回報率超過10%,9家出現虧損,累計淨利潤超過40億瑞士法郎。可見兩版研究對同一年度分別報告了75.5%和75.6%,因此進行任何比較時,最好從同一版研究中選取首尾兩端的數據。 按規模劃分的2025年利潤下滑情況與直覺相反。根據KPMG 2026年6月的新聞稿,中型機構的利潤下降約46%,而大型銀行下降6%,小型銀行下降5%。Hintermann的解釋圍繞一種尷尬的中間地位展開:中型銀行往往在多個國家設有機構,其控制職能是按複雜的跨境業務配置的,但其資產規模卻與八家最大的銀行相距甚遠。 本書第E6章闡述了其中的經濟邏輯。合規、技術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固定成本決定了一個最低規模,低於這一規模,銀行便無法獲得足夠的回報。按照該章的分析,低於這一規模的機構有三種選擇:擴大規模、與他人合併,或者放棄銀行牌照,轉型為將客戶資產存放於託管銀行的獨立資產管理人。專注於單一市場的小型銀行承擔的成本與其規模相稱,而大型集團則可將成本分攤到數千億的資產上。Hintermann還觀察到,在沉寂多年之後,併購活動重新活躍起來。他預計,到2030年底還將有15至20傢俬人銀行被吸收或轉型而消失。 2026年6月新聞稿中的最後一項數據涉及技術。2025年,只有18%的瑞士私人銀行在人工智能領域的投資超過50萬瑞士法郎,預計這一比例將在2026年達到30%。在受訪機構中,76%預計十二個月內節省的成本不超過2%。…
據瑞士聯邦外交部介紹,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瑞士已返還政治公眾人物的非法資產逾20億美元。本文追溯這一實踐如何從個案凍結發展到2015年的《外國非法資產法》,以及Abacha案就返還得以成功的條件揭示了什麼。 瑞士的資產追回歷史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始於1986年的Marcos案和Duvalier案,當時聯邦委員會在統治者倒台後的緊急情況下,以《聯邦憲法》為依據逐案凍結資產。據Public Eye稱,1996年的Salinas案和1997年的Mobutu案暴露了瑞士非法資金流動立法的缺陷。這些案件催生了1998年的《反洗錢法》(AMLA),該法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對政治公眾人物履行更高程度的審慎義務。 第二階段在21世紀頭十年,帶來了大規模的資產返還:Abacha案資產返還尼日利亞,以及安哥拉的Dos Santos案、哈薩克斯坦的Nazarbayev案和秘魯的Montesinos案。這些案件表明,返還取決於與來源國的合作、司法沒收決定以及對資金用途的保障措施。Mobutu案則標誌著這一制度的侷限:由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未予配合,被凍結的資金於2009年解凍併發還給這位前總統的親屬和隨從。 第三階段即法典化階段,緊隨“阿拉伯之春”而來。據瑞士聯邦外交部(FDFA)介紹,聯邦委員會於2011年1月19日凍結了Ben Ali的資產,於2011年2月11日凍結了Mubarak的資產,並於2011年2月21日作為預防措施凍結了利比亞政權的資產。據MercoPress於2011年2月2日報道,一部被稱為Lex Duvalier的特別法已於2011年2月1日生效,使得沒收自1986年以來被凍結的約570萬瑞士法郎成為可能。這些舉措最終促成了2015年12月18日《關於凍結和返還外國政治公眾人物所持非法資產的聯邦法》(《外國非法資產法》,FIAA),該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據Public Eye稱,1993年至1998年擔任尼日利亞國家元首的Sani Abacha侵吞了逾22億美元公共資金。他去世後,部分資金被追蹤至瑞士,在瑞士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約140個帳戶中有近7億美元被凍結。凍結始於1999年,系應尼日利亞的司法協助請求而實施。RTS於2010年6月28日報道稱,伯爾尼自該年起已凍結逾7億美元。 聯邦最高法院2005年2月的一項判決允許移交這些資產,此後尼日利亞在2005年至2009年間追回了8.08億美元。據RTS以及後來《Jeune Afrique》於2015年3月17日的報道,2010年3月最後一筆700萬美元支付完畢時,瑞士外交部長強調,瑞士是唯一一個返還了在其境內發現之全部資金的國家。 第二階段涉及存放於第三國(尤其是盧森堡)的資產,這些資產因日內瓦對這位獨裁者的一個兒子啟動的刑事程序而被凍結。根據尼日利亞與Abacha家族於2014年7月達成的和解,被沒收的資產歸屬尼日利亞,而對其子的指控則被撤銷。日內瓦檢察院於2014年將資金匯回並予以沒收。2015年,日內瓦司法機關決定返還3.8億美元。2017年12月1日,聯邦委員會批准了與尼日利亞和世界銀行達成的關於返還近3.21億美元的協議。《Le Temps》於2017年12月5日稱,這是瑞士在腐敗案件中返還的第二大金額。瑞士向尼日利亞返還的資金總額已逾10億美元。 尼日利亞在日內瓦的律師Enrico Monfrini對《Le Temps》表示,是他的律所找到了這些資金並促成凍結,聯邦僅作為最後手段介入。 Public Eye援引了世界銀行和非政府組織於2006年發表的研究。按照其說法,這些研究發現,2005年返還的部分資產被分配給了已經完工、並不存在、已被放棄或在規劃時未考慮民眾需求的項目。世界銀行2017年12月4日的一份情況說明則以不同的措辭介紹了同一工作。該說明描述了2005年和2006年間由來自六個聯邦部委及尼日利亞公民社會的20名實地監察員對約7.23億美元進行的監督,並表示:“at…
根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進行的假扣押,使債權人得以在任何實體判決作出之前凍結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由於來自世界各地的資產存放於日內瓦,這一程序是在其他地方取得的判決和仲裁裁決觸及日內瓦金融中心所持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瑞士法語區,這一措施被稱為séquestre。本書F3章將其描述為一種保全措施,使債權人能夠在取得判決之前,依據《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DEBA)規定並經聯邦最高法院闡明的條件,凍結其債務人的資產。該章將彙集世界各地資產的日內瓦介紹為提出此類申請的優選地點。同一章指出,持有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外國債權人經常訴諸這一措施。 該章將假扣押歸入用以衡量一個法治中心質素的緊急措施之列。一個持有大量外國存款的金融中心必須允許合法債權人觸及這些存款,否則它為本地客戶提供的法律確定性,對於與這些客戶打交道的人而言將毫無對應保障。F3章明確闡述了由此產生的結論:存放於日內瓦的資產對合法債權人仍然可及,正是這一點將法治中心與藏匿中心區分開來。 《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允許已到期且無質押擔保之債權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債務人位於瑞士的資產。該法隨後列舉了可採用這一措施的情形,其中兩種情形承載了F3章所述的大部分國際實踐。 第一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4項,適用於不居住在瑞士且不存在其他扣押理由的債務人。債權人可援引此項,但前提是其債權與瑞士有充分聯繫,或以債務承認為基礎。 第二種情形規定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1款第6項,適用於債權人已持有針對債務人的終局撤銷異議執行名義(titre de mainlevée définitive)的情形。《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71條第3款補充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還須就屬於2007年10月30日《盧加諾公約》範圍內的外國裁決的可執行性作出裁定。因此,假扣押法院可以一步同時裁定凍結資產以及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判決能否在瑞士執行。 該條款的現行文本源於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於1994年12月16日通過,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訂於2009年12月11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假扣押可以保全資產,但要將外國裁決轉化為實際付款,還需要承認與執行。F3章區分了這一環節的三種制度。外國仲裁裁決受1958年6月10日《紐約公約》管轄,根據UNCITRAL的公約狀況表,該公約共有172個締約國。瑞士於1965年6月1日批准該公約,公約於1965年8月30日對瑞士生效。 歐洲國家的判決適用《盧加諾公約》。其他國家的判決則依據《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25條及以下各條予以承認和執行。這些法律工具與假扣押相結合,使日內瓦成為一個可以針對本地存放資產執行在其他地方取得之裁決的地方。 2022年以來採取的制裁措施為這一實踐增添了新的層面。在2025年8月28日第5A_802/2024號判決中(Ludwiczak Glassey於2025年10月30日為銀行與金融法中心對其作了評析),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依據《烏克蘭條例》實施的凍結優先於《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項下的執行措施。法院援引了《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44條以及ATF 131 III 652。至於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依據該條例第15條第5款作出的例外決定是否須接受單獨的司法審查,法院未作定論。 第二項判決在仲裁裁決方面指向同一方向。在2026年3月13日第4A_305/2025號判決中(Lenz & Staehelin於2026年4月23日對其作了評註),法院將瑞士對俄羅斯的制裁視為強制性規範,認為其可以阻止一項LCIA仲裁裁決在瑞士的執行。該裁決由一家安哥拉公司取得,該公司41%的股權由一家受制裁的俄羅斯實體持有並受其控制。由於《烏克蘭條例》第15條第2款禁止向被列名實體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該債權在制裁持續期間視為延期。債權人可向聯邦經濟事務秘書處申請例外。…
自2003年起,瑞士法律允許對企業就其內部發生的犯罪定罪,前提是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加以防範。該條款長期以來鮮少適用,但近年來已波及在日內瓦和楚格設立的三家最大的貿易公司。本文闡述《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的運作機制,以及Gunvor、Glencore和Trafigura案對其適用所揭示的要點。 企業刑事責任於2003年10月1日以《瑞士刑法典》(SCC)第100quater條的形式引入,隨著刑法典總則的修訂改為《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該責任有兩種形式。第1款規定的補充責任涵蓋企業在從事商業活動過程中、於企業內部實施的任何重罪或輕罪,適用於因組織缺陷而無法將犯罪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的情形。第2款規定的首要責任則針對有限的罪名目錄適用,且不取決於個人是否承擔責任。這些罪名包括參加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以及賄賂瑞士和外國公職人員。若企業可被指責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犯罪,則須承擔責任。 刑罰為最高五百萬瑞士法郎的罰金。根據第3款,法院依據犯罪的嚴重程度、組織失職的程度、所造成的損害以及企業的經濟能力確定罰金數額。與大型貿易公司的營業額相比,這一上限並不高。但它由《瑞士刑法典》第71條規定的補償請求加以補充。補償請求是沒收的一種形式,在犯罪所得資產本身已不復存在時,允許國家主張與犯罪所得等值的金額。正是補償請求賦予了上述三起貿易公司案件以財務分量。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案件由瑞士聯邦檢察院(OAG)提起公訴。 第2款下的責任以組織上的可指責性為基礎。企業之所以受罰,是因為它未落實本可防止犯罪的措施,例如行為準則、合規計劃、中間人審查程序、付款控制、培訓和內部審計。合規由此成為以刑事制裁為後盾的法律義務。Katia Villard於2020年2月3日在plaidoyer上撰文指出,Gunvor案的定罪是第102條的典型案例:合規缺陷使得賄款得以經由瑞士金融中心支付給外國公職人員。 總部位於日內瓦的Gunvor是瑞士首家依據第102條被定罪的大型貿易公司。瑞士聯邦檢察院以2019年10月14日作出、於10月17日公佈的處罰令,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22septies條和第102條,以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對集團旗下兩家實體定罪。所涉犯罪發生於2008年至2011年間,涉及剛果共和國和科特迪瓦。據RTS於2019年10月17日報道,處罰總額為9400萬瑞士法郎,包括400萬瑞士法郎罰金和9000萬瑞士法郎補償請求,後者相當於Gunvor在相關業務中獲得的全部利潤。據RTS報道,瑞士聯邦檢察院認定,Gunvor既沒有向員工發出明確信號的行為準則,也沒有合規計劃、內部審計,亦無人負責識別或降低腐敗風險。Gunvor承認,其合規計劃在受調查期間存在不足。 隨後又出現第二起案件。2024年,瑞士聯邦檢察院再次對該公司定罪,這一次涉及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間在厄瓜多爾石油市場主動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據Public Eye報道,處罰金額接近8670萬瑞士法郎,其中罰金為430萬瑞士法郎。根據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Gunvor還在美國認罪,須支付逾6.61億美元。美國司法部於2024年3月1日宣佈了374,560,071美元的刑事罰款和287,138,444美元的沒收。 集團由楚格州巴爾(Baar)管理的Glencore,在歷時四年的調查之後,於2024年8月5日被瑞士聯邦檢察院以處罰令定罪。根據瑞士聯邦檢察院當日發佈的新聞稿,該公司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防止一名業務夥伴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案件涉及該夥伴於2011年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國有礦業公司收購兩家礦業公司的少數股權。Glencore被判處200萬瑞士法郎罰金和1.5億美元補償請求。據Le Matin於2024年8月5日報道,該公司未提起上訴。RTS同日報道稱,瑞士聯邦檢察院已就Glencore於2007年至2017年間在該國活動的其他方面終止程序。該公司自調查啟動以來的配合使其獲得了減輕處罰。 Trafigura是瑞士首家因賄賂外國公職人員而在公開審判中受審的公司。審判於2024年12月在貝林佐納聯邦刑事法院刑事庭進行,歷時十天。據RTS報道,2025年1月31日的判決認定所有被告有罪。Trafigura Beheer BV被指控未採取必要的內部措施,以防止2009年至2011年間向安哥拉國家石油公司一家子公司負責人支付非法款項。該公司被判處300萬瑞士法郎罰金,而瑞士聯邦檢察院求處的是500萬瑞士法郎;此外還被判支付1.45億美元補償請求。法院判處Trafigura前首席運營官三十二個月監禁,其中十二個月須實際服刑。據Bilan和Le Temps報道,四名被定罪的被告中有三人提起上訴,截至2025年底,二審正在籌備之中。 在全部三起案件中,賄款均經由代理人、空殼公司或業務夥伴流轉,其佣金或收益掩蓋了資金的最終去向。付款通過瑞士銀行帳戶進行,這既構成了瑞士的管轄權基礎,也將腐敗案件與反洗錢義務聯繫起來。Glencore案處罰令將組織上的可指責性延伸至企業從中獲益的交易中業務夥伴的行為。配合程度同樣影響了結果:Glencore獲得了減輕處罰,而Gunvor則因部分發生於首次調查之後的行為被第二次定罪。 該條款的適用範圍仍在討論之中。2022年11月11日,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以16票對9票建議不推進第21.509號議會動議,該動議提議將《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擴展至所有重罪和輕罪。 組織缺陷本身即是罪責所在。根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企業因缺乏合理且必要的預防措施而受罰,無論是否有個人被定罪。 補償請求才是分量所在。在上述案件中,200萬至430萬瑞士法郎的罰金之外,還有9000萬瑞士法郎、1.5億美元和1.45億美元的補償請求。 個人同樣面臨風險。2025年1月31日的Trafigura案判決對一名前高級管理人員判處了部分不得緩刑的監禁,截至2025年底該判決正處於上訴階段。 資料來源…
任何瑞士金融中介機構一旦產生有充分根據的洗錢懷疑,都必須向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報告。自2020年以來,報告數量幾乎增長了三倍,同時報告義務已擴展至更多職業,違反該義務也越來越多地導致個人被定罪。本文闡述這一義務的法律依據、MROS公佈的數據以及這些數據所引發的問題。 瑞士反洗錢法建立在兩大支柱之上。刑事支柱由1990年引入的《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和第305ter條構成,分別懲處洗錢行為和金融交易中未盡注意義務的行為。洗錢以存在上游犯罪為前提,其範圍在歷次修訂中不斷擴大。根據2014年12月12日實施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修訂後建議的聯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個納稅期逃稅額至少達30萬瑞士法郎的嚴重稅務犯罪構成上游犯罪。 預防支柱是1997年10月10日《關於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聯邦法》(《反洗錢法》,AMLA),該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其第3條至第8條規定了金融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核實合同相對方的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釐清業務關係的目的、對較高風險適用強化盡職調查、保存文件記錄以及維持適當的組織架構。《反洗錢法》還規定了向隸屬於聯邦警察局的MROS報告的義務。如有充分理由懷疑資產與洗錢犯罪有關、來源於重罪或嚴重稅務犯罪,或與恐怖主義融資有關,即須報告。該法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凍結資產。 這些義務通過《FINMA反洗錢條例》(AMLO-FINMA)、銀行的《瑞士銀行盡職調查行為守則協議》以及自律組織的規章得以具體化。銀行、投資組合管理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及受託人、支付服務提供商和貴金屬交易商等非銀行中介機構均須遵守這些規定。2025年9月26日,議會通過一項修訂,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律師、公證人和其他顧問的某些諮詢活動,同時作出了保護律師職業保密特權的安排。 根據MROS的2025年年度報告,該機構當年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平均每個工作日82份,比2024年的15,141份增長39.3%。自2020年1月引入goAML資訊系統以來,報告量幾乎增長了三倍。2025年的報告中有91.3%由銀行業中介機構提交,每份報告平均涉及1.8個業務關係。同一報告指出,MROS在2025年向檢察機關移送了1,375宗案件,增長31.5%。 增長態勢一直持續。MROS年度報告記錄的數量分別為:2022年7,639份,2023年11,876份,2024年15,141份,2025年21,087份。其2024年報告補充指出,當年提交的報告中有21.7%是依據《瑞士刑法典》第305ter條第2款規定的報告權提交的。在5.6%的案例中,中介機構表示因存在有充分根據的懷疑而中止了建立新業務關係的談判。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所佔比例日益增加。MROS統計,2024年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報告為1,799份,高於2023年的1,192份,2025年為2,873份,增長59.7%。聯邦司法和警察部於2024年1月發佈的加密資產國家風險評估顯示,2020年至2022年間其佔報告總數的比例約為10%,僅2022年一年就不低於13.8%。 報告也是一條國際渠道。MROS與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中的對口機構交換資訊。根據其2024年年度報告,該年MROS收到來自96個外國金融情報機構的780項請求。其2025年報告記錄了從境外收到的932份主動通報,增長24.1%。 增長可由多種因素解釋:更嚴格的監管實踐、擴大的報告義務、中介機構認識的提高、更好的檢測工具,以及為避免受到指責而出於謹慎進行報告的傾向。如此龐大的數量引出一個問題:MROS和檢察機關能否處理得過來,該制度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Haute École Arc於2025年5月14日發表的一項分析指出,移送刑事機關的案件數量在2023年降至866宗,而2022年為1,232宗。同一分析還指出,法院判決的統計數據此前一直公佈至2018年,現已無法獲取。 不同來源的數據並不總是一致。Allnews在2025年5月2日的一篇文章中給出的2024年總數與MROS年度報告中的數字略有不同,本文采用的是後者。因此,進行逐年比較的讀者應以MROS報告本身為準。 違反報告義務對相關個人而言是一個刑事問題。Haute École Arc援引Doris Hutzler於2023年6月8日所作的一次演講報道稱,2014年至2022年間,聯邦財政部和聯邦刑事法院至少作出了二十一項因違反報告義務而定罪的終局判決。截至2022年底,尚有四十七宗程序未結。合規官,包括層級較低的合規人員,如今都須承擔個人責任。 這項義務處於一個結構化流程的末端。在客戶准入階段,中介機構核實身份、識別受益所有人、劃分風險等級,並記錄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隨後,自動化監控系統標記異常交易,由分析人員審查並加以澄清。業務關係須定期複核,風險較高者複核頻率更高。一旦產生有充分根據的懷疑,中介機構即向MROS報告,根據適用規則繼續或終止業務關係,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凍結資產。根據《FINMA反洗錢條例》第13條第3款,與外國政治公眾人物的業務關係一律視為較高風險,並須根據第19條由最高管理層決定是否接納。 報告量持續上升。MROS在2025年收到21,087份報告,幾乎是2020年引入goAML之前水平的四倍,其中九成以上由銀行提交。 產出落後於投入。2025年移送案件增至1,375宗,但報告數量與追訴數量之間的差距已引發對該制度有效性的質疑。 責任落實到個人。2014年至2022年間至少有二十一項因未履行報告義務而定罪的終局判決,表明這一義務不僅約束機構,也約束處理可疑情況的個人。…
2022年2月2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全面採納歐盟對俄羅斯的制裁。這一決定使制裁法成為日內瓦合規工作的核心:當地銀行持有大量俄羅斯資產,而據媒體估計,當地貿易公司經手了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貿易的很大一部分。本文闡述瑞士的法律框架、歷次制裁措施包、資產凍結、對大宗商品貿易的影響,以及截至2026年仍懸而未決的問題。 瑞士依據2002年3月22日《關於實施國際制裁的聯邦法》(《禁運法》,EmbA)實施制裁,該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框架性法律授權聯邦委員會採取資產凍結、貿易限制和入境禁令等強制措施,以執行聯合國、歐安組織(OSCE)或瑞士主要貿易伙伴決定的制裁。聯合國制裁屬於必須採納的義務。歐盟的措施則須經聯邦委員會決定方予採納,由其評估相關措施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和瑞士利益。 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負責執行各項措施。它維護受制裁個人和實體的名單,接收凍結資產的報告,發放例外許可,並與刑事機關共同追究違規行為。瑞士法在某些方面與歐洲法有所不同,聯邦委員會在2024年11月27日的一份報告中分析了歐盟關於違反限制性措施的指令與瑞士法之間的差異。美國製裁具有域外效力,又增加了一層約束,日內瓦的機構凡以美元開展業務或與美國交易對手往來時,都必須將其考慮在內。 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瑞士最初的措施顯得猶豫不決,承受著來自華盛頓和布魯塞爾要求全面跟進的巨大壓力。據Euronews當日報道,2月28日聯邦委員會決定採納歐盟的全部經濟制裁,包括凍結資產以及針對俄羅斯總統的措施。正如economiesuisse於2022年3月4日所指出,《烏克蘭條例》當日經全面修訂,自18時起適用歐盟2月23日和25日的制裁。這些措施禁止向俄羅斯出口兩用物項,禁止為對俄貿易或投資提供公共融資,禁止與俄羅斯中央銀行進行交易,同時將若干俄羅斯銀行排除在國際銀行間報文網絡之外。 歐盟此後陸續推出新的制裁措施包。據swissinfo當日報道,2022年6月10日聯邦委員會採納了第六個措施包,自2022年12月起分階段對俄羅斯原油實施禁運,隨後對成品油實施禁運。SECO的記錄顯示,第十六個措施包於2025年5月14日實施,第十八個於2025年10月29日實施,第十九個於2026年2月25日實施。第二十個措施包於2026年8月19日實施,新增了對液化天然氣運輸船、破冰船和俄羅斯境內液化天然氣碼頭的服務禁令,以及向俄羅斯出售油輪的禁令。它還首次動用了反規避工具,禁止向吉爾吉斯斯坦出口敏感貨物,並禁止使用俄羅斯的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平台。據SECO同日公佈,瑞士名單當時涵蓋約2,790名個人、公司和實體。 日內瓦面臨的利害關係相當重大。Euronews於2022年2月28日援引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統計數據報道稱,2021年第三季度瑞士銀行對俄羅斯客戶的負債為230億美元,其中存款214億美元。同一報道援引媒體估計稱,俄羅斯石油和天然氣貿易的80%在瑞士進行。然而,據economiesuisse於2022年3月4日公佈,俄羅斯僅是瑞士的第二十三大貿易伙伴,2021年雙邊貨物貿易額為47億瑞士法郎。 凍結資產是最引人注目的措施。據SECO公佈,截至2025年4月1日,瑞士根據對俄製裁凍結的資產達74億瑞士法郎,此外還有十四處不動產,以及車輛、飛機、藝術品和其他物品。這一數字時有波動,因為一些出於謹慎而凍結的資產在進一步審查後被證實不屬於凍結範圍,隨即解凍。《烏克蘭條例》第15條要求凍結資產和經濟資源。SECO可例外地批准付款,例如為避免困境、履行既有合同或遵守司法或仲裁裁決。第20條禁止接受俄羅斯國民、居民和實體超過10萬瑞士法郎的存款,但瑞士國民和持有特定居留權者除外。因此,銀行必須審查其全部俄羅斯客戶群,無論其是否受到制裁。 凍結不同於沒收。2023年2月15日,聯邦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沒收被凍結的俄羅斯私人資產,將違反財產權保障和瑞士的國際承諾。至於俄羅斯中央銀行的資產,聯邦委員會僅表示將關注國際層面的討論。 對貿易公司而言,具有決定意義的措施是石油禁運和七國集團(G7)的價格上限。歐盟理事會於2022年12月3日將海運俄羅斯原油的價格上限定為每桶60美元,自2022年12月5日起適用,成品油價格上限則自2023年2月5日起適用。只有在價格低於上限的情況下,西方的運輸、保險和融資服務才可用於銷往第三國的俄羅斯石油。瑞士在《烏克蘭條例》中採納了這一機制,要求貿易商、租船人、保險人和銀行核實價格並記錄貨物來源。聯邦委員會在2025年6月20日的一份報告中專門論述了對俄製裁在大宗商品領域的適用和監控。 日內瓦的大型貿易公司縮減或終止了俄羅斯石油業務。Public Eye於2023年11月16日發現,它們幾乎已不再出現在俄羅斯石油買家之列,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規模小、鮮為人知的實體,其中一些與克里姆林宮關係密切,許多設在迪拜。據Tribune de Genève2024年12月19日報道,歐盟對一名常駐日內瓦的貿易商實施了制裁,指控其公司Paramount Energy & Commodities SA通過一家迪拜子公司規避價格上限。該公司的俄羅斯業務已於2022年6月轉移至迪拜,恰在瑞士相應措施生效前不久。這名同時受到英國制裁的貿易商對上述指控提出異議。SECO於2026年2月26日發佈了一份制裁解釋指引。 瑞士的制裁政策本身也被付諸全民公投,投票日定於2026年9月27日。據swissinfo於2026年8月19日報道,中立倡議的實質是將瑞士的制裁限於聯合國安理會決定的制裁,這將使採納歐盟對俄措施的做法受到質疑。聯邦委員會反對該倡議,economiesuisse在2026年6月26日的一份文件中也持反對立場。 進入瑞士法的兩條途徑。根據《禁運法》,聯合國制裁屬於必須採納的義務,而歐盟措施則需要聯邦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22年2月以來,聯邦委員會採納了每一個對俄製裁措施包。 服務如今也被納入範圍。制裁措施包已從資產凍結和出口禁令擴展到航運、保險、融資、基礎設施以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平台。…
瑞士各銀行持有一些資產,其所有人已不再回應且無從查找。本文追蹤此類資產目前所適用的程序,從失去聯繫開始,經過查找、報告和公告,直至清算並將所得款項移交聯邦。本文還說明這一程序為何存在:相關規則源於20世紀90年代震動瑞士金融中心的納粹受害者資產爭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數十年間,尋找失蹤親屬帳戶的繼承人面臨難以滿足的舉證要求,例如須出具在集中營中遇害者的死亡證明,而銀行自身的查找工作則十分有限。早期的聯邦措施並未解決這一問題。根據英文維基百科關於Bergier委員會的詞條,1945年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一項法令僅有效兩年,且未在國際上公佈。正如獨立專家委員會研究報告第15卷所記載,在依據1962年聯邦法令進行的程序中,46家銀行申報了739項無人認領資產,共計620萬瑞士法郎。 據swissinfo記述,這一問題於1995年再度浮現,當時猶太組織開始就大屠殺受害者的資產向瑞士銀行提出詢問。據同一來源,1997年,聯邦委員會、瑞士國家銀行和私營機構共同設立了一項3億瑞士法郎的人道主義基金,用於救助大屠殺受害者。正如《Le Courrier》於2022年11月24日所回顧,由Jean-François Bergier擔任主席、依據1996年12月13日聯邦法令設立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其任務是查明1933年至1945年間存入瑞士金融中心、戰後未被權利人收回的資產。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主席Paul Volcker擔任主席的一個委員會與瑞士銀行家協會共同查找此類帳戶。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無人認領帳戶事件的詞條,該委員會1999年的報告估計無人認領資產在2億至4億瑞士法郎之間,分佈於59家銀行的53,886個帳戶中。據swissinfo報道,1998年8月12日,瑞士各大銀行達成一項全面和解,據此支付12.5億美元,按當時匯率相當於18.7億瑞士法郎。 目前的程序以《銀行法》(BankA)、《銀行條例》(BankO)以及瑞士銀行家協會關於瑞士銀行處理失聯資產和無人認領資產的指引為依據;該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並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網站上公佈。根據《Monde économique》,該協會於2004年就此通過了首部指引。協會還制定其他行業規則,其中部分規則可由FINMA認可為最低標準。 根據2022年指引,一旦客戶中斷一切聯繫且銀行始終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相關資產即成為失聯資產。依據BankO第45條,自最後一次有記錄的聯繫起滿十年,相關資產即成為無人認領資產。在此期間,儘管失去聯繫,客戶及其繼承人的權利依然受到保護。因此,失去聯繫會觸發銀行的義務,而客戶的權利則保持不變。 一旦失去聯繫,銀行必須首先進行內部查找,並在必要時進行外部查找。根據2022年指引,銀行還必須將超過500瑞士法郎的失聯資產報告給由瑞士銀行業申訴專員管理的中央數據庫。銀行在無人認領帳戶事件之後通過的此類規則,旨在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並便利其查找。 歷史經驗解釋了為何如此強調舉證問題。納粹受害者的繼承人往往沒有任何文件能夠證明帳戶的存在、帳戶持有人的死亡或其本人的繼承人身份。賠償程序不得不根據這些特殊情況調整其證據要求,接受推定和間接證據。根據法文維基百科關於該事件的詞條,負責分配1998年和解款項的仲裁庭在運作的六年間,向1,934名就存放於瑞士銀行的資產提出請求的人士支付了1.5億美元。瑞士各大銀行還被要求在網上公佈無人認領帳戶持有人的姓名,以便可能的繼承人能夠加以識別。 根據聯邦司法局的介紹,《銀行法》關於無人認領資產的修訂條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這些條款允許銀行在公開徵詢後仍無權利人出面的情況下清算此類資產。根據《Monde économique》的概述,BankA第37m條要求在資產無人認領滿五十年後對其公告一年。根據2022年指引,超過500瑞士法郎的資產在無人認領滿五十年或失聯滿六十年後,在一個電子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每年進行一次。 如無權利人出面,銀行即清算相關資產,並將淨所得支付給聯邦財政管理局。此時,依據BankA第37m條,相關債權即告消滅。該程序由此終結私人債權,並將其經濟價值轉移給聯邦,這是始於失去聯繫的一系列步驟的最後階段。 訴訟時效規則有助於解釋為何陳年的索賠仍有可能提出。根據瑞士法律,返還銀行存款的請求權原則上僅在業務關係終止後才開始計算時效,因此繼承人只要能證明其權利,便可主張陳年的資產。銀行有時也提出其他抗辯理由,包括帳戶因帳戶管理費而耗盡或因行政原因被關閉。 這一歷史爭議也尚未完全了結。據《20 minutes》2012年5月3日報道,2012年,索賠人的律師向華盛頓的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瑞士銀行阻撓1998年協議的妥善執行。據TRT Français 2026年2月4日報道,2026年,美國參議員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展的一項調查中表示,Credit Suisse曾持有約900個與納粹政權有關的帳戶。…
返佣(retrocessions)是從第三方獲得的報酬,長期以來主要由託管銀行支付給其客戶在該行持有資產的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瑞士判例法和《金融服務法》(FinSA)現要求披露此類款項,並原則上將其轉交客戶。本文說明返佣在財富管理商業模式中的位置、規範返佣的規則,以及相關爭議如何解決。 財富管理銀行的收入來自多個渠道。首先是管理費和顧問費,通常按所管理資產的百分比計算;其次是經紀佣金、託管費和利差;與產品相關的報酬則構成全貌的最後一部分,包括從自有投資基金獲得的佣金以及從第三方收取的返佣。由於這最後一類報酬的處理受返佣判例法和FinSA的規範,它比其他類別更直接地面臨監管和透明度要求。 日內瓦大部分財富管理業務所具有的三方關係,解釋了返佣何以如此普遍。客戶將投資組合的管理委託給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而託管銀行持有資產並執行指令。對託管銀行而言,獨立管理人是一個彙集資產的渠道,銀行無需承擔維護客戶關係的直接成本,卻可從中賺取託管費、經紀佣金和利差。這部分收入在銀行與管理人之間如何分配屬於協商事項,而銀行向管理人支付返佣的做法長期以來十分普遍。 FinSA與《金融機構法》(FinIA)同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正如受託服務公司Bonnefous & Cie於2022年5月2日所指出的,FinSA借鑑了歐洲的監管規則,同時使其適應瑞士的具體情況。根據PwC瑞士對新制度的概述,執行其各項要求的期限已於2021年12月31日屆滿。FinSA第26條規定,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且客戶已放棄該報酬的情況下,或者在該報酬全額轉交客戶的情況下,方可收取第三方報酬。因此,第三方報酬必須予以披露,並且除非客戶已有效放棄,否則必須支付給客戶。 第26條是一套更廣泛的行為規則的組成部分。FinSA第25條要求服務提供者採取適當的組織措施以避免利益衝突,並在無法排除不利影響時告知客戶。根據第8條的規定,服務提供者還必須向客戶告知其自身情況、所提供的服務、風險和費用。根據第10條至第12條,服務提供者必須結合客戶的知識、經驗、財務狀況和目標,審查顧問或管理服務是否適當或合適。服務提供者還必須以最佳條件執行指令並管理利益衝突。第15條和第16條要求其記錄所提供的服務並就此向客戶報告。 返佣引發的是激勵問題。按所創收入計酬的客戶經理可能傾向於推薦利潤豐厚的產品,正因如此,監管機構對薪酬制度作出了規範。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09年10月21日發佈、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的第2010/1號薪酬制度通函,要求此類制度不得產生承擔不當風險的激勵。根據FINMA 2011年1月19日的新聞稿,該通函還提高了浮動薪酬中遞延發放的比例,並將責任賦予董事會。FinSA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同樣適用於與產品相關的報酬。較為審慎的機構會將部分浮動薪酬與質素和合規標準掛鉤,並遞延發放。 判例法與成文法的結合改變了三方關係中的商業實踐。在透明度和返還義務之外,出現了由客戶直接向管理人付費、不涉及任何返佣的模式。監管要求和客戶需求所推動的費用透明,也使比較更為便捷,並壓低了價格;這種壓力對規模較小的公司衝擊最大,因為它們的固定合規成本無法分攤到足夠的資產上。 機構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常常涉及投資損失、未經授權的交易、執行錯誤以及業務關係的終止,返佣也在其中。FinSA要求服務提供者加入一家申訴調解機構,後者在任何訴訟程序之前提供友好解決途徑。根據PwC與瑞士資產管理人協會於2021年8月27日發佈的實施指南,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的一項修訂規定,只有並非專門服務機構客戶或專業客戶的服務提供者,才須強制加入調解機構。 因此,客戶分類對可用的途徑具有重要意義。FinSA將客戶分為私人客戶、專業客戶和機構客戶。根據第5條,富裕的私人客戶可以聲明希望被視為專業客戶;聲明具備必要知識且擁有至少50萬瑞士法郎資產的人士,或擁有至少200萬瑞士法郎資產的人士,被視為富裕人士。 訴訟由銀行判例豐富的日內瓦民事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管轄。該判例法中反覆出現的問題包括:管理人對損失的責任、客戶指令的範圍、違反行為規則的後果,以及郵件留存條款和異議條款的效力。在2018年9月3日的第4A_471/2017號判決中(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financier於2018年10月18日對其作了評述),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郵件留存條款有效,但濫用權利的情形除外,並將其與異議條款加以區分——後者規定客戶未及時提出異議即視為已追認交易。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後,各州還可賦予商事法院對某些國際商事爭議的管轄權,並允許以英語進行訴訟。 披露與返還是原則。根據FinSA第26條,第三方報酬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並經客戶放棄後方可保留,否則必須全額轉交客戶。 激勵機制同樣受到監管。FINMA第2010/1號通函要求薪酬制度不得鼓勵承擔不當風險。FinSA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也涵蓋與產品相關的報酬。…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負責向銀行、保險公司、投資組合管理人、受託人及其他金融中介機構發放牌照並實施監管。本文介紹FINMA在違法情形下可動用的工具、其藉以實施監管的各類主體,以及其權力的邊界——自Credit Suisse倒閉以來,這一邊界一直備受爭議。了解各項措施的範圍,有助於合規負責人和法律顧問評估一項監管認定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個人意味著何種風險。 FINMA依據2007年6月22日的《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設立,於2009年1月1日開始運作。根據2008年12月9日的聯邦新聞稿,FINMA合併了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聯邦私人保險局和反洗錢監管局。FINMA發放牌照、監管機構,併發布條例和通函。在發生違法行為時,FINMA還負責執法。 其規則制定體現了監管如何根據規模和風險加以調整。FINMA於2019年11月27日宣佈,其小型銀行制度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此前的試點階段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共有68家機構參與。該制度僅適用於監管類別第4類和第5類中流動性特別充足、資本特別雄厚的銀行,這些銀行免於計算風險加權資本,同時FINMA對八份通函作了相應調整。在規模的另一端,根據FINMA 2017年12月5日的新聞稿,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2018/3號外包通函所依據的原則是:機構對其外包的活動仍承擔責任。 FINMA並非單獨行事。審計公司依據源自1934年《銀行法》的所謂雙重體系,代表FINMA開展審慎審計。由FINMA自身發牌並監管的監督組織負責監督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自律組織在反洗錢領域監督部分金融中介機構。瑞士銀行家協會制定行業規則,其中包括《關於瑞士銀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行為守則協議》,FINMA可將其認可為最低標準。 這一架構使監管機構能夠將自身資源集中於最大型的機構和風險最高的情形。但它也有其侷限。審計公司由其所審計的機構支付報酬,這可能引發利益衝突,而審計質素則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正如Allnews於2019年9月30日所預見的,部分監督組織由原自律組織演變而來,它們需要有足夠的資源來檢查大量企業。根據FINMA 2020年7月7日的新聞稿,在投資組合管理人的監管模式中,監督組織負責日常檢查,而在出現違規情形時,執法責任仍由FINMA承擔。 FINMA有關其執法工具的網頁列出了可採取的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恢復合法狀態的命令、確認性裁定、從業禁令、禁止無牌經營、公佈終局裁定、沒收利潤、吊銷牌照、清算和破產。因此,監管機構可以在各個階段介入,從在查明事實期間穩定局面,直至終結一家機構的存續。 從業禁令針對的是個人。根據FINMA對該措施的說明網頁,從業禁令以FINMASA第33條為依據,期限最長可達五年,針對的是在擔任管理職務期間對嚴重違反監管法律負有責任的人員。《銀行法》(BankA)第3條第2款c項規定,銀行管理人員必須充分保證其業務行為無可指摘,這一要求強化了監管的個人維度。由於該要求同時涉及專業能力和品行操守,它為監管機構決定誰可以任職提供了重要抓手。 沒收利潤針對的是違法所得。公佈終局裁定在法律後果之外又附加了聲譽後果,對於服務國際私人客戶的機構而言,其分量可能與措施本身不相上下。吊銷牌照僅適用於嚴重情形。 FINMA無權對機構處以罰款。自Credit Suisse危機以來,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在2024年4月10日通過的銀行穩定報告中,聯邦委員會確定了22項可直接實施的措施和7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措施。相關建議包括建立高管問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制度,以及關於浮動薪酬的規則,涉及遞延期和追回條款。該報告還建議研究是否應賦予FINMA罰款權。 這些改革首先涉及合併後形成的大型銀行,但其影響波及整個行業,至今仍是激烈政治辯論的議題。討論還涉及FINMA直接介入的能力及其可支配的資源。 資本、流動性和風險分散要求將巴塞爾委員會的標準轉化為本國規則,構成銀行監管的審慎核心。正如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Fondation 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在Allnews於2025年10月16日介紹的調查中所指出的,巴塞爾協議III最終版本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穩健的小型銀行適用上述較寬鬆的制度,而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則須遵守更嚴格的要求。 FINMA一直敦促各機構加強專業能力。根據Allnews於2025年10月16日介紹的日內瓦金融中心基金會調查中的記述,FINMA在2025年4月8日舉行的一次會議上呼籲提升專業能力。這一呼籲尤其針對風險管理、合規和反洗錢領域,在這些領域,規則和風險日益複雜,需要合格的專業人員。在獨立投資組合管理人的新制度下,專業刊物LExpert Invest報道稱,FINMA在2022年批准了365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11名受託人,而兩年前宣佈的申請數為2,589份。同一刊物指出,FINMA不得不對涉嫌未遵守新規的企業採取行動。這一報道表明,一旦需要執法,委託監管最終仍要回到監管機構本身。…
自2018年起,瑞士每年向外國居民所在國的稅務機關發送其在瑞士所持金融帳戶的資訊。本文梳理自動資訊交換的由來、在瑞士規範這一制度的法律文件,以及美國依據FATCA另行實施的制度如何運作。本文還探討這一變化對銀行及其客戶意味著什麼——其中許多客戶不得不在首批數據離境之前對其資產進行合規化處理。 瑞士最初以預扣模式回應來自歐洲的壓力。根據瑞士與歐洲共同體於2004年10月26日簽訂、2005年7月1日生效的儲蓄稅收協定,對支付給歐盟居民的利息預扣稅款,並將其中大部分轉交有關國家,而不進行任何自動交換,聯邦外交部在其歐洲事務網頁上對此有所介紹。這一制度在為客戶母國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保留了客戶的匿名性。 與此同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1998年5月18日經OECD理事會批准的報告發布以來,一直致力於打擊有害稅收競爭。瑞士曾為保護銀行保密而對《OECD稅收協定範本》中的資訊交換條款提出保留。根據Pascal Saint-Amans於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發表的文章,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這一保留已難以為繼,聯邦委員會因此於2009年3月13日採納OECD標準,並於2009年3月20日撤回該保留。 FATCA成為一項多邊標準的範本。在二十國集團(G20)的支持下,OECD制定了共同申報標準,規定參與國稅務機關之間就金融帳戶資訊進行自動交換。據《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報道,2013年10月15日,瑞士成為《OECD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的第五十八個簽署國,該公約允許在各方另行達成協議的前提下進行自動交換。據《Le Temps》2013年12月15日報道,同樣保護銀行保密的奧地利和盧森堡自2015年1月1日起接受自動交換。 國內法律框架以《聯邦稅務事項國際自動資訊交換法》(AEOI法,SR 653.1)以及2014年10月29日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SR 0.653.1)為基礎。根據聯邦稅務局有關自動交換的網頁(2026年9月訪問),兩者均於2017年1月1日生效,自2017年起收集數據,並於2018年進行首次交換。與歐盟之間,2015年5月27日簽訂的協定取代了儲蓄稅收協定,同樣於2017年1月1日生效,因此自2017年起收集的數據自2018年起進行交換。 與其他國家的協定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優先考慮瑞士的主要經濟夥伴,再逐步擴展至更多法域。瑞士還參與對上述標準執行情況的國際同行審議,因為審議結果關係到瑞士的聲譽,並決定是否會對其採取防禦性措施。 夥伴國的稅務機關每年收到其居民在瑞士所持金融帳戶的資訊。交換僅在與瑞士簽訂協定的國家之間進行,正因如此,welcome-suisse.ch於2014年援引的一份新聞稿稱,聯邦已準備好自2018年起與有關國家交換資訊。在這一資訊流之外,依請求提供的行政協助依然可用,使外國機關能夠就具體個案獲取更多資訊。操作層面的負擔由銀行承擔:銀行必須確保交換所需的資訊得到正確收集和傳輸。 美國於2010年通過《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據《Le Petit Juriste》2014年2月5日的概述,該法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機關報告美國納稅人所持帳戶的資訊,否則對某些源自美國的收入適用30%的預扣稅。瑞士於2013年2月簽署了一項執行協定,並經議會批准。 根據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網頁(2026年9月訪問),該協定採用模式二,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自2014年6月30日起適用。在該模式下,銀行在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傳輸資訊,而不配合客戶的數據則可通過集體請求獲取。2024年6月27日簽署的一項基於模式一的新協定規定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對等的自動交換。同一來源指出,該協定預計最早於2029年1月1日生效。 FATCA對日內瓦的銀行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許多銀行縮減或終止了與美國客戶的業務關係,認為其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居住在瑞士的美國公民則難以開立或保留銀行帳戶。各機構必須識別美國身份標識,記錄每位客戶的情況,並建立報告系統。…
《銀行法》(BankA)第47條至今仍將違反銀行保密的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儘管自2008年以來,該條所提供的保護已大為收窄。本文闡述該條款仍然涵蓋的範圍、如今優先於該條款適用的程序,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通過有關集體請求和被盜數據的判例劃定界限。對於處理瑞士帳戶的合規官和法律顧問而言,這兩個領域之間的界線決定了銀行可以在何時、向何人披露哪些資訊。 《銀行法》源於1934年的聯邦法律,通過刑事制裁保護銀行家的職業保密義務。根據2026年9月查閱的法文維基百科“銀行保密”條目,第47條目前規定,故意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監禁,過失違反者可處25萬瑞士法郎以下罰金。該條款須讓位於法定的資訊提供義務和作證義務,也須讓位於國際行政協助和自動資訊交換——這兩者如今均已成為資訊披露的常規渠道。 與之並行的還有另外兩套制度。據聯邦司法局介紹,修訂後的《聯邦數據保護法》(FADP)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規定的透明、安全和記錄義務是對銀行保密的補充。當銀行將資訊技術等職能外包給可能位於境外的服務商時,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關於外包的第2018/3號通函——據該局2017年12月5日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機構仍須對外包活動負責,且外包活動必須保守客戶數據的機密。 銀行保密並未消失。它仍然保護客戶免受第三方、公眾和競爭對手的侵擾,因此向其中任何一方擅自披露資訊仍會受到處罰。在很大程度上,它也保護瑞士居民納稅人免受瑞士稅務機關的直接查詢——在稅務刑事程序之外,稅務機關無法直接獲取銀行資訊。這種國內層面的保護本身也曾引發政治爭論。據一個政黨2015年8月26日的公告,聯邦委員會建議否決“支持保護私人領域”全民倡議(議題編號15.057)。據聯邦議會網站介紹,國民院經濟與稅務委員會隨後於2016年5月19日至9月5日就一項旨在將銀行保密寫入《聯邦憲法》的直接反提案徵求意見。 不復存在的,是銀行保密過去為外國納稅人提供的、使其免受本國稅務機關查詢的保護。2009年以前,瑞士對單純的逃稅(即僅僅是未申報)拒絕提供協助,而對使用偽造文件的稅務欺詐則提供協助。正如帕斯卡爾·聖阿芒(Pascal Saint-Amans)2009年6月在《La Vie économique》上所闡述的,聯邦委員會於2009年3月13日決定採納OECD行政協助標準,並於2009年3月20日撤回了瑞士對《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26條的保留。此後,外國機關只要請求足夠具體,便可通過請求獲取銀行資訊,包括單純逃稅的情形。 自動資訊交換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每年向夥伴國稅務機關傳送其居民帳戶數據的機制。在這一資訊流之外,還可通過行政協助請求獲取更多資訊。因此,外國客戶的未申報資產在瑞士銀行已無立足之地。 外國機關最初針對已識別的納稅人提出個別請求,隨後轉向依據行為模式界定的納稅人類別,例如未回應銀行要求其提供稅務合規證明的帳戶持有人。在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ATF 143 II 136號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荷蘭基於此類行為模式提出、未列明相關納稅人姓名的集體請求是可以受理的。法國一項涉及約4萬個UBS帳戶的請求,催生了2019年7月26日的2C_653/2018號判決,該判決以ATF 146 II 150公佈。根據銀行與金融法中心(Centre de droit bancaire et…
由歷史學家讓-弗朗索瓦·貝吉爾(Jean-François Bergier)主持的“瑞士—第二次世界大戰獨立專家委員會”,對瑞士在二戰期間扮演的角色進行了迄今規模最大的歷史調查。本文介紹該委員會的成立經過、調查內容與結論、最終報告所受到的反響,以及瑞士金融中心從休眠資產事件中汲取的教訓。 1945年後的數十年間,納粹受害者存放在瑞士的資產始終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試圖查找遇難親屬帳戶的繼承人,常被要求提供他們無法提供的證明,例如在集中營遇害者的死亡證明。英文維基百科有關該委員會的條目指出,1945年一項關於休眠資產的法令僅有兩年效力,且未在國際上公佈。根據委員會自身出版物第15卷,在依據1962年一項聯邦決定實施的程序中,46家銀行申報了739筆休眠資產,價值620萬瑞士法郎。 這一問題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再度浮現。據swissinfo報道,猶太組織自1995年起開始就大屠殺受害者的資產問題質詢瑞士各銀行。TRT Français於2026年2月4日報道,同年世界猶太人大會在紐約提起集體訴訟,指控瑞士銀行阻撓倖存者取回休眠帳戶中的資產。面對美國的集體訴訟和經濟制裁威脅,瑞士當局和各銀行起初反應遲緩,隨後才接連採取行動。獨立專家委員會依據1996年12月13日的一項聯邦決定成立。 據《Le Courrier》2022年11月24日的報道,委員會最初的任務是查明休眠資產的情況,即1933年至1945年間存放於瑞士金融中心、戰後未被其所有人取回的資產。其研究計劃很快擴展到與軸心國的經濟關係以及拒收難民問題。infoclio.ch發佈的一份會議報告列出了約二十個主要課題,其中包括黃金與外匯交易、財富管理、藝術品和珠寶交易、瑞士軍火工業、進出口融資以及銀行監管。 委員會的資源相當可觀:據《Le Courrier》報道,委員會預算為2200萬瑞士法郎,出版了二十五部專著,總篇幅逾11000頁,另有一份譯成四種語言、長達500頁的綜合報告。日內瓦大學在2022年5月19日發佈的一份材料中稱,參與研究的人員超過120人。報告最終版本於2002年3月22日發表,七年後,貝吉爾於2009年辭世。 黃金交易是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戰爭期間,瑞士國家銀行從德意志帝國銀行購入黃金,其中一部分來自被佔領國家中央銀行的儲備及其他掠奪所得。《瑞士歷史辭典》(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條目中指出,德意志帝國銀行向瑞士國家銀行出售了價值12.12億瑞士法郎的黃金,向各大銀行出售了價值2.67億瑞士法郎的黃金。英文維基百科條目對最終報告的概述則稱,這家德國國家銀行向瑞士商業銀行出售了價值1.012億瑞士法郎的黃金,並通過瑞士國家銀行出售了價值12.311億瑞士法郎的黃金。由於兩組數字存在差異,引用時最好分別註明出處。 更宏觀的經濟背景同樣重要。DHS記載,1940年8月9日和1941年7月18日的協定向德國提供了8.5億瑞士法郎的清算信貸。難民政策是另一條主要研究線索。DHS指出,1942年11月德國佔領法國南部後,瑞士通過1942年12月29日通過的警察指令大幅收緊了入境許可;維基百科條目則稱,戰爭期間有超過20000名難民被拒於國門之外或遭驅逐。被拒入境者中有些人在瑞士銀行持有資產,這使難民問題與休眠帳戶問題直接聯繫在一起。 在開展研究的同時,政治和財務層面的進程也在推進。據swissinfo報道,聯邦委員會、瑞士國家銀行和私營機構於1997年設立了一個3億瑞士法郎的人道主義基金。根據法文維基百科有關該事件的條目,由保羅·沃爾克(Paul Volcker)主持、與瑞士銀行家協會合作的委員會於1999年報告稱,估計有2億至4億瑞士法郎的休眠資產分佈在59家銀行的53886個帳戶中。1998年8月12日,各大銀行與猶太組織達成了一項12.5億美元(當時摺合18.7億瑞士法郎)的全面和解;swissinfo認為,這項和解結束了這一爭議的財務層面。 這項和解改變了圍繞該報告的政治氣候。swissinfo注意到,1998年後,政府和議會對委員會工作的關注明顯減退,議會也從未就最終報告進行辯論。2002年5月,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否決了一項要求舉行此類辯論的動議。二十年後的一份會議報告指出,公眾反應較為平淡;而據《Le Courrier》記載,保守派人士至今仍不時抨擊這份報告。貝吉爾認為,委員會回答了許多問題,同時也提出了新的問題。 聯邦司法局指出,《銀行法》(BankA)中關於休眠資產的修訂條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銀行在公告後仍無權利人出面時清算此類資產。根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瑞士銀行家協會指引,資產在最後一次有記錄的聯繫之後滿十年即成為休眠資產。依據《銀行法》第37m條,休眠滿五十年、金額超過500瑞士法郎的資產須先行公告,然後方可清算,淨收益移交聯邦財政管理局。此事並未就此終結:TRT…
大宗商品貿易所涉及的一些國家,向官員付款是當地中間人商業模式的一部分。瑞士法律通過兩個槓桿觸及這一情形:反洗錢條款和企業刑事責任。近年來的訴訟程序表明了這兩者在實踐中如何運作,以及它們會帶來怎樣的代價。 《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條處罰的是:明知資產源自重罪,仍實施足以妨礙查明該資產來源、追查該資產或沒收該資產的行為。其中有三個要素值得注意。上游犯罪必須是重罪,或者自2016年起,也可以是加重稅務犯罪(第305bis條第1bis款);其他輕罪則不包括在內。該行為只需足以造成妨礙即可,並不要求實際造成妨礙。此外,該罪可以由任何人實施,而不僅限於金融中介機構。 第305ter條涵蓋在金融交易中未盡到識別受益所有人的注意義務的行為,並賦予金融中介機構報告可疑情況的權利。 《瑞士反洗錢法》(AMLA)構建了預防層面的制度:識別合同相對方、確定受益所有人、在風險較高時進行加強核查、持續監控,以及向洗錢舉報辦公室報告。2025年,該辦公室共收到21,087份可疑活動報告,比上一年增長39.3%;其中91.3%來自銀行,有1,375宗案件被移交刑事追訴機關。 這一行業的四個特點造成了其風險暴露。 自2003年起施行的《瑞士刑法典》第102條規定了兩條追責途徑。 根據第1款,如果企業內部發生了犯罪,而由於組織缺陷無法將其歸責於任何特定自然人,則企業承擔補充性的刑事責任。其立法理由在於:一個組織不應因其決策過程不透明而逃避責任。 根據第2款,就所列舉的犯罪而言——其中包括犯罪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洗錢和賄賂——如果可以指責企業未採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來防止犯罪,則企業須與自然人並列承擔責任,且不論自然人是否承擔責任。 實踐中的核心在於合理且必要的組織措施這一表述。它使企業的合規組織本身成為刑事訴訟的審查對象。審查的內容大致依次為:風險分析,以及該分析是否識別出了最終實際發生的風險;中間人的遴選、報酬和監督;付款審批流程,以及該流程是否得到遵守;文件記錄;培訓;內部報告渠道,以及報告是否得到處理;企業對以往事件的應對。 這一標準是相對的。對於一家在三十個國家擁有3,000名員工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與對於一家只有四十人、僅交易一種商品的公司而言是合理的措施,並不相同。 根據第102條,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瑞士法郎。在真正重要的案件中,罰金只是較小的部分。真正具有經濟分量的,是沒收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在該利益已不復存在時提出的替代性賠償請求。 訴訟程序由瑞士聯邦檢察署主導;如進入審判階段,則由位於貝林佐納的聯邦刑事法院審理。 責任無法外包。聘請當地代理人轉移的是工作,而不是責任。遴選、報酬和履約情況都必須能夠舉證:選擇了誰、為何選擇、與哪些備選方案相比較、以何種條件、為何種服務,以及實際交付了什麼。 紙面上的組織只會讓情況更糟。一套只存在於手冊中、在日常業務中卻被繞開的合規框架,恰恰證明了企業對風險的知悉,卻不能提供任何保護。在訴訟程序中,它是不利於企業的證據,而非有利的證據。 配合程度對結果有實質影響。由於替代性賠償請求以所獲利益來衡量,而該利益的量化又取決於內部記錄,因此企業所採取的姿態——及早開展內部調查、有序披露、整改補救——既影響最終數額,也影響整個程序的基調。 為貿易商提供融資的銀行會繼承一部分問題。當訴訟程序凍結客戶資產時,客戶的缺陷便成為銀行的信用風險;當案件被公開報道時,便成為銀行的聲譽風險;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銀行自身的盡職調查被認定存在不足,還會成為銀行本身的責任。 正因如此,報告數據對這一行業至關重要:絕大多數可疑活動報告來自銀行,而一個付款模式觸發此類報告的貿易客戶,在與檢察官發生問題之前,就已經與其貸款銀行發生了問題。 貿易公司自查清單 風險分析是否點明瞭實際創造收入的國家、商品和交易對手類型? 是否設有中間人登記冊,載明合同、服務範圍、報酬依據和履約證據?…
自2020年1月1日起,瑞士的獨立資產管理人須取得牌照。這一過渡明顯重塑了市場格局:在1,864份申請中,截至2025年2月,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發放1,532張牌照;131份申請被撤回,另有約1,060家公司事先告知 FINMA 不會提出申請。本文闡述兩部法律的要求、申請和審計中常見的失敗之處,以及這一制度在經濟上的含義。 《瑞士金融機構法》(FinIA)規定誰可以經營。它將資產管理人、受託人、集合資產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納入按業務活動分級的監管。對於普通資產管理人而言,這意味著須取得 FINMA 牌照、接受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督,並須滿足有關組織架構、資本、適當性與可靠性以及風險管理的要求。 《瑞士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業務活動如何開展。它規定了客戶分類、資訊披露義務、適當性和適合性評估、記錄與報告義務,以及避免利益衝突所需的組織安排。向零售客戶提供的金融工具須提供基本資訊表;不具有衍生特徵的股票和債券則予以豁免。 結合起來看:前一部法律決定一項業務能否存在,後一部法律決定它每天必須做什麼。 客戶分類決定了幾乎所有其他義務的範圍,因此在任何審計中都會首先受到審查。 客戶既可以選擇退出零售客戶身份,也可以選擇加入零售客戶身份,但兩者都必須滿足法定條件並有書面記錄。事後無法舉證的分類,是審計報告中最常見的缺陷,也是代價最高的缺陷,因為它會影響基於該分類所執行的每一筆交易。 當諮詢涉及整個投資組合,或資產管理人享有全權委託時,適用適合性評估。它要求了解三方面情況: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以及知識與經驗。 有三種失誤反覆出現。 記錄義務和報告義務是相互獨立的。記錄載明所約定、所建議和所執行的內容。報告則回答客戶關於其資產發生了什麼的問題,包括第三方就這些資產支付了什麼。 關於返佣的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繼續適用。根據《瑞士債務法》(CO)第400條第1款,受託人必須交出因委託而收到的一切;放棄這一權利須以了解相關參數為前提,特別是計算基礎和區間;根據第127條,該請求權的時效為十年,自每一筆款項收到之日起分別計算。聯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適用於定期給付的較短的五年時效,因為每一項返還義務都有其獨立的依據。 持續監管並不由 FINMA 直接實施。經 FINMA 許可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審計、要求提交報告,並向 FINMA…
瑞士銀行保密制度從來不是絕對的秘密,也並未消失。1934年生效的是一項刑事條款;2017年終結的,是該條款對外國稅務機關的效力。混淆兩者,會導致兩個方向上的錯誤建議:有些客戶相信一項已不復存在的保護,另一些客戶則放棄了一項仍然有效的保護。 銀行家的保密義務比這部成文法更為古老。它源於委託法——該法要求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事務保守秘密——也源於《瑞士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違反保密義務會引發損害賠償請求,並可成為終止合同的理由。 但它不會引發刑事責任。一名僱員若將資訊出賣給外國當局或報社,所犯的只是民事過錯,能否追訴則取決於是否能找到其他罪名。 《瑞士銀行法》(BankA)第47條填補了這一空白。該條處罰任何以銀行高管、僱員、代理人或清算人身份洩露受託秘密的人。它與民事義務有三點不同。 關於其立法緣由,歷史學家至今仍有爭議。1930年代初的銀行危機、1932年巴塞爾商業銀行(Basler Handelsbank)在巴黎的案件,以及外國當局在瑞士境內的間諜活動,都見於史料記載。戰後流行的說法——即該法是為保護猶太人資產免遭納粹沒收而制定——經不起史料的檢驗。 這一秘密從來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形下,它會讓步,而且一向如此。 轉折點在成為多邊問題之前,首先是美國方面和雙邊層面的。 2009年2月18日,UBS 向美國支付7.8億美元並移交客戶數據;後來共有4,450個帳戶被移交給美國稅務機關。2010年,美國頒佈 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申報美國人的帳戶,否則將被徵收預扣稅。2013年8月29日推出了瑞士銀行計劃,各機構可通過披露其跨境業務並繳納罰款來規範自身狀況。日內瓦的銀行也支付了款項:Lombard Odier 於2015年支付9,980萬美元,Pictet 於2021年支付1.229億美元。 多邊層面隨後跟進。瑞士與 EU 於2015年5月27日簽訂的協定於2017年1月1日生效,首次交換於2018年進行。根據2025年9月26日的聯邦法律,資訊交換擴展至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此類資產的服務提供商被納入與銀行相同的申報邏輯。 第47條繼續適用。在實踐中,它在與稅務毫無關係的情形下依然重要: 已經消失的,是在自動資訊交換框架內對夥伴國稅務機關的效力,以及在瑞士帳戶中持有未申報資產而不為客戶居住國當局所知的實際可能性。 在這一領域提供諮詢時,最常見的失誤並不是對第47條的錯誤表述,而是對與之並行運作的申報渠道保持沉默。如果告訴客戶銀行客戶保密適用,卻不告訴他帳戶餘額和收益每年都會申報給其居住國當局,那麼他得到的是一個真實的陳述和一個錯誤的印象。…
日內瓦市區人口約20萬,全州人口略超過50萬。就人口而言,它只是一座中等城市,比布里斯托爾或博洛尼亞還小;但就其管理的資產、在此交易的大宗商品規模以及駐在此地的國際組織數量而言,它是世界經濟的一個中心。本文說明這些要素如何匯聚於同一地點、是什麼將它們維繫在一起,以及這一結構的薄弱之處在哪裡。 金融中心從來不是靠一紙決定建立起來的。各國政府都曾嘗試過:專門規劃的城區、稅收優惠期、招商推廣機構。這些舉措能夠產出的是辦公空間,卻無法產出日內瓦所擁有的東西——八個世紀層層累積的實踐,每一層較新的積澱都建立在較舊的積澱之上。 對於評估這一中心能否長久存續的人而言,這一點十分重要。各個層次可能受到侵蝕,單獨某一層也可能消失——日內瓦在十五世紀失去了集市,在二十世紀失去了證券交易所的功能——但整體的沉積無法在一個經濟週期內複製。競爭對手可以購置樓宇、降低稅負,卻買不來公證傳統、仲裁律師群體或四百年的家族銀行業。 從十三世紀到十五世紀,日內瓦是歐洲重要的集市城鎮之一。有關集市的記載始於1187年,到十四世紀時每年舉辦四次:主顯節、復活節、8月1日的聖彼得鎖鏈節以及諸聖節,每次會期起初為七天,後來為十天,最終達到十五天。商人們來自意大利、薩伏依、勃艮第、多菲內、普羅旺斯以及瑞士聯邦。 這些集市有兩個特點,塑造了此後的一切。其一是對信貸的法律處理。1387年,主教阿德馬爾·法布里(Adhémar Fabri)將市民的各項自由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這些特許權明確允許以合理利率放貸取息——在教會禁令普遍適用的當時,這在西歐顯得格外寬鬆。其二是結算功能。主導當地市場的意大利商號使用匯票,這一紙單據集資金劃轉、貨幣兌換和期內信貸於一身。日內瓦由此成為意大利與歐洲西北部之間最重要的匯票清算地之一。 集市因政治原因而終結。1462年,路易十一禁止法國商人前往日內瓦趕集,並於1463年3月8日以特許狀授予里昂四個會期各十五天、日期與日內瓦相同的集市。美第奇家族於1465年前將其主要分支機構遷往里昂,佛羅倫薩的其他商號隨後跟進。日內瓦只剩下約5,000名居民、一個通訊代理人網絡、公證專業知識和資本——卻不再有貨物流通。 1536年,日內瓦接受宗教改革,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通行的說法——加爾文允許收取利息,從而促成了資本主義——前後兩半都不準確。加爾文否認聖經中的禁令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同時為收取利息的正當性設定了條件:不得向為求生計而借貸的窮人收息,不得超過當局規定的利率,不得使債務人境況變壞,也不得以放貸為業。市議會將此轉化為以法令規定的最高利率。 宗教改革真正帶來的是人。1549年至1587年間,這座城市接納了約8,000名難民,其中約3,000人永久定居,而1550年全城人口約為13,150人。印刷商、絲織工、鐘錶匠、法律人士和商人紛至沓來,帶來了技藝,更重要的是帶來了他們在里昂、安特衛普、法蘭克福和倫敦的親屬與通訊代理人。這樣的難民網絡就是一家待成立的銀行:彼此跨境互信的人能夠比市場更快地結算款項、開立匯票和傳遞資訊。 從避難的胡格諾派家族中成長起來的,便是歷史學家所稱的Banque protestante(新教銀行)。十八世紀,日內瓦的銀行家為法國王室、英國公債和荷蘭債券發行提供融資,並發展出今天所稱的投資組合構建和結構性產品等技術。其中最著名的一項,是將以若干精選兒童的生命為標的的法國終身年金彙集起來,再分成可交易的份額出售——除了名稱之外,這在各方面都是一種證券化。 資本來自Fabrique——鐘錶與金銀首飾製造業——以及貿易。資本之所以流向海外,是因為日內瓦地方狹小,可供投資的土地很少。至今仍活躍於當地的最古老的銀行均創立於這一時期:Lombard Odier成立於1796年,Pictet成立於1805年,Mirabaud成立於1819年。 十九世紀增添了各類機構:1816年的儲蓄銀行(Caisse d'Épargne)、1848年的日內瓦銀行(Banque de Genève),以及1850年成立的證券交易所——瑞士第一家證券交易所。二十世紀則增添了至今仍界定這一中心的專業領域——私人財富管理,以及在三代人的時間裡界定其聲譽的法律條文——1934年《銀行法》第47條。 大宗商品貿易於1945年後來到日內瓦,最先是穀物——Cargill於1956年通過其子公司Tradax在日內瓦落戶——隨後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石油,再後來是金屬。就經濟體量而言,它如今是最大的一層。 聯邦統計局於2025年11月首次公佈了該行業的貨幣價值數據。據其統計,2024年該行業增加值約為192億瑞士法郎,佔瑞士全部增加值的2.3%,其中日內瓦佔58.4%,楚格佔27%,沃州佔6.5%,提契諾州佔3.6%,蘇黎世佔2.3%。按商品類別劃分,燃料佔41.5%,礦產和金屬佔33%,穀物、菸草、種子和飼料佔6.4%,化工產品佔5.2%。 對這些數字可以有兩種解讀,而且兩種都是正確的。整合是真實存在的:十年間三分之一的銀行已經消失。業務也在增長:管理資產規模在2025年創下歷史新高。發生變化的是利潤率。資產增加而利潤率收窄,迫使機構就規模作出抉擇,而這些抉擇對中型銀行的衝擊最為沉重:2025年中型銀行的利潤下降了約46%,而大型銀行下降6%,小型銀行下降5%。…